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伯拉罕·凯帕尔
亚伯拉罕·卡艾帕博士是著名的荷兰加尔文主义神学家,哲学家,政治家。他于1901-1905当选为荷兰首相,任荷兰议会议员三十多年。卡艾帕博士才华横溢,精力充沛。他以加尔文主义为基础,对他的祖国的社会结构进行全面改革,影响涉及几乎生活的每一个层面。他担任两任基督教杂志的编辑长达四十五年。1880年他奠立了阿姆斯特丹自由大学并亲自任教,任职。此外他出版了两百多卷著作。其中包括著名的“圣洁神学百科全书”,“圣灵的工作”,“靠近神”等。在他七十岁生日的庆祝会上,有人这样说:“四十年来,荷兰的教会,政府,出版业,教育界和科学界的历史上,每一页几乎都有他的名字”。
我的第三讲从宗教信仰转到国家政权,从神圣的范畴进入世俗生活。从现在起,我会从总体上、原则上来与那种不符合历史事实的论调来论战,此论调说加尔文主义只是一种救赎上的、教义上的运动。
加尔文主义在宗教信仰上的动量也为社会与政治定下了根本性的概念。它不仅仅是修剪枝子、清理枝干,它也触及了我们人类生活之根。
任何一个人只要理解这样一个事实:从来没有任何一个政治体制不是建立在一个特殊的宗教概念或一个特殊的反宗教概念之上,就不难理解上面的这句话。历史上发生在荷兰、英国和美国政治上的改变就是加尔文主义给这三片土地所带来的政治上的自由。
每一位称职的历史学家都无一例外地证实班克罗夫特[注:二十世纪初美国著名历史学家、出版家]在《美国历史》一书中的话:
“对加尔文主义的狂热就是对自由的狂热;在为自由而战的道德战场上,加尔文的信仰告白就是他的武器,就是他最忠诚的同盟军。”
另一位美国历史学家普林斯特这样说:
“我们国家在宪法上所确立的自由来自于、也扎根于加尔文主义。”
加尔文主义给法律开辟了新的道路,首先在西欧,然后是欧洲大陆与北美大陆,今天正影响越来越多的国家,假如说这个事实还没有被公众完全承认的话,至少已经为所有从事科学的人所承认。但我认为仅仅有这几句声明是不够的。
为了了解加尔文主义对我们的政治发展所带来的影响,我们必须来看加尔文主义是如何为根本性的政治理念之形成打开大门的,这些政治理念又是如何从加尔文主义的原则之根上发芽成长的。
这一主导原则不是救赎概念上的因信称义,而是在最广的范畴里三位一体上帝对整个宇宙的全权掌管,包括每一层面、所有一切的范畴与国度,包括可见的、不可见的。这一全权管理可以归纳成涉及人类生活的以下三个方面:
1.上帝对国家掌有全权
2.上帝对社会掌有全权
3.上帝对教会掌有全权
下面,请允许我来从这三个方面来论证加尔文主义是如何理解上帝全权的。
首先,我们来看上帝在政治范畴内的全权。所谓政治范畴也就是国家。我们承认,国家的概念来自人具有社会性这个特征。对此亚里斯多德早有论述,他把人称为是有政治倾向的群体动物。上帝或许造了互不相关的个体的人,他们之间也没有血缘上的联系,就好象亚当是独立地被造,接下来的每一个人都是独立地被造,但事实并非如此。
人是从人被造而来,一个人因着他的出身有机地与全人类联系在一起。合在一起,我们形成了人类,不仅与今天活在世上的人们,也与从前所有的人和将来数以万记、数以亿记的人联系在一起。所有的人类来自一个血脉。但是,那将地球分割为各大陆,将大陆分割为各个国家的国家概念却与上述人类相联这个概念无法调和。唯有当整个人类形成一个帝国,国家这个概念才可能使我们人类有机的统一,在政治上得以实现。毫无疑问,若不是罪的介入,这统一早已实现;假如不是罪这个分离之力将人类分裂,没有任何东西会沾污、会破坏我们人类的有机统一性。亚历山大、奥古斯塔和拿破仑[注:三者都曾试图统一全球]的错误不是因为他们被世界帝国的魅力所迷惑,而是他们不顾罪的力量早已使人类的统一破坏贻尽这个事实,在那里企图实现统一的理想。
同样,眼下国际上的社会民主力量在试图实现的,也是这个吸引人的统一理想。我们知道,他们的努力是想要在这个充满罪的现今世界上就实现这个崇高与圣洁的理想。不,就算把那些无政府主义者们自以为可以在拆除人与人之间现有的一切关系、打倒一切人的权威之后,从自然本身可以长出一根新的有机纽带而实现合一的企图和前述的努力加在一起,也不过是对一个失去了的乐园回眸而已。
假如没有罪的存在,政府与国家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整个政治生活最多也就包在家庭生活的各种关系之中。在一个没有罪的世界上,监狱、警察不会存在;陆军、海军也无从谈起;制度、规则和法律会销声匿迹,政府的权威与控制也就不复存在;生活就会自然地、不受阻碍地、正常地发展。没有破裂,何需捆绑?四肢建全又何必拐杖?因此,国家的建立,政府的权力,保障人民生活安全的一切秩序都是不自然的,都是我们的本性深处所要反抗的。正是这一原因造成了掌权者们可怕的滥权和百姓的不断反叛。这就是历世历代以来权威与自由之战的根源。在这场战争中,人心底里对自由的渴望乃是上帝预旨所定,为的是要阻止权力堕落成专制独裁。因此,真正的国家概念和政府权威,人民保卫他们自由的权力与责任这两个方面都依赖于加尔文主义放在我们面前的基本真理——上帝设立了世上的一切政权,原因是由于罪。
在这一思想里,隐藏着国家政权光明的一面和阴暗的一面。阴暗的一面是:各国政府本来不应该存在,本来应该只有一个国家。现在的各国政府由罪人掌权,所以就可能导致种种独裁野心。光明的一面是:假如没有国家,没有法律,没有政府的统一,对于一个满了罪的人类来说无异是地狱,或者说至少是在重蹈那被上帝用大洪水淹灭的全然败坏一代的复辙。
加尔文主义出于对罪的深刻认识,告诉了我们国家、政府的本来面目,教导了我们两件事:首先,我们应当心存感恩地从上帝手里接受国家与政权,这是今天不可或缺的。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十分警惕,因为政府的权力里潜伏着对我们个人自由的危胁。
