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中国的执政党坚持无神论,执政党和政府力图控制宗教在可容忍的范围内发展。中国的各大宗教协会具有准政府性质。中国的中央管理机构希望能够从政治上“依法”有效控制宗教的力量,“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而部分省市以下的中低级宗教管理官员则更注重以政治为口号、积极控制宗教团体的经济活动并谋取私人好处,他们在党委、政府以及警察的协助下进行着各种随意性和非法性的管理行为,将官方认可的宗教团体引导至追求经济利益的方向。源于经济的力量对宗教产生巨大的侵害,第一个原因在于政府控制型的宗教管理体制引发权力滥用,产生了大量的权钱交易;第二个原因是无神论的过度宣传导致政客、商人把宗教仅仅看作旅游商品。政治与经济的双重压力导致了政教关系的多重混乱。作者从中国的宗教状况、执政党的宗教观以及国家的宗教法规、中国的宗教管理体制、政治和经济对与宗教的异化作用等方面对于中国宗教政策进行系统的论述。作者希望通过这种研究帮助当政者改进宗教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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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政党的宗教政策以及国家的宗教法规
1、执政党的宗教观 中国共产党主张唯物主义与无神论,否认一切宗教的真理性,他们认为宗教是劳动人民的精神鸦片,是被压迫生灵的叹息,随着社会的发展,宗教必然要消亡。恩格斯在《反社林论》中说过:“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这句话至今仍然作为中国共 产党最核心的宗教观公布在中共中央统战部有关宗教政策的网页上。(中共中央统战部网站,http://www.zytzb.org.cn/zytzbwz/ ... AN> color=#000000> )。但是,共产党同时又表明:“反对用行政命令去消灭宗教。”指出了宗教在中国当前的社会主义社会具有某些积极意义,而此意义的判定标准是有利于国家统治和社会安定。中共前领导人江泽 民指出,宗教的消亡“是一个漫长的历史时期,……可能比阶级和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他甚至还在陪同布什总统去一所大学演讲的时候,表明了他对宗教的浓厚兴趣,他说自己经常阅读基督宗教的《圣经》和佛教的《金刚经》。有消息表明,他的夫人对于参加佛教的宗教仪式有特别的兴趣。尽管如此,共 产党还是明确规定共 产党员必须是无神论者,不能信仰任何宗教。据此,中共中央统战部的网页上指出了:“解决宗教问题要服从争取社会主义斗争的总任务,工人阶级掌握政权后要彻底实现政教分离和宗教信仰自由。同时也提出了要向共 产党员和人民群众进行无神论教育。”(引自“中共中央统战部网站”)由此可见,中国共 产党对宗教的核心态度有两点。第一:强调宗教和社会主义世界观是对立的,宗教必然会消亡,社会主义政权要加强无神论教育。第二:宗教的消亡是一个自然过程,宗教对当前社会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不应该用强制的手段消灭宗教,在党外应该有宗教信仰自由。 中国共 产党一直严禁党员信教。官方表示:“宗教和科学社会主义世界观是对立的,不能让宗教思想影响和侵蚀党的肌体。”(引自“中共中央统战部网站”)但是仍然有很多中老年的共 产党员私下参加宗教仪式。一位电视台的记者说,他在寺院拍摄宗教仪式,那些力图躲避镜头的人大多都是共 产党员,他们害怕被组织发现。中国共 产党提出要代表全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等“三个代表”理论之后,中国共 产党开始招募民营企业家(资本家)入党,这就意味着共 产党把剥削阶级作为对立面的历史已被打破,那么,共 产党内部把宗教作为对立面的历史何时被突破呢?许多宗教人士对此抱有期待。 2、宗教法律法规 在共 产党的基本方针的指导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具有宗教信仰自由,但是,同时又规定国家只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正常”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用语,政教分离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国家不作为宗教的裁判者,不应该对某一种宗教做出“正常”与“非正常”的判断。在一个无神论政党看来,每一种宗教都是虚幻的,其“正常”的主要判断标准只能是某一宗教对于其维护统治的有效性,这一评价标准是功利性的。 中国是当今世界上为数不多的设有专门宗教事务管理机关(统战部、宗教事务局)对宗教事务进行全面系统管理的国家。2005年3月,中国国务院颁布《宗教事务条例》,这部法规的目的在于方便宗教事务局对宗教的管理。《条例》更多地强调如何控制和管理宗教,所有的宗教活动仍然被限制在寺院、道观、教堂等宗教场所内部,任何场所外的活动都必须经过政府的严格审批。除了政府承认的宗教团体,一般信教群众不能组织宗教聚会。《条例》给予各级宗教主管部门很大的权力,《条例》也制定了几个条款以防止这种权力被滥用,但收效甚微。在很多场合,基层官员可以根据这一控制性的法规,任意将一些普通的宗教活动推演成“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借此体现个人 权威或者谋取私人经济利益。 