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宗教是我国现阶段社会中的客观存在,宗教问题在社会转型时期尤为重要,但由于其高度的敏感性与复杂性,过去一直是关心的人多,发言的人少,缺乏足够的讨论,更缺乏相应的可供选择的对策研究。为此,本刊曾发表过刘澎先生对我国宗教的定性与定位、政教关系、宗教立法、设立宗教特区及家庭教会等一系列问题的分析与建言(详见本刊第25、29、32期),这些文章发表后,引起了有关各方的广泛关注。此文是刘澎先生关于宗教问题系列论述的新作,希望以此促进学术界对宗教问题的讨论。 一、宗教在社会转型时期的作用
现在中国大多数民众的温饱问题得到了根本解决,但随着贫富差距的加大和社会不公的急剧加深,人们的精神信仰和心理状况却出现了严重的饥渴和失衡,二十一世纪的中国,信仰缺失成为最重的心灵疾患!今天的中国在精神与道德方面的危机,显现出各种令人发指、匪夷所思的乱象,正气不张、各种丑恶现象丛生不断,不是因为贫穷,而是因为人们失去了信仰!中国尽管在物质上取得了显著的进步,但物质的繁荣无论如何不能代替精神与信仰的缺失。
针对这种状况,中共在处理信仰问题时可以把政治信仰与宗教信仰分开,把党对党员的信仰要求与普通人的信仰标准分开。党要做的是教育党员有自己的政治信仰,每个公民个人也可以有自己的信仰。如果中共在个人信仰层面上放开,把宗教作为个人私事对待,党就会实现与各宗教在意识形态上的和解,各种宗教就可无障碍地与党合作,协助党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的目标。党会因此而获得国内各种宗教信仰的人和世界各地不同宗教信仰的中华儿女广泛的认同与赞赏。个人有了信仰支柱,特别是宗教信仰,就会重塑道德底线,国民素质就能在整体上提高。
国家应该允许多种宗教并存,放开对宗教的限制,不实行政教合一、不设国教。由于多种宗教同时发展,宗教间的竞争可以有效地防止任何一种宗教成为国教。中国的国情决定了宗教在中国必定是多元化的,个人的宗教信仰选择是多样的、分散的。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调者和维护者,国家应允许宗教在法律范围内竞争、发展,保护民众对各种精神信仰产品的自由选择权。
此外,党可以把公民伦理道德教育的责任和精神产品的供应作为私人事务交还给宗教(如同中国古代和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一样),个人的道德教化由宗教承担,行为由国家依据法律制约规范,改变党作为最大的精神信仰产品提供者的角色,如果上述目标能够实现,中国社会精神与物质发展不平衡的矛盾将会得到极大的缓解。
另一方面,还应该看到,宗教虽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社会矛盾,具有伦理和道德的约束作用,但不是解决社会问题、社会矛盾的唯一途径,我们应该使用各种方法治理社会。法制是从外部对人的行为进行控制,宗教是从内部让人自律,提高人在信仰上、精神上的追求,让人自觉地遵守法律,减少社会冲突。如果没有法律,宗教的作用是有限的;如果没有宗教只有法律,法律没有价值观的支持,就会形同虚设,因此宗教和法律不可偏废。在社会转型时期,我们要有法律,更要有宗教,这两者是相辅相成,互相关联的,不可单纯的强调一个而否定另一个。社会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综合系统,在这个系统中,各种因素是经过整合后同时发挥作用的,无论如何,我们不能忽略更不能否认宗教的价值。宗教,作为许多人的一种信仰体系与精神支柱,在社会转型时期无疑起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二、家庭教会的公开化与合法化问题
家庭教会是中国社会中的一个奇特的宗教-社会现象。家庭教会在经历了一个痛苦曲折、备受打压的阶段之后,迎来了快速发展的新阶段,信徒人数远远超过三自教会。但家庭教会合法化的进程始终很艰难。近两年有人开始讨论家庭教会合法化的问题。合法化通过什么途径和方式实现?家庭教会的办法是,欲合法化,首先要从公开化做起。其实,家庭教会作为一种存在,甫一出现政府就知悉,它并不是以不为人知的方式秘密存在的。中国的家庭教会实际上已经存在了数十年,只是不为政府管理部门所承认。
