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法定期限 |
说明 |
法律依据 |
法院决定开庭后,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 |
开庭10日以前 |
正式开庭的前1日起计算 |
刑诉法第151条第2项 |
法院通知检察院开庭时间、地点 |
开庭3日以前 |
正式开庭的前1日起计算 |
刑诉法第151条第3项 |
法庭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送达传票和通知书 |
开庭3日以前 |
正式开庭的前1日起计算 |
刑诉法第151条第4项 |
公开审判的案件,法院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地点的期限 |
开庭3日以前 |
正式开庭的前1日起计算 |
刑诉法第151条第5项 |
当庭宣告判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
5日以内 |
自判决后的次日起计算 |
刑诉法第163条 |
法院审理公诉案件的期限 |
1个月以内宣判最迟不得超过45天 |
自受理后的次日起计算 |
刑诉法第168条第1款 |
审理公诉案件,有刑诉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法院可延长审判的期限 |
1个月 |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 |
刑诉法第168条第1款 |
审判公诉案件,改变管辖后的审理期限 |
重新计算审理期限(1个月以内,最迟不超过45天) |
自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
刑诉法第168条第2款 |
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后抄送法院后,法院的审理期限 |
重新计算审理期限(1个月以内,最迟不超过45天) |
自收到检察院补充侦查报告书后之日起计算 |
刑诉法第168条第3款 |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 |
20日以内 |
从受理后的次日起计算 |
刑诉法第178条 |
检察院提出抗诉或二审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二审法院通知检察院阅卷的期限 |
开庭10日以前 |
从开庭的前1日起计算 |
刑诉法第188条 |
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的期限 |
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
从收到发回重审案件之日起计算 |
刑诉法第194条 |
二审法院审结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期限 |
1个月以内,最迟不超过45天。有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1个月 |
最高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法院决定。从受理上诉或抗诉的次日起计算。 |
刑诉法第196条 |
下级法院执行死刑命令的期限 |
7日以内 |
接到最高法院执行死刑命令的次日起计算 |
刑诉法第211条 |
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期限 |
3个月以内,需要延长的不得超过6个月 |
自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计算 |
刑诉法第207条 |
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案件,需令下级法院再审的,作出决定的期限 |
1个月以内 |
自接受抗诉之日起计算 |
刑诉法第207条第2款 |
检察院认为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期限 |
20以内 |
自收到裁定书副本后的次日起计算 |
刑诉法第222条 |
法院就检察院书面纠正意见,重新审理作出最终裁定的期限 |
1个月以内 |
自收到纠正意见书之日起计算 |
刑诉法第222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