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教改革中的争论
宗教改革前,在基督教世界中流行的是天主教作为圣礼的婚姻观。这种婚姻观出现于12-13世纪。主要来源于圣维克多的休(Hugh of St. Victor, c. 1143)所写的《论基督信仰的圣礼》、伦巴德(Peter Lombard, c. 1150)的《语录》、以及阿奎那(Thomas Aquinas, c. 1265-1273)的《神学大全》。这种婚姻观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到16世纪宗教改革时期,已经成为深入到当时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统治性观念。
从大的方面来说,这种婚姻观从三个角度来定性婚姻:1)从人作为一种被造者,以自然律的角度来看人之间的婚姻;2)从两人之间的合意,以合约的法律角度来看人的婚姻;3)作为教会信仰的圣礼,教会的属灵法规上来看婚姻。前两个方面基本上被宗教改革家所继承,而第三个方面在这三者中占据着主导地位,最能够反映天主教的婚姻观的立场,也是在宗教改革中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
婚姻作为圣礼,其以可见的方式表征了天主在婚姻中的同在,表征了那不可见的基督与其教会的联合。就如基督与教会的联合是不离不弃的一样,作为圣礼的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也应当是不离不弃、一生一世的。当夫妻双方在这样一个圣礼上,向对方同时也向着天主发出自己的誓言的时候,这个婚姻就被圣化了。这个圣化的婚姻关系成为天主持续赐恩祝福这对夫妻的管道,使其能够达到天主设定婚姻所期待的目的。从小的方面说,这种圣化能够除去婚姻中因为两性关系所带来的不洁,帮助夫妻哺育并教育后代成为认识上帝的人。从大的方面说,则使这个具有自然色彩的两性关系提升,使其成为教会秩序中的一环,即成为天主施恩的一种建制或者管道,帮助人们在得救过程中使生命不断成圣。在这个意义上,婚姻作为圣礼的结果就是,婚姻关系被定位在属于教会秩序或者建制的一个部分,为教会所管理。当然,相比之下,在教会的秩序中,婚姻被排在独身与隐修制度之后,后者是天主所祝福的更能够帮助人们成圣的方式。
这种对婚约的圣礼化的理解,带来的一个明确的结论就是,一个已经成立的婚姻是不可能被解除的,就如基督与他的新妇(教会)的联合永远不可能分离一样。如果人们有婚姻方面的争议,那么在那个时代的基督教世界,唯一有权解决这种争议的权威机构就是教会法庭,因为婚姻被定性为教会秩序的一个部分,属于教会当管理的事务。中世纪后期的教会专门制订了针对婚姻的所谓正典法(church’s canon law of marriage)。这个法规在以后的数个世纪中成为整个西方基督教世界中唯一权威的处理婚姻问题的法规。教会法庭依据这个法规对婚姻争议作出的判决是唯一权威的判决。
根据这个正典法,一个有效的婚约是永远不可能被解除的。如果出现婚姻争议的问题而上诉到教会法庭的话,通常的解决方式只有两种:或者严重到某种程度的时候,教会法庭可以判定双方分居;或者当事者提供出足够证据的话,比如强迫、近亲或者完全无性功能,法庭可以判定这个婚姻是一个无效的婚姻。在前种情况下,当事者不可能再婚;后者也只有部分的情况下当事者才能够再婚。无论哪种情况,依据正典法进行判断的主要思路就是:那个在天主面前为唯一的婚约是否还是有效的,如果是有效的,它就既不能解除也不能被替代。
在宗教改革前期,改革者们发现,这种婚姻的管理法规,在很多情况下,并没有减少婚姻中的问题,促进人们对婚姻的尊重。从教会法庭的角度,判定分居可能是为了以后的挽回。但在已经有婚外性关系产生的情况,分居可能导致了更多婚外性关系的出现。其次,如果说婚姻作为圣礼本来突出了其属灵的意义,但在教会的秩序中,独身及隐修制度又被置于婚姻制度之上。在某种意义上,其实与婚姻作为圣礼的神圣性发生冲突。婚姻关系并没有得到人们应有尊重。最后,正典法中所认定的所谓隐秘的婚姻方式,即只要是当事双方自己作出了婚姻的誓言,这个婚姻就已经成立,在实际中也带来了一些问题。