这就如改革开放之前,那些从事商品流通而又没有取得执照的人,被称为投机倒把分子一样。改革开放之后,党中央号召大力发展经济,鼓励和支持搞活流通领域,个体户与民营企业获得了法律保护。原来所谓的“投机倒把分子”所做的仍是把甲地的东西卖到乙地,把南方的东西卖到北方,他们做的事情没有改变,但他们的行为却从“投机倒把”变成了“搞活经济”,他们的身份从“投机倒把分子”变成了“个体户”、“民营企业家”。如果我们深入研究,就会发现,是政府而不是“投机倒把分子”发生了改变。政府如果不改变对他们严格限制、严厉打击的政策,他们不敢公开活动,他们无法公开活动。因此,所谓家庭教会的“公开化”,实质在于掌握主动权的政府一方逐渐改变了态度,在事实上承认了家庭教会的存在。没有政府态度的转变,家庭教会刚一露头就被坚决打击,它自然就难以公开化了。
另一方面,政府态度的转变也是在与“非法宗教组织”长期斗争中总结经验的结果。政府过去对家庭教会坚决不予承认,运用各种各样的手段试图消除它的存在,但事实证明这些努力都难以奏效,全国没有一个地方的家庭教会因为受到限制、打击而减少,更不用说被彻底清除了。打击数十年未见成效,这就意味着过去的思路和判断存在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政策。家庭教会也在数十年的曲折经历中变得更加成熟、更富有经验,更加敢于公开表达和坚持自己的信仰实践。现在全国各地绝大多数的家庭教会与政府管理部门之间不存在严重对峙的紧张关系,各地政府虽然没有公开承认家庭教会,但一般也不阻止家庭教会的活动。所谓“公开化的路就在脚下”就是指在这个大背景下,家庭教会现在有了比过去更多的选择与自由。这是社会进步的一个表现。
至于“合法化”的定义问题,有狭义和广义的理解。狭义的合法化是为法律所认可。被法律认可,即合法;法律不认可,即不合法、非法。然而,家庭教会这样一种不为国家所承认的组织却能长期存在,原因何在,值得思考。
家庭教会不符合国家现行的宗教管理政策、不符合国务院的《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各省市的地方宗教法规。它存在的合理性、合法性不是基于现有的法律法规,而是基于数千万认可它的庞大的信徒民众。如果不能获得信徒的认可,它的存在将很困难。如果所有的人只要发现它,就都谴责、抵制、举报,它就无法藏身、无法存在。相反,如果它得到了大量民众真心实意的支持,民众就会用各种各样的办法帮助它,让它存在于千百万民众的汪洋大海之中。而民众的智慧和力量是无穷的,政府要打击它,就意味着要进行一场旷日持久的与民众为敌的人民战争。中国有没有必要展开一场以消灭基督教家庭教会为目标的战争,能不能在这场旷日持久的宗教战争中取胜,结论是显而易见的。
在中国国内,人人都知道家庭教会是未经政府批准的宗教团体,但仍然有数千万人敢于冒参加“非法宗教组织、非法宗教活动”的风险加入家庭教会,原因非常复杂、非常深刻,执政者需要认真反思。这个事实至少说明,政府关于“宗教团体的成立应当登记”的政策缺乏社会认同,没有社会基础,形同虚设。在民众的心目中,家庭教会的活动是合法的,这个合法性远远大于政府公布的《条例》。这是一种约定俗成的社会合法性,无论政府如何宣传“三自”,如何限制、禁止、打击家庭教会,民众并不认同,社会舆论也不认同。民众对家庭教会自有他们自己的价值判断与认知,这就是“公道自在人心”,是广义上的合法。
民众理解的“合法性”的概念又是从何而来?如果深究起来,就回到前文所言的民众对党和国家的基本宗教政策的理解上了。中国已经在宪法中声明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信仰宗教的人会发问,国家宣称宗教信仰自由,为什么家庭教会就不合法?不合什么法律?如果不合法,宪法上又为什么如此规定?实际上,中国现在还缺乏一部具体的关于宗教的法律,而且违宪审查机制也尚未建立。上述民众对国家宣称的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理解是直观的、质朴的,同时又是大规模、广泛存在的。民众自己得出的结论是无需讨论也无从讨论的。现行宗教政策、宗教管理体制与宪法的脱节在此暴露无遗。尽管政府宗教管理部门一再申明《条例》正是按照宪法、法律的规定制定的,但民众并不认同,而是坚持以宪法精神来理解和看待家庭教会的合法性。基于此,政府宗教管理部门对家庭教会属于“非法宗教组织”的定性实际上是不成立的。且不论家庭教会在教义上是否正统,在伦理上是否占领了道德的制高点,在功能上是否有助于人的心灵平安,仅从技术层面上来说:如果家庭教会不合法,那究竟是不合乎宗教局、公安局的部门规章、国务院的《条例》,还是违反宪法?到底宪法效力高还是其他法规效力高?就难以自圆其说。任何政府官员要和家庭教会辩论其合法性,无论对错输赢,都已经失去意义。因为辩论本身就是对它的一种承认,政府已经先输一半;如果不辩论,则是对其存在的默认;如果继续打击,则要考虑国家是否能够承受大范围内打持久战的成本及打击的后果,考虑与国家的当务之急和根本利益的关系。