此外,加尔文主义还教导我们,在政治上,人的因素即人民,不能作为首要的因素,否则,我们不只过是在人民需要的时候把上帝拉来帮忙。正相反,每一个国家都必须尊上帝的伟大之名为圣,万国加在一起在他面前不过是水桶中的一滴,不过是天平上的小小尘埃。上帝把万国召到他的审判座前,他们都是为他而存在,都是属于他的,万国万民都是为他的荣耀而存在,按照他的定旨而存在,好叫他们在遵行他的旨意时,他的智慧可以引导、照耀他们。
因此,当人性在罪中堕落,各处的人们各自为王,当罪在这些国家里盛行,将人搞得四分五裂,当罪显出各种的羞耻与不义的时候,上帝的荣耀就要求这些恐怖之事受到阻止,混乱得到控制,秩序得以恢复,就会有一股强制性的力量出现,使得人类社会成为可能。
这一权力是属于上帝的,也唯独属于上帝。
没有一个人有权统治别人,不然的话,就必定是弱肉强食。正如老虎在丛林中统治无防守能力的羚羊,尼罗河畔的法老就曾统治着埃及人的祖先。
也没有一群人可以依照合约以他们自己的权力来迫使你顺服他人。我们祖先在他们的时代与别人签的“社会合约”凭什么对我具有约束力?作为人,我在最强大的人面前勇敢地、自由地站立。我说的不是家庭里的事,因为家里的关系是有机的,自然的。但是在政治上,我不向任何人弯腰,因为我们都是人。
治理人的权力不可能来自人,历史告诉我们,虽然多数压迫少数,但少数往往是正确的。
加尔文主义的政治观念认为,第一,政府的存在就是因着罪的原因。第二,世界上的一切政府的权力单单来自上帝的主权。当上帝对我说:“你要顺服”,我就恭敬地低下我的头,但作为人我一丝一毫都不会以我个人的尊严与人讨价还价。因为,当你向和你一样靠鼻孔呼吸的人低下你的头时,你的降卑就如同你向天地之主的权威顺服而被举高一样。
正如圣经所说:“列国的王靠我掌权”,使徒也宣告:“世上的权柄都是神所命的。所以抗拒掌权的,就是抗拒神的命。”政府是上帝普通恩典的工具,目的是赏善罚恶。不但如此,政府是上帝设立作他仆役的,为的是叫政府或许可以保护上帝荣耀的创造之工,使人类免于全然毁灭。罪攻击上帝的创造之工、上帝的计划、上帝的公义、上帝的荣耀,因为上帝是万有的设计师与建造者,因此,上帝设立了政府的权力。上帝将人的生杀大权交给了政府,通过这些器皿的作用来抗衡罪、来维护公义。所以,无论是帝国还是共和国,不管是中央政权还是地方政府,都是在上帝的恩典之下掌权、运作。同理,司法就因此具有一种神圣的特性,出于同样的动机,每一个公民都必须顺服政府,不仅是出于惧怕,也是出于良心。
加尔文更进一步指出,一个政府的权威与这个政府是如何建立起来的,以及它的组织形式无关。就他个人而言,加尔文倾向于共和制度是众所周知的,他并不认为君主制度是神圣的、理想的政府形式,除非是在一个无罪的国家里。假如罪没有进入世界,上帝就一直会是人类唯一的君王。在将来的荣耀里就是这样,上帝必贯乎万人之中又超出万人之上。上帝所直接掌管的政府是绝对的君主制,这是所有一神论的人都承认的。加尔文认为,因着罪的原故,一个相互监督、集体管理的民主共和制度比较好。
在加尔文的思想里,共和制与君主制之间就权威而言,没有根本的差别,只有程度上的不同。他视君主制度、贵族制和民主制都是可行的政府形式,条件是:人人都必须无条件地承认,没有任何人可以宣告有权力统治其他人,除非他的权力是因着上帝的恩典而加给他的。因此,我们对权威的顺服不是因为人而是出于上帝。
根据加尔文的观点,那些出于上帝的权威而被授于权力的人,他们的责任与义务不能一概而论,可以因地因时而异。但他也毫不犹豫地声明,只要情况允许,最理想的是由人民自己选举他们的政府,在这种有条件进行民主选举的地方,人民应该存感恩之心承认这是上帝的特别恩待,正如我们国家宪法的序论里所声明的:“我们感谢至高上帝赋予我们民主选举政府的权力。”
在他的《撒母耳记注释》里,加尔文告诫所有能够选择自己政府的人们说:“是啊,你们这些具有神赋权力选举自己政府的人们,当三思而行,不要辜负神的恩典,不要把恶人、把与神为敌之人选在高位上。”
我想加一句的是,今天多数人的选择就成了正确的,原则已经不复存在了。每一个新的国家建立,不是来自武力征服,就是出于大众选择;每一个政权的倒台也不例外,或出于继承决定或毁于暴力革命,都是人民通过他们的代表来重建权力。但加尔文宣告说,上帝具有全权,他可以通过他的护理之工将此恩典从一国的人民手里收回,若一国的人民不配得此恩惠,或者因着他们的罪完全放弃了此祝福,上帝也可以根本就不赋予他们。
一个国家在历史中的发展过程就说明了她所获得权力的过程,这种权力可以由继承而来,君主制的国家就是如此。这种权力也可以通过浴血奋战而来,甚至也可以象比拉多对耶稣所行使的权力那样,是“从上头赐给他的”[注:约输福音19:11]。这权力也可以象古代日耳曼帝国那样,是通过那些选举神圣罗马帝国的诸候而来。或者象昔日的荷兰共和国那样,权力来自各省。换言之,在各国的发展过程中,权力的形式应有尽有、不一而一。
今天你们美国的政府就不可能在中国存在。俄国至今为止还不配享有民主立宪制的政府,而非洲的许多国家连俄国式的沙皇政权都不能想象,这一切都是上帝以他的隐密旨意与护理之工所决定。但所有这一切政权都不是神权政治。神权政治唯有在以色列出现过,因为上帝在以色列直接介入过。上帝通过大祭司和先知,通过他的拯救奇迹,他的管教与审判,亲手掌管以色列的立法与政权来管理以色列人。
加尔文主义对上帝主权的承认适用于全世界的所有国家,是一切人统治人权威之源头,这也包括家庭里父母对孩子的权威。
作为政治信念,我们可以来归纳为以下三点:
1. 在所有国家的命运上唯独上帝具有全权,从来没有任何一个被造之物具有这种权力,因为万国都是被他的无尚权能所造,由他的定旨所掌管。