三、中国的宗教管理 1、各级统战部和宗教局是主要管理部门 在中国,“中共中央统战部”是中国共 产党管理宗教的最高机构,但宗教管理只是它的多个职能之一。“国家宗教事务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部门,按照中国的惯例,政府的宗教事务部门受党委统战部门的领导。统战部和宗教事务局在各省市县都有分支机构,形成了地方上的宗教管理机构。另外,党委统战部门的分布更为广泛,在各个大学、乃至大型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也普遍存在,在这些非政府的机构,统战部门成了最重要的宗教主管部门。 2、各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都有协管的责任 当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宗教的机构并非仅仅是统战部门和宗教事务局。根据中共中央在1982年发布、至今仍然有效的一个文件要求,“党对宗教的工作是党的统战工作和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这就要求我们各级党委,一定要有力地指导和组织一切有关部门,包括统战部门,宗教事务部门,民族事务部门,政法部门,宣传、文化、教育、科技、卫生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统一政策,并且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把这项重要工作切实掌握起来,坚持不懈地认真做好。”(《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中共中央1982年19号文件)》)由此可见,中国共 产党和政府的多数部门以及政府操控的社会团体都有参与宗教工作的责任。 3、全国性宗教团体的形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对各大宗教进行改革。主要是割断基督教、天主教的国际联系,割断各大宗教与国民党政府的联系,打破西藏等少数民族政教合一的体制,打击不承认、破坏现政权的民间宗教(反动道会门)和封建迷信组织,没收汉族地区寺院、道观的土地,将汉族地区的佛教、道教的寺观的土地财产纳入统一的土地改革,鼓励下层僧侣参与寺院管理,实施在政府领导下的“民主管理委员会”制度。在1950年代,政府推出的最核心举措就是成立全国性的“爱国”宗教团体,对宗教实行统一管理、牢固控制。在短短的几年时间,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天主教五大宗教都成立了全国性的宗教协会。文革期间,这些协会的工作基本停止。1993年,中共前领导人江泽 民指出:“我国过去进行的宗教体制改革,在天主教、基督教方面革掉帝国主义的操纵和控制,实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在佛教和伊斯兰教方面革掉封建剥削和压迫制度,是完全必要和正确的,使我国宗教界迈出了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第一步。”这说明,中国政府在否定文革之后,部分的回复了50年代形成的宗教政策和管理模式。 当前,政府认可的全国性宗教团体有七个,即中国佛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基督教协会、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与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基本上是一套系统,爱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强调其政治属性,而基督教协会则强调其宗教属性国会强调其政治属性,而主教团更强调其宗教属性。中国基督教协会与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也是一套系统,。全国性的宗教协会在各省、市、县都建立有分支协会。目前,五大宗教的各级协会有3000多个。 4、全国各级宗教团体是准政府组织 中国是一个高度一元化的国家。几乎所有的名义上的“非政府组织”“民间协会”实际上都是党政机构的一部分,比如中国文艺工作者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都是文化部下属的列入政府序列的正式机构,妇女联合会、工会等等也都是党政部门的一部分。这些协会具有严密的行政机构,办公人员纳入政府公务员系列,负责人也都有明确的行政级别。就连“宋庆龄基金会”这样的慈善机构都有明确的行政级别,有报道称,北京前市长孟学农调任宋庆龄基金会负责人以后,其行政级别还是“正部级”。由此可见,凡是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民间协会,基本都在党和政府的牢牢控制之下。 目前中国的五大宗教的七个宗教协会也毫无例外的在党和政府的掌控之下,这些协会具有准政府的性质。1982年,《中共中央19号文件》明确指出,政府承认的爱国宗教团体的任务就是:“协助党和政府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帮助广大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不断提高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觉悟。”