由此可见,家庭教会合法性的问题在法理上非常复杂,但也可以非常简单--如果中国关于宗教的立法体系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在宪法和具体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规章上统一的话。如果不统一,人们的理解就仍然是它在宪法上是合法的,它在管理上是非法的。究竟合法不合法,见仁见智,但这并不影响家庭教会的实际存在。
现实生活中也有一些情况恰恰相反,比如某些严重违背社会伦理道德的丑陋行为,在法律上明显是非法的,社会上无一人为其叫好,但在基层管理上却是受保护的,某些地方的执法者甚至还和从事这些活动的人有密切的共谋关系,甚至参与经营、参与分利。这种情况广泛存在,众所周知,民众看得清清楚楚。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大家都明白什么是合法的,合乎什么法规。家庭教会合法化的问题很重要,但难以在目前的宗教立法体系下进行规范,如果一时解决不了,也不会因此而产生足以影响其存在与发展的合法性危机。家庭教会存在的关键在于民众的支持与认同,当家庭教会合法化问题转换为一个与相当数量的民众的利益有关的问题时,矛盾的性质就发生了改变。
所谓矛盾的性质发生了改变就是说当执政者面对的是一个庞大的群体的时候,对家庭教会的任何负面界定都失去了作用,因为执政者面对的是民众,指责民众不好、民众错误是没有意义的。有意义的是执政基础的广泛和深厚程度,是受到削弱还是得到增强;是否要把家庭教会成员从政权基础中排除。批评家庭教会,指责家庭教会的成员,给他们贴上种种标签,这或许符合书本上的概念,但在现实中是否真有利于巩固政权呢?当家庭教会这种民间宗教组织成为一种普遍的客观存在的时候,关于它合法与否的讨论就失去了意义。有意义的是对于这些活跃在现实生活中的宗教团体、宗教信仰组织者,政府如何建立与他们的良好关系。
值得指出的是,关于家庭教会合法性与合法化的问题,还有一个与执政者的逻辑关系问题。政府管理部门经常将家庭教会称为“非法宗教组织”,将家庭教会的活动称为“非法宗教活动”,这种称谓是为了表明家庭教会不具合法性,是“非法”的,从而为政府管理部门对家庭教会的限制、清理、打击提供一个合理的“名分”,使自己的行动“名正言顺”。但这种提法本身,也制造了一个难以回答的严肃问题:政府管理部门与家庭教会之间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为什么各级政府要对各地普遍实际存在的家庭教会这一“非法组织”奉行一种长期容忍它存在,既不承认它的合法性,又不对它进行取缔的矛盾政策?如果家庭教会是“非法”的,那么政府为什么容忍“非法组织”存在数十年而不作为?数十年来家庭教会发展越来越多,打击的效果何在?政府管理部门面对“非法组织”究竟采取了什么行动?如果家庭教会不是“非法”的,为什么数十年都不承认他们?不让他们合法化?这是一个重要的政治问题,如果有人在某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质询,问某市宗教局对某市存在的家庭教会负有什么责任,是什么关系,数十年来,为什么既不承认,又不取缔,政府对家庭教会究竟准备采取什么措施,宗教局到底履行什么职能等等,政府可能很难自圆其说,给出满意的答复。因为根据宪法,政府的职责不是消灭宗教,不是发展宗教,也不是与“非法宗教组织”保持“不战、不和、不承认、不取缔”的奇怪关系。宗教管理部门经常声称自己的任务是管理宗教事务,为宗教团体服务。但是面对“非法宗教组织”,宗教管理部门如果既不能取缔,也不提供服务,宗教方面又有大量长期难以解决的现实问题存在,民众就有理由质疑设立这一机构的意义到底何在。
所以,家庭教会合法化和公开化的问题,对政府而言,应做的是完善法治,通过试办宗教特区,做到把所有的宗教组织逐步公开化、合法化,纳入到法治框架中,然后由它们在宗教市场上合法竞争,而不是一方面指责家庭教会是“非法组织”,一方面又继续维持自己与“非法宗教组织”之间那种奇怪尴尬的关系。
三、关于宗教内部的治理问题
目前三自教会的特点是诸侯割据,群龙无首,从而导致各地两会(指“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基督教协会”)成为权力寻租的舞台,不断出现权力争夺现象,官僚化和科层化越来越严重。各种社会上的腐败现象,教会里也同样出现,已经成立五十多年的三自教会并不是一块“净土”。与此同时,家庭教会却生机勃勃、发展迅速。很多人对此忧心忡忡,难以理解。同样的基督教信仰,不同的教会,一“官”一民,差别何以如此之大?
