偶然看到了ffice:smarttags" />ersonName ProductID="萧公权" w:st="on">萧公权ersonName>先生的《宪政与民主》一书,开始并没有怎么当回事,只不过报刊文章合集,况且注释都不规范——不怎么专业,找来只是那么随便一看。读了几篇后,ersonName ProductID="却发现" w:st="on">却发现ersonName>先生果真大智慧者,一些宪政的基本问题早在半个世纪前就用通俗话语阐述,而自己却总沉浸在这些问题冥思苦想中不能自拔且不得其解,遂静下心来仔细研读,颇有收获。fficeffice" />
○ 关于妥协
先生似乎非常强调妥协,在《制宪与行宪》一文中,先生指出“运行有效的政治制度大都是应实际的需要或对事实而妥协的结果。”(P110)从英国制宪史坎坷历程中得出结论,不能不说英国的制度是一个很好的制度。“这样的制度势必成于各方面的善意妥协。妥协不一定是坏事。对不同意见的妥协,为了获取有用的结果而妥协,为了避免决裂纷争而妥协——这样的妥协可以说是民主政治的一个运用原则。妥协是让步、是谅解、是宽容、是在尊重自己主张时也尊重别人的主张。”(P111)“妥协不一定是卑鄙的行为:要看动机如何。为了自私自利的目的而妥协是卑鄙,为了顾全公益尔妥协却是高尚。妥协不一定是退缩,要看妥协以后的行动如何。籍妥协以求偷安是退缩,籍妥协以区的改善的据点却是聪明的前进。”(P112)。
这也许与当时的社会背景有关。抗战结束后国内和平建国声音较高——而且现在很多论者都认为当时国共两党势均力敌、多党派存在情况下中国有着实行宪政的最有利条件。虽然国民党仍一党专横,不顾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反对,包办国大,通过宪法,宣布宪政,但先生则看到,若共产党和其他民主党派能够忍气吞声,多一些妥协精神,也许多党并存就能成为现实。
无疑,先生是非常理想化的看问题的,也注意到了英国宪政史上国王、权贵、民众之间的斗争,甚至自己为国民党制定宪法的“非伪性”作了辩护,(参见《宪法与宪草》,P144)但比较可惜的是没有意识到妥协是双方面的,单方面的妥协反而会坏事——倘诺没有斗争、没有原则的妥协,只能导致另一方更加的肆无忌惮,所以在读书笔记中在这个地ersonName ProductID="方就对" w:st="on">方就对ersonName>先生的主张存疑。英国制宪史上权力极大的英王在新兴阶层面前妥协,可谓专制、强势对民主、新兴力量的妥协,而其时中国,国民党有着自己较强的实力,却步步紧逼,让共产党、民主党派妥协,这就多少有些问题了。所以,当初实现宪政的原因并非共产党不妥协,而是国民党凭着自我感觉良好挑起了内战。
但妥协这个话题仍是有意义的,妥协这个话题是宪政路途不得不探讨的一个问题。诸如共和原则,民主原则,政党政治,凡是涉及到不同集团、派别利益冲突之时,各方本着协商、妥协的精神,择宪政之日不远矣。
“凡由妥协而成的宪法,可能适用,但并不完美。妥协的宪法既兼采了若干不同的意见,它从任何一方面看起来,至多只能说是‘差强人意’,而断难认为尽美尽善。然而它的短处也许是它的长处。妥协的宪法正因为容纳了多方面的意见,也就可能得到较多拥护的人和较大实行的机会。它不是完美的,但不一定是坏的。”(P135-136)这种妥协精神应当贯穿于我们日常生活之中,毕竟,民主说到底就是一种生活方式而已。
○ 关于守法
