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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自由国度是怎样崛起的—评王怡弟兄译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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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0 10: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美国独立宣言开头的序言,就这样宣称:

“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被造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当任何形式的政府对这些目标具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力改变或废除它,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其赖以奠基的原则,其组织权力的方式,务使人民认为唯有这样才最可能获得他们的安全和幸福。”

人人平等,是因为每个人都是上帝根据他自己的形象创造出来的,每个人与上帝,都有直接的关系。在上帝和人之间,不存在任何的中介,也没有任何其他的被造物,可以作为这样的中介。因为所有一切无不在上帝的主权下,除了上帝之外,没有任何人或组织,可以让人类屈膝,可以宣称以另外的依据统治我们。正是上帝,赋予了人不折不扣必须被尊重的权利,并且让人有机会认识到这一点。如加尔文所说,“人总是全然败坏的、自以为公义和圣洁的;除非谦卑地仰望神的面,否则人不可能认识自己(转引自《加尔文基督教要义》)。

   人人平等,几乎是近代最响亮的口号。但口号背后,却依托着不同的根基。一种把人的平等建立在人自身的伟大之上,认为人的意志高于万物,这是自然的法则。正如法国大革命所宣言的,既然人的意志是最高的主宰,人的意志就可以汇合,于是数人头就成为政治中的最高原则。同时,既然人的权利,只是他自己的私有财产,也就意味着这权利是可以被转让的,人可以“自由”地把自己卖为一个奴隶。所以,必要时把个人的权利,打包转让给国家或最高领袖,也是自然的事了。以至于那些打着社会契约幌子的共和,最终也无非是把个人的权利,转交给一个或一群人罢了。但另一种平等,是把根基建立在上帝、建立在十字架那那里。人与人的一切差异,都伏在其下,都不再是人间不平等的根据了。从进化论不可能引申出政治哲学上的平等,只有从创世论才能引申出人间的平等,和真正的平等。既然所有人都由上帝创造,那么我之为人的依据,就不在地上。我之为人的权利,就不是私有财产,不是私相授受的,当然也不是任何人或组织所能剥夺的。同时,也是不可转让出售的。既然我的灵魂,直接向上帝负责,那么任何其他人,就都没有支配我思想的权利。

当我们谈论权利,谈论平等自由时,请不要忽略一个事实,那就是人的罪性和有限性。罪破坏了我们的良善,使这个世界全然败坏。一个诚实的人,会承认他的心思意念,行事为人,无时无时不在罪的诱惑中,不在贪图着别人的财产、身体、妻子、房屋、名声和一切。这个世界的秩序在本质上是混乱的,就如我们的内心。所以我们无法继续我们的生活,除非有一种新的宇宙秩序、心灵秩序的建立,然后才可能带来一种自由的社会秩序的更新。

这种自由秩序的建立,不是在人的契约论下,把人的权利转让给国家。也不是为一个人或某个组织的利益。而是为每个人身上从上帝而来的形象、尊严和权利,免于他人的破坏。同时阻止人群在公共生活中走向专制。因为人人都有罪性,不存在没有罪性的人,不论总统或任何人,都在这个秩序的管辖之下,都因着遵守这个秩序而得着自由,或自由的可能性。也因为人都有罪性,所以需要法治。国家提供法治,约束人群中的堕落;教会仰望恩典,使人从堕落的本性中得自由。一个管理身体,一个医治灵魂,政教分离,其实也是政教合作。

因着律法的强制性,政府就成为必不可少的恶。这恶源于人的堕落。既然人的良心没有自我管理的能力,外在的法治秩序,就把基本的个人自由圈在里面。但为了防止法治秩序侵犯个人的自由,限制这个秩序的能力大小和所调控的范围,也就是宪政主义,就成为必要。政府只能管辖公共领域,不能管辖个人的私密空间;只能管辖人的行为方式,不能管辖人的信仰、思想和言论自由。

在一个“有教堂的开放社会”当中,对上帝的敬虔(宗教),才是对个人自由最至关重要的保障。在“我”和上帝的关系中,“我”隐秘地管理我的一切,外在法治秩序,只是保障“我”和上帝的关系能够在地上顺利地表达。在“我”对上帝的崇拜中,我的个体意识时刻都被确认。“我敬拜,故我在”。这种意识也不断提升、激励着“我”以一个公民社会的个体的方式,而活在他人的面前。也因此,一切的自由教育,也必须以信仰的教育为支撑,否则就落入极其荒谬的结局。

    从神学史来看,在奥古斯丁那儿,对人的罪性和有限性的体认,奠定了他的“双城论”的基础。这既是源于西方悲情哲学的传统——它有些过于希腊化,也是对罗马帝国被毁灭的现实回应。每个人从降生到这个世界上来,就分属于两个大的社会,这两个社会分担了各自的公共责任。政府是法治秩序的提供者,它当保护基督徒的信仰和生活自由不受干涉。基督徒也有顺服政府权柄的义务。但是,国家在本质上是一个执行者,而不是立法者。国家不能决定人应该怎么生活。决定人类生存的终极目的,并指导政府完成其本分的,乃是教会所发挥的正当的社会功能。所有信徒都有义务以自己信仰生活的见证,来帮助教会完成这一社会功能。而不是督促政府将这样的公民社会的功能国有化,进而侵蚀公民社会和信仰自由的健康活力。