这一问题的答案,须到宗教存在的方式与宗教管理体制中寻找。首先,我们必须承认,不管是三自教会还是家庭教会,都是基督教在中国社会中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产物,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有其历史必然性。一种宗教、一个教派,具体到三自教会或家庭教会,能否存在和发展,应该在宗教市场上接受考验。如果一个教会深受信众热爱,就表明社会需要它,它能满足民众的需求,有其存在的理由。不管别人承认与否,它都会存在。如果一个宗教、一个教派在一个地方无法立足,只能说明它不适应社会的需要,不符合当地民众的要求,它被淘汰就是自然的。
从宏观上看,在某个特定的范围内,一个国家,一个省,一个市,或一个县,宗教的供求是有一定规律的,一定范围内的总人口对宗教的总需求是有限度的。一个地区有一万人,该地区不可能容纳一万个教会,一千个也困难,通过大力鼓励也达不到。但反过来,不鼓励并不会导致无人在此地开办教会,一定会有人开办,这是一个社会的客观需求,并非人为所能禁止。比如,在一个地方建一个饭店,有200个客人入住;如果其他因素不变,建十个饭店,每个饭店平均只能入住20个客人;建二十个饭店,经营就都难以为继。此地的住宿市场规模大小,有一定的规律,并对能够经营的饭店数量构成限制。但是如果禁止饭店的存在,结果就会出现地下接待场所,有住宿需求的人就会用我们想不到的方式、不愿意看到的方式、不被承认的方式寻找住宿场所、解决住宿问题。市场的存在是一种客观的社会需求,我们必须承认这一点。宗教信仰是一种精神需要,供求也有一定的规律。不允许宗教存在,违背现实;过多的宗教组织、过多的宗教场所,也难以持续存在。至于什么样的宗教组织能够存在和发展,应该由宗教市场决定,由此地有信仰需求的人决定。如果此地的民众有此需求,该种供应就有存在的道理;如果此地的供应大于需求,或者说供应是劣质的,就会有其它的形式、其他的产品来取代它。宗教组织要想生存就要靠竞争,接受广大宗教信徒的检验。一旦宗教市场放开,各种宗教在竞争中就要通过自己提供的宗教服务来取胜。
那么,宗教市场放开了之后,会不会混乱?出现贩卖假货的、谋财害命的,如何对待?不用担忧,开放了宗教市场以后,那些不能和社会相适应的,不能满足信徒民众需要的,内部管理混乱的,丑闻不断的,骗钱骗色的,不遵纪守法的组织会自然而然地在宗教市场中被淘汰。如果一个教会不能以积极的、合法的方式进行竞争,如果办教会的目的不是为了信徒服务,而是另有其它意图的话,一定会在宗教市场竞争中被淘汰。它被淘汰出局和政府毫无关系,不应抱怨他人,这是它自身的问题。不管是三自教会还是家庭教会,还是其他的教会,在宗教市场上平等竞争,关键是看能否得到信徒的支持,而不是依靠国家、向国家寻求支持。
国家要坚决停止向任何宗教、任何教派、任何宗教团体提供政治支持、财务支持,同时要完善各种有关宗教的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不应造成:是“三自”的就可以有特权、是家庭教会的就受到打击。而应该是守法者受到保护,违法者受到惩罚。任何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分宗教、教派、团体。政府不应该介入到对于宗教性质的判断中(例如,该教是否为纯正的宗教、是否为邪教的判断),国家不是宗教裁判所,也不具备对宗教进行裁判的宗教权威,国家是法律的执行者。一个宗教团体的优劣,归根结底应由法律、信徒、宗教市场决定。如果违法,就用法律制裁。这就从根本上解决了衡量是非的标准问题。而与政府职能部门的人情关系、与政府官员的人脉关系、教会成员个人的过去经历和遭遇,都不应该是衡量一个宗教团体好或坏的标准,不能作为宗教团体或宗教行动受法律保护或打击的理由。
但到目前为止,某些宗教团体一直受到国家的强力支持,不仅有政治支持,而且有财力支持。对政府来说,这并不是一个明智的对待宗教的做法。国家向某个或某些宗教、教派、宗教团体提供支持的时候,实际就是打击了其它的宗教、教派、宗教团体。无法做到平等的对待所有的信教者,结果只会造成亲一派、疏一派,将自己陷入混乱和被动当中。对宗教团体来说,受到支持的难脱“官办宗教”的嫌疑,后遗症很多;受到打击的也不一定就会消失,甚至反而可能会因外界刺激而发展得更快。结果是国家的钱越花越多,问题与矛盾也越来越多。中外政教关系的历史早已证明,世俗政权试图利用国家权力与财政,操纵、控制、影响宗教的做法无一不是短视的,只能为自己制造麻烦。保持政权稳定,社会长治久安的最好办法是政教分离,同时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体系,保证宗教市场的有序竞争。有了完善的宗教立法,在法律框架下运行的宗教组织受法律保护,不遵守法律的宗教组织和个人,就要受法律的制裁。如此,每个宗教组织都会有强大的生存压力,能更清楚地意识到:生存就要竞争,竞争就要合乎规则。各个宗教、各个教派组织就会竞相强化自身的内部管理,提高自己在宗教市场上的竞争力,用行动证明自己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优胜劣汰,市场竞争的结果是可最大限度地调动宗教组织为社会做贡献的积极性,实现宗教组织内部的自治自立,受益者是信徒、宗教团体、社会和国家。所以,法治是解决宗教管理问题的根本之道。
