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的桥梁 在阿奎那看来,“自然法”本质上就是“烙在人性上的神之睿智”,它上通“永恒法(eternal law)”,下贯“人定法(human law)”,从而接通“人性”与“神性”。按照阿奎那的法律学说,宇宙体系是一个包括永恒法、自然法、神法(Divine law)、人定法的大全体系。阿奎那所说的“神法”,是从基督教《圣经》中归纳出来的,它包括《旧约》中神通过先知所作的启示以及《新约》中的耶稣基督所宣讲的道理。具体来讲,就是旧约时代先知摩西在西奈山上接受神启示之后向犹太民族颁布的“十条诫命(Ten Commandments)”, 参阅《圣经·出埃及记》20:12;《圣经·申命记》5:16。 以及新约时代耶稣作为神之子亲自向其门徒和信徒们宣讲的“福音(Gospels)”。前者为“旧法”(Lex vetus),后者为“新法”或“福音法”(Lex nova vel,Lex evangelica)。二者合在一起,通称为“神法”,即神所宣布的“神圣法律”(Lex sancta)。在阿奎那看来,“为了指导人生,必须有神法。” St.Thomas,Summa Theologica,I—II,q.91,4;94,4.至于人为什么需要“神法”?阿奎那列举了四个原因:一、人生的最终目的在于来世的永生,为此,单凭人的本性能力是不够的,必须有神超自然的帮助,即神通过先知所启示的法律。二、人的判断难免受偏见和私情的蒙蔽,特别是在遇到特殊情况和偶然事件的时候,更容易偏离正确的方向。“神法”却以绝对的正确性排除任何错误。三、一般的法律只能制裁人的外表行为,无法制裁人的内心动机和行为。“神法”却能给人以内外的约束力。四、一般的法律受到时空的限制,不可能阻止或惩罚所有的罪恶。“神法”却永远有效,能够阻止或惩罚所有的罪恶。因此,阿奎那所讲的“神法”是“永恒法”和“自然法”的具体化,但依然是原则性的。所以,“神法”同“永恒法”和“自然法”一样是必然和永恒不变的。它是规范人类思想和行为避免出错而颁布的,是人间一切法律的根据。 “永恒法”即“神掌管万物的理性,” St.Thomas,Summa Theologica,I—II,q.91,1. ,或是“指导(万物)一切行为和活动的神圣智慧(Divine Wisdom)的计划。” St.Thomas,Summa Theologica,I—II,q.93,1. 神不在时间之内,故为永恒法。永恒法是一切法律的基础。 St.Thomas,Summa Theologica,I—II,q.93,3.“Therefore all laws,in so far as they partake of right reason,are derived from the eternal law.” “自然法”即“理性受造物所分有的永恒法(It is therefore evident that the natural law is nothing else than the rational creature’s participation of the eternal law)”St.Thomas,Summa Theologica,I—II,q.91,2.。自然法派生于永恒法,是永恒法的一部分。阿奎那的理论根据是:神创造人而规定人的本性时,实质上就给人的心中烙下了部分的永恒法。人在认识自己的本性时,也就是认识这部分的永恒法,而这部分的永恒法就是“自然法”。所以,自然法早已存在于人的心中。St.Thomas,Summa Theologica,I—II,q.9,2.自然法的首要诫命是“行善避恶”,此外还有:自我保存生命;男女结合与教育子女;认识真理和过社会生活。所谓“人定法”,指的是为了公共利益而由统治者颁布的理智命令。St.Thomas,Summa Theologica,I—II,q.90,4.其基础是自然法,人定法决不能与自然法相抵触。St.Thomas,Summa Theologica,I—II,q.95,1—4.
