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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信 (关于三个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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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8 19:49: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鹤按这是一位没有署名的朋友写来的一封邮件,对于“三个至上”谈了自己比较系统的意见。征得来信者的同意,发表在这里,以期得到更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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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我是一个先学过法律,后又学过政治的学生,对于什么至上的问题谈谈我的看法。

首先,说什么至上只是一个抽象的原则,并不能“一揽子”适用于所有的情况和条件之下。实践过程中还要考虑到具体情况,比如我们说一个家庭中婆婆的利益至上,ok,那是媳妇不能顶撞婆婆,但是不是说为了让婆婆高兴这一点点利益就可以把媳妇砍死,损害媳妇的生命利益呢,显然不是,因此,至上只是指导原则,而非严格的必须毫不打折适用的逻辑体系。但这样说似乎又陷入了不可知论,但事实上,我认为还是党的利益应当置于至上的位置。这种至上是中国近代历史,中国现阶段的现状和国情所共同决定的。

这样说可能会导致很多人的反对,80后,90后的人总是怀有一种对党和政治的本能厌恶,这种厌恶一方面来自于成长的年代,另一方面来自于对党多年统治的厌烦,但是,如果细细观察中国现状,不是要去要求至善至美而是和其它国家相比能够相对优秀,就会发现事情的本质。

任何政治架构的最终目的都是人,亦即让人能够获得更大的幸福。那么,毫无疑问,人民的利益是我们所追求的目标,但这只是终极利益。这种终极利益必须有一个保障的手段,在中国是党的领导,而在西方则是宪政和法治。人民利益很难界定,而党的利益就容易界定的多,党的统治,党的权威,党组织的稳定与发展都可以做为党的利益来追求。

应该说,近代直至现在中国人民的政治认同感很大程度上是来自党的权威,而不是宪法和法律,党的权威在当代仍然是保证中国稳定的最主要因素,稳定,则是现在中国最需要的东西。“衣食足,而后思淫欲”,对于一个12亿人口的大国,每一个小的问题被乘以12亿之后都会变成大的问题,所以,国家只有先保证稳定和秩序,才能再去追求民主等其它的价值。

既然党的利益只是实现人民利益的手段,那如果放在现在,出现党的利益和人民利益的冲突的时候,应该如何取舍呢?毫无疑问,因该选择党的利益。这是由人民利益的特性决定的:1。首先,人民利益在司法实践中不能通过整体的方式表现出来,而是case by case的还原为单个人的利益,而党的利益则是整体性的,如果审判不慎,会造成党权威下降,认同感也会降低。比如香港无证儿童案中,人民利益只是入香港的那部分儿童。2。其次,人民利益在现阶段还需要党来保障,因此,当人民利益重的一部分和党的利益出现冲突,当然可以舍弃掉那一部分,因为,保障这种保障人民利益的手段可以让人民利益得到更大的保障。

用法律上的程序法和实体法,程序权利与实体权利作个比方,为什么几乎所有的法律老师都认为程序权利重于实体权利?程序法优于实体法?并不是否认实体法和实体权利的终极地位,而是充分认识到了保障实体权利的工具的重要性,如果没有程序权利,实体权利不能得到稳定的保障,即使人人将实体权利挂在嘴边,也是空话。同样,没有党,人民利益就是空话。

再看宪法和法律,和党同样是保障人民利益的工具,但在现代中国,可以看出,第一种工具显然优于第二种工具,当然有历史的原因,中国并不是法理建国,而是在内忧外患中由党建立的,还有特性的原因,宪法和法律只能case by case 解决问题。杭州二奶案中,二奶为什么不能依遗嘱继承财产,是因为,如果判了能继承,则损害党的权威和民众认同感,如果判了不能,仅仅损害法律的权威而已,同样刘涌为什么在程序不合法的情况下还能判死刑,同样也是这个原因。每一个制度和政治安排上都有着历史赋予的光辉,而不是人空想出来的,在现在的中国,不可否认的是,党的权威依然重于法律的权威,党相对于法律,是更好的保障人民利益的方式。

当然,现在中国可能正在转变,宪法和法律的重要性在提高,这是基于保证了中国稳定和秩序后的民主价值的追求和与世界接轨的要求,但这种转变需要过程,因此,在现阶段的中国,依然是党的利益最重要。