关于三自教会内部的权力斗争、以权谋私问题,原因要从体制和制度安排上寻找。教会内部的权力斗争,其根本原因是由体制造成的。三自教会在某种意义上是宗教领域内的国企,它是由国家主导、国家支持的一种宗教组织存在模式。这种组织形式是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为了反帝爱国的政治需要设计的,具有强烈的政治色彩和时代印记。但事物都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六十年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年后的今天,这种国企模式的宗教组织形式的种种弊端日益凸显,已经严重不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和阻碍了党和政府与基督教信教民众的关系。所谓“权力寻租”与“群龙无首”,是因为三自教会的各级负责人最主要的考虑点不是如何建设好教会,而是和负有管理支持职能的各级政府管理部门领导人如何拉近关系,认为只要与官员的关系拉近,其他的事情都不在话下。因为“三自”负责人的权力、政治支持、财务支持、合法性来源于政府而不是信教民众。这就导致了其不可能以民众的感受和需要作为决策的出发点。为了取得权力、保持权力、获得更大的权力,“三自”负责人必须与权力来源者和经济供应者保持人情关系。此种权力来源机制,必然导致三自教会负责人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拼命取悦上级。欲掌握权力者不用在民众中做见证,要做的是在权力供应者面前排斥、打败其他的竞争者、挑战者。这是三自教会无休止的内部权力斗争的主要原因。
另一方面,一旦在权力斗争中取胜,取得了政府在政治上的信任与支持,教会负责人便可把教会当成自己的私人领地,在教会内部为所欲为,把教会当成“机关”来办,把宗教负责人的职务当成“官”来做。由于已经得到了政府宗教管理部门的认可,各级“三自”的财务是不受政府工商、税务、审计、公安等部门监管的。出于对“非法宗教组织”和“境外宗教反华势力”进行政治斗争的需要,政府宗教部门还必须依靠各级“三自”领导人,甚至需要让他们进入各级人大、政协,给他们提供必要的政治资本。作为交换,他们需要做的是在政治上按政府宗教管理部门的意思连续不断的表态和在教会内部贯彻落实政府的意图。数十年来,由政府宗教管理部门通过三自教会负责人控制教会的模式始终没有改变,“三自”领导权力不受民众监督造成的专权与腐败问题始终没有解决,教会内部的各种问题也就在所难免。而政府管理部门衡量各级三自教会领袖的标准主要是从政治上着眼,教会内部的一切都要服从政治需要。一个在政治上坚决“听党的话、跟党走”的人,是不会因为其他问题倒台的,至于此人是否具有宗教造诣,信仰是否虔诚,民众基础如何,教会事业开展得如何,则不是政府管理部门考虑的问题。
上面谈到的这些都是我国旧的宗教管理体制下必然产生的弊端。全世界凡是由国家主导、由政府提供财务支持的教会都存在这样的弊病。以德国为例,德国有很多教堂历史悠久、辉煌壮丽,但是教堂内信众寥寥、门可罗雀。为什么良好的设施、完善的设备、悠久的历史不能吸引信徒?就是因为这些教会是国教教会,是宗教里的“国企”,缺乏活力。德国的宗教政策是由国家征收教会税,再将征收来的巨额教会税分配给各级路德教(国教)教会,这些教会的神职人员讲道如何,教会侍奉如何,跟他们的薪水毫无关系。有多少信徒来教会,有多少人听他们讲道,他们拿的钱都一样,衣食无忧。在这种情况下,教会只是一种形式,民众之所以要交教会税,是因为国家规定了这样的税收政策。
英国也存在同样的问题,英国国会上院里有英国国教圣公会的大主教,英国圣公会控制着英国所有古老辉煌的教堂,但圣公会的人数一直在下降,神职人员在减少,教会处于严重的衰落状态。与此同时,基督教的非国教团体却在英国蓬勃发展,充满了活力。英国国家教会的例子说明国家扶持宗教的结果反而弱化了该宗教在宗教市场上的竞争力。