2. 在政治的范畴内,罪已经破坏了上帝的直接统治,因此人被赋予行使政府的权力,来作为一种补救。
3.无论政府的权威是以何种形式出现,除非上帝赋予的权力,没有一个人有统治他人的权力。
与加尔文主义的信念直接对抗的理论有两种。前者是法国人1789年在巴黎所宣告的大众主权;后者是德国历史泛神主义所发展出来国家主权。从根本上说,这两种理论没有什么差别,但是为了清楚明了起见,我们来区别对待。
法国大革命所造就的是什么样的精神?是对政府滥权的愤怒吗?是独裁专制的恐怖吗?是对人民权利与自由的捍卫吗?当然都有一点,连加尔文主义者都心存感恩地承认,巴黎所发生的事的确含有上帝的审判。
但是,法国革命的驱动力不是对滥权的仇恨。伯克(注:十八世纪英国著名政治家)将1688年的“光荣革命”(注:即英国君主制转变成民主制的不流血的革命,历史上称为“光荣革命”,这是一场从下到上,因着宗教改革给英国带来人心改变所造成的政治变革。)与1789年的法国革命原则作了比较,说:
“英国革命与法国革命无论在细节上还是在总体精神上都截然相反。”
同样是这位如此反对法国革命的伯克,则说你们美国对英国的反叛是:
“出于一种具有活力的原则。显示了美国人民的自由精神,美国革命反对的是思想、观点上一切要人屈服的东西。”
在加尔文主义世界里发生的三场伟大革命[注:荷兰、英国和美国]不仅没有损害上帝的荣耀,不,它们正是出于对上帝无尚权威的承认。每一个人都承认,在“沉默的威廉”领导下,我国(荷兰)反抗西班牙的革命就是如此,也从来没有人怀疑过英国的光荣革命推翻了斯图亚特王朝,迎来了奥林治三世。汉考克(注:美国《独立宣言》的第一个签署者)在《独立宣言》中一再地说明,美国人民“所依靠的,所遵从的是自然规律和上帝的法律”,他们以实际行动来体现“每一个人都具有他们的创造主所赋予的,不可剥夺的权力”,他们“向宇宙最高法官申诉他们正直的动机”,他们以“对上帝护理之工的全然依靠”来宣告《独立宣言》;在《十三州邦联宪法》的序言里代表美国最早的那些州宣告说:
“我们心存感恩地称谢全能上帝长期以来赐予我们生活上、政治上和宗教上的自由,使我们仰望他来祝福我们的一切努力。”
这里,你们的父辈尊上帝为“全能的掌权者”,是“宇宙的立法者”,他们特别承认唯有从上帝那里人民才领受到“选择他们自己政府形式的权力”。富兰克林[注“独立宣言”的起草人之一]在起草《独立宣言》的“大陆会议”中当大家遇到极大的焦虑不安时,建议全体与会者一起向上帝祷告,求上帝赐下智慧。
假如有谁还是以为美国革命与法国革命有相似之处的话,那么1793年那场发生在杰斐逊与汉密尔顿(注:前者为美国第三任总统、独立宣言的主要起草人,后者是美国独立战争时华盛顿的秘书,邦联党领袖)之间的激烈论战就应该除去他的错误观点。正如德国历史学家霍尔兹所宣告的:只有疯了的人才会说美国革命的动力是从卢梭那里借来的[注:卢梭是法国人本主义思想家、文学家,对法国革命产生很大影响]或者就象汉密尔顿自己所说:
“假如我们要拿法国革命与美国革命来作比较的话,那么就象拿法国小说中不贞的妻子与新英格兰清教徒的妻子相比,两者之间毫无相似之处。”
法国革命与上述荷兰、英国、美国的革命有着原则上的差别,后者都是用祷告、以信靠上帝的帮助进行的。法国革命无视上帝、反对上帝。他们否认政治上有任何比自然也就是比人自己更为深刻的基础。法国革命的《人权宣言书》第一章里就宣告了对上帝的绝对不信,他们把人的自由意志置于了全能上帝的宝座上。他们声称人的意志决定一切,所有的权威,一切的权力都出于人。于是,由个人到众人,从众人到人民,就成了一切权力的最深源泉。在你们的美国宪法里,最高权威来自上帝,是他将权力赋予人民。而在法国革命里,一切权力都来自人民自己,任何权威都不超过人的意志,这正是无神论的根本观点。在加尔文主义的范畴内,正象在你们的《独立宣言》里一样,膝盖谦卑地向神屈下,头胪骄傲地向人抬起。
在权力来自人民的法国革命里,一方面拳头握紧藐视上帝,另一方面在与自己一样的人面前奴颜婢膝,还荒唐地搬出个想象中几千年前古人曾立下的所谓“社会契约”来。
现在,你是否想要知道结果?那么就让历史告诉你:荷兰的起义,英国的光荣革命和你们美国向英国皇室的造反为自由带来了荣誉。也请你自己来回答这个问题:法国革命除了国家强权给自由带来的手铐之外还产生过什么?(注: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很快就导致了拿破仑·波拿巴的极权专制)在我们生活的十九世纪里,没有一个国家的历史比法国更惨了。
难怪注重科学的德国与这种人民权力的幻想一刀两断。历史学家都把1789年讥笑为一个从前的故事,甚至连古董鉴赏家们也在那里发出嘲笑。不过,历史学家们所能推荐的也并不比法国革命好到那里去。
今天,人民主权已经被国家主权所取代,这一概念是德国泛神主义哲学的产物。他们的种种概念都是从现实出发,其中之一就是:人与人之间关系上最高、最丰富、最完美的理想是国家。于是国家就成了一个神秘的概念、一个神秘的存在。随着这种国家概念的发展,渐渐形成了所谓国家意识,国家意志,直到盲目地达到国家目标这个最高概念。人民的概念已经不再象罗梭所认为的那样是个体的总和。人民不是一种聚集,而是有机的一体。这个有机体必然有其有机器官。这些有机器官渐渐在历史上发展成熟起来。国家意志就由这些器官来运作,所有一切都必须服从此国家意志,国家意志的主权可以以共和制的形式表现出来,也可以体现在君主制上;可以是亚细亚的皇帝也可以是西班牙的暴君,或者象拿破仑那样的独裁者。这一切不过是形式不同罢了,它们都包含了一个国家的概念,都是在无休止的发展之中。无论它的形式如何变化,万变不离其中:国家具有最高的权威,每一个成员都要服从国家这个被奉为圣明化的权力顶峰。
