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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副县长对宗教工作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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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0 14:54: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黄圣勇:新时期全南县宗教工作的现状与对策

   宗教是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话题,是人类的一种高尚精神活动,它的产生源于人间的痛苦甚至灾难,因此只要贫困、疾病、饥荒、灾难、掠夺、战争等现象还存在一天,宗教作为一种几乎不用花费金钱成本,就能够抚慰心灵的方式,必然会得到存在和延续。上世纪20至30年代,美国出现了经济大萧条,教堂成为很多人的心理避难所。而眼下,全球金融危机导致的实体经济危机,造成很多人出现了事业危机与经济危机,并有可能引发家庭危机与健康危机,从而给各类宗教活动的兴起提供了一个契机。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又恰遇自上世纪大大萧条以来最严重的经济危机,人民群众的信教热情得到前所未有的激发,如何引导人民群众的宗教信仰活动步入正确的发展轨道,成为稳定社会、促进和谐的有利因素,是我们现阶段必须面对的一道新的发展课题。
    一、全南县宗教工作基本情况
    全南县地处江西省最南端,60%以上的边界与广东接壤,素有“江西南大门”之称,总面积1521平方公里,总人口19万,是一个典型的山区小县。全南县历史虽只有短短的100多年,但宗教历史可谓源远流长,据县志记载,宋代就有宗教活动,到解放前有各类寺庙、庵堂、道观、教堂10多处。解放后,由于历史的原因,到1988年仅余一处。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各种宗教尤其是基督教发展相对较快。目前全县有经政府正式批准登记的基督教聚会点2个,有1个没有批准登记基督教聚会点,9个基督教私设聚会点。全县有资格证的传道员1人,教职人员12人,聚会点的信徒以女性偏多,约占参与总人数的70%。年龄结构以中、老年居多,也有部分青年人。他们的文化水平低,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大多数。
    二、信教群众的成因分析
    1、教徒信教出于实用需求,是聚会点产生的主观原因。
我国正处在复杂的社会转型时期,人们有时会感到心理失衡、情绪波动、精神苦闷需要解脱;有的人出于对现实生活中的一些问题感到困惑和不满,产生了与之相关的信教动因,有比较突出的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带有相当的盲目性,真正高层次的信仰追求是少数。调查表明,大多数信徒不深究所信基督教的教义,其信教动因仅仅出于企盼能得到心理的慰藉和家庭个人的平安、发财等功利主义需要,表现出较大的随意性、冲动性和功利性,这是基督教聚会点的存在并“长盛不衰”的根本原因。而且各类基督教聚会点每年都会组织开展相关的扶贫帮困活动,这也增强了宗教对信徒的吸引力。在日常生活中,他们当中只要有人生病或有不幸,教会就会组织信徒前去看望和祷告,这些人病愈后,愈发信仰基督教,并影响其周边和邻里。
    2、城镇社区、农村思想文化阵地建设跟不上群众对精神文化的需求,是私人聚会点产生的客观原因。在当前社会转型期,城镇社区、农村无业人员与日俱增,这部分人往往对前途渺茫,精神比较空虚。我们发现有些中青年城镇居民、农民尤其是妇女到聚会点参加活动也是成了他们跟人交流、交际的一项生活需要,这时基督教俨然成了城镇居民、农村文化生活的一种有效“补充”。特别是基督教信徒以兄弟姐妹这种平等形式出现,无形中提升了宗教在广大信徒中心目中的地位。
    3、管理难度大是私设聚会点存在的首要突出问题。由于宗教是一种社会现象,它属于意识形态范畴。只要有信徒在,就必然有他们赖以活动的地方。那么私设聚会点从上述这个角度来说,也是信徒为过宗教生活而派生的一个必然产物。但是从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角度来看私设聚会点的存在,就会让人感到这不是一个轻松的话题。可以说长期以来,基层宗教管理工作确确实实难以跟上形势发展的需要,在镇、村两级工作全局中,宗教工作难以象计划生育、综治等具有一票否决权的工作在镇、村干部的观念中深深扎根。因宗教工作涉及的群众面广,问题繁多,且还有那么几分“神秘感”,所以导致部分镇村干部对宗教管理工作望而生畏,既不愿管,也不敢管,更是不会管。在基层,社区干部、村干部由于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关系,对基督教聚会点一般也不会采取制止态度,表现为既不关心也不干涉,但对基本情况会有所掌握。加上乡镇基层工作任务繁多,对待宗教工作势必难以集中力量、集中精力,因此,在少数信徒看来,党和政府对待宗教管理工作时紧、时松,只要专项整治活动已过就没事了,造成非法聚会有愈演愈烈之势。
    4、机构没有理顺,宗教事务管理不够到位也是一个客观原因。一方面,基层宗教管理不够到位,执法主体不清楚。《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监督管理”,虽然明确了行政执法主体,但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与县委统战部合署办公,从依法行政的角度来说,并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无法真正进行监督管理。由于责任主体及职权的不明确,加上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还没有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使得县、乡镇(街道办事处)两级宗教工作责任制难以落实。另一方面,缺乏一支高素质的宗教管理干部队伍。乡镇、街道办事处没有专门管理宗教的部门和干部,只由一名统战委员联系宗教事务。由于基层工作任务繁重,顾及不了这方面知识的学习,对宗教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复杂性了解不深,有的错误地认为虽然“宗教工作无小事”,但在我们这个地方也出不了大事,没有时间和精力过问宗教工作,而对宗教事务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不去管。
