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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谷泉:打击家庭教会是社会领域的“国进民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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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0 20:54: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丁谷泉


中国公民维权联盟首发


2009621,成都秋雨之福基督教会被成都市青羊区民政局以非法组织的名义予以取缔,并没收财产。913发生在山西临汾的浮山血案震惊了全世界。111北京守望教会因官方向房东施压,无法续租原来的聚会场所,迫使近八百名信徒在雪中露天敬拜。113,上海市公安局、宗教局以非法聚会的名义取缔了上海的万邦教会;同一天,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家庭教会维权人士范亚峰博士,被社科院以“政治”原因不再续聘。中国家庭教会遭遇了新一轮的打压,逼迫家庭教会加入三自教会或者剿灭之这是政府09年在社会领域开展网络封锁行动,打压维权律师群体以及公盟为代表的NGO组织之后的第三波打压民间社会的行动。实际上,这是中国经济领域的“国进民退”在社会领域的体现。


一、三自教会与家庭教会:宗教领域的“国企”与“民企”


要理解中国的三自教会与家庭教会的区别首先要了解一九四九年之后的中共的统一战线理论指导下的宗教政策。由于以马、列、毛思想为官方正统指导思想的社会主义中国对于其他思潮、宗教和文化都是极其排斥的。宗教被视为了人民的鸦片,基督教和天主教更被视为帝国主义的反共工具。“故此,建国初期中共宗教政策的目的,一方面在于争取团结各类宗教信徒积极参加反帝爱国运动,吸引他们投身建设社会主义中国,另一方面则以间接手段,对宗教信徒进行马克思主义教育,使宗教变质、减弱,逐步走向共产主义。”[1]在这样的背景下,三自革新运动兴起。

而三自革新的宣言的诞生是在当时的政务院总理周恩来与吴耀宗带领的访问团进行的三次谈话有密切的关联的。在一九五零年五月二日,周恩来与吴耀宗等人的第一次谈话中,周恩来就指出,中国的宗教团体应该:
1发起一个反帝爱国运动,清算近百来与帝国主义的关系和在基督教里甘心做帝国主义走狗的教徒;
2.遵守约束,不到街上去传教;
3.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建立自治、自养、自传的教会。[2]

吴耀宗正是在周总理的“指示”下,起草了基督教的“革新宣言”,该“宣言”虽经过了八次修改,但其起草和发表并没有经过当时任何的全国性教会组织同意;当时上海一些教会领袖看到了这个宣言之后也认为说此“宣言”太政治化,并不能代表基督教界的立场。当时宣言最后定稿是经周恩来过目,并报政务院批准的。而吴耀宗借着这个“革新宣言”的签名运动使中华基督教协进会名存实亡,而他则另起炉灶,筹备另一个全国性的基督教领导机构。朝鲜战争的爆发加速了政府对于宗教团体的控制,吴耀宗也借抗美援朝运动成立了中国基督教抗美援朝三自革新运动委员会筹备委员会,吴耀宗当选为基督教新的领导机构的主席。信仰领域的“国企”雏形就此形成了。

三自筹委会发动的三自革新运动在政府的支持和鼓励下发动了对基督教的控诉运动,切断了中国教会同外国差会的关系。不仅如此,三自革新运动还进一步深化,强迫基督徒参加政治学习,强行没收或接管教产,对教会与信徒多加限制。这不禁的让人怀疑三自筹委会只不过是政府控制教会,使其政治化的工具。另外,很多教会领袖也认为吴耀宗是相信社会福音的“不信派”,而且他们这些独立教会、自立教会已经实现了三自,他们与外国的差会没有任何关系,因此,他们也就拒绝与“不信派”合作或者加入三自,这些教会也就成为了三自革新运动的“障碍”。“耶稣家庭”为此首先成为了被打击的对象,五二年四月马庄的耶稣家庭被解散。这也成为了其他独立教会遭遇同样命运的前奏。一九五四年,“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三自会”)正式成立,随后,一批拒绝加入三自会的教会领袖和信徒如王明道、倪柝生、林献羔、袁相忱、谢模善等人被捕入狱。而同时信徒并没有放弃信仰,他们便私下的组织家庭聚会。虽然,教会的活动受到了限制、整顿。但是,家庭聚会的模式在全国范围内悄然进行着。民众自发的信仰领域的“民企”在全国各地遍地发芽。

