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先生:
蒙您向我询问关于不同信仰各教派的基督徒之间互相宽容的想法,我必须坦率地回答您,我把那种宽容誉为纯正的教会基本特征的标志。因为不论一些人如何夸耀其出生地和名字的古老,或其外部仪式的华丽;而另一些人则以其宗规改革相炫耀;其实,他们都无非是为了标榜其信仰的正统性——因为每个人都以自己为正统——这些和其他诸如此类的东西都不是基督教会的标志,只不过是人们互相争夺统治他人的权力和最高权威的标记罢了。任何人尽可以郑重其事地以此相标榜,然而,倘若他缺乏仁爱、温顺以及对全人类乃至对非基督徒的普遍的友善,他自己当然也就不配为一个真正的基督徒了。救世主曾对他的门徒说过:“外邦人有君王为主治理他们,但你们不可这样”(《路加福音》第22章第25节)。真正的宗教完全是另一回事。它并不是为了制定浮华的仪式,也不是为了攫取教会的管辖权或行使强制力,而是为了依据德性和虔诚的准则,规范人们的生活。不论是谁,如果他愿意置身于基督的旗帜之下,对他说来,首要的和高于一切的,就是向自己的邪恶和私欲开战。任何人若没有圣洁的生活、纯洁无暇的行为,缺乏仁爱和忍让精神而潘取基督徒的美名,都是徒然无益的。“凡称呼主名的人,总要离开不义”(《提摩太后书》第2章第19节)。我们的救主曾对彼得说过:“你回头以后,要坚固你的兄弟”(《路加福音》第22章第32节)。一个对拯救自己的灵魂漠不关心的人,要使我相信他特别关心拯救我的灵魂,那的确是很困难的。因为那些在自己的内心深处并未真正笃信基督教的人,是不可能热忱地、衷心地献身于使他人成为基督徒的事业的。如果说福音书和使徒们是可信的,那么,任何人若没有仁爱,没有那种不是加之以外力、而是动之以爱心的信仰,是断不能成为基督徒的。这里,我要向那些以宗教为口实,迫害、折磨、屠杀和毁灭他人的人的良心呼吁:他们这样做,是出于对他人的友善和仁慈吗?我以为,只有在下述情况下,我才确实相信他们是那样的,这就是说,只有当我能够看到,这些狂热者以同样的方式来匡正其熟人和朋友所犯下的显然违背福音书训谕的罪恶;当我能够看到,他们用火与剑来惩罚那些以大罪玷污他们自己教会、而且若不悔改,便有永遭沉沦危险的同宗教友们;当我能够看到,他们当真用苦刑和一切残酷手段来表示其爱心和救人灵魂的愿望的时候。因为如果真象他们所伪称的那样,他们剥夺人们的财产,施以肉刑使其残废,让人们在令人叫嚷不堪的牢房里忍受折磨最后甚至夺去其生命都是发自爱心和对拯救灵魂的关怀的话——我要问,倘若这一切只是为了使人成为基督徒并保障他们的灵魂得救的话,那么,他们为什么还要容忍诸如奸淫、邪荡、欺诈等(据罗马人书第 1章)和异端邪教伤风败俗的丑恶行径在其信徒中间如此充斥与盛行呢?凡此种种,较之那些过着无邪的生活的人们对教会决议所持的任何诚挚的异见,或脱离公共礼拜,当然是更有损于上帝的荣耀、教会的圣洁和灵魂的拯救。那么,为什么这种对上帝、对教会、对灵魂拯救的火一般的狂热——我用火这个字眼,指的是它的字面含意,即用火和干柴来烧——面对这些众所公认的、直接违背基督教信仰的道德败坏的邪恶行为,却视而不见、不加任何惩罚呢?反之,却挖空心思地去致力于推行一些细微繁琐、超出常人的理解力的礼仪并为其制造舆论,这又是为什么呢?关于这些事情的争论各方,究竟谁是正确的,谁犯有宗派分立罪或异端的——是那些统治他人的,还是那些受苦受难的;谁是谁非,在判明了他们各方分离的原因之后,一定会真相大白。一个跟从基督、信奉主的教义、听从主的召唤的人,尽管他离弃父母、脱离他的国家的公共聚会和礼拜,或者不管他遗弃了什么人或什么东西,是不能被宣判为异端的。