当下中国正在建设、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诚然,完备的法律是法治社会的重要形式,但除了这形式,还应该有着更为重要的东西,那就是国民的守法意识。“与其法密而流为具文,毋宁法简而安行易守。约法三章,可治天下。窃谓在实施宪政之初宜本此款简朴质之精神赴之。先能守法,然后可进求尽善尽美之法。先养成多数人民守法之政风,然后可达到全体人民运用四权之政治。”(P35)“约法三章,可治天下”这句可谓惊醒梦中人。倘诺没有守法意识,再好的条文也被当作耳边风,法治建设又从何谈起?没有守法意识,今天的以法律不完备为借口,当法律完备时必然生出其他的借口,这法治社会只能是镜中花、水中月。
其时国民大会通过《宪法》后,先生呼吁尽管宪法条文并未尽体现政协会议各党派利益,未臻完美,但国民仍需遵守和践行,与完美的文本比起来,这种服从的意识是更重要的。虽然多少有些为国民党辩护的味道,但作为了解西方宪政史的大家,看到了中国宪政实现中的最大难题,就是国人守法意识普遍不强。“民国元年到北伐以前,中国也曾采用过几种政制,制定过几种宪法。这些宪法和政制在本身上或条文上未尝不具有相当的优点。但是因为当时的政府和人民大部分没有实行的诚意,所以它们尽成了废纸。” “我们有了决心便应该表现之于事实,守法的习惯就是实行宪政诚意的最明白表现。”(P40)甚至疾呼各政党既然有行宪政、求法治之理想,则不如身体力行,从遵守国大《宪法》开始。
当然,党派之间斗争涉及到政治问题,不是说单纯的守法意识所能讲明的。但平心而论,这守法意识却是使制约当前法治建设的重大难题。究其原因,中国传统上人治思维依然延续,人终归是法律操作者的思想根深蒂固,相对于法律制度而言,人的角色似乎更为根本一些。所以,这才有了是信访办而不是法院成为正义最后防线的中国特色。信访制度是当下最具中国人治痕迹的制度,笔者所了解的信访者多少有些“青天”情结的,渴望偶然的一个见到领导人的机会能替自己解决法律所不能或者不信法律能解决的问题。这当谈要反思我们当下法律的效力,为什么法律总不被人们所信任?也许,哪一天法律能够独立、公正的裁决案件,执行不困难的时候,对法律也就信任了——这种信任,不是那种形式化的普法制度所能解决的。想起来重庆最牛钉子户,如果法院做出了判决,就必须遵守,可惜我们在盲目冲动、喝彩声中忘记了当下法治建设的关键点。行宪政,首先应有守法意识。
○ 关于理性
民主是需要理性的,否则就成了群氓政治。先生在论及言论自由时强调,“时人攻击政府者辙喜以其压迫言论之自由而不努力培养自由之言论,则其论不免偏狭之病。何为自由之言论?发自独到之思考,根诸事理之观察,尊重他方之意见,而不受自己感情之支配,或他人主见之指使者是也。”“且言论自由而无理智之修养以为根基,则各自是以相非,言乱而不能收切磋之益,观其欲以一人之私见,易天下之耳目,其用心与独裁者之统制思想何以异?故人民若无理智之修养,言论自由亦失其真正之效用,而培养理智遂成为宪政准备之要务。”(P22)真正的言论自由是建立在理性基础之上的,不是所有的疯狗式叫喊都可以以言论自由冠名的,否则只能是对言论自由这一概念的亵渎和反动。
曾经的历史却像我们证明,缺乏理性的群众性运动会对我们的国家、民族带来多么沉重的教训。我们吸取经验强调稳定对中国社会的重要意义,但我们忽视了理性在国民素质中的重要地位。而这种理性,不是那种信仰培训式的意识形态教育所能够涵盖的,也不是那种单纯的填鸭知识传授所能承载的,理性来源于理解力、批判力和思考力。“盖宪政以人民之智慧为基础,故自由主义之教育亦注重训练理智。所谓训练理智者,既非径在传授知识,更非培养信仰,而在养成各人之思想力、理解力、评判力,俾其学成之后,不独于事理之是非得失有独立之见解与判断,而又能根据真理无止境之认识,对于一切异己主张,持宽容商榷之态度,不人云亦云,必不强人同己。既不认感情蒙蔽理智,宜不以信仰代替思想。人民必须有如此之训练,然后民主政治乃能尽量发挥其优良之效用。吾人实际上虽不能得见完全理智之人民,然人民之程度愈高,宪政之成功愈大。”(P19)