各大宗教协会也明确将此条款写入其协会的《章程》。这就表明中国宗教组织的性质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等组织有类似之处,《中国共青团章程》指出该组织是“党的助手与后备军”,而各全国性的宗教团体也明确规定自己是党在推行宗教政策方面的“助手”。由此可见,两者都是“党的助手”,所不同的是,中国共青团是共 产党在青年人中的助手,而各宗教协会是共 产党在宗教徒中的助手。 以基督教为例,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成立于1954年,在随后的几年,全国大部分的省、地区、县都相继成立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形成自上而下的类似于政府组织的管理网络。在1989年的一个讲话中,丁光训先生指出,在1950年代,“朝鲜战争爆发,中外资金冻结,差会的补助突然停止,(新教)好些宗派领导管理体制运转不灵,甚至瘫痪。各级“三自组织”不得不开始承担各宗派领导管理部门的某些职能。随着一次又一次的政治运动,整个国家越来越强调高度集中的一元化领导,这也影响到教会。在不少地方,教会的不少工作实际领导权不可避免的集中到“三自组织”,这不是“三自组织”的初衷。但是,就这样,在不少地方,“三自”从一个高举爱国旗帜和提倡自治自养自传的信教群众运动和群众组织,变成了处在教会之旁或之上,像教会又不像教会,像政府又不是政府那样的一个教会领导管理部门。” 根据香港宗教学者邢福增等人的研究,中国的宗教团体在全国和地方上的工作机构,以及全国的宗教性院校,均被列入国家编制,其行政经费与人员名额也都列在党政机关的编制总数之内,主要由政府来提供其人员工资以及行政经费的支出。 5、统战部、宗教局与宗教协会的关系 (1)中国的各大宗教协会都要忠实地执行统战部门和宗教事务局的决定。中国的宗教团体已经习惯于在政治事件发生或者重要政治文件发布后的第一时间,按照统战部门、宗教部门的统一安排,召开研讨会发表声明,拥护中央的英明领导,与党和政府保持高度的一致。各大宗教团体都组织学习、表态支持党中央、政府的英明决定。比如:1991年和2001年,纪念中国共 产党成立70周年、80周年大会,中共领导人发表讲话,中国佛教协会、道教协会等各大协会以及各地的宗教协会都组织学习共 产党领导人的讲话。各大宗教团体的机关刊物也大篇幅的报道各地学习政治讲话的情况。最近几年,中国佛协的机关刊物《法音》刊登的佛协领导人的文章大都与政治有关,几乎没有见到这些领导人有专门的佛学著作。中国的执政党和政府对于外界的批评很难接受,总是捂盖子。每一年美国政府发布的《国别宗教自由报告》都遭到中国政府的抵制,中国的各宗教团体也会接到批判的命令,纷纷附和政府的态度。各宗教团体这种完全依附政治、缺乏面对事实的勇气,对“良心自由”等基本精神形成挑战。这种随声附和似的声明已经让普通教徒生厌,各宗教协会在取得政府扶植的同时正在失去民众的信任。 (2)各地方宗教局不仅管理宗教协会,他们还会直接管理各个寺院、道观、教堂、清真寺。他们要对各种宗教场所、甚至包括教徒的聚会地点的进行年检工作,各宗教场所要填写《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表》,内容包括: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总结、主要宗教传道人员以及管理人员的变更情况、规章制度建立执行和奖惩情况、场所法人代表变更情况、教职人员及教徒情况、年收入与支出情况、固定资产增减情况、政府的审核意见等内容。 (3)党和政府对于宗教教职人员的任命权也实行牢牢的控制,在部分地区,各类宗教内部的活动也需要政府批准才能实施。国家级的宗教协会的主要领导必须有中央统战部和国家宗教局亲自安排。中国佛协前任会长赵朴初居士去世以后,几年内没有定出继位人,中央统战部的一位人士曾经抱怨说:“现在挑选出象赵朴老这样的中国佛协会领导人已经很难了。”“挑选”二字充分显示了国家级宗教协会的领导产生方式。学者孙毅对基督教组织作了深入地研究,他指出:“1980年代,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恢复,全国各省市县同时也成立了基督教协会。各地的教堂都不是独立的教会,直接接受当地基督教协会、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的领导。每个教堂的牧师都需要“两会”来指派,这种任命同时需要得到政府宗教管理部门的同意。政府在人事任免上发挥的作用并不仅仅是认可,在某些时候,他们的意见是决定性的。”孙毅在他的调研中还提供了以下材料,金陵神学院在其40年校庆之际,回来的校友反映,各地存在着不正常的政教关系,主要表现有:1、有些地方的宗教干部管理教会的人事任免,某地宗教干部不但指定三自爱国会的组织负责人,还指定教务主任之类的教会组织的负责人。2、宗教主管部门甚至还管理教会的教务,某地教会要施洗,一定要事先向宗教部门申报,得到批准后才能进行。但教会多次申报,不见答复。于是就独立进行了施洗。谁知教会的牧师竟被扣上一顶“自由传道”的帽子,挨了一顿批评。 (4)在对外宗教交流等方面,统战和宗教事务部门也进行严格的控制。近年来,中国的各级宗教协会与台湾香港以及国际的交流日渐增多,统战和宗教主管部门一般都会派人随团监视,各宗教协会领导的对外讲话稿要经过政府官员的审核修改。 