虽然,教派之间的纷争对于灵魂的拯救应当承认是莫大的障碍,然而像奸淫、邪荡、污秽、偶像崇拜以及诸如此类无可否认的肉欲行为却是使徒明确宣布过“做这样事的人,必不能承受上帝的国”(《加拉太后书》第21章)。因此,不论是谁,假使他果真是关心上帝的王国,并以努力在人们中间扩大这个王国为己任,他至少应当更加关心并努力根除这些不道德的行为,而不是党同伐异。如果有谁反其道而行之,把同他持有不同见解的人视若仇敌,残酷虐待,那就是怂恿这种与基督徒的名字不相称的不义和不道德的行为。这种人不管他如何喋喋不休的侈谈教会,他的行为已清楚表明:他所追求的,恰恰是另一个王国,而不是为了促进上帝之国。
如果有人真诚期望拯救别人,而又认为把别人折磨至死是恰当的,这种情况,即便是在一个不信基督教的国家里,我认为也是非常奇怪的,而且我认为对任何其他的人也是一样。但是,可以肯定他说,谁都不会相信这种行为是出自仁爱、爱心和友善。如果有谁认为,应当用火和剑来强迫人们信奉某种教义,遵从这种或那种外部仪式,而无须考虑他们的道德;如果有谁强迫人们信奉他们不相信的东西,容许他们做福音书所讳禁的事,从而想方设法地把谬误者拉入教内;无疑,这种人是存心要使无数的人们参加到他自己的教派中来。但是所谓诉诸这些手段主要是为了建立纯正的基督教会云云,则是完全不能令人置信的。因此,那些不是真诚地为促进纯正的宗教和基督教会而争斗的人们,要诉诸于非属基督教论战的武器,也就不足为怪了。假使他们也象我们的救主那样,真诚地为了有益于灵魂,他们就会跟在和平王子后面,效仿他的完美榜样。那位和平王子派天兵收服各国时,不是用剑和其他武器把他们武装起来,让他们在教堂里集合,而是以和平福音和堪为楷模的神圣交谈给他们作好准备。这就是救主的方式。假使那些异教徒果真能够因武力强迫而改宗,那些愚顽者能够因全副武装的士兵的胁迫而归正的话,那么,我们知道,这对于拥有天兵天将的上帝说来,比任何教会的儿子都要更加容易得多,不论后者的骑兵骁将有多么强悍。
对于那些在宗教问题上持有异见的人实行宽容,这与耶稣基督的福音和人类的理智本来完全一致,有些人们对于如此透彻精辟的见解,竟如此愚盲,无视它的必要性和优越性,真是令人吃惊。这里,我不愿对一些人的傲慢和野心,或另一些人的偏激和狂热多所指摘。这些也许是人类难以完全避免的过错。然而,有些人虽然在反常情绪的支配下干下了这些劣迹,却没有一个人不想用虚伪的色彩把自己掩饰起来,骗取别人的赞许,免于承担罪责,但是,为了使一些人不得以关心公众福利和维护法律为名来掩饰其反基督教的残忍和迫害他人的真意:为了使另一些人也不得以宗教的名义为其自由主义和放荡行为寻求赦免——一句话,为了使谁都不得以效忠于君王或竭诚礼拜上帝为幌子,欺骗自己,或欺骗他人。我以为下述这点是高于一切的,即必须严格区分公民政府的事务与宗教事务,并正确规定二者之间的界限。如果做不到这点,那么那种经常性的争端,即以那些关心或至少是自认为关心人的灵魂的人为一方,和以那些关心国家利益的人为另一方的双方争端,便不可能告一结束。
关于国家
在我看来,国家是由人们组成的一个社会,人们组成这个社会仅仅是为了谋求、维护和增进公民们自己的利益。
所谓公民利益,我指的是生命、自由、健康和疾病以及对诸如金钱、土地、房屋、家俱等外在物的占有权。
