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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澎:关于我国宗教管理模式改革的战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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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2 15:43: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刘澎
一、加快宗教立法,健全和完善有关宗教的法律体系 依法治国,首先要有法。建议国家立法机构加快宗教法制建设,尽快着手制定一部由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法》(简称《宗教法》),作为国家处理政教关系和地方各级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法律依据。这样做对内可使各级政府做到在宗教问题上有法可依,依法管理,改变目前宗教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1];对外可从根本上消除美国等西方国家指责中国“官办宗教”、“缺少宗教自由”并以此为借口在宗教问题上对中国施压的状况。 ( http://www.tecn.cn ) 宗教立法不能把现有的管理规章简单地变成法律,而是要遵循《立法法》的原则,坚持开门立法,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和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使《宗教法》具有坚实的群众基础与高度的社会认同性。在具体做法上,可考虑成立《宗教法(草案)》起草小组,由全国人大法工委牵头,邀请法律界、宗教界、政府相关部门、学术界等各方面的专家代表参加,从调查研究入手,开始起草筹备工作。 ( http://www.tecn.cn ) 二、改变现行宗教管理模式,变行政管理为法律调节 将目前的依靠政府行政手段管理宗教的传统管理模式变为以法律调节为主的法治管理模式,将是我国宗教管理体制上的一场重大改革。改革的结果将会使我国宗教走上“政教分离、法治管理”的健康发展之路,较为圆满地实现政府对宗教管理的目标,消除宗教领域内许多长期地不得解决的“沉疴痼疾”。此外,在极大地提高政府依照相关法律处理宗教问题的能力,降低管理成本、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的同时,还将大大改善中国的国际形象。 ( http://www.tecn.cn ) 但这场改革也有一定的代价,其中一个主要的方面就是政府内部管理机构要做相应的调整。在建立健全宗教法律的基础上,撤销现有的宗教行政管理机构,对现宗教局的各项职能进行科学的分解,凡属可以由法律解决的问题,一概交由法律处理;属于一般政府行政管理审批范围内的正常业务交由各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业务职能权限和法律法规处理。 ( http://www.tecn.cn ) 这种调整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体现“政教分离、法治管理”的原则,改变长期以来遭人诟病的政府“官办宗教”、“控制宗教”的状况。由于政府不设宗教管理机构,不对宗教、宗教团体、宗教神职人员、宗教活动和宗教场所作特殊对待(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是如此),国家与宗教组织之间,宗教团体、宗教信仰者与社会其他团体、人员之间,宗教团体和宗教信仰者内部相互之间有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涉及到哪个领域、哪个部门,就由相关的政府管理机构依法办理。对政府来说,政府会面对各种具体问题,但没有所谓“宗教”问题;政府有世界大多数国家都有的行政职能部门,功能没有变、管理没有变,但没有专门管理宗教的部门,当然也就不存在所谓“限制宗教自由”、“官办宗教”的问题。 ( http://www.tecn.cn ) 原宗教管理部门的干部是国家宝贵的专业管理人员,为了加强政府职能部门处理宗教问题的能力,可按照需要将他们充实到公安、民政、外事、民族、旅游、教育、文化、文物、卫生、土地、规划、建筑、环保、园林、出版、印刷、以及工商、税务、劳动等部门,提高政府依法管理宗教的力度。各级公检法部门也要配备懂宗教的专业干部。 ( http://www.tecn.cn ) 同时,作为执政党重要职能部门的统战部应加强与宗教上层人士的联系,从政治上而不是行政上、个人感情友谊上而不是行政权力权威上建立与宗教界人士的合作关系。 ( http://www.tecn.cn ) 三、开放宗教市场,加强监督,依法管理 允许宗教信仰者依照《宗教法》和国家其他的相关法律成立自己的组织、团体。对所有的宗教、教派,国家一律不做宗教价值判断,无论是传统的宗教、教派,还是新兴的、新传入的宗教、教派,凡符合法律规定的宗教团体,应按照“各宗教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予以注册登记。国家不向任何与宗教有关的组织、团体、人员、活动提供任何政治、法律、财务方面的支持;也不介入任何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人事、财务、教务);不对宗教团体的生存、发展、消亡负任何义务与责任。宗教团体的兴衰完全由其在宗教市场竞争中的表现而定。政府的职责是订好规则,加强监督,依法管理。 ( http://www.tecn.cn ) 对于过去长期存在的非官方宗教团体问题,应鼓励其注册登记,并为其从“地下”转入“地上”创造必要的条件(如取消过去对其的政治定性、停止用专政手段对其的打击等)。这样做不过是在承认现实的基础上,争取更多的群众,争取更多的民心。事实上,无论政府是否允许其登记,非官方宗教团体都在活动,都会长期存在。但非官方宗教团体一旦从“地下”转入“地上”向政府注册登记后,就使其自然纳入了政府的管理之中。非官方宗教团体之所以现在不会登记,是因为对现行宗教政策与管理模式的极度失望、不信任和抵制。 ( http://www.tecn.cn ) 开放宗教市场后,中国会不会出现大规模的“宗教热”?