于是那被压迫的人可以抬头仰望的、上帝的超然权威消失了。什么是正的、对的只有到法律里去找,法律之所以正确不是因为法律符合永恒者的真理、原则,而仅仅因为它是法律。法律随时可以改变,但却被视为总是正的、对的。这种致命的理论所产生的结果,就是使人的错、对良心成了瞎子,错、对的标准只以我们的头脑来衡量,人失去了对正直的热情。只要是存在的,就是好的,因为它存在。不再是创造我们、知道我们的上帝的意志,而是不停地改变着的国家的意志成为绝对的,至高无上的,成为了上帝。我们的生活,我们的存在都要由此国家的意志来决定。当你进一步思考到这个神秘的国家不过是以人来表现、来执行它的意志的时候,你就无疑会得出这个结论:这种国家主权,哪怕是一种民主形式的主权,也绝不会超出人向人屈膝折腰,人永远不可能上升到一种来自良心上的顺服。
站在那些主张无神论、人民主权的百科全书作者们和那些推崇泛神论国家主权的德国哲学家们的对立面上,加尔文主义者坚持上帝的全权高于人间的一切主权。加尔文主义者将每一个民族、每一个个人都摆在我们天上的父面前,从而获得最美的志向、最高的抱负。他清楚地认识到罪的事实。这个事实在1789年曾被人们在混乱中扔掉,今天则被人视为是一种悲观的多余,但加尔文主义者把它看作是我们人的本性。加尔文主义指出我们有机社会里的相互联系与政府权威带来的机械关系之间的区别,它使我们更容易地来顺服权威,因为在所有权威中,它使我们尊重上帝的权威。它使我们从出于对强者恐惧之心而来的顺从提升到为了良心缘故的顺服。它教导我们将眼光从人间的法律上升到上帝永恒的正义与真理,它在我们里面造就了不屈不饶的勇气,它以最高正义的名义与法律中的不义作不懈的抗争。无论国家用多大的权力来压制个人自由的发展,我们灵魂的眼睛永远注目在高于国家权威的万王之王那闪耀光芒的无限权威上。受压迫者永远可以向他那公义标准上诉,人民的祷告永远可以上达到他的宝座之前,来求他祝福我们的国家,求他在此国家内祝福我们和我们的家业!
关于国家的主权,我就谈到这里。下面我们来看社会范畴内的权威。
从加尔文主义的观点上来说,家庭、贸易、科学、艺术等等都属于社会的范畴,它们的存在不必依赖国家,它们也不必从国家的权威之下为自己设立法则、规矩,它们顺服的是自己心里的最高权威,那是因着上帝的恩典在他们心里掌权的权威,正如国家也有比它自己更高的权威一样。
这里包含了国家与社会两者之间的对立,我们没有把社会看成是一个不同组织的聚合体,而认为社会是由各个有机部分所成。我们尊重每一个有机部分的独立性和特殊性。
在这种特殊性里,就必然包含了一个特殊的更高的权威,我们把此称为每一个社会独立部分自己的最高权威,为的是要明确地说明,社会的这些不同层面除了上帝之外,没有任何权威可以凌驾于它们头上,国家也不允许来干涉。你们马上就可以感觉到,这是涉及到我们人权、自由的,很有意思的问题。
这里我们必须牢牢记住的是社会的有机生活与政府的机械特征之间的显著差别。人本身所具有的特性以及后来发展的一切都直接源于被造之始。这一点,你从家庭、血缘关系上一下子就能看到,从男、女婚姻上就能看到,从一夫一妻制上就能看到。孩子之所以存在是人本身的繁衍能力,在一个家庭里,孩子们自然而然地具有兄弟姐妹的关系。当这些孩子们长大成人后,也会结婚。所有这些关系都来自血缘和其它关系,这些是主导整个家庭生活的关系。在这一切关系中,没有机械关系。发展是自动自发的,正如枝子从树干上长出来一样。诚然,罪已经对这一切产生了搅乱的影响,已经把本来是祝福扭曲成了咒诅。然而,罪的这种致命作用已经被上帝的普通恩典所阻止。人的滥爱试图要瓦解破坏婚姻、家庭的神圣关系,然而在我们绝大多数人里,婚姻仍然是人类社会的基础,家庭依旧是社会学中最基本的范畴。
这一点,在生活的其它范畴里也是如此。因为罪的原故,自然已经失去了乐园的荣耀,大地长出荆棘和蒺藜,我们必终身劳苦才能吃饱。但是人类一切努力的最主要目的仍然是人堕落之前被造之初的设计:治理全地。这一治理除了运用我们身上被造之初被赋予的能力之外,是无法获得的。科学不过是人类将我们里面被造的思维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应用到宇宙万物之中。艺术不是别的,乃是我们丰富想象力的自然产物。因此,当我们承认一方面罪被普通恩典所约束,另一方面,罪在生活的各方面所造成的改变必将随着荣耀国度来临之日而消灭的同时,我们仍然认为,上述这些生活中的基本特征都是来自起初的创造。所有一切的生命形式,都是根据创世之初创造主的定旨发展起来的。
政府的情况则完全不同。我们承认,既使罪不存在,还是会有一种需要来将众多的家庭联合起来,这一联合是在上帝的权威之下的联合,这将是一个从人们心里开始到外在形式完全统一、和谐地顺服于上帝的国度。那时,全世界除了一个上帝作王的有机王国之外,没有任何国家存在,罪已经完全消失,这正是先知所预言的、那等候着我们的未来。
今天,罪把这种全地联合的王国从我们的生活中除掉。这一联合已经不复存在。上帝的这一国度不能直接存在,它已经被罪被毁坏了。一个世界性的王国既不能够建立也不应该建立。当初建巴别塔正是这种叛逆的愿望。此后,各国各族渐渐形成,上帝为各国指定政府。因此,假如你们允许,我想用这样方式来叙述:一个国家的政府不是从其身体上自然长出来的,而是一颗机械地安上去的脑袋。这是一个错误状态下随之而来的补救,是这棵植物边上用来支撑它的棍子,否则,它那与身俱来的软弱必然使它倒下。