官长的职责是:公正无私地行使平等的法律,总体上保护所有的人并具体地保护每一个公民属于今生的对这些东西的所有权。如果有谁敢于违犯旨在维护上述所有权的、公正和平等的法律,其不法企图将会因为慑于惩罚而受到限制。惩罚包括剥夺或限制他的公民权利或财产,亦即在正常情况下,他原本可以而且应当享受的那些权益。但是,鉴于任何人都不愿遭受被剥夺其任何一部分财产的惩罚,更不愿意丧失自由和生命,所以官长是以他的全体臣民的力量为后盾,去惩罚那些侵犯任何他人权利的人。
既然官长的全部权力仅限于上述公民事务,而且其全部民事的权力、权利和辖制权仅限于关怀与增进这些公民权利,它不能、也不应当以任何方式扩及灵魂拯救。因此,我以为下述各点理由是可以充分确证的。
首先,谁也没有责成官长比他人更多地来掌管灵魂的事。我可以用上帝的名义说,并未授予他这种权力。因为看来上帝从未把一个人高于另一个人的权威赐予任何人,致使他有权强迫任何人笃信他的宗教;也不能说人民赞同把这种权力交与了官长,因为谁都不会对自己的灵魂拯救弃之不问,而把它盲目地交由他人来决定取舍,无论他是国王,抑或是臣民,都不能由他来决定应该遵从何种信仰和礼拜,这是因为,谁都不能使自己的信仰屈从于他人的指令,即便他想这样做也罢。真正的宗教的全部生命和动力,只在于内在的心灵里的确信,没有这种确信,信仰就不成其为信仰。不论我们表示相信什么样的信仰、遵从什么样的外部礼拜形式,如果我们在自己的内心里不是充分确信前者为纯正的信仰,后者为上帝所喜悦,这样的表白和礼拜便毫无稗益,而且注定会成为我们灵魂拯救的巨大障碍。因为这样做,不仅没有通过礼拜赎免我们原有的罪过,反倒因为我们用看来会触犯上帝的方式去礼拜全能之主而增添了新罪,这就是对神圣陛下伪善和蔑视之罪。
其次,掌管灵魂的事不可能属于民事官长,因为他的权力仅限于外部力量,而纯真的和救世的宗教则存在于心灵内部的信仰,舍此没有任何东西能够为上帝所接受。悟性的本质就在于,它不可能因外力的原因而被迫去信仰任何东西。监禁、酷刑和没收财产,所有这类性质的东西部不能改变人们已经形成的关于事物的内在判断。
人们仍可以辩解说,官长可以用辩论的方式引导异端派领悟真理,从而使他们的灵魂得救。姑且同意这点。但是,这对官长和他人是共同的。在通过理性来指导、教诲和纠正谬误方面,官长当然可以做那些善良的人所应做的事。官长身分并未要求他放弃入道或基督教理,但是,劝说是一回事;命令又是一回事。晓之以论证是一回事;强之以刑罚则是另一回事。一个,只有民事权威才有权去做,至于另一个,则友善就是足够的权威。每个人都有责任去规劝、勉励和说服谬误者,并通过说理引导他领悟真理。但是,颁布法律、要求服从和以刀剑进行强制,这些便不能属于他人而只能属于官长,基于上述理由,我断定,官长的权力是不能靠法律的威力来确立任何信条或礼拜形式的。因为法律若没有刑罚便不会有威力,而在这种情况下,刑罚是完全不合适的,因为它们无助于使人心里信服。如前所述,相信任何信条,遵从任何外部礼拜形式,除非表自信仰和举行礼拜仪式的人自己在内心里深信前者为真理、后者为上帝所领受,对于灵魂的拯救都是没有用处的。刑罚决不会使人产生这样的信念。只有启发和明证才能改变人们的见解,而肉体痛苦或其他任何外部的惩罚都是不可能使人得到启发的。
第三,灵魂拯救的事不可能属于官长掌管,因为即令法律和刑罚的威力能够说服和改变人的思想,却全然无助于拯救灵魂。因为真理只有一个,到天国之路只有一条。如果人们除法庭规定的宗教外别无其他可循,而又不得不放弃自己理性的启示,违背自己良心的指示,盲目地逢迎统治者的旨意,去屈从于在其出生国中或因迷信或因愚昧和野心而偶然建立起来的教会,又怎能指望把更多的人们引进天国呢?