美国的情况正好相反,我们都知道美国的宗教影响很大,教会很多,许多教派都是源于英国和欧洲大陆的。为什么源于欧洲的宗教在欧洲衰落却在美国兴旺发达?这不是因为美国政府对宗教的支持,恰恰是因为美国实行了比较彻底的政教分离。这个事实说明政府如果长期支持教会,最后的结果一定会弱化教会,降低宗教的竞争力。政府如果和宗教分离了,宗教虽然要经受痛苦的考验,但通过市场竞争,最后必定会使优秀的宗教组织胜出,胜出的宗教组织一定会对全社会,包括宗教信徒和非宗教信徒作出相应的积极反馈,使全社会成为宗教的受益者,宗教内部的腐败与混乱就会最小化。这和实行国教、躺在国家身上依靠政权扶持的宗教恰恰相反。
再看中国的家庭教会,家庭教会作为一个组织,权力斗争与谋取私利不是其主要问题。这主要是由权力来源决定的。家庭教会的特点是其创立、发展均与政府无关,教会负责人不是政府任命的,其权力来源与经济支持完全来自信徒,如果信教民众不满意,家庭教会领导人就会立刻失去支持,教会立刻不复存在。因此,家庭教会负责人的着眼点不在如何取悦上级,而是如何满足信徒的要求。在家庭教会本身尚未取得合法身份的大背景下,如何生存是第一位的问题。如果有人在家庭教会内部争夺权力与谋取私利,必然影响教会的生存,最终只能被民众抛弃。在财务管理上,过去在政府高压下某些地区、某些教会为了安全而采取的家长式独裁式的个人管理方式,已经不可能为今天的教徒所接受。家庭教会内部普遍实行的是由教徒代表参与教会管理的透明度较高的内部治理模式,一个以欺骗民众谋取私利为目的的家庭教会是难以维持的。
比较了不同国家、不同类型的宗教组织之后,可以看出,国家只有改变对宗教的管理体制,把工作的重点转移到开放宗教市场与建设法治、维护法治上来,严格实行政教分离、完善宗教立法,才能有效地解决宗教方面的问题。一旦国家停止对所有宗教组织、所有教派的政治、经济支持,宗教组织为了生存,必然会进行严格的内部治理,如此才能吸引信徒,提高宗教组织的竞争力,才能保证其在宗教市场上的存在。不管是“三自”的还是家庭的,还是什么其他派别的教会,生存和发展的前景,只能取决于讲道的质量如何、内部治理是否廉洁、严格、符合教义、能否得到信教民众的拥护、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如果上述所言做得好,教会就能得到健康的发展,教会内部就不会乱象丛生,权力斗争、营私舞弊的腐败现象就难以滋生。
换句话说,我们要让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让宗教回归宗教,卸下教会身上过多的政治承载,让宗教在宗教市场上接受宗教信仰者的检验,在社会公共生活中接受国家法律的规范,这也是广大信教民众的共同愿望。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的成功经验表明,中国宗教领域里面的问题,包括宗教管理体制问题,三自教会的问题,家庭教会的问题,都必须用改革的思路,通过改革开放,完善法治来解决。任何拒绝改革、因循守旧、维护旧体制的做法,无论有多少理由,下多大工夫,都不可能解决中国宗教领域中的问题。对教会而言,三自教会也好,家庭教会也好,只是现阶段社会的产物,未来谁能在中国得到发展,必须经过宗教市场的考验,必须符合社会与时代发展的需要,否则只能被淘汰。 四、宗教的国际交流
当今世界处于一个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时代,我国宗教与世界各国宗教之间的交流越来越频繁,越来越扩大,但宗教交流属于民间交流,不是政府交流。这是宗教国际交流的发展趋势。实际上,世界上信仰各种宗教的人一直在交流,各种宗教都想扩大影响,都希望在宗教市场上有更大的份额。“9·11”之后,宗教在国际事务中的作用与影响也越来越大。中国现在也在世界范围内推广孔子学院,扩大中国软实力的影响,中国向别人宣传,别人也没有停止过对中国的宣传。从古到今,宗教的国际交流从来不考虑国界,从来没有停止过,没有必要阻拦,也无法阻拦。
就某些具有国际背景的宗教而言,国际间的宗教交流也是信徒表达其宗教信仰的方式之一,政府无需反应过度,过于敏感。以基督教为例,全世界的基督教团体相互间都存在着某种联系,但这种联系并非从属性的或组织上的关系。中国的三自教会、家庭教会与国外的基督教组织都有各自的往来关系。但无论三自教会也好,家庭教会也好,他们与海外的联系主要是宗教上、精神上的。掌控包括家庭教会在内的中国基督教事务,决定中国教会发展方向的,是中国人而不是外国人,更不是外国政府,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三自教会、家庭教会的经济实力都在迅速增长,他们并不需要来自国外财政上的支持。中国教会与教徒同其他国家基督教团体、基督教信徒的联系,没有也不会改变他们作为中国良好公民的身份。但如果他们不能正常履行他们的宗教信仰,他们的境遇将会受到国际上其他基督教徒的高度关注。