6、利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职位控制拉拢宗教领袖 除了统战部、宗教事务局对宗教进行管理外,中国的党和政府还通过将宗教团体人士吸收进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来拉拢控制宗教领袖。截至2005年底,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嘉木祥活 佛是全国人大常委、副会长释永信、释明生是全国人大代表,中佛协的会长释一诚、副会长释圣辉、释学诚是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道教协会会长任法融兼任全国政协委员以及全国政协民族宗教委员会副主任,中国道协副会长张继禹兼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副会长黄至安、张金涛兼任全国人大代表,副会长黄信阳、丁常云、唐诚青、赖保荣、刘怀元兼任全国政协委员。伊斯兰教、基督教、天主教的全国性协会中的大部分领导也都被吸收进人大或者政协。地方省市的宗教领导也会在各省市人大或者政协担任一定的职务,例如四川省暨峨眉山佛教协会会长永寿就是四川省人大常委、乐山市政协委员、峨眉山市政协副主席。中国的“政治协商会议”并没有什么法定的实际权力,只是共 产党听取各非主流派别意见的机构,此机构吸收宗教界领袖参加,并没有法律上的障碍,宗教界也可以通过这种会议反映一些宗教管理方面的问题,同时也给党和政府联络控制宗教界人士提供方便。 但是,对于以宗教人士的身份获得人大代表、人大常委资格,很多学者提出异议。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的立法机关和最高权力机关,是中国式的“议会”。按照政教分离的国际惯例,神职人员并不参加议会等世俗权力机关。而中国各级人大中,有相当比例的和尚、道士和牧师,按照中国人的官本位意识,这些宗教人士也就被冠以某种行政级别,形成“部级方丈、处级道长”之类的荒唐称号。目前,让神职人员进入人大的流弊逐渐展现。中国人大具有选举、立法与监督等职能,这个职位可以给这些宗教领袖用选票结交官员的机会。当前,绝大部分的宗教团体领导并不具备法制、政治的专业素养,他们担任人大委员、常委乃至副委员长,忙于会务以及各种人际关系,既不利于本人安心研究宗教理论、也不利于专心管理教团事务,更不利于人大的自身建设,导致了更深的政教关系混乱。学者杨慧指出:“既然我国有意将自己区别于政教不分的国家,就必须在法律、经济和政治三个方面一以贯之,认真参照世界其他各国处理相关问题的方法,保持宗教与政治的绝对分离,拒绝宗教界人士以宗教的特殊身份参政。”(参见《“宗教与法治”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5年10月,重庆)宗教界人士如果确实有进入人大、议会的欲望,只能以普通公民的个人身份通过居住地的选举获得代表资格。 四、经济利益对宗教管理形成严重的异化 中国的执政党和政府力图控制和管理各类宗教团体,让宗教在可容忍的范围内发展。但是,在许多地方,中央与地方的控制目标与控制手段有很大的差异。中国的中央管理机构希望能够从政治上“依法”有效控制宗教的力量,“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而部分省市以下的中低级宗教管理官员则更注重以政治为口号、积极控制宗教团体的经济活动并谋取私人好处,他们在党委、政府以及警察的协助下进行着各种随意性和非法性的管理行为,给政教关系带来了极大的混乱。 1、地方政府宗教搭台、经济唱戏 一些地方政府对于恢复和兴建宗教场所表现出相当的热情,但是他们并不是为了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而是看中了寺院可以吸引香港、台湾或者国外有宗教信仰的商人的投资。浙江省临安市就通过一个商业合同聘请“月照法师”担任天目山禅源寺方丈。僧人月照是一位画家,在政界、商业界、文化界交际广泛,临安市政府的聘请他当方丈的附加条件就是月照必须为临安市“招商引资”。可惜得是,这位法师并没有完成招商的任务,2006年初因私藏国家机密文件以及伪造国家主席的题字被判刑。据台湾《联合报》记者赖锦宏报道,2006年6月18日四川峨眉山金顶华藏寺举行重建开光典礼,“参加盛典的当地领导却表示,他们关注的不是佛教推广,而是籍此发展旅游经济,进一步招商引资。”由此可见,中国某些地方政府并不关注宗教自身的发展,商业利益已经成了衡量宗教价值的标准。 2、宗教局的官员在宗教管理活动中牟利 利用手中的权力牟利已经成了中国官场的通病,各级宗教局的部分领导自然也会利用手中的领导权、登记权、发证权、监督权为部门和个人谋取利益。1993年,峨眉山市宗教局成立“佛源经贸公司”,该公司主要是垄断峨眉山各佛教寺院、宗教场所的物品采购权,要求各寺院必须按照“佛源经贸公司”指定的价格购买各类产品,以此牟取暴利。由于此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低劣、价格较高,受到各个寺院的强烈抵制,“佛源经贸公司”被迫于1995年关闭。公司关闭以后,宗教局就失去了政府拨款以外的财源,时任宗教局局长的袁学峰经常找峨眉山佛教协会,要求佛协支援办公经费,佛协没有同意,宗教局就因为经费问题投靠峨眉山景区管委会,成为峨眉山旅游商业化运作的一个帮手。 基督教方面也有类似的例子,在金陵神学院建院四十周年庆典活动中,有校友反映了说:“教会自养企业的人事经济都有宗教部门管,某地的宗教干部说,他们是教会自养企业的主管单位。因此宗教干部的子女可以安插到教会的自养企业内。该自养企业所得利润不能单独用来供养教会(自养企业的目的本来就是为了养好教会),因为宗教干部不允许。”2002年,人民大学的学生于小韩曾经做过一次宗教学田野调查。