在关于宗教的众说纷坛、互相矛盾的看法上,世上的君主们也象他们在世俗利益上那样,分裂为许多派,于是到天国的狭窄之路变得更难寻找了。其结果,将会只有一国走的是正道,世界其他国家的臣民,便都不得不跟着他们各自的君王走向毁灭之途了。而且,人们究竟是享受永生的幸福,还是蒙受无尽的苦难,似乎都要靠出生地未决定,这就更加荒唐和不合神意了。
虽然仍可以列举出其他一些理由来说明我们的论点,但是我以为,仅据上述理由便足以得出结论:公民政府的全部权力仅与人们的公民利益有关,并且仅限于掌管今生的事情,而与来世毫不相干。
关于教会
下面就让我们来谈谈什么是教会。我认为,教会是人们自愿结合的团体,人们加入这个团体,是因为他们认为能够用上帝可以允许的方式礼拜上帝,以达到拯救灵魂的目的。
我说教会是一个自由的、自愿的团体,是因为任何人都不是生来就属于某一教会。否则,父母的宗教信仰势必象他们的世俗财产一样,可以凭借财产继承权而转归自己的子女;那样,每个人都将像他占有土地的方式和期限一样而拥有他的信仰了。难道还有什么能比这更荒唐的吗?所以事情只能是这样:谁都不是生来就属于教会或宗派,但每个人都自愿地加入某个教会,因为他确信在其加入的那个教会里,确实找到了为上帝所喜欢的表达信仰和礼拜的方式。既然期待得救是人们加入某个教会的唯一原因。因此,这也是他留在那个教会里唯一的理由。可是,如果这个人后来发现在其加入的那个教会里,或教义上有差错,或礼仪方式不适当,他为什么不可以象他自愿加入那样而自由退出呢?对一个教会会员说来,除了他对永生的确切期待以外,再没有任何其他东西使他和教会联系在一起。因此,教会就是一个以此为宗旨的、由会员们自愿组合而成的团体。
教会的权力和义务
下面让我们来考察一下这种教会的权力是什么和遵守什么样的法规。
我说教会犹如任何一个团体一样,无论这个团体多么自由、松散,也无论它是基于多么偶然的因素而成立的——例如哲学家们为了交流学问,商人们为了做生意,或闲情逸致的人们凑到一起来对谈和讨论——倘若没有某种法则作为约束,并且大家都遵守这些法规的话,是决然不能维系一起而无不立即散伙的。比如,聚会的时间和地点须取得一致;入会与退会的原则须建立;以及成员等级的区分和正规程序的保持等诸如此类的事,都是必不可少的。但是,正如上面所指明的,既然会员们结成的这个教会是绝对自由和自发的,因此,其立法权必然不会一致同意授权的人。
或许有人会提出反对,认为任何一个团体,除非它有一个主教或长老,其权威是直接导源于使徒们本身,经过绵延不断的继承交递,一直延续到当今的主持者,否则便不能说它是一个真正的教会。
对此我要回答:首先,请他们出示那份教令,说明基督确曾向他的教会颁布过那项法律。而且,在这种事关重大的问题上,如果我要求所出示的教令,其词句必须是明确而肯定的,请任何人不要认为我态度不恭。因为基督曾明确向我们应许:(《马太福音》第18章第20节),无论在哪里,有两三个人,只要是奉他的名聚会,那里就有他在他们当中。这段话的含义与上述看法似乎正好相反。这样的聚会作为一个真正的教会来说是否还缺少点什么必要的东西,请您们去考虑。我认为,这对于灵魂拯救来说再也不缺什么东西了,对于达到我们的目的也完全足够了。