关于基督教的国际交流,还有一个被常常高度政治化了的关于西方“宗教渗透”的问题。有人说西方敌对势力亡我之心不死,家庭教会就是西方宗教渗透的结果,是境外反华势力对中国进行西化、分化的结果。这个结论有无科学依据,我们可以用家庭教会的有关数据加以说明。关于中国家庭教会的人数,有2千万一说,有5千万一说,还有8千万甚至1个亿一说。不管有多少,即使只有1千万(恐怕很少有人相信这个数字),我们要问几个问题:世界上有没有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的财政力量能创立一个1千万人的组织并维持其常年存在?把1千万不信基督教的人发展为基督徒,需要多少传教士花多少钱,工作多少年?从1860年到1949年,各国基督教派遣大批差会和传教士在华传教,只发展了76万基督徒,在改革开放允许外国人来华后短短的30年中,美国有能力发展一个拥有1千万人的“非法宗教组织”家庭教会吗?况且,家庭教会的人数不可能只有1千万,如果它是2千万、3千万、5千万呢?哪个国家的政府或者宗教团体有能力维持这个庞大的存在?
显然,这是一个常识就可以回答的问题。中国社会如果没有基督教家庭教会发展的内因,没有家庭教会传道人自己的努力,家庭教会今天的发展是不可能实现的。把基督教,特别是家庭教会发展的主要原因归结为西方宗教渗透的结果,归结为外部因素作用的结果,是没有科学依据的,背离了辩证唯物主义关于“决定事物矛盾变化的主要力量是内因而不是外因”的基本原理,它以“极左”的面貌出现,抹杀和掩盖了国内宗教管理体制的弊端、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冲突的激化与人们对精神信仰需求的不平衡之间的矛盾,是阶级斗争时期大家耳熟能详的八股文翻版,除了吓人吓己之外,对解决现实问题并无意义。因此,在宗教领域应该如同其他领域一样,我们应该坚定不移地贯彻党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相信民众,相信包括基督教家庭教会成员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的绝大多数,发扬民主,依靠法治,坚持改革开放的大方向。解决宗教方面的问题,应该从我们的体制与管理上寻找原因,以积极的态度回应社会与时代发展的需要。
五、中国宗教管理体制改革的时机
改革开放使中国的民主与法治有了极大的提高,也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全世界面前提高了中国的威望。但宗教领域的改革与法制建设,却相对比较滞后,基本上延续了过去的管理模式。但晚改革也有后发优势,现在如果在宗教领域展开改革,可以说比过去面临更有利的条件:无论是中国的经济基础还是政治基础都比过去明显成熟;绝大多数中国人赞成改革开放,民主与法制的理念深入人心。如果说改革开放意味着用市场经济和法治取代计划经济与人治的话,那么现在宗教领域也应该进行改革开放、实现法治。
解决宗教方面的诸多问题,再也不能依赖从苏联搬来的旧的宗教行政管理体制,不能依赖计划经济时期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也不能依赖出台更多更细的行政管理条例,而应彻底转换思路。宗教方面目前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缺少一部《宗教法》,无法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法治国家,宗教不能例外,我们必须在宗教领域实行法治,宗教管理体制改革只是一个时间问题。
从操作层面上说,进行改革最好是在没有外来压力的情况下开始。目前中国在国际上的地位不断提高,甚至原来我们认为世界上最发达最强大的美国,因为种种现实的原因,也很愿意保持和中国的良好合作关系。虽然许多国家包括美国与我国在多个领域存在摩擦,但这些矛盾是国与国交往中的正常状况,可以通过对话协商解决。中国现在并不处在明显的外敌压迫与威胁之下,有一个相对安定的国际环境,中国要走向世界,要担负起一个世界大国的责任,要维护世界的发展与稳定,就必须向一个开放的世界展示中国的自信心。改革旧的宗教管理体制,是向国内外显示执政者自信心的极好方式,是中国政治稳定的表现,会赢得绝大多数中国人的拥护和国际社会的肯定。如果此时不在宗教领域实行改革,不用法治的方法解决宗教领域内的问题,反而一味坚持用行政手段控制、管理宗教的旧思路、旧模式,宗教方面的问题不仅不能得到妥善处理,反而可能会与其他矛盾、其他问题搅在一起,变得更复杂、更激化,解决起来难度更大、代价更大。
