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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美国“耶稣基督末世圣徒原教旨教会”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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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9 05:49: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8年美国“耶稣基督末世圣徒原教旨教会”案(二) ——得克萨斯州最高法院判决书摘要
 
                                                    
                  
 
    一、程序简介
 
    该部门根据德州家庭法262.104(a)条,在没有法院令的前提下,强行将孩子们从一个宗教团体居住的农场带离。一审法院发出临时令以延续该部门对孩子们的监护,但是二审上诉法院指示该临时令应被撤销,因为该部门未能履行德州家庭法262.201条(b)(1)款项所规定的义务。该部门寻求训令救济,被该法院否决。尽管该部门宣称:上诉法院的判决让该部门不能保护这些孩子,德州家庭法给了一审法院一个宽泛的权力以保护孩子,除了将孩子与其父母分离并把他们安排到适于抚养照顾之地,包括德州家庭法105.001(a)(4), 262.1015, 261.303(b)-(c)等条款规定的选项。一审法院不得不按照指示撤销临时令,但如果没有提供其他恰当的救济方式就不必非得如此。尽管这些诉讼涉及到了诸多重大问题,但由法院处理它们为时尚早。
 
    二、判决结果
 
    本法院否决该部门对法院训令的申请。
 
    三、判决意见
 
   “迈向锡安”农场位于德州爱尔多拉多附近城乡结合区域,有1700英亩,是基本教义派耶稣基督末世圣徒教会(the Fundamentalist Church of Jesus Christ of Latter-Day Saints ,简称FLDS)一个团体的大本营。2008年3月29日,德州家庭保护服务部接到一个电话报告——一位名叫莎拉的16岁女孩在农场正受到身体虐待和性虐待。4月3日上午9点,该部门调查员和执法官员进入农场,并且他们整晚与农场的大人和孩子面谈,寻找文件。考虑到该团体信奉多妻制并指导18岁以下的女孩基于信仰与比其年长的男性结婚生子,该部门在没有法庭命令的前提下,强行将该农场的468名孩子带离。[1]该部门称之为“美国有史以来最大的儿童保护案”。它却从未找到3月29日那位自称为莎拉打电话求救的受害者。
 
    该部门接着提起若干个影响父母-子女关系的诉讼(“SAPCRs”)[2],请求将孩子从其父母身边带离并限制父母接近孩子的紧急令。该部门还请求指定其为孩子们临时且唯一的监护人,对孩子们进行基因测试和提供永远的救济。4月17-18日,地区法院按照德州家庭法262.201条款的要求,[3]主持对抗式的听证会。
 
     听证会上,双方当事人的众多律师代理人、指定的律师、指定的监护人和德州法院特别指定律师协会(CASA)出席。听证会在圣安吉洛的法院举行,礼堂人满为患。在听证会的最后,地区法院发出临时令——仍由该部门对孩子进行监管,父母探望孩子必须得到该部门的同意。
 
    三十八位母亲提起上诉,申请法院以训令再审该案,寻求她们126名孩子回到自己身边。该记录表明:至少117名孩子在13岁以下,2名男孩在13-17岁之间;另外7个孩子(至少2个是男孩)则不清楚情况。由于认定该部门未能履行262.201(b)(1)规定的举证责任,上诉法院指示地区法院撤销其允许该部门监管孩子的临时令。In re Steed, S.W.3d, 2008 Tex. App. LEXIS 3652 (Tex. App.--Austin 2008).
 