其次,我提请人们注意:即今在那些强调某一级教职必须神授和教职应当蝉联的人们当中,也存有巨大分歧。正是他们彼此间的分歧促使我们不得不慎重考虑,而这样的结果将使我们有自由去选择我们经过考虑认为是较满意的说法。
最后,倘若我有自由加入一个教会,而在这个教会里我确信,那些为救人灵魂所必须的事能够得以实现的话,我便可同意他们的看法,即他们可以有自己的教会主持者,而且这个人是在他们认为必要的情况下,经过长时间继承蝉联的方法确立的。那样,各方面的人均可享有教会的自由,谁都不再有强加于自己的立法者,而是由人们自己来选择立法者。
但是,既然人们对纯正的教会那样关心,这里我想顺便向他们问一声:倘若规定入会条件应包括并且只包括象圣灵在《圣经》里所明确宣布的、对于灵魂拯救所必须的那些东西,不是更适合基督的教会吗?我请问:这比人们把自己随心所欲的解释强加于人,似乎只有他们具有神的权威,甚至利用所谓教会法规,把《圣经》里从未提及或至少没有明确规诫的东西宣布为信徒所必须遵守的条件,不是更适合基督的教会吗?对于那些为了教会的目的而对基督为了永生加以摈弃的东西提出要求的人们说来,也许他们果真能够建立起一个适合他们自己的主张和利益的教会来。但是,我不懂得这种不是按照基督的例律建立起来的、并把基督有朝一日要纳入天国的人排斥在外的教会,怎样能够称为基督的教会?不过,这个地方不是不研究纯王教会标志的适当场合。我只是想提醒那些一本正经地为他们自己的教会法令而辩护的人们,以及那些不断地高声叫喊“教会!”“教会!”,就象以弗所银匠叫卖自己打制的月亮神银器一样的人们。我要提醒他们注意:福音书迭次宣布,基督的真正门徒一定要忍受迫害,但是说基督的教会应当去迫害别人,甚至以火和剑来强迫人们接受它的信仰和教义,这却是我在《新约》的任何章节里永远无法找到的。
如前所述,教会的宗旨是共同礼拜上帝,并以此为手段求得永生。因之,它的一切规定应当有助于这个目的,教会的全部法规也应以此为限。教会不应、也不能受理任何有关公民的或世俗财产的事务,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行使强力。因为强制权完全属于官长,对一切外在物的所有权都属于官长的管辖权。
但是,这里可能要问:如果教会法规竟因此而毫无强制性的权力,那它又要靠什么样的手段来建立呢?我的回答是,必须通过与事物本质相适合的手段来建立。至于那些外表上对法规的确认和遵守,如果并非出于内心的赞同和坚信,是完全无用的和无益的。使教会会员忠于职守的唯一手段是规劝、训诫和勉励。如果经过这些手段仍不能使违反者改邪归正,那就没有别的办法可循,只好将这种没有希望挽救的顽固者逐出教会。这是教会最大的、也是最后的一项权威。对于被开除者,教会除与之断绝关系外,不能再进行其他惩罚,受罚者不再是那个教会的一员。
教会的宽容责任
在解决了上面这些问题之后,下面就让我们来探讨一下这种宽容责任的适用范围有多大及其对每个人的要求是什么。
