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凯乐 编译
一、程序简介
德州家庭及保护服务部门,根据紧急情况将450名孩童从其家庭中带离,他们的家庭在一个隶属教会的农场之中。该政府行为的证据乃是:五位15-16岁女孩怀孕,并且该教会信仰系统允许(condoned)未成年的婚姻及怀孕。斯雷克尔初审法院颁布临时令,使该部门对孩子们享有唯一的监管权。起诉者——一些孩童的母亲,寻求法院训令宣布指定该部门为唯一监护人的临时令无效。
二、判决概要
二审法院裁定:该政府部门未能履行德州家庭法262.201条设立的义务。就起诉人的孩子而言,除了他们呆在农场并在那里受到监护,与他们生活在一起的人们共有一个深入人心的容忍未成年婚姻、未成年怀孕和多妻制的信仰体系之外,没有任何特别的证据。没有证据证实——存在对任何一个未达到成熟期的男孩或女孩身体健康或安全方面的危险。由证人和该教会自己陈述的信仰体系的存在,并未将该教会信徒的孩子置于身体危险之中。没有证据证实——任何一位起诉者已至青春期的女儿因被强迫接受该教会信条而处于身体危险之中。没有一个被鉴定怀孕的未成年人,是起诉者的孩子,或作为其孩子生活在同一个家庭内。尽管有证据证明:农场的生活安排比最典型的社区更具共有性质,但这份证据不足以为下述说法提供支持:整个农场社群就是262.201条认定的家庭。
三、判决结果
本法院有条件地准予起诉者对训令的诉求,指示地区法院撤销其指定德州家庭及保护服务部门为唯一管理监护人的临时令。本训令仅在地区法院未能遵守本法院意见时发出。
四、法庭意见
本案初审(This original mandamus proceeding),涉及到对孩子们的临时监护,这些孩子们因为紧急危险而被从德州爱尔多拉多(Eldorado)郊外“向往锡安”农场带离出来。
[1]这个农场属于耶稣基督末世圣徒原教旨教会(the Fundamentalist Church of Jesus Christ of Latter-Day Saints ,简称FLDS),一些家庭住在那儿。起诉者是住在农场的三十八位女士,她们的孩子被德州家庭及保护服务部门根据紧急情况而强制监护,该部门宣称那里存在对孩子们身体健康或安全的即刻危险。
起诉者申请训令(a writ of mandamus),要求地区法院撤销其临时令,
[2]该令指定家庭及保护服务部为孩子们的临时监管者。
[3]起诉者控诉该部门未能履行德州家庭法262.201条对其规定的义务,来证明(1)曾存在对她们孩子的身体健康或安全方面的危险;(2)曾存在保护孩子的紧急需要,以至于要求孩子们立即离开其父母,或者(3)该部门作出了合理的努力来消除或阻止孩子们离开其父母。没有上述证据,起诉者主张,应该要求地区法院让孩子们回到其父母身边,认定地区法院由于未能如此而滥用了其自由裁量权。
在父母是否应该继续享有对孩子的监护这个问题,提出充分的诉讼之前,就根据紧急情况,强制孩子们离开其家庭和父母,是一个极端措施。不幸的是,它有时对保护所涉及到的孩子是必要的。然而,它作为立法机构规定的步骤,只有在下列情形发生时才可采用:情况显示对孩子身体健康和福利的危险和对孩子的保护是如此紧急,以至于必须立即让孩子们离开其家庭。
[4]
本案中,该政府部门带走“向往锡安”农场的孩子们进行监护,依靠如下证据以满足262.201条的要求:
调查员与女孩们的会见显示一套一致的报告样本:即“对女孩来说未成年太年轻而不能结婚”;
住在该农场的二十名女性在13至17岁之间已经怀孕;
被认定在在13至17岁之间已经怀孕的二十名女性中的五位,被宣称是未成年人,其他十五位现在已经成年;
五位怀孕的未成年女子,四位17岁,一位16岁,这五位都被声称在15或16岁时就已怀孕。
[5]
该政府部门首席调查员认为,由于该教会FLDS的“深入人心的信仰体系”,男孩被预备成为性虐待的犯罪者,女孩被养育成性虐待的受害者。
所有的468名孩子,
[6]被带离农场,所根据的意见是:该农场共同体“本质是一个家族,由其延伸的家庭子群组成”,共享一个单纯的信仰体系,有理由相信某位孩童已经在该农场“家族”中受到性虐待。
该部门的证词表达如下意见:在该农场的居民中“深入人心的信仰体系”是只要女孩进入青春期已经成熟,结婚房事生儿育女就是可以接受的,这种“深入人心的信仰体系”,对孩子们构成一种危险。
除此之外,该记录显示该政府部门无异议的如下事实:
该政府部门认定的对尚未进入青春期的男孩或女孩的唯一危险,是该部门主张:该教会团体“深入人心的信仰体系”,会预备男孩在将来的生活中成为性虐待的犯罪者,教导女孩在进入青春期后服从性虐待。
没有证据证明:未进入青春期的男孩或女孩,是性虐待或其他身体虐待的受害者,或者身处这类危险之中。
尽管有证据证明二十位女性在13和17岁间怀孕,但没有证据表明这些女孩怀孕时或她们怀孕前的婚姻地位和状况,只有一般抽象的声称——这些女孩生活的教会团体,奉行许可未成年婚姻和性行为的信仰体系。
[7]
