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师门”事件的刑罚考量 fficeffice" />
今天上午的1-2节课,我给我们法学院的刑法专业研究生上《犯罪学专题》。上课后,我利用了一节课的时间,让大家对该事件进行了讨论,讨论从犯罪原因入手,细致分析导致付某杀害老师的犯罪动机到底是什么,我们谈到了新闻媒体的传播力量,最后我们谈到了最后可能会对付某判处什么样的刑罚?
我还让学生以这个个案为样本,分析一下这个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哪些因素会影响到法官最后对付某的刑罚考量,哪些因素对付某有利,哪些因素对付某不利,法官如何综合衡量这些因素,最后法官将会作出什么样的刑罚?在讨论的最后,我还鼓励学生对案件的刑罚做一个预测,希望学生通过这种方式来衡量内心自由裁量刑罚的能力。这个班级学生共有10个,通过举手的方式来表达他们对该案件的刑罚考量,最后,认为付某可能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同学有4个,认为可能会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有6个,后一种观点以微弱多数压倒第一种观点,也就说,大部分的同学认为,付某会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在考虑影响该案件的刑罚裁量因素中,假定犯罪的真实情况确实如网络上的传闻所言,也就是说,付某确实是为爱情而复仇的,那么,在这个案件中,哪些是对付某有利的刑罚裁量因素,哪些是对付某不利于的刑罚裁量因素,通过学生的列举,我现将这两方面的因素列举如下:
有利于付某的刑罚裁量因素:(1)被告人在犯罪后立即报警,有自首的情节;(2)被害人有犯罪的诱因;(3)被告人是在校大学生(可能也会影响);(4)新闻媒体的言论导向。如果认为确实是情杀的话,舆论会比较倒向于被告人;(5)与此相关的是,人民群众的感觉,但这个不好把握,可能也会不利于被告人。
不利于付某的刑罚裁量因素:(1)杀害的对象是老师,一个著名政法大学的(副)教授,杀人者是学生,俗话说:一日为师,终身为父,有些国家和地区的刑法明确规定,杀害尊亲属要比普通的故意杀人罪要判处更加严厉的刑罚,老师虽然不是父母,但是有类似父母的地位,这可能也会影响到法官的刑罚裁量;(2)杀害的地点是在教室,而且是在上课前的讲台上,一个以传播文化知识的神圣殿堂,竟然成为犯罪的场地,这是在亵渎了讲台的神圣性;(3)当着那么多学生,尤其是女生面前实施犯罪,不仅会产生一个很坏的示范效应,而且也吓坏了不少人,导致这些人的心理可能处于阴影当中,需要长时间的心理辅导;(4)一个以培养法律精英人才的高校的学生,虽然该人学的不是法律专业,但是,一个政法大学的学生,对法律也略知一二,竟然“明知故犯”;(5)这是一次有预谋的犯罪,犯罪人不仅携带菜刀,还随身携带一把西瓜刀,可见,该犯罪不是激情犯罪,而是有备而来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都较大;(6)手段残忍,能够通过两刀来砍死人,而且每刀都是致命的,说明犯罪的手段是残忍的;(7)严格控制死刑的思想,或者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导向(当然也可能不利于被告人。
作为该案件的主审法官,应该对上述有利于和不利于被告人的各类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然后根据刑法的规定,作出一个既考虑社会危害性,又考虑人身危险性和处罚必要性,符合刑罚正义的个案判决。
当然,上述讨论是在没有行政部门外在干扰的情况下,法官独立办案应该考虑的各类因素。但是,在中国目前的司法中,司法总是充满了各种各样的干扰和干涉,假如有关部门的领导或者权威领导对该案件有做过某种批示,那么,该批示对于法官刑罚的裁量可能会起决定性的作用。例如,假如有权威领导说:“学生怎么能杀害老师呢,简直是目无师道尊严,实在是太可恶了”,那么,付某必死无疑;假如,有权威领导说:“这个老师怎么能这样呢,没能为人师表,这个学生也挺可怜的,我们应该对他的行为表示某种宽恕”,那么,这个学生就不会死,可能最终会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随着时间的流逝和案件侦查、审查起诉情况的进展,公众自然会从关注该案的犯罪动机,转移到关注该案的刑罚处罚的结果。但事实上,最终法官会采取怎样的刑罚处罚措施,现在还是一个迷,最少,在案件的真相,尤其是犯罪动机调查之前,我们所做的一些判断,仅仅是猜测而已,希望不会影响或者干扰到法官的独立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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