    该部门向本法院上诉,申请训令审查。经过认真审阅摆在我们面前的听证会上双方证词和其他证据,我们不倾向于干预上诉法院的判决。记录在案的是:将孩子们强行带离未获授权。该部门并未解释为什么上诉法院的判决导致其无法保护孩子们的安全,但是家庭法给了地区法院一个宽泛的权力去保护孩子——除了将孩子与其父母分离并为其安置一个抚养照顾的场所。该法院可以“为了孩子的安全和幸福”,[4]而制定和修改临时令,包括阻止一方带孩子离开该法院限定的地理区域“。[5]该法院还可以命令犯罪嫌疑人离开儿童家庭,[6]可以发出命令对该部门的调查予以支持和援助。[7]家庭法禁止对调查的妨碍,[8]若有人为故意妨碍调查而重新定居或隐藏儿童,构成违法行为。[9]
 
    尽管地区法院必须按照上诉法院的指示,撤销当前的临时监管令,但是,正如本诉讼程序中的母亲们在对该部门紧急救济提议的回应中所承认的那样,如果地区法院没有准予其他合适的救济方式,就不必这样作(即撤销临时监管令——译者注)。上诉法院的判决并未终止父母-子女关系诉讼的审理进程。
尽管父母-子女关系诉讼涉及父母权利和保护儿童的州利益方面重要且根本的问题,但对于我们处理这些问题为时尚早。该部门对训令的申请被否决。
 
 
 
来源:IN RE TEXAS DEPARTMENT OF FAMILY AND PROTECTIVE SERVICES, RELATORNo. 08-0391SUPREME COURT OF TEXAS2008 Tex. LEXIS 510; 51 Tex. Sup. J. 967
 


注释:
 
[1] 见德州家庭法262.104(a)(“如果为符合儿童健康和安全而强行带离该儿童之前,没有时间获得临时限制令或扣押令,被家庭保护服务部授权的代表…可以在没有法院令的前提下强行带离儿童,但仅限于下述情形:(1)基于个人对事实的认识——该事实导致具有审慎心的普通人相信对该名儿童的身体健康或安全而言存在一种即刻的危险;(2)基于被个人对事实的认识所确证,进而提供的信息,和所有的综合起来,导致具有审慎心的普通人相信对该名儿童的身体健康或安全而言存在一种即刻的危险;(3)基于个人对事实的认识——该事实导致具有审慎心的普通人相信该儿童已经是性虐待的受害者;(4)基于被个人对事实的认识所确证,进而提供的信息,和所有的综合起来,导致具有审慎心的普通人相信该儿童已经是性虐待的受害者…)
[2]见德州家庭法262.105(a)(“若一名儿童未经法庭命令而被强行带离,这位带离儿童者,自该儿童被带离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不得有不必要的延迟。”)
[3] 262.201条(a)款规定:如果该孩童尚未回到父母、执行监护人(managing conservator)、独任监护人(possessory conservator)、保护人、看管人或被临时授予权利的监管人身边,即便要被终止监护,一个充分对抗性的听证会,应该在该孩童被政府机构接管之日起的14日内举行。 (b)款规定:在该充分对抗性听证会结束后,法院应该下令该孩童回到父母、执行监护人(managing conservator)、独任监护人(possessory conservator)、保护人、看管人或被临时授予权利的监管人身边,除非该法院发现足够的证据足以向具有审慎心的一般人证明: <1>由于监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导致对该孩童身体健康或安全的危险,并且由于该孩童呆在家中不利于其幸福。<2>保护的紧急必要性,要求立即使该孩童离开家庭,并应该作出与该情形和保护其安全相一致的合理的努力,以排除或阻止该孩童不得不离开家庭;
<3>合理的努力已经被作出,能够使得孩子回到家中,除非让孩子呆在家中冒着危险持续存在的风险。    (C)款规定:如果法院发现足够的证据以向具有审慎心的一般人证明:对该儿童身体健康或安全的危险继续存在,将其留在家中有悖于其幸福,法院就会根据第105章发出合适的临时令。
[4] 德州家庭法 § 105.001(a); see id. § 262.205.
[5] Id. § 105.001(a)(4).
[6] Id. § 262.1015.
[7] Id. § 261.303(b)-(c).
[8] Id. § 261.303(a).
[9] Id. § 261.3032.
 
     (杨凯乐 编译)
 
                                   (本文为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首发。)
[ 本帖最后由 曹志 于 2008-10-20 14:3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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