六、未来基督教在中国的发展
基督教在中国发展到今天,并不是因为基督教有超强的“欺骗”能力、依靠某些“伶牙俐齿”“巧言令色”的骗子欺骗民众的结果。基督教也不是洪水猛兽。基督教很早就传入了中国,但由于多种原因,一直没有发展起来,反倒是改革开放以来,基督教才在中国有了较快的发展,这个现象很值得研究。
很多人看到了基督教的发展,大声疾呼基督教的发展会冲击、取代中国传统文化。有人因此提出了“宗教生态平衡论”,主张大力挖掘中国传统文化资源,发扬扶持中国宗教及民间信仰,以便抗衡来自基督教的文化冲击与宗教威胁。
那么,基督教是否真的会冲击乃至取代中国传统文化、本土宗教,中国是否可能成为一个基督教国家?对此,基督教,特别是家庭教会的感觉恰恰相反,因为他们现在还处于不被政府承认的“非法”状态,合法身份的问题还没有解决,他们现在要争取的是与其他宗教同样对待的平等权,还谈不上具有“威胁”别人的资格。基督教作为一个整体,在社会上感受得更多的是政治上被歧视,发展上受限制。
尽管基督教与政府的关系很微妙,家庭教会还没有一个合法的“名分”,某些地方基督教家庭教会与政府管理部门的冲突还时有发生,但从目前政教关系的发展趋势看,应该说,基督教在中国未来发展的问题主要不是源于政府,不是政治因素。中国政府虽然过去在对基督教的处理上,有过种种左的做法,但近年来政府对基督教,特别是家庭教会的态度,是趋于务实的。未来政府与家庭教会的关系只会日趋缓和、改善,不会更加对立。未来基督教面临的挑战,或者说基督教将来最大的问题,是基督教和中国文化的关系问题--基督教是否能够顺畅地中国化,使自己变成中国人的宗教,变成中国文化中的一部分,这是基督教需要认真考虑的重大问题。任何一种外来宗教进入中国,都要过是否能与本土文化融合的关。
以佛教为例。佛教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外来宗教,进入中国的时候受到了士大夫知识分子的坚绝排斥、批判。可是后来,佛教却变成了中国文化的一部分,从教义、礼仪、组织形式、寺庙建筑风格上都实行了中国化,是一个外来宗教向中国文化转换的成功范例。以至于今天很多人认为佛教是中国的传统文化、传统宗教,很少有人把佛教看成是外国文化、外国宗教。
基督教同样面临文化上的接纳与转换问题。基督教如果不能在神学思想、神学理论上中国化,不能产生出中国自己的神学家,则很难让中国民众认可;基督教将来在中国的发展就会受到来自中国文化与社会的自然而然的抵制。
换句话说,基督教以什么形式在中国存在,以什么面貌在中国存在,为什么要在中国出现,对于信教的人来说,可以做教义上的解释,但对于不信教的人来说,宗教上的解释是没有意义的,他需要的是一种行为上的解释,通过行为审视基督教对中国社会、民族、国家有什么贡献。为什么要接纳、相信、支持基督教,民众只会用自己的标准来回答,来判断基督教存在的价值。这和政府、政治关系不大,和中国的社会、文化关系很大。中国是一个有悠久历史文化传统的国家,中国不会盲目地机械地照搬任何一种文化、任何一种宗教。任何一种宗教进入中国都要进行中国化,基督教如果无法做到,而是把洋人的东西拿来,照搬西方的一套,那么即使在政府调整了对基督教的政策以后,整个社会也将会很难接纳基督教。
基督教在港台的发展就是例证。香港并不禁止宗教信仰自由,没有人禁止基督教传教,但香港基督徒的人数占香港总人口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台湾也没有限制基督教的发展,但是基督教在台湾的发展也没有超过人口的百分之五,为什么在基督教可以自由传播的港台,信仰基督教的人如此之少?是什么阻碍了基督教在中国的发展?显然不是政府。
如果从历史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基督教在中国未来的前途,应该说,在宗教这个市场中,谁能更好地满足广大民众的精神需求,同时能够以中国人接受的方式出现,谁就能够存在、能够发展。基督教内部是否有一个良好的治理机制,在神学教义的解释上是否能做到中国化,对中国传统文化和其他宗教是否有一个开放的、尊重的态度,在社会公益服务上是否有适合中国社会与民众需要的良好作为,这些因素才是影响基督教在中国未来存在和发展的关键。
(相关简介:刘澎,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研究员,普世社会科学研究所所长。)
(刊于《领导者》总第34期(2010年6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