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另一方面,教会的主权当然也是积极的,教会必须有她的主权,对个人、家庭、社会与政府,设置神的律法。个人无权说他的私生活与教会无关,应由他自己去管理。这是偏激的主张,神的律法关系到人生的每一方面,而教会受到委托,以圣经的意义去传布那个律法,这律法要定个人生活中每一样的罪。实在说来有些生活习惯,是神的律法既没有吩咐也没有禁止的,这就是通常所谓无关紧要的琐事(adiaphora or indifferent things)。就是这样的事也并不是在神的律法之外。琐事的正确定义乃是神的律所许可,而并非要求的习惯或行为。所谓琐事要有神的许可,琐事本身亦非不道德或非超道德,纵非神所要求的,乃是善良的。只有这些习惯行为是出于信心或者爱心而做的,那才是善良的。虽然教会必须注意不可禁止神所允许的,可是教会也必须告诉人,根据神的话论到神所应许的适当途径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