而文革期间,三自会作为公开的教会也都被关闭了,信仰领域“国企”的倒闭也就使得原来在三自公开教会的大批信徒以及少量的传道人也转入了家庭教会。文革的十年动乱使得基督教在中国不仅没有被消灭,反而还在不断成长。信徒越受逼迫的地方,福音的大能愈加彰显,信徒的数量愈发加增,家庭教会这个有上帝的看顾和保守的“民企”的生命力极其顽强。

文革结束之后,中共中央重新执行文革以前的宗教政策,恢复了三自会并于八零年成立了“中国基督教协会”。三自会与基督教协会也就是中国基督教“两会”,然而“两会”作为中国基督教的全国性机构,其目的并不是以满足人们的信仰需求为己任而是继续执行其统战目标,制定“三定”政策、“八不准”、“十不准”等限制宗教自由的规定。一方面,作为“国企”的三自教会试图满足国民的精神需求。另一方面,他们也极力将家庭教会纳入其可控制的范围内,实行统战政策,垄断基督教的传教权。不过,也正如三自的传道人在探访各地的教会之后所说的那样,“三自会不但不会传福音,使教会兴旺,并且实际起了一种限制、抑制,监视、妨碍传福音之功用。”[3]

而与此同时,已经在苦难中成长起来的家庭教会在三自会的压力下积极寻求突破困境的办法,主流的家庭教会认为“三自”不是教会,仍是执行中共当局统战路线,受命于宗教事务部门的一个组织。三自是以政府为头,而家庭教会坚持以耶稣基督为教会的元首,持守圣经的教导,遵守传福音的大使命,发展教会,坚持走十字架的道路以合乎圣经的教导顺服政府,坚持政教分离原则。

金陵神学院的副院长王艾明博士在谈到教会信仰的问题时也认为说:“‘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基本上是一个人民团体类组织,而非教会组织。在政府和公众面前代表着广大信教群众的这个合法的全国性教会组织却没有教会性!这是很多问题背后的症结所在。政府赋予“两会”合法的权威终将会反过来使政府的依法管理成为空乏的口号,而大量的事实表明,如果按照现存的模式再发展下去,政府希望“两会”成为连接政府和信教群众之间的“桥梁”的美好愿望必将实质上仅仅是善良的愿望而已。”[4]

事实也正证明了这一点,浙江温州的白象教案就是政府的“管理”导致的教会内部的纷争,使得广大的信徒与“两会”支持的堂委会严重脱节乃至对立。而武汉市民宗局在091023撬锁破门进入江夏区恩光堂,组织假信徒充当“信徒代表”强行宣布武齐喜牧师被“退休”,组成了一批合乎“三自”领导人心意的假信徒为首的教会“新领导”。信仰领域的“国企”——三自教会因其权力的腐败,管理的混乱,以及生产的“产品”存在各样的缺陷和不足,它的竞争力还在不断的丧失,唯一占优势的是政府赋予的垄断地位。然而,信仰是不可能完全被国家垄断的。家庭教会在逼迫中的不断成长,恰恰彰显了精神领域的这样一个独立自主的“民企”的旺盛生命力。尤其是九零年代以来,城市家庭教会的兴起,越来越多的年轻人与知识分子的归信使家庭教会的影响力不断扩大,家庭教会作为信仰领域的“民企”不断的增长,如今已经逐渐的走向公开化了。从“企业”的影响力来讲,三自教会已经远远竞争不过家庭教会了。

但是,家庭教会的公开化之后马上就面临着一个问题:家庭教会这个信仰领域的“民企”的公开化直接挑战了三自教会这个“国企”的垄断地位。这当然会引起“国企”包括“国企”的后台老板——政府的不悦。强大的政府当然想将家庭教会这样的“民企”给灭掉或者将其收编。05年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正式施行就是为这种目的服务的。但是,这种方式仍然收效甚微,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自从096月份成都民政局对于“秋雨之福教会”取缔以来,政府部门接连对山西临汾教会、北京守望教会、上海万邦教会这几个当地最大的教会以各种方式进行打压试图消灭之,在打压过程中当局发现灭不掉,也试图逼迫这些教会登记加入三自,使其“国营化”。不承认家庭教会的合法地位,继续对其采取各种方式的打压这只不过是在社会领域上演的又一出“国进民退”的闹剧。


二、打压家庭教会:这一社会领域“国进民退”意味着什么?