不过,宗教改革家们对天主教婚姻观的批评并没有主要针对这些问题,而是直接涉及到问题的核心:婚姻是否是一种圣礼?婚约是否应当被定性是教会秩序的一部分,由教会法庭来决定其成立与否?有一点是所有宗教改革家们都一致认定的:婚姻不是一种圣礼。
无论是路德还是加尔文,都对圣礼有如下一致的看法:圣礼应当是一种可见的方式显示出上帝对人的救赎性的应许,并且它有直接来自于基督的权威。这个意义上,他们认为婚姻与人的得救,以及上帝在这方面的应许并没有直接的关系。人得救是因信而称义,与人们是否进入婚姻之中,以及在婚姻中的善功没有直接关系。就这一点,路德曾说:“在圣经中,我们找不到任何地方能让我们看到什么人借着婚姻而得到上帝的恩典;也没有告诉我们在婚礼的仪式中包含着怎样的线索,使那个礼仪成为一种神圣的礼仪。”
当婚姻不再被看作是圣礼的时候,改革家们对婚姻关系之本质的理解就有了很大的转变。路德从他的两个国度的神学理论出发,认为婚姻与将来的上帝的国度没有直接关系。婚姻属于地上的国度的事情,属于地上三种主要制度之一:即家庭、教会、及国家。这样,婚姻关系就从教会的建制中分离出来,而有一种独立存在的地位。用路德自己的话来说就是,婚姻是一种受祝福的神圣的呼召,在被造领域中有其自身的权威与责任,因而与教会及国家相并列。
对于路德来说,从创造的角度,婚姻除了传统所说的那些目的,即养育儿女、培育爱并医治人的贪欲之外,其最重要的责任是其社会责任。作为一个基督徒的家庭,其应该在教会中、国家及社会中有一个榜样性的见证,显明出一个彼此相爱的、负责任的、生活节制的家庭是怎样的家庭。在这个家庭的领域,尽管人们不是在修道院里,不是在教会里,人们同样是在过着一个有着神圣呼召的生活,是对在教会中认识的那位上帝的事奉,是对自己灵性生命的操练。在这个意义上,独身及整个的隐修制度并不具有属灵上的优越性。不仅从创造的角度讲不合上帝创造的原本意图,而且从圣经的角度看,也与上帝的教导有别。独身是上帝的恩赐,完全是个人根据自己的领受而有的自愿选择,不应该成为教会圣职的一项必备要求。
这样,路德就把婚姻关系从传统天主教所置于的教会秩序的领域迁移到了自然—社会秩序的领域中,即路德所言的地上的国度中。在这个领域中,尽管婚姻作为神圣的呼召,仍然保有其属灵的意义,但从本性上,它受自然法及社会立法的制约,而不是受教会法的制约。按照路德的表达,“没有人能够否定婚姻是一种外面的、世上的事务,就像衣服、食物、房屋与财产,都一样地受制于世上的权威,就如国家的法律对其他世上的事物有效一样。” 在这个意义上,婚姻可以看作是上帝对所有人的恩赐与祝福,无论是信徒还是非信徒,就像是上帝在世上的其他事物上对所有人的祝福一样。尽管不同的家庭中,婚姻对于不同人的意义可能会不同,但就都属于自然—社会这个秩序而言,信徒与非信徒的婚姻关系在性质上是没有什么区别的。
路德的这种对于婚姻的自然—社会观带来的一个明确的结果就是:婚姻争议问题不再是上诉到教会法庭,而是上诉到国家的民事法庭,根据国家制订的关于婚姻的法律来判定。根据这种法律判定某个婚约被解除,那就是被解除了。这对于信徒还是非信徒的婚姻关系都是没有分别的。在这种民事婚姻法的用语及思路中,婚姻是地上国度的事务,而不是上帝国度里的事务,不存在天主教正典法中所涉及的在上帝面前的婚约还是否有效的观念。
当然,路德宗的神学家们一直坚持的一点是,作为基督教国家,它的立法从根本点上要符合圣经的原则。在婚姻的问题上,国家的婚姻法应该与圣经的原则相一致。政府的权柄是上帝所赋予的,其权威来自于其所依据的法律应该能够反映圣经的原则及上帝的心意。不过,在此同时,他们也区别了对信徒的道德要求,以及一般社会的法律要求。福音书中耶稣的登山宝训是针对他的门徒的;描述的是天上国度的完美情况。而对于地上的国度,法律必须考虑到人的罪的本性。婚姻法一方面要促进并保护婚姻,另一方面也要维护这个有罪的社会秩序。在这个意义上,路德说:“今天或许要考虑到,那些乖僻、心硬、固执的人,他们不仅没有能力接纳,也完全不适于婚姻生活,这些人应该准许他们离婚。因为像这样邪恶的人们,不可能再找到别的管理方法。经常出现的情况是,某种事情尽管是不好的,但为了避免更大的恶,它又是必须要做的。” 需要提醒的是,路德这里并不是针对非信徒说这番话的。在路德的观念中,这里的法律是同时适于非信徒与信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