○ 关于参与
民主是人民自己的事,“宪政是否成功,最后的关键是人民自己是否要宪政。所以我们不要问政府有没有实行宪政的诚意,而只要反躬自问人民是否有实行宪政的诚意。”(P52)宪政成功不是民众坐等的,参照西方国家之经验,莫不是辛勤奋斗之结果。民众自己不能自惭形秽,觉得自己不够资格谈论宪政这一高深话题,宪政本身不是什么神秘的事情,其中要元素民主、妥协等均可视为生活方式之一种。“民权宪政虽不是不学而能,但也不是要学成之后才可以致用。宪政没有专门的学校,我们惟有从实行中学习。”(P41)况且现代社会是市民社会、公民社会,公民对国家有一份政治责任的,当然,这里国家并不是政权意义上的,而是民族意义上的,为了未来国家的宪政大业——似乎有点神圣,但并没有那么复杂——普通民众应当努力。正如先生在这本书中多次引用的一句话,未有学养子而后嫁者也。”足见我们先人的智慧。就政府而言,并不需要把公众参与看作洪水猛兽,诸如公众舆论监督等,“健全的舆论是政治进步的一种原动力。自由的言论就可以成为公众的舆论。这样的舆论不是政府的敌对而是政府的后援。”(P41)自信的政府不会拒绝这种后援与动力。
在政党意义上谈论参与,需要重新反思政党功能定位。笔者曾经听过一个关于欧盟国家绿党问题的讲座,其时针对绿党弱小、存在空间狭小而怀疑其功能,现在反思自己太过看重政党的执政功能,忽视了政党存在价值功能。“为了获取正常的监督起见,一个民主国家必须要有健全的,经常存在的反对党。”(p177)作为民主的重要参与分子,政党应当积极参政,时刻发挥民主动力的作用,关注社会民生,监督执政党。上台执政也许是执政党为之奋斗的重要目标,但除此之外,政党势力较弱时应当利用自己可能的声音发挥作用,而不是紧随执政党摇旗呐喊。
○ 关于宽容
笔者这里所强调的宽容是针对社会现状而言,每言及民选之类,总以民众智识较低,易被操纵而认为当下并未到大兴宪政的时机。但应当知道,“人民之智慧,大半只能于实际政治生活中求之。”(P23)“宪政是过程也是目标,而目标即是过程的一部分。‘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要达目标,须经过程,要实现比较圆满的宪政,只有从幼稚的宪政做起。”(P26)“我们不当因为一个童子不识字而反对他入学读书;按照同样的逻辑,我们不应当因为人民的能力不够而反对立宪。至于宪政内容的问题,就可以得到什么样的宪政。种瓜得瓜,事在人民自己努力。”(P53)所以,应当允许人民犯错误,况且这种错误只是社会的问题,并不是民主制度、宪政制度本身的问题,倘若抱着民智上升后方可行宪政,在终究是一种反民主、与宪政精神背离的态度。
而我们的知识分子也不必清高,认为一般民众选举之类不与参与,越是这样的情况下,知识分子应当看到自己的责任,“一面充实自身,促进民治,一面启发民众,倡导宪政。”(P57)可惜当下所谓的知识分子忙于职称、科研基金,几乎忘掉了知识分子应当的责任。古语“学而优则仕”,这“仕”不应当简单的理解为做官,要从广义上理解为关注政治,关注社会,关注民生。无论从事何种专业、何种行业,都应当从自己做起,宽容我们人民,或者说宽容我们自己,怀着对自己能力和民众能力的信任,积极投身宪政践行中来,毕竟,宪政是我们自己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