政府的主要作用是掌握生杀大权。根据使徒的见证,政府是佩剑的,这剑有三层意思。它是公义之剑,用来对罪犯施行惩罚。它是战争之剑,用以保卫国家的利益、权力与荣誉。它也是维护秩序之剑,平息内部的叛乱。路德和其它改教家们正确地指出,政府及其权力是在大洪水之后才设立的,那时上帝命令杀人必须抵命。取走生命的权力唯独属于上帝,因为唯有上帝才是赐生命者。因此,没有一个人具有处死人的权力,除非是上帝赋予。在这一点上,罗马法律本身就比摩西律法要低等得多,因为它把处死的权力交给了父亲和奴隶主。在摩西律法里,唯有政府才有权处人死刑。政府的最高责任是主持公义,其次政府也有责任管理好国内、外的事务,使本国人民的生活得到更好的发展,使他们安居乐业。
综上所述,在一个国家里,一方面社会中的各个有机部分在各个层面上自发地发展,另一方面,在它们之上又有一个政府的机械力量将它们联合在一起。所有的摩擦和冲突也都由此而起。因为政府的机械权威总是倾向于要侵犯人民的社会生活,想要来机械地安排、控制生活的各个层面。而社会生活又总是在设法摆脱政府的控制权威。正如眼下各处正在蕴酿着的社会民主和无政府主义思潮,两者的目的都是要想推翻政府的权威。若我们暂且将这两者放在一边,我们就会承认,人民生活的健康和国家的稳定都是有机的社会生活与机械的政府权威之间相互斗争的结果。今天的“立法政府”更强调上述两者之间的关系。在这场斗争中,加尔文主义第一个站了出来,既尊重上帝所设立的政权,又强调上帝在社会各个层面里根据创世时的定旨所植下的主权。
这两者之间必须要有一个规则来调整相互关系,这种调整不能靠执政者,而要靠法律,这就是加尔文主义极力强调的。因此,可以说是加尔文主义从其根本的原则出发,创立了宪法。
历史不容质疑地证明这种宪法没有在罗马天主教国家,也没有在路德宗国家里出现,而在加尔文主义的各国被建立起来。这里的概念是:上帝在两个不同的范畴里将主权赋予人。一方面是机械范畴上的国家权威,另一方面是有机械范畴上的社会各层面的权力。在这两个范畴之内,都有各自的主权,唯有上帝在它们之上。
对于政府的机械性权威,我想不必多加论述。但对有机的社会各层面的权威我们应该来进行讨论。
这种权威在科学的领域里最容易来理解。托马斯(注:中世纪意大利神学家、经院哲学家)在他论到朗巴德(注:十二世纪意大利神学家)和阿奎那(注:十三世纪意大利神学家)时写道:
“朗巴德的思想统治了一百五十年,并且产生了阿奎那。在他之后,阿奎那的思想在此后的五个世纪里影响了全欧洲,产生后来的所有神学家。”
这话固然是过于夸张了,但其中所表达的概念却无疑是对的。历史中诸如亚里斯多德和柏拉图,朗巴德和阿奎那,路德和加尔文,康德和达尔文等等这些巨人主宰了他们自己的领域。天才具有一种权威,他们形成学派,对人们的思想具有不可抗拒的力量,对人类的整个生活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天才的这种权威是上帝的恩赐,也唯有出于上帝的恩典。这种权威不向任何人,唯向上帝负责,因为是上帝赋予天才这种能力。
我们在艺术的范畴内也同样能观察到这一现象。每一位艺术大师都是艺术王宫里的国王,既不是出于继承也不是被册封,而单单是因为上帝的恩典。这些艺术大师同样具有权威,同样不必向任何人屈服,并受到人们对他们艺术天才的尊敬。
这一点也可以用到个性的权威上,人与人之间不尽相同。有人心胸狭窄,翅膀不比麻雀宽多少;有人则宽宏大度,对人极具吸引力,尤如展翅雄鹰;更有王者风范之骄骄者,成为他们自己所在领域内的权威,不论是人们远离还是反对,他们的影响力仍然不可阻挡。这种种现象在生活的所有层面里比比皆是。无论在工厂里,在商店里,在市场上,在贸易中,还是在航海业,甚至在慈善机构里也不例外。每一个地方都有一个人因他的个性、他的天赋和具体的环境而比其他人更有能力。到处都有这样占主导、支配地位的人,但这种主导、支配并不是政府的介入,而是一种有机的现象,是生活自己的主权。
出于同样的有机主权,与这种个人的权威并肩而立的是整个领域里的权威。例如,大学在学术界占主导地位;艺术学院拥有艺术权威;技术协会在发明创新上;工会在工人中等等、等等,各行各业都在各自的范围内承认这种完全独立的权威。在这些学术、艺术、技术权威的有机范畴后面,是家庭。每个家庭都有自己在婚姻、教育、财产和亲属之间关系上的主权;家庭的自然带头人主动地行使他的权威,这种权威不是来自政府而是上帝所赋。父母的权威来自生命的本身,这也是上帝在给人的第五诫中所宣布的。(注:当孝敬父母)最后,城镇、乡村也形成它们社会生活的存在,这是出于生活本身的需要,因此也必须有它们的自主权。
我们从上述这些例子中看到,每一个领域里都有自己的权威:
1.在社会中有个人的天赋、能力。
2.在集体的概念上有大学、协会等等。
3.在家庭和婚姻里。
4.在人们生活的社区里。
在这四个范畴里,政府不可将它的法规强加上去,政府必须尊重生活自己内在的规律。正如上帝以他所选择的政权来行使他在国家范畴内的主权一样,他也以他选择的专家来掌管这些领域。
既然是上帝的命定,政府就有自己的责任。政府不可无视,不可改变也不可破坏社会各个领域的主权。这里,政府的权威出于上帝,但为了上帝的原故这权威要受限制,因为社会的各领域同样具有出于上帝的主权。科学、艺术、工业、商业、航海、家庭生活或者任何其它人际的关系都不应该被迫来仰望政府的恩惠。国家永远不应该成为一条触角遍及八方的大章鱼,把生活给搞僵弄硬了。政府必须守住自己的岗位,与森林里的其它树木一起立在自己的根上。因此政府应该尊重、维护每一种生命形态,它们都具有各自独立的、神圣的自主权。
这是否就意味着政府对这些自主的生命形态就无权过问吗?完全不是,政府有三重的权力与义务:
1.每当不同的领域之间发生冲突时,政府应该指出双方各自的界线。
2.任何地方发生滥权时,政府应当保护个人、保护较弱的一方。
3.政府以行政手段调整经济、维护国家的稳定。