在某个农村,每申报一个基督教的聚会点,需要向宗教局缴纳1000元的审批费用。 2004年,学者何建明曾经对5个道教宫观的133名道士做了全面的调查。调查者询问这些道士,政府管理部门对于道观道士最关心的是什么?可供选择的答案有:(1)经济创收、(2)财务管理、(3)道观管理、(4)道众团结、(5)道观发展、(6)信徒对道观的影响、(7)其它。超过90%的答卷者认为,政府官员感兴趣的主要是经济创收和财务管理。 还有调查显示,在某些地区,对一个以超度亡灵、画符念咒为主要工作的正一派道士,签发一个道士证就要收4000-5000元。文化局等部门为了和宗教局争夺利益,提出缴纳1000元就可以为正一派道士办理“民间艺人证”,这些道士凭借着民间艺人证就可以进行超度亡灵等宗教活动。 3、政府在宗教场所聚集地设立公园、旅游公司、景区管委会,控制利用宗教团体、寺院为自己谋利。 信徒朝礼寺观是宗教意义的回家,回自己用辛劳建设的家园,这是每一个宗教徒不可被剥夺和限制的权利。中国传统宗教往往将寺院建在风景优美的名山之中,几千年来宗教徒都可以自由的朝觐。但是,近几十年来,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信众的虔诚成了政府眼中的商机,纷纷在佛教、道教寺院外围设立园中园、旅游公司、景区管理委员会等机构,收取高额门票。只有向官方园林部门购买了门票的游人、信众才有资格去参拜宗教场所,不交钱的人则没有资格进入宗教场所参拜,这一行为对于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已构成侵害。这一现象在四川峨眉山、山西五台山、安徽九华山、浙江普陀山、江苏南京栖霞山、江苏句容茅山等寺院集中地普遍存在,引起很多信教群众和园林部门的冲突。 由于各地宗教徒以及宗教团体的常年抗议,2005年12月2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游览参观点对宗教人士实行门票优惠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714号),通知要求对于游览参观点内宗教活动场所所属宗教的教职人员或举行过入教仪式并持有有效证件的同一宗教信教群众,应免收门票。但是,这个通知触及了地方政府的经济利益,并没有得到有效地执行。2006年以来,佛教名山峨眉山景区管委会以及旅游公司只对持有皈依证的佛教徒实行半价收费(全价为150元人民币)。江西庐山风景区只在景区内宗教场所举行大型宗教活动时才对“集体参加宗教活动的宗教人士”免收门票,而平时都必须购买门票。只有江西龙虎山天师府、河北柏林寺等极少数地方对所有的教徒免收门票。对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的这个决议,部分宗教人士也担心此举会影响信众入教的动机。有宗教人士建议,在那些历史上的佛教名山和道教名山,应当完全取消门票,给所有公民、海内外游客参访宗教场所的自由。 4、企业创办寺院或者承包运作寺院的香火 “经济”是中国最有活力的一个领域,为了利润,企业家们不仅在想方设法的腐蚀官僚,他们也开始腐蚀宗教。在河南开封铁塔公园内由一个佛教寺院“灵感院”,这个寺庙现在被一个旅游公司所经营,成本只有几元钱的“香”标价为几百元。旅游公司的导游用一套熟练的解说词告诉游人,烧不同的香可以获得佛陀不同层次的保佑和加持,如果对此有疑问则会被降罪,而这种说法并不符合佛教的教义。游人在他们的蛊惑下出资烧香,他们还劝诱一些游客出数百元钱找寺院的“高僧”卜算前程,而这些高僧实际上只是旅游公司的一个成员。在洛阳龙门的香山寺以及全国各地的许多寺院,各家旅游公司也进行类似的运作。现在,旅游公司还帮助策划拍卖寺院的新年敲钟权,在一些大的寺院,敲一声钟的价格在2万元以上,据新加坡《联合早报》报道,中国内地的一家负责拍卖钟声的中介公司报能得到寺院高达35%的佣金回扣。当然,也有一些正规的寺院拒绝与旅游公司合作,洛阳白马寺的方丈曾介绍说,一家公司要求寺庙将“香火”的经营权专卖给他们,他们可以支付比寺院自营时高出几辈的利润,这位方丈明确拒绝了旅游公司的要求,但并不是多数的寺院都抵挡得住经济的诱惑。 在北京、辽宁大连、河南云台山、河北唐山等地,还有一些个人和企业利用股份集资的方式修建庙宇,赚取信中布施,这些商业公司对于宗教的破坏是巨大的。2003年7月,《法音》杂志曾经刊登一篇僧人的文章,指出:“企业投资盖庙,的确是新生事物,将修建寺院当作一种商业行为,大概也只有今天,在这个一切都可以成为商品的时代才会出现。……商人投资盖庙,将其作为商业行为来操作,是对宗教神圣性的玷污。” 五、政治、经济控制下的宗教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宗教管理体制下的政教冲突是全面性的,政治与经济对宗教自由构成双重侵害。政治势力试图将宗教团体变成温顺的助手,将他们的力量控制在可容忍的范围内。经济利益之所以能对宗教产生巨大的侵害有两大原因,第一个原因在于政府控制型的宗教管理体制为官员们留下过多的权力空间,不可避免地引发权力滥用,产生了大量的权钱交易行为,第二个原因是无神论的过渡宣传导致政客、商人对宗教徒的信仰、人格缺乏尊重,把宗教仅仅看作旅游商品。政治与经济的双重压力导致了政教关系的多重混乱。 1、峨眉山牛心寺事件所反映的政教关系 在2005-2006年度,峨眉山牛心寺事件是一件特别值得关注的宗教事件。2005年8月,峨眉山佛教协会会长永寿用佛教协会的名义发布文件《峨眉山佛教协会关于牛心寺管理和摒除张耀光的通知》(峨佛协[2005]33号),对牛心寺僧人照智法师(俗名张耀光)进行政治迫害、人身诬蔑和强制驱逐。