    三、对策及建议
    (一)加强领导,健全基层宗教工作网络,增强基层组织管理宗教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由于宗教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它的基本特性深刻地表明了做好宗教工作的重要性。要充分发挥“三级网络、两级责任制”的组织作用,在乡镇基层,乡镇党委、政府要切实将宗教工作列入党建和新农村建设工作总体规划,增强做好宗教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建立宗教工作专项领导小组,由党政一把手负总责,镇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乡镇党委、政府要以“入户听诉”活动为抓手,深入群众,了解群众的愿望,建立起协调解决群众诉求的长效工作机制;要完善镇级宗教工作目标考核制,增强领导班子的宗教工作责任意识;要真正落实好村级宗教工作目标考核责任制,配备基层宗教工作协管员,扩大宗教工作的信息源,解决好以往村级宗教工作没有落脚点的问题;要把宗教工作列入农村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干部考核内容,通过签订责任状,责任落实到人,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管理网络,确保宗教工作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保证宗教工作信息传送渠道畅通和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理;党员干部要自发带领群众发家致富,建立健全党员干部对困难群众一对一帮扶致富的长效工作机制,消除群众信教的经济根源。
    (二)落实责任,强化部门配合,形成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合力。宗教活动是以人为主体的活动,牵涉到社会方方面面的内容。为此要特别注意建立宗教工作协调机制和预警机制。各级党委政府务必要明确部门宗教工作责任制,如对参与教堂和私人聚会点宗教活动的党团员由党组织、团组织负责帮教;对参与私人聚会处的党员干部家属由党员干部负责“一对一”帮教;对参与聚会活动并带学生聚会的家长由家长学校负责教育;对擅自建成的聚会点的违章建筑物由城建部门牵头拆除;发现私人聚会点有非法宗教活动的由镇综治、派出所部门介入处理。
    (三)强化措施,大力加强城镇社区、农村文化阵地建设,丰富广大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村镇两级要紧密结合新农村建设活动这一载体,强化村民的思想政治教育。要加大农村文化设施建设力度,开辟更多的文化活动阵地,以多形式的文化活动吸引广大群众。要加强法制和科学知识的教育普及面,开展反邪教警示教育,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和科学意识。要在中小学生中开展科普教育,帮助他们从小树立崇尚科学的世界观、价值观。要以文明村镇创建为契机,开展争做文明人活动,引导群众学会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四)夯实基础,切实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为妥善解决私人聚会点问题提供强有力保障。要加强宣传教育,切实加强农村党组织的宗教工作责任意识。党组织要负责做好私设聚会点的信徒的思想转化工作,要充分发挥以党组织为核心的基层配套组织的特有优势,针对不同的对象做好不同的思想工作。村居委级党组织还要切实履行好“党要管党”职能,切实加强本支部的党员管理和教育工作,特别要结合在全党开展的科学发展观教育活动,解决个别党员参加信教的问题,坚决维护基层党员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五)积极服务,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抵御境外渗透活动。一是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保护合法宗教活动和广大信教群众的权益。坚持依法行政,依照《宗教事务条例》对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财产进行管理,强化和规范宗教事务的行政执法工作,该管理的要管好,不该管的事情不轻易介入,宗教内部事务由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自己去处理。团结、教育宗教团体和教职人员,经常与宗教界人士联络沟通,真诚地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及时处理和解决因宗教问题引发的社会问题,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二是要加强现有的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引导、帮助各合法宗教活动场所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树立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增强维护国家和民族最高利益的责任感和自觉性。真正帮助宗教界解决一些自养和生活上的困难,坚定宗教界独立自主自办的决心。帮助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群众提高自我管理能力,弘扬宗教的积极作用,把信教群众的思想引导到“爱国爱教”、“奉献社会”、“抑恶扬善”、“遵纪守法”的道路上来。压缩各种非法宗教活动的存在及活动空间,净化社会风气,构建和谐社会。
    作者系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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