首先,我认为,任何教会都决不会因为宽容责任而容纳那种屡经劝告仍执意违反教会法规的人。因为这是教会的条件,也是教会的一项契约;如果容忍这种违法行为而不加任何责罚,教会便会立即解体。尽管如此,在所有这类场合下都必须注意:在宣布和执行革除教籍的决定时,不得对被除名者使用粗鲁的语言或行动,使他们的身体或财产以任何方式蒙受损失。因为(如前文经常谈及的)一切强制性权力只属于官长,任何个人除非为了反对非正义暴行而进行自卫,任何时候都不得使用暴力。革除教籍没有、也不可能剥夺被除名者先前占有的任何世俗财产。所有这些东西均属于公民政府,并受官长的保护。革除教籍权力只包括:宣布教会关于革除教籍的决定,从而断绝教会与被开除者之间的关系;关系一经断绝,被开除者便不能参加教会对其成员开放的某些活动,因为这些活动任何人不得以公民权利参加。教会牧师在举行圣餐礼时,不再发给被开除者面包和酒,是因为这些东西是用别人的钱买来的,所以这样做并不侵害他的公民权利。
其次,任何私人都无权因为他人属于另一教会或另一宗教以任何方式危害其公民权利的享受。他作为一个人而享有的一切权利以及作为一个公民而享有的公民权,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这些并不是宗教事务。无论他是基督徒,还是异教徒,都不得对他使用暴力或予以伤害。不,我们不能仅仅满足于为伸张正义而采取的狭隘措施,还必须以仁爱、慈善和自由作为补充。这是福音书所指示的,理性所引导的,也是我们生而具有的自然身份要求于我们的。如果有谁从正路误入歧途,那是他自己的不幸,并未有损于你。因此,你既然相信他将要在来世受罚,也就无须在今生的事情方面对他惩罚。
我所说的关于在宗教方面持不同见解的私人之间互相宽容的看法,依我的理解,也适用于具体的教会,它们彼此之间的关系也和私人之间的关系一样:任何教会无权管辖其他教会,即使官长(象有时出现的情形那样)恰巧属于这个或那个教会时,亦无例外。因为公民政府不能授予教会以新的权利,教会也不能授权予公民政府;无论官长加入或脱离某个教会,教会依然和过去一样,是一个自由的、自愿的团体。它既不因官长的加入而获得剑的权力,也不因官长的退出而丧失其教导权和革除教籍权。这是一个自发教会的不变的、根本的权利,即它有权开除任何违反其教规的会员。但教会不能因接纳任何新会员而取得对非会员的管辖权。因之,所有教会均象私人之间的关系一样,永远共同遵守和睦、平等和友好的准则,而不得以任何借口谋求超越或统治对方的权限。
为把事情说得更加明白,我们不妨举个例子。让我们以同在君士但丁堡的亚美尼亚教会和加尔文教会为例。谁能因为二者之间由于在教义和札仪上有所不同,而说一个教会有权剥夺另一教会会员的财产和自由(如我们在有些地方所见到的那样),同时让土耳其人站在一旁幸灾乐祸地观看基督教徒之间彼此互相残酷虐待呢?但是即令假设它们之中的某一方有权虐待另一方,我便要问:这种权力应当属于哪一方?又是基于什么样的权利呢?无疑,人们会回答说,正统的教会拥有管辖谬误的或异端的教会的权利。可是,这种似是而非的大话等于什么也没说。因为每个教会对其自身而言都是正统的,而对其他教会则是谬误的或异端的。一个教会不论相信什么,它都认作是真理,并把与之相反的称为谬误。因此,这两个教会在关于教义的真理性和礼仪的纯洁性的争端中,双方都处于同等的地位;不论在君士坦丁堡或世界的其他地方,都找不到一位法官,可以根据他的裁决来解决这场争端。这类问题的裁决和对谬误一方的惩罚,只能属于万人之上的最高法官。与此同时,让那些人们深刻反省一下:当他们粗野、傲慢地虐待那些并不从属于他们、而是别的主人之奴仆的人们时,即令不是在他们的谬误之上,也定然是在其傲慢之上又增添了不义行为,他们这样做是犯了多么穷凶极恶的恶行呀!