阿奎那政治思想的第一个重要来源是圣经。根据圣经,耶稣当年传教时,就确认神是人类的父亲,在神的面前,一切人都是自然平等的。这一要旨对阿奎那的政治思想产生了深刻的影响。除了圣经,阿奎那的政治学思想的另一个重要来源是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前384—前322)。亚里士多德指出“人是政治的动物”,阿奎那将其推而广之,指出人是社会的动物(Social being), St.Thomas,St.Thomas,Summa Theologica,I—II,49,2. 以强调社会对人的重要性。在阿奎那看来,人不是一个自立体,因为人不能自足;人不能自生,人的创生是由神而来的,因为神是宇宙万物的主宰,人从神那里取得了存在(existence)和人性(Human nature),有了这两个条件的结合,才使人成为万物之灵,因此,神是人的第一因,也是最后因。神使人去了解神,爱神。同样,神也爱人,为人播下万物以满足其生活,使其建立家庭以满足其幸福。人之所以成为社会的动物,归根结底,是人需要和他人联合以完成其完整的人性。而国家就是借助统治者对个人的统驭以达到社会存在的目的:人与人结合在一起共同努力以完成共同目的。 Christian Social Principles,by Sister Mary Consillia O’Brien,Pub.by P.J.Kenecly & Sons Inc.,1941,Ch.IX,p.160. 这个共同目的,就是为了个人及整个社会所追求的共同利益,它是推动人过社会生活的原动力。因此,在阿奎那看来,国家是据于人性的自然制度,无论是国家的目的,还是国家的权利,都不能对人性产生疏离。
阿奎那坚信权力来自神,神所启示的道理——永恒法、神法,通过自然法这个桥梁与中介在人法中显现,使国家得以“循规蹈矩”。权力来自神并非说权力一定直接来自神,犹如自然法,虽说由神制定,却是通过人性而颁布的,自然法显现为人定法。同样道理,权力由神而来,却是通过人性而间接源于神。国家是据于人性的自然制度,人对国家的需要并非出自人的意志,而是人的不得不然的要求。“人是神的形象(Image of God)” St.Thomas,Summa Contra Gentiles I.19.在阿奎那看来,因为神要创造人,也因为神要分赐其“至善(perfection and goodness)”,于是,神的至善就成了所有受造物的目的。所有受造物也都是某种程度地相似神,人也就相似于其始源——神,人也以获取相似神为最终目的,人在这种相似(resemblance)的意义上,可以说是“神的形象”(Images of God)。 ,人性既出自神,则人性所需的国家也出于神。这是国家的真正由来。又因为权力是构成国家的内在的必然因素,所以权力出于神,只是非直接源于神而已。
“永恒法”与神的全智同一,自然法是道德准则的来源,是永恒法在人身上的体现,是人类理性制订一般的或具体的道德准则的依据。自然法是与人性相辅相成的东西;自然法规定之于实践理性犹如科学第一原则之于思辨理性;自然法的第一原则(趋善避恶)是不可改变的。同时,自然法也是国家法(人定法)的来源与依据。这表明,神(永恒法)参与人的道德生活无所不在。神自身以特殊的自然属性(道德良知、趋善避恶的道德真理等)的形式直接表现在人身上,人的自由行动的能力(包括自由意志在内)因之源于神的恩赐,人的全部自然倾向都受永恒法的牵引,于神眷顾人的计划中。 Martin Rhonheimer,Natural Law and Practical Reason,Translated from the German by Gerald Malsbary,Fordham University Press,New York,2000,p.247. 道德行为的内容也是神以诫命的形式事先规定了的(神法和人定法)。从形式上看,阿奎那强调人的道德自主和自由;但事实上,从其自然法思想所包含的神学思想的角度看,人的理智良知和由理智推动的自由意志在道德实践中所占的分量很少。怎样把向善的自然倾向引向相应的律法(永恒法或圣经的规范性准则),对神学伦理学来说是一个至关重大的问题。阿奎那特别强调人在这一点上的无能以及人的理性的无力,因此要做到这一点只有借助于神的神恩(Gratia;grace)。
律法理论和神恩思想构成了阿奎那自然法理论魔术般的涵摄力量。托马斯·阿奎那借此将两个完全不同的领域“连接”在了一起。律法理论和神恩思想论证了“共有的善”和以神恩为其原因的“至善”之间的一致,同时也论证了人的理性不过是神的理性的不完善阶段。阿奎那认为,人的理性是自然的,人首先是通过自然理性的努力争取实现自己的目的,但人很难仅靠理性得救;人靠神恩而获得启示,且最终还要有神恩的帮助。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阿奎那自然法思想的实质,可以引用阿奎那的那句名言:神恩并不摧毁本性,它只是完善本性(Gratia non tollit naturam sed Perficit;Grace does not destroy but perfect nature)。它启示我们:一方面,人类的价值和真理并不一定由于有了较高的价值和真理的发现而丧失其意义。由理性之光启示的道德法则(自然法)体现了信仰之光启示的神圣律法,在理性之光和信仰之光的辉映中人的美德、人的理性和知识获得了肯定。另一方面,如果神恩不会取消本性(Gratia not tollit naturam),本性也当然不会取消神恩(Natura non tollit gratiam)。本性需要由神恩来加以改善。作为自然秩序一部分的国家的行动,必须被认为是在神支配世界的总的体制之中,并完全服从那种支配。本性最终是用以达到恩典这一更高目的的工具。总之,对于托马斯·阿奎那来讲,自然法是人类向神恩之永恒至福攀登的一个阶梯,神是宇宙间神圣的永恒秩序的牢固终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