没有证据证明:除了五位在15到17岁间怀孕的女孩外,任何一位女子曾是受害者,或者是性虐待或其他身体虐待的潜在受害者。
除了五位在15到17岁间怀孕的女孩外,没有任何对其他孩童的身体虐待或伤害的证据。
起诉者已经确认她们的孩子就在被该部门带走强制监护的468名孩子中,并且起诉者的孩子没有一个属于该部门认定的五位未成年怀孕者。
该部门在听证会上承认:未成年怀孕本身并不是将孩子们带离其家庭和父母的理由,但是在本案中作出立即带离的决定是必要的,因为“这是一个心态取向——甚至年幼的女孩提出她们会在任何年龄段结婚,她们不得不生儿育女,乃是一个最高的祝福。”
该部门主张:五位于15-16岁怀孕的未成年少女,住在农场社区,这个社区的FLDS教义体系容忍未成年婚姻和怀孕,以上事实显明所有的孩童面临危险,因此有正当理由立即将他们从其家庭和父母身边带离,并且保护孩童的需要是紧迫的。
[8]而且该部门认定:孩子们将来返回的“家庭(household)”存在有着性虐待儿童行为的人,因为整个“迈向锡安”农场社区就是一个“家庭”。见
id. §262.201(d)(2)。
该部门未能按照262.201(b)的要求履行其义务。根据262.201(b)(1),这危险必须是针对该孩童身体的健康或安全。该部门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对任何一个未成年的男孩或女孩的身体健康或安全存在着危险。除了与那些孩子生活在一起的人们根据其“深入人心的信仰体系”,容许多妻制和未成年女性生养孩子之外,该部门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任何一位起诉者的孩子处于一种身体的危险之中。
[9]该部门所描述的FLDS信仰体系的存在,本身并不能将FLDS中父母亲的孩子置于身体危险之中。该部门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任何一位起诉者的未成年女孩处于这样的身体危险中。该记录无法证明,起诉者或其家庭中的任何人可能将他们的未成年孩童置于未成年婚姻或性行为中。除了起诉者孩子所生活的社区“深入人心的信仰体系”,容许女性一旦成熟就可结婚生子之外,该记录亦无法证明,这些孩子中有多少是未成熟的,而且对她们来说是否存在任何危险。
该部门亦未能令人信服地说明保护起诉者孩童的需要是紧迫的,就要求孩子们被立刻带离。正如前面指出的,没有一个被认定的未成年人或已怀孕者,是起诉者的孩子。没有证据证明,五位怀孕未成年人与起诉者的孩子生活在同一个家庭内。
[10]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起诉者已经或者打算允许她们任何一个未成年的女儿遭受性虐待或身体虐待。对起诉者的孩子们来说完全没有任何特定的证据,除了她们存在、她们在“迈向锡安”农场受到监护和与她们生活在一起的人们共享一个“深入人心的信仰体系”——允许未成年婚姻和怀孕。即使一个人如该部门所主张的一样,认为FLDS的信仰体系,会通过预备男孩成为性虐待的罪犯、教导女孩成为性虐待的牺牲者,而带来危险,
[11]没有证据证明关于该团体内孩子们的这种危险,就是262.201条界定的“即刻的”或“紧迫的”(危险——译者注)。立法机关已经要求:裁决争议中孩子的身体健康或安全存在危险,而保护她们的需要是紧迫的,准许立即离开,应有证据支持。(262.201条(b))孩子们在这种环境中成长,可能在某一天面临身体健康和安全的威胁,不能作为证据证明——该危险如此紧迫以至于要在为262.201条规定的该问题进行诉讼之前,被授权采取即刻迁离的极端措施。
最后,没有证据证明:该部门作出了合理的努力,来排除或阻止带离任何一位起诉者孩子结果的出现。该证据是:该部门去“迈向锡安”农场调查来自一个16岁女孩的求救电话。
[12]对一些孩子进行调查后,他们认为:有五位未成年人是孕妇或曾经怀孕,该团体的信仰体系允许未成年女子结婚生子。于是,他们就将该团体的所有孩子(包括婴儿)从其家庭带离,从而最终导致孩子与其父母的分离。就起诉者的孩子们而言,这份记录并不能表明该部门是否确定只有强制带离或与父母分离这种措施才能够排除该部门意识到的这种危险。
我们发现该部门并未履行262.201条所规定的举证责任。在2008年4月17-18日听证会上举出的证据,尽管合法但确实不足以支持262.201条规定的裁决——将起诉者的孩子交由该部门来监管。因此,地区法院滥用其自由裁量权而未能将起诉者的孩子们回到她们身边。
[13]起诉者申请法院训令,被有条件地准许。地区法院被指示撤销其许可起诉者孩子交由该部门单独监管的临时令。本院训令,只有在该地区法院未能遵守本判决时发出。
来源:In re Sara Steed, et al.NO. 03-08-00235-CV,2008 Tex.App. LEXIS 3652,May 22, 2008, Fil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