该文件为了达到排除异己的目的,随意地诬称张耀光“曾因违法被判刑,曾为反动道会们一贯道负责人,大肆宣扬邪教,攻击、污蔑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以此捏造的理由强行驱逐照智法师(张耀光)离开峨眉山。照智法师于1957年出生于四川南充,1987年在峨眉山出家,在1989年经峨眉山佛教协会一位副会长的安排住进牛心寺,1992年按照佛教仪轨受比丘戒,其后长期在牛心寺修行,有很深的佛学素养,为山中僧俗所熟知。 在明知佛教协会的文件是造谣污蔑的情况下,峨眉山景区公 安分局、洪椿坪派出所、峨眉山市宗教局少数领导却积极配合。峨眉山市宗教局和洪椿坪派出所分别出具了书面文件,协同佛教协会驱逐照智法师。洪椿坪派出所两次无端传讯牛心寺的僧人,要求他们离开寺庙。在2005年的9月下旬,峨眉山宗教局局长李黔、峨眉山景区公 安分局教导员马渊、洪椿坪派出所所长贺长轩等一行15人还集体到牛心寺执行强制驱逐。照智法师等人曾经向中国佛教协会申诉,但是中佛协对此毫无反应。2005年10月初,峨眉山景区公 安分局还到照智法师的家乡作补充调查,结果是没有任何犯罪记录,但佛协永寿会长等人仍然拒绝认错。 2005年10月中旬,照智法师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领导却认为被告还是政府推荐任命的佛协会长,打官司影响不好,要求统战部、宗教局出面协调。其后,景区管委会、统战部等为了帮助永寿会长避免司法责任,迅速催生了《峨眉山佛协关于“峨佛协33号文件”中对张耀光个人情况表述的内容失实进行纠正的通知》(峨佛协[2005]38号文件)。文件表示“对张耀光表述内容失实、处理意见欠妥”,但对《33号文件》的触犯《刑法》和《民法》的性质却避而不谈,并宣布收回33号文件。这使得永寿成功的逃避司法制裁,随后,峨眉山佛协又派遣多名监视工人进驻牛心寺,监视牛心寺僧人的一举一动。监视工人在2005年12月下旬宣布“上级指示”:禁止牛心寺僧人接待信众游人,否则砍死砍伤不负责任,他所谓的“上级”究竟是佛协还是公 安分局不得而知。到2006年5月,佛协派遣的监视工人吴用又将牛心寺的另一位僧人传定殴打致伤。 牛心寺事件反映出的是部分政府部门与佛教协会负责人结成了利益联盟。峨眉山景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开发旅游资源,拥有经营进山门票、索道的权利。管委会为了更好的和利用佛教资源为旅游服务,违规将峨眉山市宗教局、峨眉山市景区公 安分局纳入自己的管理范围,由于管委会是峨眉山市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来源,政府允许了管委会的越权行为。管委会所属单位的工资待遇要高于峨眉山一般的政府部门,宗教局、公 安分局也乐意接受管委会的管理,由峨眉山管委会越权推荐的现任宗教局长李黔并不属于政府公务员系列。管委会与佛教协会也有商业上的合作关系,2006年,为了打造峨眉山旅游品牌,佛协和管委会还共同出资改造峨眉山金顶,由此吸引的旅客即给管委会增加门票收入,也会为佛协带来更多的信众捐助。由于管委会控制下的宗教局等单位拥有管理佛教协会和寺院的权力,佛协领导和一些利欲熏心的寺庙管理人员、少数僧人利用各种手段与宗教局、公 安分局、管委会的一些领导拉拢关系,形成了一个复杂的利益联盟。当然,这种利益联盟内部也是充满矛盾的,峨眉山市宗教局前任局长孙学忠没有很好地维持这种利益联盟,永寿会长就向有关部门提供了他收受佛教协会贿赂的详细证据,由此导致孙学忠的下台。这也许是宗教局、公 安分局及其下属派出所等多部门的现任官员更加积极配合永寿会长对照智法师进行政治迫害和侵犯宗教信仰自由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原因。 由利益联盟编成大网的能量是惊人的。峨眉山牛心寺事件引发了部分高校师生的关注,并撰写文章声援,各大网络论坛也议论纷纷,在天涯论坛、网易论坛、猫扑论坛等网络论坛上,有关“牛心寺事件”的点击率累计达到50万人次以上。各地的学者、佛教徒前后3次纷纷给中共中央政治局成员、国家信访办、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省市各相关行政部门寄送材料,反映牛心寺事件所折射出来的宗教管理体制中的诸多问题,前后寄出的信件达数百份。此事也引起中国高层的关注,要求四川省以及峨眉山政府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此事。但是,由于在牛心寺事件中涉嫌违法的人员牵涉到兼任四川省人大常委的佛协会长、峨眉山市宗教局长、公 安分局教导员等一系列政府官员和教团领袖,这些人物又有着盘根错节的社会关系。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四川省委统战部、乐山市宗教局、峨眉山市政府以及统战、宗教部门召开了多次协调会,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进展。 峨眉山市牛心寺事件只是现行宗教管理体制的一个缩影。这一略显荒诞的事件的背后是极为复杂的政教关系,是教团领导和政府个别官员之间千丝万缕的暧昧关系,它集中展现了近二十年来中国佛教乃至整个宗教的发展状况。近年来,大量的信众捐款使部分宗教场所拥有了雄厚的财力。而这些财产的支配权牢牢掌握在少数的宗教领袖的手中,一些政府官员则掌握了宗教领袖的任免权。宗教领袖和政府官员之间明显形成利益联盟,将教团变成个别宗教协会领导、政府主管部门官员为所欲为的场所。中央政府以政治为中心的衡量标准与地方官员以利益为中心的衡量标准产生普遍的冲突,地方官员与宗教领袖的利益联盟对于信徒的宗教信仰自由形成广泛的侵害,类似牛心寺事件的事情在全国各寺观教堂频繁发生。 