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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光良:家庭教会联合会被取缔的危险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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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0 08: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家庭教会联合会被取缔的危险信号

 

王光良

 

自进入2008年以来,中国就再也没有消停过,不仅天灾频仍,各种群体突发事件也接二连三的发生,人民处在惶恐不安之中,对经济的担忧和对政府善治的期待,让政府部门的压力骤然增加。这时候,最需要的就是政府展示廉洁、自制、公正、善待民意、体恤民情、尊重公民权利等公共形象,重树自身信用和权威。在出租车罢运、民众群体暴力抗法等强大社会压力下,公众也看到了政府温和、妥协的一面,但我们也不得不承认,政府的低姿态更想是一种投机行为,而非心甘情愿地尊重公民的罢工权、游行集会权、结社自由权等。所以才有人说,饿死没人管,一闹就重视,政府就是欺软怕硬。

 

在司法和法治领域,在人权保护领域,除了轰轰烈烈的街头抗争和暴力运动,部分消解了恶法和僵化体制带来的侵害(那也是在民众付出惨重代价的前提下)之外,在其它一些软性对抗中,中国的法治和人权实际上是在走向恶化,如司法领域中“左”的意识形态抬头,一些坚持“非暴力维权”的社会团体遭到无情打击,社会边缘群体除了暴力抗法,所能选择的维权途径越来越有限等等。也就是说,政府的不当行为,其实起到了一种“惩善扬恶”的反作用,是在为暴力维权的普遍化推波助澜。

    刚刚发生的一个案例正好印证了上述担忧。20081128,中国基督教家庭教会联合会被民政部取缔,编号为民取字(2008)第1号的取缔决定书全文如下:“经查,‘中国家庭教会联合会’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5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中国家庭教会联合会’予以取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公章)00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从这份短短的取缔决定书中,我们能够发现三个关键问题,其一,这份决定书的编号为2008年第1号,也即,民政部在2008年仅取缔了一家未登记的社会团体;其二,取缔的理由就是该团体没有登记,而非有其它违法犯罪事实;其三,其取缔行为依据的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实际上该行政法规的起草人是民政部门,就是通常所说的部门立法)。

一、家庭教会联合会是一个什么组织?

 

伴随着基督教在中国的伟大复兴,尤其是家庭教会的蓬勃发展,各地教会对彼此间的交流、合作等合一工作的要求越来越强烈,而各地教会发展的不平衡,偏远教会资源匮乏缺少牧养,弱势的家庭教会的正常宗教活动经常受到滋扰,单个教会对参与社会事工力不从心,这些都要求一个共同的平台承担以上功能。基督教家庭教会联合会的创办人张明选牧师,几乎走遍了中国的每一个县市,对中国教会的落后局面有着深切体会,于是萌生了创办类似基督教协会但又独立于官方的纯民间宗教协会性的组织。这就是基督教家庭教会联合会诞生的背景。

 

中国基督教家庭教会联合会,由各地基督教家庭家庭教会组成,是经各会员的同意、授权而自发、自愿组成的基督教自治团体:其运行程序向会员和社会公开,其信仰告白得到了入会家庭教会的认可,并在三年的发展中逐步完善了内部管理章程;其一直持守“服侍教会、投身社会、关心公益、依法活动”的原则,三年来,一直从事着维护家庭教会权益、帮助家庭教会成长、参与社会慈善事业的工作,虽然屡次受到行政机关干扰,但总体上未受到根本性的打压。这也从侧面说明,家庭教会联合会除了没有登记之外,其社会合法性和法律合法性都是没有问题的,政府部门无法找到充足的理由取缔联合会,一直使用一些非正当手段如跟踪、恐吓、威胁房东不能租房给张明选等方式,来变相打压联合会。

 

但最近一段时间,政府有关部门对家庭教会联合会及其负责人的打压明显升级,先是伪造原联合会内部负责人和同工所谓揭批张明选的网络声明,接着又暴力殴打、驱赶张明选一家,直至这次由民政部宣布取缔家庭教会联合会。对这几次事件的回顾可以看出,对张明选及家庭教会联合会的打击是早就组织好的一次跨部门联合行动。其目的无非是想把一切不安定因素统统消除在萌芽状态。可是,家庭教会联合会及中国基督教家庭教会什么时候成为不安定因素过?

 

二、家庭教会联合会非法吗?

