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公报 张忠文(资深评论员)
中/纪/委、监/察/部等四部委局最近发布关于信访工作的《解释》和《规定》,可算是对2005年施行的新《信访条例》的补充和完善,意在强化信访纪律,严惩渎职违纪行为,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避免群体事件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意图是好的,但效果如何,大可怀疑。因为“信访制度”本身就充满弊端,不是好办法,再怎么修补,也难成大器,难出正果。
《解释》和《规定》的出台,显然与瓮/安李/树/芬暴亡案、上海杨佳杀警案等恶性事件直接相关。李案情节复杂,但省委书记已判定其重要原因是“当地政府在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中侵犯群众利益,干部作风粗暴,工作方法简单,甚至随意动用警力,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治安事件重视不够。”这里不难想见,处处都闪现著“信访”的画面。杨佳案情节简单,袭警杀人,其罪当诛,谁都没法为之辩护。但也必须指出,从他在上海被“误抓”到他作案,中间多半年时间,也是在不停地向有关部门诉冤,也是“信访”的常客。如果在这期间,有关部门认真倾听了他的陈述,与之进行了善意的沟通,作出合情合理的调解,他该不至于抛下老母,拿年轻生命去铤而走险吧。
群体事件有增无减
信访制度的初衷是好的,是要“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让起于青萍之末的不和谐之风止于源头,把社会矛盾消弭于肇始之初。可惜往往事与愿违,信访过程成了误事过程、搓火过程,不但没能平息事端,反而把事态闹大了。有专家统计,2005年20人以上的上访达8万多起,2007年全国共发生游行示威集会6万多件,参加人数达千万,其中5千人以上者17次,100人以上每天平均百多次,与公安冲突造成伤亡的7百多次。不难想象,所有这些事件必定都是“先礼后兵”,都在信访系统转了多少回合了。如果信访能有效而快捷地化解社会矛盾,何至于群体事件越闹越多、越闹越凶,难道中国百姓真的是蛮不讲理、给脸不要脸、惯爱犯上作乱的刁民吗。
实践证明,信访制度并不像浙江论者刘永华所说,体现了“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公民的基本民主权利,我们国家的基本民主制度”“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具体体现”。恰恰相反,这套制度与民主精神是背道而驰的,体现的是“官贵民轻”的“官主”思想。
信访的绝大部分内容,是民众利益受损后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而这有关部门往往就是侵害民众利益的当事方(或助成侵害的关键环节)。弊端正在这里:官民双方分明是利害攸关方,却不能站在同一平台上,当面锣对面鼓地讲理交涉,而偏要由受害百姓通过繁琐程序,仰著脸向对方提出申诉,祈求对方“开恩”,停止侵权。至于对这申诉受不受理、如何定性、如何结论,全在高高在上的官方的一句话。这分明是“官主”,哪里有半点“民主”的影子?特别不妥的是,条例还明确规定“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这就是说,即使受害人向上级反映,也还要退回“原矛盾制造部门”来解决。这就连封建时代“拦轿告状”“击鼓鸣冤”的路也给断了。结果就是大量本不复杂的案件,在原当事官员手里推拖搪塞,甚至变本加厉,对信访百姓加以迫害,制造出越来越多求告无门的“上访专业户”。
加大法治建设力度
法律救助是保持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的康庄大道。放著这条大路不走,偏要节外生枝,弄条岔道信访出来,制度设计者的原意显然是把解决问题的希望寄托在当事官员具备应有的觉悟道德和党性之上了。而这是根本靠不住的。如果他们原本就是敬业爱民清廉的焦裕禄、包青天,还会出现那些冤情那些案件吗?既然他们是侵权者,又怎能指望他们自己会轻易否定自己,顺顺当当地把吞进肚里的肥肉吐出来呢?这不是与虎谋皮吗?
解决民事纠纷(包括官民之间),最好的办法是“法庭上见”。只有与双方不相关的“第三方”司法的天平,才能最大程度地确保矛盾得到公平解决。至于司法是否独立、是否公正,是否官官相护、徇私枉法,那是超出本文范围的另外的话题了。
撤销信访系统,一切社会争端矛盾全都诉诸法律渠道,必将加大法治系统的工作压力,首先是司法队伍建设的压力。这没办法,是必须面对的现实。国家需要方方面面的人才,而尤以医务人员和法治人员为紧要,应无条件地优先予以确保。前者是保护人体健康的,后者是保护社会公平公正的。中国人多,就该按比例多培养医务人员和法律工作者,正如人多干活的锄头要多、吃饭的饭碗要多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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