(一)打压家庭教会涉及侵权与维权之争

家庭教会是公民追求信仰自由的产物,而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是人之为人所应当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权。《世界人权宣言》第18条规定:“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躬行、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该规定表明每一个人不仅有信仰的自由,也有参与宗教活动的自由。我国政府对于宗教信仰自由的理解更多的是强调前一个层面的自由,[5]而对后一个层面更为实质的自由则采取了限制。实质上来说,打压家庭教会是权力对于权利的侵害。争取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维权运动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04年国务院出台的《宗教事务条例》就是为限制公民实质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而制定的。其维护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的规定意味着未经过登记批准的宗教团体就是非法的,其权益不受法律保护。对于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的保护背后隐藏着的是对于信徒从事宗教活动的空间进行非法限制,对于从事宗教的教职人员的资格采取政府许可制。

198711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中规定:“任何人不得受到压制,而有损其选择宗教或信仰之自由。人人有表明自己选择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其所受限制只能在法律所规定以及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范围之内。”显然,政府在管理国家宗教事务时对于宗教信仰自由的限制并非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而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而且其所受限制并非是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范围之内。因为未登记的宗教团体从事宗教活动并不一定危害了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以是否登记为由来限制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是不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的。

而国家政权对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进行丧失其正当性和合法性的限制也必将损害政权自身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在现在这样一个信仰缺失、道德沦丧、环境污染、官民矛盾激化,群体性事件井喷的时代,经济危机、社会危机极其严重的背景下,政权本身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已经遭到了大大的质疑。这种质疑不仅仅是由于国家意识形态的破产,更主要的是由于国家治理的失败。在这种背景下,政府继续的强硬打压家庭教会,对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剥夺必然深化政权的执政危机。

(二)打压家庭教会是对自由法治的抗拒

文革的灾难在于“无法无天”。说其“无法”是因为那是一个连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也只不过一纸空文,即使当时身为国家主席的刘少奇手捧宪法抗议仍然阻止不了红卫兵的残暴批斗。说其“无天”是因为其“与天斗、与地斗其乐无穷”的藐视客观规律的斗争哲学泯灭了人类良心,使无数生命死于非命,无数心灵受到了极大的创伤。然而,这种“无法无天”的时代仍然阻止不了家庭教会的发展。人治时代对于教会和信徒的逼迫产生的结果是信徒的人数大大的加赠而统治者自身的命运也是极其的悲惨,政权的正当性也受到了质疑。

改革开放以后,党国试图以法制来代替人治,防止类似于文革灾难的悲剧发生,改善人民生活,维护执政党的统治地位。而所谓“改革”只不过是经济领域的市场化引领的社会变革。三十年的改革并没有涉及到政治体制的改革,国家对于社会领域诸如NGO和信仰空间的控制是很严厉的。关于宗教的问题,从人治到法制经历了一个从中共中央政策到国务院部门规章再到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的这样一个过程。1982年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中央198219号文件)是对我国现行宗教管理体制形成的最重要的文件。

中共中央19号文件相对于以前的宗教政策来说是更为开放,更为温和的。但是,文件中对于宗教的干预和限制仍然十分的明显。文件中一再强调宗教活动场所、爱国宗教组织、宗教院校等等宗教事务必须接受党和政府的领导和管理。一九九一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又被称为“六号文件”)强调“依法惩治,加强管理”。这是党和政府的宗教工作从依靠政策朝向法制转变的标志。随后的《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1年颁布)、《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1994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1994年颁布)、《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1994年颁布)、《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办法》(1996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00年颁布)等这些国务院制定的宗教法规以及各级地方政府制定的宗教法规是宗教工作法制管理的努力和尝试。而04年国务院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则是政府运用法制化的工具强化宗教管理的法制最高峰。