 

从目前各国的结社自由实践来看,社团(无论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的)的成立大致有三种不同标准,一是自由成立标准,社团成立没有任何事前限制;第二是准则主义标准,达到法律规定的明确标准,政府就会批准设立,确定性较强,目前,在我国设立公司就采取了准则主义标准;三是许可设立标准,即必须经过审批才能设立,但应注意,即使同为许可设立,设立的门槛还是有高低之分的。

 

在我国,一般社会团体的成立采取的是部门挂靠、双重管理体制,而对宗教性团体来说,要成立宗教性组织,更需跨越三道门槛宗教部门、民政部门和现有官方宗教协会三道门槛。也就是说,除非是政府发起设立,公民之间无论是组成教会,还是组成宗教性联合组织,都是绝无可能的事情。这就是《宗教事务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过人之处”,两者联手将成立宗教性社团的一切可能性统统堵死了。在此前提下,作为基督教徒和基督教会来讲,就只能加入官方认可的基督教组织,也即三自爱国会和基督教协会,而“三自爱国会”实质上不过是意识形态化的政府为了控制基督教并最终使之消亡而设立的官方垄断行业公会,违背了社团组织自立、自治、自愿、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更违背了政教分离的宗教政策,如果顺服三自爱国会的权柄,一切听从他们的安排,等于是公然违背圣经教导,背离个人的纯正信仰,这当然是每一个虔诚的基督徒所不能忍受的。

 

     什么样的法律可称为恶法?举个简单的例子,某法律条款规定,女子头发长度不得超过一寸,这显然违背了女性爱美的天性,必定会遭致绝大多数人的抵制。一部恶法,从其规定的内容上来说,没有顾及所调整对象的意愿,从立法程序上来说,违背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立法原则,从实施效果上来看,必然造成大面积的违法行为出现。以《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为例,该条例禁止个人和家庭安装卫星天线,而在广大农村地区,公用设施又极度缺乏,不安装卫星天线就只能收到三四个地方台,无论从哪方面考虑,该规定都侵犯了公民自由获取信息的权利,是一部典型的恶法,其在实施过程中,当然受到了各地的抵制,现在农村地区已经到处都是大锅盖。

 

如何应对恶法带来的侵害?在国家提供了违宪审查,或人民法院有权审查恶法的有效性时,公民自然可以通过这些途径要求立法部门废除或修改恶法,但是,如果国家没有提供这些渠道呢?比如在中国,公民只有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权”,而建议权是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的,立法部门对建议可以置之不理,法院也不能在判决中判断哪部法律因违反上位法规定而不得适用。这种情况下,公民应该怎么办?法治制度不健全的成本应有谁来承担?当然是国家有关机关承担,按照共和国据以立国的社会契约理论的概念,公民个人当然可以行使自己的原始权力,而不受恶法的约束。同样道理,既然是行政机关单方面违法剥夺了公民自由结合的权利,丝毫没有考虑信教群众的信仰需求,且没有留下任何救济途径,那么,作为公民个人和基督教徒,就可以行使本属于自己的权力,自由结社,自由联合,自由敬拜,不能被看做非法。

 

顺着以上的分析再来看家庭教会及家庭教会联合会的例子,从家庭教会近二十多年的发展来看,中国基督教家庭教会在抚慰人心,组织社会资源服务社会慈善事业,教人向善,抵制物欲横流的社会恶习等反面起到了积极左右,家庭教会从来没有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拥有无可置疑的社会合法性,在社会层面得到了专家学者和大众认可。而基督教家庭教会联合会的活动,也局限在举行圣经培训、建立教会、建立神学校、兴办孤儿院、收养流浪儿童等与宗教信仰密切相关的领域,在政教关系方面,家庭教会联合会积极为各地教会进行普法宣传,使各地信徒正确认识教会与政府、宗教信仰与政治、基督徒与他人的各种法律关系,劝导基督徒行公义、好怜悯,对不义之事挺身而出,对掌权者尽最大努力克制并顺服。这些事情都是公开进行的,其中的教导和讲义都有据可查,没有什么见不得人的地方。至于联合会内部的治理水平高低,用人制度是否完善,这是社团自治和社团能力建设要考虑的问题,行政权力不得涉足。

 

除了不能独立登记以外,家庭教会和家庭教会联合会都是完全合法的,这里的“法”甚至包括了低等级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能登记的原因,既不是他们不愿登记,也不是自身条件不够,而是行政法规本身规定了一些根本无法实现的要求,如家庭教会必须依附在三自爱国会低下登记,这种人为障碍完全堵死了家庭教会独立登记的道路。对联合会来说也是一样,在现有的条件下,家庭教会联合会找到一家“主管部门”的可能性几乎为零。既然是这样,我们就只能根据宪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自行成立社会团体,自我完善、自我治理,其合法性只能从法律和社会两个层面去寻求,至于行政机关是否承认,就只能退而求其次了。

 

问题到这里已经相当明了,家庭教会联合会本应是合法组织,其之所以被认为不合法,只不过是行政机关越权取代了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职能,所以,这种判断也只能代表行政机关一家,而且也是无效判断。

 

三、为什么政府部门的取缔行为让人难以容忍?