中国人会不会纷纷信教入教?答案是:不会。这是由中国人对宗教的文化态度决定的。几千年来,不管发生什么变化,历经多少朝代,中国人口中虔诚的宗教徒从来都是少数。再看香港、台湾,从不存在任何所谓“限制宗教自由”的问题,各种宗教、各国传教士都可以自由传教,但直到今天,香港、台湾人口中的基督教、天主教徒的比例都不过百分之三、五。其他宗教的信徒看似热闹,但也不绝非主体人口,这和宗教自由不自由,毫无关系。实际上,想信教的人现在可以通过各种渠道找到自己的“神”,不信教的人即使在“宗教自由”的地区,也仍然对宗教没有兴趣。宗教市场放开后,可能会出现短暂的宗教发展高峰,这是对过去压制的反弹,但高潮很快就会过去,一切又会趋于正常,如同其他许多原社会主义国家今天的情况一样。宗教在中国的发展可能会随时代的不同有所变化消长,但中国过去不是,今后也不可能成为宗教大国,这是由中国特定的富有深厚文化底蕴的历史传统决定的,任何人都无法改变。 ( http://www.tecn.cn ) 那么,中国社会的稳定会不会受到威胁?也不会!古今中外的历史早已证明,宗教的存在是因为人们对宗教的需要,任何宗教团体内部的主体成员都是把宗教而不是政治或其他内容作为其追求的目标。宗教市场开放之后,宗教信仰者特别是原来属于非官方宗教团体成员的广大群众是非常珍惜自己的合法身份、合法权利的,是会坚决支持国家依法管理宗教的,政府与宗教信仰者的关系会更加和谐。 ( http://www.tecn.cn ) 登记后的宗教团体内坚持与政府对立或利用宗教搞政治或其他活动的人是极少数。这样的组织和个人将会迅速在宗教市场的激烈竞争中自我淘汰。政府各职能部门应把处理宗教问题的重点放在监督宗教团体注册以后的活动上来。 ( http://www.tecn.cn ) 政府在监管宗教市场时,应保护各宗教团体在宗教市场中的有序竞争,依法严厉打击各种违法活动。打击的对象与重点应针对进行具体活动的人员而不是该团体或组织,更不应以该团体所属的宗教、教派为对象一概论之。对遵守法律规范,没有违法非法活动的宗教团体,政府应严格坚持“政教分离”的原则,依法处理与其的关系。 ( http://www.tecn.cn ) 四、鼓励宗教团体依法参与社会服务 在放开宗教市场后,保持社会稳定的措施除了加强对宗教市场秩序的监管、依法管理宗教之外,一个根本性的政策应该是允许和鼓励宗教团体进入社会公共领域,积极参与社会慈善与公益服务事业。 ( http://www.tecn.cn ) 制定这项政策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宗教团体的生存离不开信教群众的支持,尤其是经济上的支持。在政教分离、宗教团体不能从国家拿到一分钱的情况下,如何吸引足够的宗教团体成员,获取必要的经济支持,维持生存,就成为宗教团体面临的最大挑战。争取更多的信徒是宗教团体工作的生命线。为此,宗教团体必须以极大的热情,投入到社会公益事业中,投入到“为人民服务”的形形色色的项目中,努力向社会、向群众证明自己存在的价值,尽可能地满足群众与社会的各种各样的需求(精神的、心理的、物质的、文化的、社会的等等),以此作为吸引群众、发展自己、维持生存的手段。200多年来,这种以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求生存的运作方式,成为了美国宗教生存发展的标准模式。正是有了这种良性循环的模式,虽然美国的宗教五花八门,形形色色,遍及全国各个角落,但宗教与国家、宗教与社会之间,相安无事,相辅相成。最后的结果是国家、社会受益,群众(尤其是弱势群体)受益,宗教团体也受益。教堂之外的互动竞争也使那些力量新兴的宗教团体(邪教)无法生存。因此,在社会公共生活领域,承认宗教团体与宗教信仰者享有与其他非宗教团体、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同等的权利,禁止一切形式的宗教与非宗教的歧视,鼓励宗教团体与宗教信仰者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积极参与社会服务,兴办各种社会慈善、公益事业,让所有宗教团体把主要精力集中在为生存而奋斗,而做好事为的永远的竞争之中,是克服宗教极端主义,防止有人利用宗教搞政治的战略之举,只有好处而不会有任何负面后果。 ( http://www.tecn.cn ) 五、设立 “宗教事务联络办公室”与“宗教团体联合会” 可在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设立“宗教事务联络办公室”,代表政府听取宗教团体的意见,向宗教团体通报政府意见;在政府内部各职能部门处理宗教问题时进行协调、联络工作;为政府领导和各职能部门提供有关宗教方面的动态信息与咨询意见。该机构为政府办事与咨询机构,不负责宗教管理,不参与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不介入任何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政府各管理部门可按照本部门的职责通过该办公室与宗教团体打交道或举行宗教问题联席会议,协商对话。 ( http://www.tecn.cn ) 同时鼓励宗教团体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按行政区划设立 “宗教团体联合会”,作为本行政区内跨宗教、跨教派的,代表所有宗教团体的行业自律与服务机构。“宗教团体联合会”对内为各成员团体服务,提供信息;对外作为本行政区宗教界唯一的团体代表与政府对话沟通、协调关系、出席有关部门的会议。有了建立在群众基础之上的宗教团体行业协会之后,对宗教团体的活动就完成了由法律、政府、行业协会、媒体舆论、群众五大系统共同组成的综合监管网。“宗教团体联合会”的内部规章、成员资格、机构设置、领导构成、经费、活动等均由各宗教团体自主解决。 ( http://www.tecn.cn ) -------------------------------------------------------------------------------- [1] 中国目前没有专门处理宗教问题的、可以称之为法律的《宗教法》,只有以国务院名义颁布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法规。( http://www.tecn.cn )
文章来源:作者授权天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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