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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毅长老:守望教会章程修订的基本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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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0 21:56: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0-01-27   

        我们这次2009年启动的章程修订,从一开始并不是从理念出发,即不是先确定一些基本理念,然后再照着这些理念去修订具体条款;而是从教会这些年的实践出发,特别是教会这几年转型所遇到的实际问题,看已有的章程在这几年的实践中已经显明出哪些不适应的地方,看现在的教会处境需要我们做哪些方面的修改。这次章程修订的一个基本出发点是,我们要有一个适应教会这几年的转型、适应教会当下已经完成的堂会型教会的需要、并为教会下一步发展奠定基础。
        不过,虽然思路上是这个原则,但我们还是非常注重章程所反映出的理念的方面。章程修订小组在多次神学研讨过程中,在一些条款的争论中,时常停下来,反省其中所反映出来的理念是什么。我们确实也非常希望我们教会的章程能够明确地传达出一些教会治理的理念。当然我们也清楚,我们不是想要创造出一些新的理念,而在非常在意我们从实际出发的修订,其中是否反映出基督教会大公传统中的某些基本理念。我们相信,我们教会作为普世基督教会的一个部分,应该在这些基本理念上能够与教会治理的大公传统连接上。
        在经过章程修订小组数次的研讨之后,当修订的方案慢慢地浮现出来的时候,我们不无惊讶地发现,几个基本的理念也同时一点点地浮现出来。随着章程修订工作逐渐地完成,这些基本理念也日益明确地显明出来。现在,我大致可以把我们章程的理念概括为如下的四个方面。

        第一,章程突出了团队的服侍。这意味着我们的章程在体制上与主教制有比较大的差别,而比较接近长老制的体制。如果把牧师看作是教导的长老,那么教会的治理委员会相当于一个长老团队,就是这个团队在带领和治理着教会。这秉承了传统的长老会的基本精神。这个理念具体地反映在我们章程第一章的总则中:“由祂拣选而在教会中被赋予职分的仆人,依照圣经、蒙圣灵引导共同治理祂的教会。”这里突出出来的是“共同治理”的基本原则。
        当然,谈到团队的服事,显然参与教会服事的不只是这一个团队,还包括同工议事会、会友大会、教牧团与长老团、各事工部门等。章程隐含的一个基本前提是:其中所提到的每一个机构或部门都应该是一个同心服侍的同工团队。而章程所要联结的正是不同的职分之间、不同部门之间相互的分工与协作。其实,正是因为有不同职份和部门的分工与协作,才需要一定的章程与制度对其进行协调。

        其次,这次章程修订中也体现了众圣徒参与教会治理的理念,其中所谓“平信徒”的参得到肯定。本来宗教改革之后,“平信徒”这个概念已失去其原本的意义,即原本所指与在天主教中拥有某种特权的圣职等级相区别的一般信徒。改教家们强调“信徒皆祭司”已经使所有的信徒都平等地具有了参与教会服侍及治理的权利。不过,为了与在教会中全职服事的工人相区别,我们现在还时常地用“平信徒”来指教会中带职参与服侍与治理的信徒。这样,“信徒皆祭司”的基本原则现在就体现为:教会中不仅有全职工人、同时也有更多的非全职工人或普通信徒参与教会各层面的服事与治理。
        这个理念在章程中具体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首先,章程鼓励每一位会友积极参与到教会的服事与事务中,包括教会工人的选举与印证、听取年度事工计划与预算报告并提出建议、多名会友有权提出咨询等。这次章程修订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取消了会友代表制,由会友大会替代了过去的会友代表大会。过去只是会友代表有权选举长老,而现在是所有会友有权选举教会包括牧师长老等所有教会层面的工人。这正是要突出和鼓励每一次会友对教会的委身与参与。
        另外,这个基本理念在章程中也反映在鼓励带职的服事。章程中特别规定长老只能是带职服事的教会工人。在我们教会中,没有全时间在教会中服事的、在教会中拿工资的长老。并且在比例的把握中,章程规定治理委员会成员构成中长老人数要多于牧师人数。另外带职服事的执事比例要高于全时间服事的执事比例。

        第三,这次章程修订也突出了“教会工人需要经过选举来印证”的理念。这个基本理念具体地表述在章程第一章总则中:“获得教会正式职分并行使与该职分相关的权柄,须通过全教会按本章程规定的印证程序。”这里的“教会正式职分”包括牧师、长老、传道与执事这四种教会职分,这也是教会所有的正式职分。这里“全教会”的印证程序是指全体会友通过选举所给予的印证。
        原来的章程中,只有长老需要经过会友代表的选举来印证;而这次修订中,所有教会正式的职份都需要经过会友大会的选举印证。我们说这个过程是一种印证是指,由整个教会来印证神对被印证者的呼召、圣灵的恩赐、及好的名声,从而显明这些工人确定是神要在这个教会中使用的工人。教会工人透过这些职份在教会中行使权柄,在经过了教会的印证确认后,更显明是来自于教会的主耶稣基督。多少年来,中国家庭教会工人的产生多数情况下表现为是某种自然过程的结果,其中虽然不乏圣灵拣选的工作,但也多少有着人的亲情与友情的因素,并因此被人指责为“自封传道人”。全教会的印证可以帮助我们去除一些可能的人为因素及外面的指控,确实地显明教会工人确有来自神的呼召,其所行使的权柄来自于教会的主耶稣基督。

        第四,最后一个理念有点特别,就是“弟兄在治理中承担主要责任”。其实这也是我们上一个章程的基本理念。这个理念在章程中具体地反映在:只有弟兄可以成为本教会牧师与长老。换言之,只有弟兄可以成为本教会治理委员会的成员,被赋予带领这个教会的责任。不过,这不排除姊妹在教会各个部门的服事,包括在讲道等教导方面,以及在某些部门负责人的治理方面。
        这个理念似乎与当代世俗观念中“男女平等”的观念相冲突。其实,这个理念不涉及“男女平等”的问题,在神的面前弟兄与姊妹的地位完全是平等的。这里涉及到是神在教会中设立的“秩序”问题,即弟兄应当首先站出来承担责任的问题。就是说,在我们看来,“基督是各人的头,男人是女人的头”并不是只适用在家庭之中,同时也适用在教会的带领方面;而圣经中所列出来的长老(包括了牧师)的资格中,“只作一个妇人的丈夫”也多少说明了这个原则。另外,从主耶稣拣选12个门徒开始,教会多年的传统中,如长老会等基督教多个宗派的传统中,也一直持守着这个基本的理念。这个意义上,我们章程中的这个理念确实不是我们发明的,有来自圣经及教会传统的依据。

        以上是对这次章程修订过程中所反映出的四个基本理念的简单说明。当然,包含了这四个基本理念的章程是否适合我们当下堂会型教会的实际情况,还有待我们日后的教会实践。我个人的感受是,教会在当前这个阶段是处在快速的成长变化中,就象是一个身量在迅速成长的少年人,照现在需要所量身定做的衣服可能在一段时间后还会有某些的调整。而这正说明教会在一步步地走向成熟。可以说,没有完美的章程,只有被神所使用的章程。圣灵对教会引导的工作不会受到章程局限的制约,而是会按照章程所定的秩序把他的引导明显出来;只要每一个委身教会的信徒或同工能够顺服在神所设立的秩序之中,把自己交在我们主基督的手中,章程是会被神所使用的。


                                              (孙毅长老,2010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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