2、高等学校与新闻媒体对宗教的态度 《中共中央1982年19号文件》中,明确规定了包括教育机构在内的各党政部门都有协同做好宗教工作的责任。高等学校作为知识分子聚集的地方,一直是中国宗教工作的一个重点。 目前,设有哲学、宗教学专业高校可以邀请宗教教职人员去做短期讲学,部分学校还可以为非宗教学专业的学生开设宗教学的选修课程,这些活动都没有受到明显的干预,图书馆中也有充足的宗教典籍。年轻的神职人员也可以到大学中去进修,只要宗教团体愿意支付高额的费用。 但是,对于学生参加的宗教活动,政府予以严密的监控,部分佛教寺院在每年夏天举办以大学生为主体的夏令营,参加人员名单需要报地方宗教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在中国的一些大学,学校会要求各院系的党委部门统计学生中的信教人数,这种统计是在保密和非公开的状况下进行的。 知识分子是社会良知的代言人,在峨眉山牛心寺事件中,有一些高校的师生撰写评论,对混乱的政教关系展开批判,对牛心寺僧人表示声援。但是部分高校师生受到了来自学校和政府部门的压力。2006年1月,为了压制民意,帮助峨眉山佛协捂住牛心寺事件的真相,四川省宗教局局长王增建发正式文件(附件1)到四川大学等学校,要求大学阻止有关师生声援牛心寺事件。四川大学的官员责令一位博士写出了保持中立的书面声明。远在广东的深圳大学也收到了类似的信件,但是学校的官员并没有认真对待此事。西南交通大学峨眉校区的曾怡达副教授一直对牛心寺事件表示关注和支持,2006年5月以来,学校的各级官员多次找他谈话,劝阻他的声援行动。 一位学者在其调研文章《从一个宗教事件过程看当前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中,用很短的篇幅对四川省宗教局长致信对大学师生施压的行为进行了批评。2006年6月前后,这篇文章被各地人士寄送到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中央政治局的领导。这封信件被北京的高官做出了批示,要求地方政府调查解决。但是四川省宗教局仍然欺下瞒上,试图为王增建局长开脱责任。由于上呈胡锦 涛、温家 宝、曾庆 红等国家领导人的信件署名为“曾怡达”,西南交通大学的官员要求曾怡达副教授在暑假期间不得离校,以配合省宗教局官员的调查。7月13日,前来调查的省宗教局纪检官员一味的责问曾怡达副教授有没有王增建局长给大学写信的直接证据,这些官员对于文章中反映的牛心寺事件核心问题则避而不谈,这这种官方会谈对曾怡达先生构成了很大的压力。直到7月15日,峨眉山圣水阁的一位比丘尼公布了王增建在2006年5月初亲口说过他致信调查大学的谈话记录,省宗教局的官员才偃旗息鼓,从此不再露面。实际上,根据中国国务院公布的《信访条例》,省宗教局的调查行为是违法的,西南交通大学的官员全程陪同了调查活动。 中国的新闻宣传部门也对宗教实行严格的控制,各类媒体没有特别批准不得报道各大宗教寺、观、教堂已发生的侵犯信众宗教自由、人 权等有重要影响的事件,这样就使宗教状况不能得到社会公众的有效监督。牛心寺事件发生之初,关心此事的学者曾经要求新闻报刊介入,但是记者们却表示此类事件是新闻报道的禁区。 3、宗教团体的集权式管理弊端重重 虽然中国政府与梵蒂冈一直有着激烈的意见冲突,但除了世俗政权过多的干预宗教工作以外,中国各宗教协会的管理模式却与天主教会的传统模式比较接近。不过,在六十年代的“梵二会议”以后,天主教已经对自己的传统进行了重大改革,教会有“金字塔形”的集权体制转变为“扁平化”的组织,更加注重神职人员和教徒共同分担传播福音和管理教会的职责,天主教会的民主化进程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中国的宗教协会管理体制却维持20世纪50年代以来的样子,僵化不前。与中国政府宗教主管部门对于宗教协会的严格控制相同,各宗教协会也对所属的寺院、道观、教堂严格控制。各宗教协会将属地范围内的寺院、道观、教堂的人事、经济等权利牢牢掌控,当然,宗教协会的这些权力要受到政府宗教局或者商业利益集团的左右。这一模式破坏了佛教、基督教等宗教的传统管理模式,对宗教的教育和传播构成了严重的消极影响。 佛教进入中国以后,逐渐形成了以“寺院”为中心的“丛林制度”。方丈是寺院的最高领导和首席教育官,这位方丈必须精通佛法,严格依照佛教丛林制度管理寺院,在管理、劳动、日常生活中时时刻刻提携弟子入佛知见。寺院的僧人有不同的分工,他们各尽其责,强调劳动、生活、修行、学习的统一。而现代的佛教管理模式是以“协会”为中心的金字塔形的集权体制,这种管理模式是对中国行政管理体制的简单模仿,完全失去了佛教的丛林特色。以峨眉山为例,几十座寺院被分为九个片区,形成了佛协、片区、寺院的三级管理模式,寺院、片区都没有独立的人事权、经济权,其领导都由佛协任命。现任的佛协会长永寿法师牢牢掌握了全山寺院的经济、人事大权,但他的宗教素养却无法胜任行教化僧俗的责任。 4、普通神职人员素质堪忧 中国的普通民众是在无神论的反复教育之下成长起来的,在信教人群中,中老年妇女所占的比例相当大,宗教知识在普通民众之中的普及率较低,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专门的神职人员的整体素质令人堪忧。 以佛教为例,无神论广泛传播下的中国并没有足够多的人因坚定的信仰而出家成为和尚和尼姑,独身与素食让许多在物欲刺激下成长的年轻人望而却步。但由于旅游经济的驱动,各地纷纷恢复扩建历史上的寺院,并修建了大量的新寺院。这些寺院又亟需大量的出家人去填充,于是职业化的“假僧人、假尼姑”就应运而生了。在中国福建省福安市的一些村落,几乎全村的青壮年男子在学习了简单的佛教仪式后都到各大寺院当和尚,他们在寺院参加各种宗教活动,获得丰厚的报偿,养活在家乡的妻子儿女。