不仅如此,进一步说,假使事态能够表明争议双方之中的某一方是正确的,正统的教会也并不能由此而取得消灭对方的权利。因为不仅教会无权管理世俗事务,而且,火和剑也不是用以说服人们领悟真理、改正错误的恰当手段。尽管如此,我们仍不妨假定官长倾向于某一方并把剑柄交与他们手里,于是他们(在官长的赞同下)便可以随心所欲地惩罚对方。可是,谁能认为基督教会能够从一个土耳其苏丹手里取得统治其教友的任何权利呢?异教徒自己尚且没有只是因为信仰不同而惩罚基督教的权利,当然也不可能授予任何基督教会以这样的权威,更不可能授予他们连他们自己也还没有的权利。这就是在君士但丁堡的情形。在所有基督教王国,道理都是一样。民事权力在各地都是相同的。这种权利即使操在基督教君王手里,也不可能比它操在异教徒手里时授以教会以更大的权威。就是说,谁都没有这样的权威。
然而,值得注意和令人哀叹的是,那些激烈的真理捍卫者们、谬误的反对者们和宗派分立说的谴责者们,除了有世俗长官站在他们一边的时候以外几乎很少把他们满怀激情的对立的狂热表露出来。而一当王室对其表示偏袒时,他们便以强者自居,于是和平和仁爱也就立即被他们抛至九霄云外了。在其它情况下,他们通常给人以虔诚的印象。在那些尚未攫取到迫害他人的权力并成为人主的地方,他们总是愿意平等相处并鼓吹互相宽容;当他们还没有世俗权力作后盾而强大起来时,他们对邻居中偶像崇拜、迷信和异端的泛滥总是能够耐心而冷静地忍受。而对这些东西,他们在其它情况下,为了宗教的利益,却是深感忧虑的;他们对宫廷内流行的或受到政府支持的谬误,并不主动予以抨击;此时,他们只能满足于退出争论。可是(请他们原谅)只有争论才是传播真理唯一正确的方法;只有当强有力的论辩和充足的理由与温雅、善良的方式相结合时,真理的传播才能占居优势。
因此,不论是个人还是教会,不,连国家也在内,总而言之,谁都没有正当的权力以宗教的名义而侵犯他人的公民权和世俗利益,对此抱有异议的人应当郑重考虑:他们将会对人类播下多么致命的纷争和战乱的种子!煽起何等强烈的嫉恨、掠夺和屠杀!只要那种认为统治权是上帝的恩典,可以使用武力传教的意见占了上风,那么,在人与人之间便不可能建立并保持和平和安全,不,甚至连普通的友谊也谈不上。
再次,让我们来探讨一下宽容责任对那些以教职及某种教会特征区别于其余人类(即区别于他们乐于称之为俗人的人们)的人的要求。这里指的包括主教、牧师、长老、司祭或拥有其他显赫头衔的人们。我无意在此考究这些教职人员的权力或其尊严的渊源,而只想说明一点,即:不论他们的权威来自何处,既是教会的,它便只能限于教会内部,而绝不能以任何方式扩大到公民事务。因为教会与国家互相有别并绝对分离,他们之间的界限是明确不变的。谁若把这两个在渊源、宗旨、事务以及在每一件事情上都截然不同并存有无限内在区别的团体混为一谈,谁就等于是把天和地这两个相距遥远、互相对立的东西当作一回事。因此,无论是谁,不管他在教会里担任多么令人尊敬的职务,都不得以他们之间的宗教信仰不同为借口而剥夺不属于他那个教会或宗教的人们的自由或其世俗财产的任何部分。因为凡对于整个教会不合法的东西,都不可能凭借教会的权利,而变成对其会员合法的东西。