2008-9-13 17:15 admin

“三个至上”谁至上

贺卫方

ANG="EN-US">这篇文章或许在这里呆不了多久,作者欢迎大家转载这篇文章,无需征得同意,注明出处即可。另外,我力求进行理性的论证,也希望网友们不要在跟帖中说太情绪化的话。老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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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仔细观察不同文化下的话语风格,是否讲求逻辑也许是其中值得关注的一个分别。唐德刚先生曾经分析我们的思想史,其中不讲逻辑的特征被他归因于“东西两方对‘法’的观念不同的滋长有以致之”。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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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最讲逻辑的。因而个个律师都是逻辑专家;而律师在西方社会里的地位——从古希腊罗马到今日的英美法苏——那还了得!可是我们传统中国人(古印度人也是一样)最瞧不起所谓“写蓝格子”的“绍兴师爷”和“狗头讼师”。我们的“仲尼之徒”一向是注重“为政以德”的。毫无法理常识的“青天大老爷”动不动就来他个“五经断狱”,断得好的,则天理、国法、人情、良心俱在其中;断得不好的,则来他个“和尚打伞”,无法(发)无天,满口的革命大道理,事实上则连最起码的逻辑也没有了。西方就适得其反了。西方的律师,诉讼起来,管他娘天理、人情、良心,只要逻辑不差,在国法上自有“胜诉”。因而他们的逻辑,也就愈发展愈细密了。(《胡适口述自传》第五章注释ANG="EN-US">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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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的说法也许多少忽略了一国政治形态对于逻辑学发育的影响,例如雅典式的民主政体对于演说、辩论的讲求,就在很大程度上推进了逻辑学的发展。不过,说法庭之上是否讲求法律至上、遵循逻辑规范是其中重要的因素却毫无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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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下全国司法界正在“大学习、大讨论”,其中的核心内容就是贯彻“三个至上”学说: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报章连篇累牍,会议连绵不绝,最高法院甚至还组成宣讲团在全国巡回宣讲。我对此感到很困惑,因为这“三个至上”在逻辑上存在着值得商讨的地方,尤其是把它运用到司法领域时,这样的逻辑困难会给司法界带来某些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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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明显,所谓“至上”,便是最高的准则。至上有其惟一性,不可以有多个准则一块儿至高无上。好比在一个家庭里,假如有一个人说话具有最终极的权威,那么就不可能是公公的意志至上,婆婆的意志同样至上,媳妇的意志还是至上。又好比奥运会比赛,冠军只能有一个。一下子出现三个冠军就摆不好——领奖台齐平,同时奏三个不同国家的国歌,岂不是乱了套,或者用时髦的说法,就要“俯卧撑”,或者如正龙拍虎一般扑朔迷离!因此,如果党的事业、人民利益以及宪法法律是具有不同内容、相互区别的三个事物,那么我们必须给出一个顺序,按照法律界熟悉的说法,要对于三者的效力位阶作出安排。例如,或许可以如此表达:当法官处理案件时,需要对于上述三者进行考察,当三者统一时,应依据宪法和法律作出判决;当三者有矛盾时,应将人民利益置于宪法法律之上,将党的事业置于人民利益和宪法法律之上。也就是说,在效力位阶上,党的事业最高,人民利益次之,宪法法律再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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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说法在逻辑上没有问题了,但是在我们的政治语境下却是不成立的。因为按照官方一贯的话语模式,在我国,这三者是一而三、三而一的。十七大修改通过的《党章》在总纲里明确地说:“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在一次领导人的讲话中,我们读到这样的说法:“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也要领导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宪法和法律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党员遵守宪法和法律就是遵从人民的意志,服从党的领导。所有的党组织、党员尤其是负责干部的言行,都不得同宪法、法律相抵触。加强党的领导同充分发扬民主和坚持依法办事是一致的。”(《十三大以来重要文件汇编》中册页ANG="EN-US">943-4)既然三者之间毫无区别,那么不厌其烦地把三者并举,而且要“三个至上”,岂非修辞上的同语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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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困难还在于,如果用“三个至上”作为指导司法的准则,那么司法官员就必须在每一个案件里对于三者作出辨析,要时时分析,怎样的判决不损害党的事业,怎样的判决符合人民利益,当然还需要符合宪法和法律。对于我们的数量在20万以上的法官来说,这似乎是一个大难题。对于什么是党的事业,什么是人民利益,不同的法官也许在理解上会有很大差异。张志新对于“文革”提出异议,她的观点尽管与当时的党中央决策完全矛盾,但是后来的历史证明,如果她的主张得到采纳,党的事业就会得到维护。当时的司法机关判处张志新死刑,这种表面看来符合中央要求的做法,最终证明给党的事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再说人民利益,所有的诉讼都存在着对立的利益诉求,农民状告县政府违反土地承包合同,“最牛钉子户”因补偿不合理拒绝拆迁,提款机出问题许霆飙取17万先被判刑无期后来又改为5年徒刑,刘燕文诉北京大学要求颁发毕业证先胜而后输……究竟谁是人民,谁是敌人?判谁胜诉算是“人民利益至上”?如果放开手让不同的法院、每一个法官都按照各自对于党的事业、人民利益的理解而不是严格地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则去办案,这个国家的司法岂不是要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燕瘦环肥,五花八门?

 

自己越想越不解,“一事不知,士之耻也。”遵循进一步解放思想的教导,提出上述疑问,尚祈高人为我释疑解惑,则幸甚。

 

2008-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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