但政府不能做一切决定。法律必须规定各方面的权力,人民必须具有不可征服的权力以防止政府的滥权。这是一个政府的权力与社会各领域自己的主权根据宪法相互合作的问题。这也是加尔文在他的时代所面对的问题,当时的政府缺乏权威,各地的公爵、城镇和同行协会等地方组织各霸一方,形成了各自的“小国”。因此加尔文希望制定法律来协调这些地方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这种情况与中世纪遗留下来的封建制度有关,近代已经不复存在。今天,这类地方组织或社会的各个领域已经不具备自治的权力,国家的领导权则被议会或国会所取代。议会或国会的责任是代表全体人民,维护社会各个领域、各种团体的自由与权力,若有必要它们可以起来反对政府,因为这种联合起来的力量要比个人的抵制更有效、也更容易与政府合作。但是,无论形式上如何改变,加尔文主义关于政府的概念不变,那就是:以民主的、健康的、有秩序的方式来保障包括各阶层,各领域、各组织在内的全体人民的合法权益和他们对立法的影响。
现在的问题是,我们是应该走今天盛行的将选举权交给个人的道路呢,还是把选举权交给各种不同团体。因为现在有一种倾向,要让工会、商会以及各种不同的团体也具有它们集体的选举权。甚至连法国也有这样的呼声。
关于这些我就不多说了,就我个人而言,哪一种方式都可以,只要不是一边倒的、不是排斥性的就行。但有一点必须清楚的是,加尔文主义反对国家大权独揽,反对把现有法律视为绝对标准、最高权威的可怕观点,反对不承认宪法的专制政府。
加尔文主义所反对的这三条,是走向泛神论主义的温床,是对人权宣判死刑。人们应当感谢加尔文主义在这条专制政府的河流上筑起的大坝。加尔文主义这么做既不是迎合大众的口胃,也不是对人性的伟大抱有任何幻想,而是认识到这些社会生活里的主权与政府的权威都是出于同一个绝对权威——上帝的全权。个人的、家庭的、社会生活每个领域的主权和国家的统治权都是出于上帝。因此,社会生活与国家政权这双方都必须懂得,它们都有各自的神圣义务,履行上帝所赋的主权,顺服在上帝的无尚权威之下。
因此,把家庭的权力拱手交给政府的人民,或把科学的权威让给政府的大学在上帝面前与一个抢夺国家权威的民族同样有罪。所以说,为自由而斗争不仅是允许的,而且是每一个人在自己所在位置上的义务。这不是象法国革命那样把上帝扔在一边,把人放到全能者的宝座上去,而是叫所有的人,包括政府在内,在至高神的权威面前必存谦卑地低下头来。
接下来是我们要讨论的第三点,也是难度最大的一点,那就是:
教会在一个国家的主权。
我之所以把此称为难度大并非因为我对这个问题的结论有任何怀疑,也不是我对你们的结论有任何怀疑。因为在美国,你们的宪法一开始就已经宣告教会敬拜的自由和政府与教会之间的关系,从而除去了任何的不确定因素。就我个人而言,我在二十五年前就已经在我办的周刊上写下誓言:“一个自由国家里的自由教会。”为了强调这一点,我付出了极大的努力。今天我们荷兰的众教会既将在我们的信仰告白里论到这件事。这个问题的难度不在于这些,而在于火葬舍维塔斯的柴堆上(注:即1553年日内瓦对异端分子舍维塔斯处以火刑一事),在于长老会对独立派的态度上,几个世纪以来在于对人们敬拜方式的限制上,天主教徒甚至在荷兰也一直在吃这个苦头。这个问题的难度也在于历史上的加尔文主义信仰告白条款中把“预防、铲除一切形式的拜偶像和假宗教,保护教会的的神圣敬拜”之权交托给了政府。难度在于当年加尔文和他的同事们一致要求政府对宗教事务进行干涉。
于是,当我们选择宗教自由的时候,就会面临一个自然而然的指控:我们拣起的那杆骑士长枪不是为了加尔文主义,而是用来反对加尔文主义。
为了保护我自己免遭此怀疑,我要来宣告一条原则:一个体系的特殊之处不是以其与以前的各种体系的共同点而论。相反,一个体系的与众不同就在于它与以前的其它体系不同之处。
把铲除各种假宗教、拜偶像的责任交在政府手里不是加尔文主义的发明,这件事可以追溯到君士坦丁大帝[注:第四世纪第一位成为基督的罗马皇帝,首次使基督教成为合法]。当时这是为了对抗他的前任罗马当局对基督徒的残酷迫害所采取的措施。从此以后,这一政策为所有的天主教神学家所接受并加以捍卫,也被每一个基督教国家的政府所采纳。在路德和加尔文的时代,这也是一项包括罗马天主教和所有宗教改革国家在内公认的政策。当时每一位杰出的神学家都同意对舍维塔斯处以火刑的判决,墨兰顿第一个站出来支持(注:墨兰顿是路德宗最重要的神学家)。从改变宗的观点看,路德宗在莱比锡把加尔文主义者克瑞尔送上断头台这件事要比判处否认三位一体神性的舍维塔斯火刑不知道要罪恶多少。
在宗教改革时代,数以万计的加尔文主义者因着他们的信仰被送上断头台、火刑架,相比之下很难数出几个路德宗和罗马天主教的人因他们的信仰被杀,历史对舍维塔斯火刑这一事件紧咬不放是极其不公平的(注:请详见本文最后的附件)。
然而,我不仅对舍氏的火刑架深感悲哀,我也无条件地反对所有这一类的做法。但是,舍氏一案并不是加尔文主义的特色。正相反,这是加尔文主义建立之初所处时代的悲剧结果。令人悲哀的是,加尔文主义未能从此传统中完全地脱离出来。
假如我想要知道从这件事上,加尔文主义所必须产生的特殊原则的话,那么问题就必须以完全不同的方式提出。那么我们必须看到、必须承认,这种把宗教信仰上的差别置于政府的司法、刑事审判之下的系统直接来自于这样一种立场,即:地上基督的教会只能以一种形式、一个组织存在。在中世纪的时候,就只有这样一个教会,任何与她不同的都被视为这唯一真教会的敌人。因此,政府的责任不是自己来判断、决定,而是以政府的权威来保护这独一的教会,铲除任何的分裂与异端。
一旦这独一教会分开,承认基督的教会可以在不同的国家以不同的形式存在;不,甚至在同一个国家以多种形式存在,那么,所有从统一的有形教会这个概念之下所产生出来的东西就顿时消失了,因此,加尔文主义不可否认地打破了这种统一教会,在加尔文主义各国存在着丰富多彩的各种教会形式这个事实就迫使我们不能在当时的传统体系里去找加尔文主义的特征,而要到它从自己的根基上长出的新生命里来找。
