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授权和合法性问题
理性地客观地说,执政党目前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核心是合法性危机。何谓“合法性”?政治学者俞可平有一个简明扼要的解释,我认为很恰当。他在《财经》杂志(2012年6月11日)上撰文认为,合法性“指的是社会秩序和权威被自觉认可和服从的性质和状态。它与法律规范没有直接的关系,从法律的角度看是合法的东西,并不必然具有合法性。只有那些被一定范围内的人们内心所体认的权威和秩序,才具有政治学中所说的合法性。”我的理解是,合法性来源于人民的自觉认可和服从,来源于人民的授权,来源于人民的支持。毛泽东早就说过:“我们的权力是谁给的,是人民给的。”现在执政党也是反复强调,权为民所赋。这说明,在原则上、法理上,执政党是完全承认它的执政合法性来源于人民的认可和同意。问题是,人民以何种方式予以认可和同意呢?
执政党目前的执政地位,是通过暴力革命方式取得后自然延续下来的,中国共产党从小到大,从弱到强,能够彻底摧毁国民党强大的军事机器,推翻国民党的专制统治,从根本上说,是因为它得到了人民的支持。在缺乏宪政民主的条件下,战争是解决政治合法性的特殊途径。但是,从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之后,政治的合法性就不能再继续通过暴力的或战争的方式加以解决,而只有走宪政民主之路。目前世界上的绝大数国家,都是通过宪政民主制度来解决执政的合法性问题,即使是那些最极端的原教旨主义国家,其世俗政权的合法性依然是来自于人民的自愿抉择。中国的问题在于,从形式上看,执政党并不缺少人民的授权,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例行召开,名义上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最高权力,而实际上,人民对于国家公权力的形成、运行、监督和处置并没有实质性的授权委托关系,执政党的合法性是依靠传统的统治手段、意识形态和其他方式得以维系。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执政党的统治能否达到善治状态,能否长治久安,能否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意愿,现在是否应该有结论了?
2、国家权力限制问题
按照马克思的理想,社会在生产出庞大的国家机器之后,最终是要把国家送入到历史博物馆,与青铜器和纺车陈列在一起。这个理想何时能够实现,现在还无法预测,但马克思一生都在强调的限制国家权力、控制国家权力的思想则有着巨大的现实意义。实际上,这也是启蒙时代以来符合人类进步的共识,马克思的思想敌人,从洛克到孟德斯鸠到密尔,他们都主张,要把国家公权力关进民主和法治的笼子里,不能把它放出来,让它为所欲为。经过人类近二百年的政治实践和不同的政治制度的比较,限制国家权力和控制国家权力的思想已经成为宪政民主制度的主要诉求。但是,这个诉求的现实性对于中国而言看来还为期遥远,国家权力过大,过于集中,不断越界侵入社会领域,干预民间生活,非法剥夺私有财产和私人利益,已是当前的主要制度弊端。
中国作为一个有着两千多年帝国历史的超大型国家,国家权力一直超常发展,国家权力触角深入社会各个角落,国家和社会几乎完全重叠。邓小平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制定改革路线时,明确要求各级政府不要再去管那些“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这个话已经切入到国家和社会关系的核心,即国家权力是有边界的,不能越权进入社会领域。经过三十年改革开放,国家权力过大的问题非但没有解决,反而是在经济的高速增长中日趋膨胀,各级政府掌握着巨大权力和资源,热衷于各种开发计划,直接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由此带来的后果是,不受约束的权力运行,不仅制造出一系列后患无穷的环境、生态和可持续发展问题,而且成为当前社会政治转型的最大障碍。在社会日趋自主发展的时代,国家主义的制度安排还能走多远?
3、如何根治腐败问题
在一党执政条件下能否彻底根治腐败?现在看来已经是一个伪问题了。从改革开放以来,执政党历经三代领导人,对于遏制党内腐败现象,不可不谓高度重视,几乎天天讲、月月讲、年年讲,在各种重要场合反复对社会作出庄严承诺,在制度安排上也竭尽全力,采取各种措施,试图有效制止腐败的蔓延,彻底根治腐败现象。但是,事与愿违,执政党的腐败现象在近三十年里不仅未见丝毫收敛,反而愈演愈烈,几成不控之势,其恶性化的广度和深度,中国历代历朝恐都鲜见。对于执政党腐败的严重性,社会上不管左中右,都有普遍的共识,可谓同仇敌忾,人神共愤。尽管如此,在执政党的统计学中,历来将腐败分子归类为一小撮,将他们排除在绝大数优秀者之外,把他们的腐败行为视为个人行为,无损执政党的伟大、光荣和正确。这样的解释何以让人信服?