但是,这还不是事情的全部。教士们仅仅戒绝暴力、掠夺和各种形式的迫害,那是远远不够的。那些自称为使徒继任者并接过宣教职务的人,还有义务劝诫其听道者们以和平和友善的态度对待一切人,包括谬误者和正统派,也包括在信仰和礼仪上与他们不同的人和相同的人。他们还必须以仁爱、温顺和宽容,孜孜不倦地劝诫所有的人,——不论他是平民还是官长(如果在其教会里确有官长的话),并始终不渝地致力于缓和和节制或是出自人们对本宗派的狂热,或是由于他人的诡计而被煽动起来的对不同意见者的所有那些激愤情绪和反理性的厌恶心理。假如各地的讲坛都回响着这种和平与宽容的福音,我是不愿来描绘它将为国家和教会带来何等美好的成果的,恐怕那样一来,我就很可能对那些人反应太严肃了,当然我不愿损害他们的尊严,也不愿看到其尊严因别人或因自己而受到损害。但是我应当说事情本来应该是这样。而且,如果谁自诩为上帝之道的牧师、和平福音的布道者,却传播相反的东西;他要不是不理解就是玩忽了自己的成绩,他就总有一天要向和平王子有所交待。如果说上帝曾告诫基督徒,即使在屡遭触犯和迭受摧残之后亦不得以任何方式图谋报复,那么,那些从未遭受苦难和伤害的人,又该如何更多地克制强暴、戒绝以任何方式虐待那些从未损害过他们的人呢?他们当然也应当以同样谨慎、克制的态度去对待那些只关心自己的事务的人,这些人(不管别人对他们如何看法)除了以他们确信上帝能领受的方式礼拜上帝,并通过这种方式对永恒得救抱有强烈的期望外对其它一切都不关心。在家务私事、财产管理、健康保护方面,人人都可考虑自己的方便,按自己最合意的方式去做,谁都不会因为别人在种田或出嫁自己女儿问题上的过失而愤愤不平;谁都不屑于管教在酒吧间里挥霍家业的浪荡子弟,谁想拆房、建房或花掉多少钱,都听其所欲,无人窃窃私议,无人加以控制;关于这些,他都有自己的自由。可是,如果有谁不经常到教堂去作礼拜,不按习俗礼仪约束自己的行为,或者不领自记的子女到这个或那个札拜堂去接受神圣秘典,马上就会引起一场风波。左邻右舍立即会发出一片喧嚣和吵闹。每个人都准备惩罚如此的大罪。而且,在案件尚未审理之前,在那个可怜的人还没有经过正式手续受到剥夺其自由、财产或生命惩罚之前,那些狂热分子就很难保持克制和忍耐而不立即采取暴力和掠夺行为。呵!我们教会各宗派的那些雄辩家们,将要竭尽全力地施展其雄辩之才来颠倒是非,论证人们的过失。但是,请他们饶恕这些人吧!请他们不要以暴力手段来弥补他们理智的匮乏吧!因为暴力属于另外一个管辖的范畴,与教士之手是不相称的。请他们勿以官长的权威来补救他们的辩才和学识,否则,当他们诡称只爱真理时,他们那带着火与剑味道的极度狂热或许会使其野心暴露无遗,而使人看到,他们所追求的无非是世俗统治权罢了。因为确实很难说服稍有常识的人使其相信:一个眼不掉泪、心安理得地把他的弟兄交给刽子手去活活烧死的人,是真心实意地关心于拯救他的弟兄,使其在来世中免遭地狱的火刑的。(待续)
(吴云贵 译)
(本文转载自:《论宗教宽容》,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本文是洛克1685-1704年间所写的论宗教宽容的四封书信中的第一封,小标题为编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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