事实已经证明,甚至过了三个世纪之后,在所有的罗马天主教国家,包括南美洲的那些天主教国家仍然以天主教为国教。这和路德宗国家里路德宗教会是唯一的国教没有差别。唯有在加尔文主义春风吹过的瑞士、荷兰、英国、苏格兰和美国,各种形式的教会才获自由、得兴旺。
今天,罗马天主教国家在教皇的一统之下,仍然把有形教会与无形教会视作为同一件事;路德宗国家仍以法律形式可怕地命令人民以承认路德宗信仰为公民的条件,改革宗的人们不是被驱逐就是被视为基督的敌人而遭到不公正的对待。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在加尔文主义的荷兰,所有因为宗教原因遭迫害的人们找到了避难所。在这里,犹太人受到热情接待,路德宗的人们受人尊敬,门诺派得以兴旺(注:十六世纪荷兰新教的一派),甚至连阿米念主义者和天主教徒都被允许在他们自己的教会、自己的家里实践他们的信仰。那些被逐出英国的独立派教会的人们在荷兰找到了他们的安身之处;满载清教徒移民先父的五月花号从这里出发,驶向美洲新大陆(注:即1621年到达美国的第一批清教徒移民先父)。
我不是在这里寻找借口,而是指出勿庸质疑的历史事实。我在这里再一次重申,我们必须到加尔文主义所创造出来的而不是从过去接受过来的东西里面寻找加尔文主义的特点。与此相关的一件令人惊叹之事是,我们的加尔文主义神学家们和司法工作者们从一开始就以反对宗教法庭来捍卫良心的自由(注:十六世纪臭名昭著的西班牙宗教审判团,专门迫害抗罗宗人士)罗马教庭清楚地意识到,良心的自由必定会挖独一教会的墙根,于是就予以坚决反对。我们必须承认,加尔文主义因着对良心自由的大力赞扬,从原则上摈弃了有形教会的任何一种绝对性。
只要一个国家的人民获得良心的自由,就可以冲破思想的禁固。早在1649年,我们就已经宣告,因为宗教信仰的原因对人进行迫害是“一种对精神、对灵魂的谋杀,是向神发怒,是最可怕的罪。”记录表明,加尔文认为在对付无神论者一事上,连罗马天主教也是我们的盟友。他公开承认路德宗教会,他曾强调指出:
“人对基督教的真理有三种不同的偏离:第一种是稍微有点走偏,对这样的人我们不必过问。第二种是在一定程度上的偏离,对此我们一定要以中肯的态度严厉批评,将人挽救过来。最后一种是公开离经叛道,对这等人必须处以致命的惩罚。”
我承认这的确太严厉了点,但这一立场从原则上说,否认了那种把有形教会而不是真理视为绝对的天主教传统立场,一旦这种传统被打破,自由曙光的来到只不过是时间问题而已。这里问题的关键是:加尔文离开了罗马天主教把有形教会与无形教会等同起来的危险立场,因为罗马教廷就是根据这一立场对持不同看法的人进行迫害的。加尔文一生都坚持并加以捍卫的,是他所相信的真理,并认为那就是绝对真理。从我们个人的信仰角度,这必须永远是我们所坚信不移的;但从更广的角度上说,我们永远不应该把自己的信仰强加于人。
我们已经列举了不少事实,下面我们对照理论,分三步来考查一下政府在属灵事务的责任:
1.政府与上帝的关系
2.政府与教会的关系
3.政府与个人的关系
对于上帝,政府应该是仆人。政府必须承认上帝是最高主宰,他们的权力都来自于上帝,他们应该根据上帝的定旨治理人民,服事上帝。他们在阻止亵渎之事上应该勇敢地承担起责任来。一个国家应该把承认上帝是万有的主宰写进宪法中去,政府应该让人守主日为安息日,设立祷告日、感恩节,应该向上帝祈祷,求他祝福。
为了能按照上帝的旨意治理国家,每一个政府都有责任在自然生活里,在上帝的话里来认识上帝。这并不意味着政府要服从任何教会的决定。而是为了政府自己可以来得到认识上帝所需要的神圣之光。至于政府对亵渎之事的限制,要依靠每一个人内心深处对上帝的敏感,政府行使此权力的责任乃是因为上帝是掌管万国万民的超然主宰。正是出于这一原因,才能把那些公然藐视上帝、否认上帝是国家超然主宰的观点判断为亵渎。因此,政府所惩罚的不是人在宗教信仰上的冒犯,也不是不敬虔的思想情操,而是人对国家和政府赖以存在的法律根基的攻击。同时,不同政治制度的国家之间也存在着差异。有些国家是完全的君主制,有些是立宪制,也有些是民主议会制。
在绝对君主制的国家里,国家的良心与意志出于国王一个人,他(她)按照自己对上帝旨意的理解来治理本国百姓,在立宪制或民主制的国家里,这种统一的良心与意志不再存在,取之以代的是许多人对上帝旨意的不同理解。无论是出于一个人的意志还是众人投票的结果,政府必须独立地作出决定。政府既不附属于教会,也不必听从教会的话,政府直接站在全能上帝之下,独立地对上帝负责。政府不是一片污秽之地。教会和政府都必须在他们自己的范围之内顺服上帝,荣耀他的名。为此,他们都必须遵从上帝的话,但方式不同。在政府的范畴里,是通过执政者的个人良心。当然,首要的事是所有的国家都应该以基督教的方式来进行管理,也就是说,从原则上说政府的一切权威都来自于基督。但这只有通过那些执政掌权者们个人对如何按基督教原则来治理国家的理解才能实现。
第二点是政府与教会。假如上帝的旨意是要可见教会的正式统一的话,那么这个问题的答案就完全不同了。信仰上的合一对于一国人民来说是极有利的事。只有头脑狭窄的人才会对十六世纪罗马教庭绝望而狂怒地要维持此统一性感到不满,教会的这种统一性最初是存在的,在人类生活发展的低级阶段,不同的意见相对来说比较少。但是随着生活的逐渐发展,多种多样、丰富多彩的形式不可避免地也会发展起来,这是很自然的事。因此,我们就看到可见教会开始分裂的这个事实。今天没有一个国家能够保持绝对合一的可见教会。
那么,政府的责任是什么呢?是否需要依靠个人的判断来决定哪些是真教会?政府是否必须支持某一教会,反对另外一些教会呢?或者政府不应该作这样的判断,把教会的各宗派看作是基督教会在地上的总和呢?