 

过去,政府管理行为中的霸道、蛮横、使用无赖手法等情形只见于基层政府的某些部门,如进行威胁恐吓,断水断电,赶出管辖区域,暴力殴打等。而这次取缔家庭教会联合会的行为,却动用了民政部、河南省公安厅、民政厅、宗教局等多个省部级、厅局级政府部门,而且除了未经登记外,再也找不出第二个执法理由。这种不顾公平正义原则,随便找借口就剥夺公民基本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的行为,不仅违反了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更散发着阶级斗争的专制气息。对于未经登记的社会团体来说,如果没有发现其它违法行为,最好的办法当然是补登记而非武断地加以取缔,但令人束手无策的是,政府部门根本就不会提供合法登记的渠道,正如我们前面分析社团登记条例的时候所说的,没有法律,或者只有一部管制法规的好处是,政府可以随意作出拒绝申请的行政行为,可以任意限制公民的各种权利,却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这明显是人治政府、专制政府所为,而非服务政府、法治政府的做法。

 

如果不阻止这种滥用公权的行径,不去试图废止或修改社团管理法规,我们面临的困境就将是,所有不愿对行政机关俯首听命的社会团体都有可能被取缔。道理很简单,中国未经登记的社会团体数以千万计,仅中国基督教家庭教会的数量就有几百万之多,按照现行行政法规的规定,这些都属于非法组织,其活动都是非法活动,都应属于被取缔之列,如果我们默认民政部对联合会的执法行为,那也等于承认自身的违法事实。

 

正如文章开头提到的,暴力抗法能够引起政府重视,且低姿态应对;而奉行老实做人,与政府和平共处的非暴力团体却总是受到打压迫害,这是非常令人难以忍受的事情,也是某些政府部门丧心病狂、无赖堕落的明证。

 

四、取缔决定释放的危险信号和我们的应对

 

目前,中国的家庭教会力量日益强大,引起了社会各界包括政府部门的重视,这一方面说明福音在中国的复兴,同时也提醒我们,政府对家庭教会的崛起准备并不充分,官方意识形态并没有完全淡化,其对宗教团体的基本态度还是警惕,基本政策仍然是控制宗教力量,这既包括对基督教发展规模的控制,也包括对现有基督教团体的控制,因此,在法治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家庭教会的壮大和落后的政府管理体制之间存在着某种紧张关系。一些政府官员(其中不乏高层领导)想在家庭教会还没有成为完全公开的主流力量之前分割瓦解,各个击破,因此可能会对一些比较顺从的家庭教会进行拉拢,而对那些一直在为家庭教会的合法地位努力的教会进行打压。对此,中国家庭教会的信徒必须要有充分的准备。刘同苏先生提出不妥协、非暴力的应对策略,值得我们好好思索。

 

对走在最前沿的家庭教会联合会而言,在被民政部取缔之后,处境变得艰难了很多,取缔之后再行开展活动,公安部门可能就会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罚,因此,家庭教会联合的活动空间将被大大压缩,开展工作的风险也将大大增加,这对中国家庭教会的合一,对家庭教会与外界的沟通,对教会间的彼此扶持帮助都是巨大的损失。因此,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政部门取缔家庭教会联合会的行径。

 

此外,对社会公共事务比较有负担的教会和基督徒,较多地参与维权、教会合一、文字(出版)事工等活动,也将可能成为有关部门重点打压的对象。如果任由这些侵犯公民基本信仰自由的事情继续发生,就会给某些政府部门释放错误信号,他们可能会错误地认为,恐吓、强制、行政处罚能够有效压制家庭教会的核心力量,从而阻止家庭教会的壮大。

 

比之加尔文、约翰·诺克斯在改教运动时期所面临的复杂、艰险的环境,现在的中国家庭教会面临的危险简直不值一提,可就是这种温水一般的环境,最容易让人丧失警惕,我们自己也在这种环境中,对种种迫害、抵挡见怪不怪了。

 

从法治的角度看,民政部门这次给出的取缔理由也是该团体没有登记,而并非因为有其它违法犯罪事实,我们相信,这次取缔很可能不是民政部的本意,而是受到了来自更高层的压力,这次取缔事件不单纯是一次执法活动,面对全国这么多未登记的社团,只要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相信民政部门乐见其成,扶持、帮助民间团体的成长也是民政部门的职责之一。这种非法治化的政府行动就更值得我们警醒和认真应对。据悉,联合会会长张明选牧师已经在准备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笔者认为,这是非常积极、明智的做法,盼望更多的人关注、支持这次起诉,盼望各界进步力量推动违宪审查在中国的实现,更盼望政府在处理政教关系问题上,多一些法治思维,少一些非常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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