虽然《宗教事务条例》为当局打压家庭教会进行选择性执法提供了方便,但是宗教管理的法制化仍然没有能够恰当的处理好宗教问题。未登记的宗教团体的大量存在与现行宗教管理体制的冲突仍然没有得到解决,而且不仅如此,越来越多的经过登记的宗教团体也出现了各样的问题,有越来越多的已登记宗教团体也试图摆脱目前的宗教管理体制的束缚。宗教管理体制的失败也使得政府对于宗教信仰自由的侵犯对于自身国际形象的影响越来越坏。从而使得政府开始采取宗教问题非宗教化的手段来打压家庭教会等未登记宗教团体。从05年的萧山教案、蔡卓华案到09年山西临汾教案都是典型的体现了这种宗教问题非宗教化的特点。

然而,不管是法律工具化的法制还是宗教问题非宗教化的打击策略都是对于自由法治的抗拒。这种抗拒不仅不能实现对于宗教的合法管理,也损害了政府自身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守望教会和万邦教会即使遭遇了政府部门的取缔,仍然坚持聚会,这种对于信仰的温和持守将现行宗教管理体制的失败显明了出来,同时也表明了依据法治原则实现宗教信仰自由的现实必要性和紧迫性。中国日报近日刊登了一篇对于学者刘澎的采访报道,借学者之口呼吁宗教体制改革,其题目就是“法治是宗教自由最好的帮助”。[6]


三、压力促变,危机转型:党国体制自我撤离中自我抗拒的非意图后果

匈牙利学者玛利亚·乔纳蒂从体制再生产的角度将政党-国家的发展模式分为三种:自我掠夺型、自我解体型、自我撤离型。在自我掠夺型模式中,政治转型和经济转型是重叠发生的;在自我解体型模式中,政治转型在先,然后是经济转型。而在自我撤离模式中,首先发生的是经济转型。在自我掠夺型模式和自我解体型模式中经济下滑,在自我撤离型模式中,宏观经济增长,伴随着网络内经济下滑、网络外经济增长。[7]

中国从文革到改革实际上是党国体制的一种自我撤离式模式的变革,这个变革中最核心的变化在于权力在经济领域的逐步撤离,然后社会领域也才有了一定的空间。而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需要法律的保护和支持。这也是八十年代以来中国法制建设发展的背景。但是,这种自我撤离仅仅是在不威胁到其政治体制的情况下才被允许。一旦这种自我撤离的时候,当权者感受到了其政治体制遭到了威胁的时候,便有了强烈的自我抗拒感。比如在政治领域,九十年代搞得基层民主选举被认为是党国体制的自我撤离的表现,但是,一直从事民主研究的李凡教授也认为“中国的基层民主目前遇到了发展的瓶颈,实际在倒退走。”[8]在政治、经济、社会、法律这四个领域中,跟政治最密切相关的就是司法领域,因为按照马克思主义对法律的理解,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因此,这种自我抗拒在政治领域之后的表现就是在司法领域的“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学者潘圣山认为说,“司法工作强调‘三个至上’和党的绝对领导,把司法系统定位为社会主义事业的捍卫者,无疑是对司法系统独立地位的一种否定,不利于把法院从行政机关、党委机关的附庸地位中解脱出来,无疑是与我们讨论的自我撤离式变革相背离的。”[9]

司法领域的这种自我抗拒发生之后不久,在09年社会领域和经济领域的“国进民退”将党国体制自我撤离过程中的自我抗拒推向了高潮。山西煤炭重组、房地产国企天价拿地、巨亏国企重组盈利民企,这是在经济领域兴起了新一轮的国进民退的浪潮。在这一场潮流中政府是主导,民企被国有化,国企在权力的帮助下既有黄金又有垄断的地位。国企代表国家,以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的合宪性和国企的“道德优势”在这场“权力的资本化”中吞噬了民营企业与民营经济的未来。在搜狐财经关于“国进民退势起”的页面,其副标题就是“行政权力与政策意志导致的这轮国进民退,与技术进步、制度创新无关,令人对未来改革走向不无担忧。”除了经济领域对于民众的掠夺之外,在社会领域也掀起了一轮新的限制公民权利的高潮。对于零八宪章的打压以及对互联网封锁行动都是对公民言论自由的限制;打压公盟、益仁平等NGO组织是对公民结社自由的限制;打压家庭教会是对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限制。

