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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绍铭律师:基督徒法律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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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0 10:57: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出版源起
这本手册起源于笔者于二零零四年四月担任台中民族路教会成人主日学讲师之讲题。当时张牧师娘只要求五次上课时间,没有给讲题,所以笔者当时选择与基督徒及社会较相关之法律问题作为讲题,其中之一为<圣经与法律>。


因为身为基督徒的律师,所以时常会有会友请教法律问题,后来<亚洲和平工作团>邓文雄牧师要我在义工训练时负责<婚姻、家庭、家暴与法律>的课程,使我有机会进一步思考<基督徒与法律>这样的主题,并到法律网站去搜寻有关基督徒的司法判决,基督徒作为一个国民,事实上他所并到的法律问题,与一般国民所会碰到的问题并无二样。但基督徒因为信仰关系,所产生的问题仍有特殊性,所以决定编写一本手册,提供基督徒教友参考。


笔者了解,基督徒会友希望知道的其他法律常识可能更迫切更需要,但这些问题与一般国民之需求相同,在坊间已经有很多法律常识着作供给这方面的需求,无须在此增加一本雷同作品。


愿卑微之工作,得荣神益人。
汪绍铭律师  于台中
2004.06.16


目次


第一章、圣经与法律
一、为甚么要谈法律与圣经?
二、法律人以法律眼光看圣经必须面临核心的问题?
(一)法律是甚么?
(二)罪是甚么?原罪又是甚么?
(三)、审判是甚么?
三、法律发展的过程
(一)创造世界容易,创造世界秩序(法律)难
(二).法律随社会变化(非个人之需要)而改变
(三)、法律是社会生活的产物
四、基督徒的律师所面对的问题
(一)律师是正义的斗士或魔鬼代言人?
(二)冤狱与苦难?
第二章、台湾司法漫谈
一、台湾司法现象:
二、政党轮替以后台湾司法
三、民众诉讼观
第三章、与基督徒有关之司法判决
一、基督徒与婚姻有关之判决
二、基督徒与一般民事判决
三、基督徒与刑事判决
 