2006年8月8日,新加坡《联合早报》的一篇文章报道说:“一项调查统计显示,在中国经济比较发达的一些地区,超过九成的和尚娶妻生子,现象之普遍已经到了“法不责众”的地步。”这家报纸并没有给出更为详细的调查报告,我们无法确认“90%”这个比例的可信度,但是大量的人将“僧人”作为一个世俗职业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2004年,何建明先生曾经对5个道教宫观的133名道士做了全面的调查。作者出了三个选择题,1、你对道教两千年的历史的了解程度如何?2、你认为道教经典《真浩》的作者是谁?3、你认为唐代最有影响的道派是什么?只有15%的道士表示非常了解道教的历史,一半以上的人说自己不太了解。而其后的两个关于道教常识的回答中,正确率不到10%。由此可见,普通道士的整体素养比较低下。 中国传统宗教的许多寺院、道观要求神职人员在早晚聚集在大殿中进行唱诵经典的仪式。现在,这一类的仪式往往需要靠经济的力量维持。很多的寺院、道观规定了每参加一次仪式将得到一定金额的出场费,或者规定每缺席一次将扣除一定的工资。尽管如此,仍然有相当多的神职人员缺席,因为他们可以通过出售宗教纪念品或者收取信众供养而获得比较丰厚的收入。在一些规模较小的寺院,往往是全寺人员都停止了那些固定的宗教仪式,只有在大量信众到来的时候才象征性的表演宗教仪式。在天主教方面,类似的问题也存在。根据高师宁、周太良的调查,一些农村青年愿意到修道院上学,其目的或是希望学习外语能够出国,或是希望能够获得城市户口,或是希望解决家庭经济的困难。由于没有强烈信仰上的支持,这类学生往往不能够坚持修院的学习与生活而中途退学。天主教爱国会的负责人曾经表示,修道院的毕业率约为50%。 当然,我们也不否认,无论社会变化到何种地步,总会有一些信仰纯正、学识渊博、严守戒律的神职人员存在,他们的数量也许不占优势,但是他们却是宗教精神得以延续和传播的力量之源。 六、结语 当前,中国的政教关系在经济等力量的介入下越发混乱,牛心寺事件是现行体制的一个缩影,类似的侵犯宗教自由与人 权的事件在各地常有发生,但这些内容是中国新闻媒体报道的禁区,即使是在一些影响较大的网络论坛上,这一类的文章也经常被删除,这种新闻封锁对我们了解中国的实际宗教状况带来了困难。这种状态对于中国的政治改革、社会伦理、宗教自由都会产生负面的影响,我们希望这些情况能引起中国政府的足够重视,对执政党和政府的宗教观、宗教政策做出适当的改进,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注:本文初稿完成于2006年8月下旬,2006年9月初修改定稿,2006年12月21日在北京举办的“法律与宗教”学术研讨会上宣读。会议由香港大学法学院和汕头大学法学院联合主办、北京普世社会科学研究所协办。会议论文将在2006年12月底前由中国社科核心期刊《太平洋学报》结集发表。 本文最早于2006年10月15日在武汉大学召开的“佛学百年国际学术研讨会”上被采用,该会议由武汉大学哲学学院与台湾佛光山文教基金会通力合作主办,湖北省武汉市、光山县人民政府鼎力协办。会后,本文被中美精神心理研究所的李绍昆博士收录于其刊物《宗教与伦理》之中。 宗教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既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类精神文明的核心内容。本文期待国内外宗教研究的有识之士展开“和而不同”的讨论,在对过去宗教管理成果作出总结的基础上,也对新时期学者的贡献和研究理路做出系统、深刻的评判,继往开来,为繁荣新时期新文化做出新的贡献。
参考文献: 1、何光沪主编,何建明、孙毅、高师宁、周太良、温金玉、王宇洁、哈宝玉撰写,《宗教与当代中国社会》,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出版。 2、邢福增《当代中国政教关系探讨-兼论对基督教发展的影响》,网络版。 3、徐以骅主编《宗教与美国社会,第一辑》,时事出版社2004年出版。 4、徐以骅主编《宗教与美国社会,第二辑》,时事出版社2004年出版。 5、“牛心论坛”(http://cq.netsh.com/bbs/755178/ color=#000000> )系列文章。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网络版。 7、《宗教事务条例》,网络版。 8、中国国务院,《2004年度中国人 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网络版。 9、《中国共 产党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中共中央统战部网站:http://www.zytzb.org.cn/zytzbwz/ ... /A> color=#000000> 10、《“宗教与法治”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5年10月,重庆。 1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游览参观点对宗教人士实行门票优惠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714号)》 12、王作安,《树立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观念》,《中国宗教》200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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