而自我撤离型模式是以经济的发展作为绩效来填补其党国体制的合法性缺失。但是,在政治体制不变的情况下,这种经济的发展必然伴随着官员的腐败、环境的污染以及由此所引发的种种矛盾和冲突。如果没有政治体制的配套改革,经济转型之后,经济的发展经过了一定的发展阶段之后就会进入瓶颈。07年中国的大批制造业已经开始倒闭,08年的金融风暴爆发以来,世界经济遭受了重创,在对外出口严重萎缩的情况下,再加上我国以加工业为主的粗放型产业结构没有能够得到有效的调整。中国自身的经济遭遇了巨大的困难,大量的民营企业倒闭,国家和地方的财政收入也大幅减少。为了增加财政收入,政府是想尽各种办法。靠提高税率增加税收,老百姓不干,江西南康的群体性事件既是证明。靠卖地增加财政收入,导致了楼市的畸形发展,泡沫严重。山西的煤炭资源整合掀起的新一轮经济领域的“国进民退”实际上是国家想走权贵资本化的路子,这也是在与民夺利。虽然这在现行宪法层面来讲是具有合法性的,因为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煤炭资源本来就属于国家,但是毕竟这也涉及到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问题。如果这种趋势继续下去,它将更进一步的激化官民矛盾。

而在这种背景下,在已经打开了公共空间的社会领域中也推进“国进民退”是一种间接的对于民众自由的剥夺和限制。然而,家庭教会作为一个信仰群体他们对于信仰的持守是不会因为权力的侵害而放弃自己的信仰权利的。这一群“属天的子民”虽然对这地上的国并不怎么感兴趣,但是他们绝不惧怕这地上的掌权者。“在爱里没有惧怕”,家庭教会因其信仰的力量在逼迫中被高举,使更多的人被耶稣的爱与良善所征服因为事实已经证明,“无法无天”的消灭宗教信仰反而促进了信徒人数的增长;法律工具化的宗教管理模式也仍然阻止不了宗教信仰的复兴;而与此同时,政府为此却耗竭了其执政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社会的变革往往是由于危机的加深,在政治体制落后于经济、社会体制改革的情况下积累的矛盾已经是积重难返。如今当局政府仍然执着于在经济领域的“国进民退”以获得更多的经济资源维持统治的做法无异于饮鸩止渴。而违背宪政与法治原则的打压家庭教会,在社会领域掀起“国进民退”的浪潮基本上已经很难实现了。如果说现在的党国体制是一艘船,那么民众就如滚滚的江水。船身中一旦有一处穿水没有能补救的话,其结果就是葬身于波澜壮阔的激流之中。“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这个道理自唐太宗时期的统治者都已经明白了。因此,党国拯救自己命运的做法唯有采纳法治原则以疏导的水治模式给社会领域一条出路,这样也才能给自己也留一条出路。因为人们对于信仰权利、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健康权利、政治权利等公民权利的追求和渴望已经是权力背后的暴力所不能消灭的了。背离自我撤离式的演进模式,走向自我抗拒其结果只能是制造出更大的危机,将党国体制引向自我毁灭。而压力促变、危机转型这是绝路中的生路。宪政法治之路既是“水治之路”,也是生路。



注释:
[1]  赵天恩、庄婉芳:《当代中国基督教发展史1949-1997》,中福出版有限公司,第13页。

[2]  同上注第21页,转引自罗冠宗编,《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文选》(1950-1992)》,(上海: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1993),第475-476页。

[3]  同上注,第402页,转引自《守望中华》,第61期(19847),第3页。

[4]  王艾明:“论教会信仰:关于中国新教之教会神学的基本问题的思考”,《金陵神学志》(2008年第4期),转载自圣山网,
http://www.shengshan.org.cn/arti ... nt> size="3">

[5]  1982年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中央198219号文件),对宗教信仰自由做了比较具体的说明。文件指出:“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6]  Ku Ma: ”Rule of law best help to freedom of faith”, China Daily, 2009-12-03.

[7]  玛利亚•乔纳蒂:《自我耗竭式演进——政党-国家体制的模型与验证》,李陈华、许敏兰 译,中央编译出版社,第331页。

[8]  李凡:“基层选举阻碍了中国民主发展”,《解读中国民主》,(《背景与分析》专刊),世界与中国研究所。第14页。

[9]  潘圣山:“从自我撤离到自我抗拒—并论‘三个至上’为何让人忧心”,公法评论网,http://www.gongfa.com/html/gongf ... 41.html face="宋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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