权力何以失控?权力何以腐败?这在政治学原理上已不是难解的秘密了;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腐败,这已是被历史反复证明了的真理。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这篇纲领性文献中也明确认为,现行党和国家制度的主要弊端是:“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就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了个人领导。”为此,他还列举了这种制度弊端的主要表现和危害:“高高在上,滥用权力,脱离实际,脱离群众,好摆门面,好说空话,思想僵化,墨守陈规,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办事拖拉,不讲效率,不负责任,不守信用,公文旅行,互相推诿,以至官气十足,动辄训人,打击报复,压制民主,欺上瞒下,专横跋扈,徇私行贿,贪赃枉法,等等。这无论在我们的内部事务中,或是在国际交往中,都已达到令人无法容忍的地步。”邓的这个讲话,在执政党容许的范围内已经讲到极致了,对执政党制度弊端的危害性可谓明察秋毫。以他这样的地位和权威,把话说的这样重,理应有所成效,为何三十年过去了,这些已经被充分认识到的问题,依然无法解决?
4、道德危机问题
中国的道德系统近乎崩溃,从执政党内部到社会各个领域,物欲横流,寡廉鲜耻,腐化堕落,炫富逐臭,以丑为美,谎言连篇,无视操守,出卖气节,不重诚信,不择手段,毫无底线,各种反道德反文明行为,比比皆是,社会几无净土,公共场域混乱不堪,文化精神领域普遍沦陷,中国传承数千年的人伦道德世界遭致前所未有的破坏。这意味着,中国在缺失了制度约束和法律约束的情况下,进一步失去了道德约束。一个缺失制度、法律和道德约束的国家,会有前途吗?
中国整体性的道德溃败何以会发生?中国道德危机的根源何在?我看可以从三个方面加以观察。首先,执政党传统的道德资源几乎完全流失,以革命理想、红色动员、雷锋精神、集体主义、大公无私、艰苦奋斗、寡欲朴素为内容的革命化道德主义,在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发展进程中,已完全失去了凝聚人心整合思想的效力,这些年来执政党反复提倡诸如“五讲四美三热爱”、“八荣八耻”、精神文明建设、学雷锋、发扬主旋律、唱红等各种活动,几乎毫无实际效果。在新的时期,执政党陷于传统意识形态,不能因应市场化和世俗化的潮流提出新的理想化道德尺度,无法引领中国的道德重建。其次,执政党自身不能以道德正己,没有垂范社会,无法有效约束各级官员的行为,大量的腐败现象既是触犯法律,也是道德沦丧,执政党的道德状态要大大低于社会一般的道德水平,国家和社会道德危机的总根源其实是在执政党内部,是其制度性弊端的必然后果。第三,中国传统的道德系统被红色的革命化道德彻底摧毁,原来维系社会正常人伦关系和秩序的道德资源,在权力和市场的双重侵蚀下已难以为继,与宪政制度和公民社会相适应的伦理道德建设又在现实中被一再阻止。旧的道德被打碎,新的道德又无从建立,社会处在道德的真空状态。在此情况下,道德重建何以可能?
5、信息传播问题
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成了人的生活的一部分,更确切地说,是人的生命的一部分。能够设想中国的所有电脑全都死机后会是一个什么后果?对于言说——信息传播的最初方式——的重要性,中国古人高度重视,谓之“太上立德,其次立言。”毛也说过,要让人说话嘛。但是,现在看起来很不正常的是,人们不能自由地言说,不能自由地传播信息。言说,在某种程度上成了最大的政治,一言兴邦,一言丧邦。在执政党的信息传播上,公开主张是“说真话”,可见有过谎言连篇的时候,有过真相和谣言纠缠难分的时候。人民对各级政府的态度,主要取决于对政府言行的判断,当政府的发言人一再闪烁其辞时,政府的公信力实际上是在自我消解。一个责任政府,前提就是信息透明和信息公开。和政府不说真话相配合的另一面,是限制社会的信息传播,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和出版自由,被以各种方式限制着。问题是,在互联网时代,传统的言论限制方式还能继续有效吗?