从加尔文主义的观点出发,我们必须支持这后一种观点,这不是出于一个假中立性,也不是加尔文主义对真、假无动于衷,而是因为政府不具备作出此判断的证据,因为政府的每一个判断都会干涉教会的主权,不然的话,你就成了路德宗国家的王子了(这是加尔文主义历来反对的)。在民主制的国家,一所教会今天被认为是真的,明天就可能变成假的,因为这种判断是靠投票决定的。这样,政府与教会之间的关系就没有连续性可言。
加尔文主义者们勇敢而骄傲地为自由而斗争,为的是让教会可以在她自己的范畴内掌有主权。这与路德宗神学家们的立场不同,加尔文主义者视基督为教会自己的君王。她的地位不是政府批准,而是上帝赋予的。她有自己的组织,自己的行政管理,自己的信仰告白。因此,决定教会是否是真教会是教会自己的特权,而不是政府的决定。
假如她在这一立场上,被其它教会所反对,她会进行属灵的争战。但她决不接受任何人,包括政府在内,要想来对她与她的姐妹教会之间的分歧强行作出决定,政府佩带的是杀伤身体的剑,不是用来判断属灵问题的圣灵之剑。
正是为此原因,加尔文主义者拒绝让政府来做仲裁。一个家庭的信仰问题必须由父亲来决定。政府决不能废除家庭的地位与权力。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决不能干涉基督在他教会里的主权。这里我们必须小心,不能过分夸张清教徒主义。至少在欧洲问题上,应该考虑到当时的历史情况。在一片空地上盖新楼和老房子翻修完全是两回事。
然而这决不能废除基本原则,那就是政府必须尊重教会的多样性,这种多样性是基督在地上的有形教会的表现形式。政府必须尊重各教会的自由和它们的主权。当政府允许教会在自愿的原则上按它们自己的能力成长的时候,教会的发展就很顺利。这不是沙皇俄国式凌驾于教会之上的政府,不是罗马教庭那样要求政府屈服于教会,也不是路德宗的法学家们对公民在承认信仰上的要求,更不是法国革命式的无宗教立场。唯有一种自由国家里自由教会的体系才是加尔文主义所尊重的。政府的主权与教会的主权共同存在,相互制约。
我要谈的第三点与前面两点性质完全不同,那就是政府在对待个人主权问题上的责任。在上面讨论过的第二点里,我已经提到过,成熟的人拥有自己生活范畴里的独立自主权,这指的是个人不是家庭,因为家庭是由纽带关系相联在一起的一些人所组成,这里我来引维特布来奇教授的话作参考:
“每一个人在他的良心里都有君王般的主权,不受任何辖制”,或者象海尔德所言:“从某些方面说,每一个人都是一个主权的个体,因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生活范畴,除了上帝之外,无人在他之上。”
我引这些话并非要过分强调个人的良心自由,对于不顾上帝与他的话而一味强调良心自由的人,我持反对态度。但我仍然坚持良心自主是一切个人自由的保障,一个人的良心永远只顺服于全能上帝之下。
人的这种良心自由在成熟的国家里,在成熟的人身上不可抗拒地体现出来。一个真正成熟的人,为了良心自由的原故,宁可自愿流放,宁可坐牢,甚至宁可牺牲自己的生命。在过去的三百多年时间里,人们对于“宗教审判团”的抵抗与厌恶深深地扎根于良心自由这个基础上,认为宗教迫害是对人生命的直接侵犯。在此事上,政府有两重责任,第一,政府必须使教会尊重人的良心自由。第二,政府也必须尊重人的良心自主权。
教会的主权在个人自主权上受到自然的限制,教会在她自己的范畴内具有主权,但对教会之外的人没有任何权力。无论在何处,违反了这一条原则就是越权。政府必须保护每一位公民,每个人也有权根据自己的良心,决定留在或离开某一所教会。政府在要求教会尊重良心自由的同时,自己也必须允许每一位公民的良心自由,因为这是每一个人最基本的、不可剥夺的权力。
在宗教改革的英勇斗争中,为了使这一人类自由中最宝贵的自由脱离专制制度的桎梏,鲜血流成了河。今天任何一个宗教改革的后代若不奋力捍卫我们的这一自由就是在践踏父辈的荣誉。假如政府想要管理百姓,它就必须尊重我们人类最高的道德力量。一个伤害人民良心自由的国家自己破坏了自己的力量。
既使我被逼着承认,从理论上说我们的先父没有勇气从良心自由的原则上来实行言论自由、敬拜自由,并且我也完全清楚,他们极力地批评、阻止他们所不喜欢的书刊出版;但是所有这一切并不能抹杀这样一个事实:言论、思想与出版自由都是在加尔文主义的荷兰第一次成功实现的。任何一个在其它国家受限制的人,可以在加尔文主义的国土上第一次享受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因此,那为世界带来祝福的良心自由和自由本身最早都是出自于加尔文主义。
诚然,在罗马天主教的国家里,精神上、政治上的专制最终都被法国革命所击败。我们也存感激之心承认,法国革命促进了自由的进程。但是,任何一个了解历史的人都知道,多少年来法国各地的断头台上,人们为了不同思想的原故而掉了脑袋;任何一个记得那些不愿意违背他们良心起亵渎之誓的天主教神甫们是如何被肆意残杀的,或者任何一个象我一样对自由主义和保守主义给欧洲大陆所带来的,并且今天仍然在发生的精神专制深感悲哀的人,都不得不承认,加尔文主义的自由与法国革命的自由是两码事。
在法国革命里,自由意味着每一位基督徒都要认同不信的大多数;在加尔文主义里,良心自由使得每一个人可以根据他自己的信仰,出于他自己的心来事奉上帝。
(王兆丰 译)
(本文选自《加尔文主义系列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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