在加尔文主义或改革宗神学中,上帝荣耀的主权占据着核心位置。世上所有发生或未发生的一切,无不在上帝的主权之下。政府的权力依然来自上帝的委任,否则就是乱政。所以我们基于对上帝的敬畏,也会对政府权柄表示最大的尊重。因为凡是权力,都从上面来的。正如耶稣对罗马总督彼拉多所言的,若没有父赐给你的权力,你什么都不能。我们顺服法律,也顺服法律确认的公民权利,我不是顺服任何人,也不当顺服任何人。但我们顺服符合上帝旨意的法律,也顺服执行这法律的任何人。正义和道德的标准,始终在上帝那里,不在人这里,但人怀着敬畏的心,却可以了解。由此,一切的国家崇拜、政党崇拜和集体崇拜、权威崇拜就被否定了,真正的自由主义在信仰的推动下,才能走向真正意义上的个体觉醒。

甚至在极端的情况下,世俗统治者若执意不听从教会所宣讲的教导,以致走向对人的权利和尊重的极大的侵犯。有良知的基督徒,甚至应放弃对某个世俗政权的忠诚,担起建立政治新秩序的革命性的责任。这就是苏格兰长老会的历史。这种二元社会观的建立,标志着西方近代文明的确立。在世俗法律无法约束政府权力泛滥的时候,在个人与政府之间,始终有一个道德性的仲裁者,一个先知般的声音,和一个公民社会中的力量主体。那就是由自由的基督徒们所组成的那个社会实体。所以,加尔文所做的就是重新回到、阐释和捍卫基督徒的基于上帝话语的自由。无论是信仰自由,还是社会性的个人自由,都只能在一个“有教堂的开放社会”中,透过从真理到生命、从生命到伦理、从伦理到法治的转变,才会实现。

这本书所描述的,就是当代的一个开放社会的形态,如何在作者所描述的五个政体中演变出来的。自由宪政主义的产生为这个社会提供了一个开放的架构,这个架构在本质上继承了奥古斯丁的二元社会观。就连写了《理性时代》的潘恩,也不得不承认“宪法是先于政府而存在的”这一基本的基督教化的立宪观。

看看美国宪法的描述,再比较一下圣经中的盟约,我们看到太多的“不要……”,因为这里列举了人常犯的错误,但没有一个人天生是基督徒,或天生是义人,反而在始祖堕落之后,生性为恶。上帝通过旧约的律法,阻止他们随心所欲地行事,使他们心里的恶,不过分表现为行动。新约中的《罗马书》、《加拉太书》,因此确定律法的功效是:教导人认识罪,承认罪,使人谦卑,以至愿意在基督里领受恩惠和信心。同样,人间的宪法和法律里,第一件要告诫人们的事,就是人是有限的,政府更是有限的。政府必须认识、承认自己的界限。因为宪法是先于政府而存在的,而宪法的道德性,是依据上帝的正义而来的。否则,所有的平等、自由都只流于形式,只会导致有宪法而无宪政的局面。

新教改革宗(加尔文宗)的自由观,是一种基于《圣经》启示的、国度和圣约之下的自由。凯利(Douglas F. Kelly)的这本书,论述从16世纪到18世纪,这一新教改革的加尔文主义遗产,如何塑造、演变和更新了英美的宪政观,尤其是对政教关系等政治哲学议题的巨大影响。这本书,起因于一个神学家与法学家的联合研讨小组。在宗教与法律的混合视野下,作者论述了加尔文主义在16-18世纪对五个政体(日内瓦、法国、苏格兰、英格兰和美国)的影响,并如何持守和参与演化出这一人类政治自由传统的。凯利也提及了加尔文主义影响的一个世俗化过程,以及自由主义和启蒙运动在这一过程中越来越大的影响力。

这对知识分子的一个传统认识构成冲击,就是认为近代的自由政体,是由无神论色彩的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所塑造的。事实上,在加尔文主义影响下的三次革命,荷兰革命、英国革命和美国革命,产生了与法国革命、俄国革命截然不同的后果。法国大革命产生了君主专制和国家主义,而在荷兰、英国和美国,却产生了宪法保障下的个人自由政体。历史很难像显微镜观察微生物那样被描述,我们也许可以说,有加尔文主义不一定就有上述的结果。但我却敢说,没有加尔文主义,就没有当代英美的体制与文明。在国内,每当知识分子提起加尔文时,在我们脑海中首先想到的,可能是他的独裁,他的政教合一的小丑化的形象。但是事实究竟如何,却鲜有人愿意追寻。

自由、平等、博爱、宪政、民主,这些美好价值从来不是知识分子喊口号的结果。而是每个人在认识到自己的罪性、有限和无力之后,走向自我克制,相互宽容、接受约束而建立起来的。在西方的政治传统中,持守纯正信仰的基督教会为着信仰自由、政教分离和神的公义,行在地上争战不停。很大程度上,这一股力量与启蒙主义和理性主义的力量一起,塑造了近代文明。但宪政主义的真精神的核心,却从来不是启蒙主义的,而是基督教的一种法治的保守主义精神。自由政体的崛起,与这一精神血肉相连。然而在中国,这样的精神却未曾积累,也不被珍惜,甚至在一百多年学习西方的历程中,反而被人文知识分子们给予轻率的忽视和妖魔化。不能不说这是我们近代以来的一个深重悲剧。

前几天,我在苏州的几个大型图书馆查阅关于加尔文的书籍。发觉偌大的图书馆,竟然没有一本加尔文的著述,甚至研究著作也极少。这样一个对美国影响如此巨大、可以可说是奠定了美国宪政之信仰基石的人物,在中国竟如此不受欢迎,反被继续排斥。或者还另有原因?王怡弟兄翻译的这本《自由的崛起》,从历史的角度,对加尔文主义影响下的五个国家的宪政化,予以详细的梳理,让读者可以对那段历史有个大致的、启蒙式的了解,也促使中文知识界对加尔文的认识,开始一个好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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