必须清醒地看到,互联网是人际交往领域最伟大的革命,它从根本上改变了人际交往和信息传播的方式。人际交往从个体到群体,是一个范围不断扩大的过程,从个人到家庭到家族到宗族到民族到国家到地区到全球,这是一个人类交往外延不断扩大的过程。互联网的出现,人际交往还从实体领域进入到虚拟领域,直接进入了人的心灵和思想,这使得原来控制人类交往的那些传统手段和方式,比如制度、暴力、自然界限,均都失效,无法阻挡。互联网的本质是信息交流,是人的思想和心灵的交流,是民意的表达,这是宪政民主制度的精神条件。人的思想和心灵是比制度更强大的力量,它最终是不可控制的。当信息不可控制,知识不可控制时,那就意味着无法再继续实行愚民政策。在一个主要资源无法控制的情况下,社会的信息传播制度应该怎么安排呢?
6、司法独立问题
近十年来,中国的情况可谓是“发展很迅猛,改革无进展”,尤其是在关键领域,改革长期停滞不前,甚至倒退。政治体制改革基本上是流于空话,光说不练;司法领域是全面倒退,法治建设举步维艰,完全没有落实执政党在“十六大”上制定的依法治国的大政方针。执政党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的保护主义。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尤其要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党员和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现在可以拿司法领域的实际情况和十六大报告的上述观点逐条对照,有哪一条真正落实了?重庆“打黑”中暴露出来的一系列问题,绝非是重庆的个别现象,其实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贵阳小河区法院至今还在表演公然践踏法律的闹剧,其违法行为在众目睽睽之下居然无法遏制,执政党从中央到地方居然罔顾这些枉法违法现象,主动或被动地为其背书,这难道就是所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应有表现?
毫无疑问,依法治国的核心是司法独立,司法独立的实质是法大于一切,任何个人、组织或政党,都只能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受到法律的约束。离开了司法独立,法治国家根本不可能真正建立起来。当前司法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根源就在于没有司法独立,缺少合法性的制度安排,政法委统一领导“大三长”,“大三长”统一协调办案,不是以法律而是以执政党的意志为最高准则,党大于法,政大于法;法律不是公正公平的规范,而是沦为执政工具、维稳手段。为维护执政党的利益,司法部门公然提倡“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唯独不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律师辩护制度不能有效执行,公民各项权利得不到保障,公权力对公民的各类侵权行为之所以屡屡发生,完全是因为没有建立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放任公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司法不独立,法治国家何以可能建立?
7、公民社会问题
公民社会的培养和壮大,是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必然会形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民主体意识的觉醒,是公民的自组织化运动,是公民自治的体现。由于涉及到执政党对任何组织化行为的天然警惕和防范,公民社会建设并没有被纳入到执政党的制度设计和安排之中;相反,从传统的意识形态出发,把公民社会视为西方制度的一个方面而加以拒斥,不主张,不研究,不实践,对民间自发形成的各种非政府组织和公民化社会行动多有限制。这是一种防患于未然的斗争思维惯性,是统治而不是治理的概念,以为只有将社会置于分散化或碎片化状态,才能进行更有效的统治,把社会的无组织化一厢情愿地视为执政党长治久安的基础。问题是,社会的自组织化或无组织化,究竟哪一种社会状况更适合中国的长远发展,更适合人民的利益,也更适合执政党的治理和转型?
中国自秦以来,一直是一个权力垂直型安排的社会结构,从中央到郡县一以贯之,没有中间社会体,不像欧洲,是一个权力横向配置的社会结构,在王权之外,还存在着贵族、教会和城市等不同势力。由于缺少中间层,中央集权的制度安排,体现的是最高统治者对社会底层的直接统治关系,没有中间过渡层和缓冲层,底层一片散沙,看似超稳定结构,但是一旦陷入动荡,社会无组织的力量会在瞬间形成强大的破坏力,社会变革以革命形式出现,形成革命和专制的周期性震荡。法国大革命、俄国革命和中国革命,均来自于这样的社会结构,是中央集权制度的必然后果。公民社会建设,本质上是扩大社会的中间层,以中产阶级为主导力量,通过社会自组织化途径,构造社会理性和稳定的秩序,形成社会协商对话机制,对上限制公权力的侵权和扩张行为,对下引领社会底层力量从无序进入有序,上下双向遏制极端性行为,由此奠定宪政民主的社会基础。执政党目前面临的选择:是主动引领和培养公民社会,形成和公民社会的良性互动,推动中国以改革的方式解决转型问题?还是继续实行限制公民社会政策,放任社会的无组织化状态,进而被迫把全社会逼入到传统的革命动荡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