第一章、圣经与法律
一、为甚么要谈法律与圣经?
各种普世宗教经典跟法律多少有关系,圣经跟法律有密切关系,圣经旧约前五章称为法律五经(创世纪、出埃及记、利末记、民数记、申命记)。
所以所有的法学家,都不可能无视圣经这部作品,特别是与法律有关部份。
二、法律人以法律眼光看圣经必须面临核心的问题?
(一)法律是甚么?
1.世俗的法律:
(1)法律是社会具有强制性的规范:
思考问题:道德、宗教诫命也是社会规范,跟法律有何差别?
(2)法律规范是人跟人之间,有强制性,最低限度的道德:
思考问题:道德有无强制性?(国家不会处罚),法律的规定要人人做得到(最低限度的道德),圣经说别人打你左脸,右脸也给他打,是高度的道德。
2.圣经的法律是甚么?
(1)文字翻译为律法,包括:
人跟神的关系(如割礼,跟神立约的记号,不可拜偶像);
人与民族的关系(以斯拉记,娶外族女子,婚姻不是一个人的事)。
人跟人之间的关系(十诫,不可杀人)。
(2)律法包含世俗的法律、道德、宗教的诫命。
(3)道德与法律有时有交叉地带:
思考问题:孝敬父母是法律或是道德?十诫,民法第1084条第一项有何规定?孝敬父母如果是法律,不孝敬有甚么处罚?孝敬父母是道德化的法律。
(二)罪是甚么?原罪又是甚么?
1.世俗的法律:
罪,就是通常所说「犯罪」,也就是触犯刑事的法律,就是有可能被判刑关到监狱的行为。
思考问题:甚么叫民事?刑事?民事与刑事的区别?
民事是无犯罪的问题,只有金钱赔偿。例如,作生意亏损欠厂商货款,基本上是民事金钱纠纷。
2.圣经上的罪?原罪?
(1)保罗在罗马书将罪分为法律之前的罪;法律之下的罪;恩惠之下的罪。
(2)原罪,原罪的起源记载在创世纪<夏娃吃智慧的果实>。
思考问题:偷吃禁果为何成为原罪?
圣经没有说明,理论上不会只有一种解释。例如有牧师说是违背上帝诫命(推卸责任),上帝审问时,亚当辩称「你给我作伴侣的那女人给我果子,我吃了」;夏娃辩称说:「那蛇诱骗我,所以我吃了」,推卸责任是人的弱点,也是原罪的意义(卢俊义牧师)。
偷吃禁果是人类犯罪史上第一件犯罪,犯者犯后态度就是推卸责任,也因为这样而成为人的原罪。
律师问:「你孩子这么小为甚么就会吸毒偷机车?」。
母亲答:「他以前都很乖,后来交了那些坏朋友,都是被朋友带坏的」。
作为律师对当事人老犯人类老祖宗这种坏习惯,已经司空见惯了。所以说推卸责任是人类的原罪,作为律师的我,也觉得没有比推卸责任更适当的人类原罪了。
思考问题:社会上政治人物的言行是否也是如此?
(三)、审判是甚么?
1.世俗法律:
审判简单讲就是定罪,对犯罪行为判定应该受何种刑罚。
2.宗教上审判:
各种宗教都有审判的记载或说法,例如耳熟能详的严罗王审判。
佛家认为人死后,七七四十九天,灵魂就轮回转世去。
道家认为人死后,经过七七四十九天,要经过七个关卡,最后还有三个关卡,就是百日、对年,再到五道轮转王那里受刑满三年后,再去轮回转世。
圣经如何记载审判?圣经的审判可分为一般审判语最后的审判,例如创世纪记载下列故事:
故事\罪名\原规定之处罚\实际上之处罚
(1).偷食禁果\窃盗\死\放逐赶出伊甸园劳苦工作与生育之苦(ch3)
(2).该隐杀亚伯\杀人,兄杀弟\?\放逐(ch4)
(3).亚伯拉汗献祭以撒\杀人未遂\死\赐福(ch22)
(4)俄南体外射精\违反叔嫂通婚义务\?\死(ch38)
3.其他犯罪行为未受审判:
(1)亚伯拉汗出卖妻子莎莱\教唆通奸\?—?(ch12)
(2)四王抢罗得财物及人\掳人、强盗\?—?(ch14)
(3)罗得酒醉与女儿发生关系\趁机奸淫、近亲相奸\?—?(ch19)
(4)雅各趁机购得以撒长子权\重利\?—?(ch25)
(5)以撒出卖妻子丽百嘉\教唆通奸\?—?(ch26)
(6)以撒准备杀雅各\预备杀人\?—?(ch27)
(7)约瑟兄弟计谋杀约瑟\预备杀人\死—?(ch37)
(8)约瑟被贩卖给以实玛莉人\贩卖人口\?—?(ch37)
(9)塔玛诱奸公公犹大\合奸\?—?(ch38)
(10)波提乏妻子诱奸约瑟不成反称遭强奸未遂\诬告\?—?(ch39)
4.最后的审判
圣经「按着订命人人都有一死,死后且有审判,他要按公义审判世界按正直判断万民」。
监狱的犯人常用宗教审判去理解世俗法院的审判,造成二种矛盾现象:.第一觉得自己受冤屈,认为世间没有神,否则神为甚么不出来审判还我清白?第二认为世间甚么神都存在,所以床铺摆圣经、佛经、可兰经、佛珠、十字架项鍊。
思考问题:陈进兴临刑前受洗,他会进天堂吗?
三、法律发展的过程
(一)创造世界容易,创造世界秩序(法律)难
1.从犯罪史来看创世纪的社会状态,人类犯罪史上最龌龊最下流的犯罪,杀人、通奸、鸡奸、欺骗、诬告、贩售人口等都在这里可以看到。
2.那是一个无法无天的社会,的确如此。上帝用六天的时间就创造世界,但要建立法律秩序,教导人类,上帝用好几世代的时间。而这个工作的脚步从此就没有停止过。
思考问题:上帝创造人,就要负责管理人。科学家可以复制人,科学家有能力去管理复制人吗?上帝是好当的吗?
(二).法律随社会变化(非个人之需要)而改变
1.离婚\基督徒可否离婚?
圣经故事\有法利赛人来试探耶稣说人无论甚么缘故、都可以休妻么。耶稣回答说、那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并且说、『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这经你们没有念过么。 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两个人、乃是一体的了.所以 神配合的、人不可分开。法利赛人说这样、摩西为甚么吩咐给妻子休书、就可以休她呢。耶稣说、摩西因为你们的心硬、所以许你们休妻.但起初并不是这样。2..基督徒可以离婚吗?
这是许多有不幸福婚姻的基督徒,在宗教诫命的应然,与离婚率不断攀升的现实实然间,所面临矛盾挣扎的困扰。
3.从法制史来看
有婚姻制度就有离婚,纵在最严格不准离婚的宗教里,也会用婚姻的解除来代替离婚,以解决宗教应然与现实实然的困境。
4.在古代封建社会
所谓离婚其实是男方单方决定终止婚姻关系,所以称为休妻,妇女是没有婚姻自主权的,圣经的中译本也翻译为休妻,是符合历史真实。
在现代社会离婚是夫妻双方法律上所赋予的权利,从这点来看,能离婚何尝不是一种恩赐?这样来看基督徒能不能离婚?恐怕就不必那么困扰。
与其探讨基督徒能不能离婚,不如检讨如何经营婚姻,为甚么基督徒的婚姻也会出现危机?有许多基督徒不愿离婚是面子的问题,因为他家是三代基督徒,如果传出离婚,会被当成笑话。
婚姻的经营事一个大问题,连婚姻协谈专家,自己最后也离婚的案例,婚姻本来就没有专家,也可以说每个人都是专家,你的婚姻是建立在甚么基础上?如果人不能深刻反省这个问题,不管是贩夫走卒,是三代的基督徒,是婚姻协谈专家,或是讲道的牧师,每个人的婚姻都是有危机的。
(三)、法律是社会生活的产物
法律是因人的需要而产生,人的经验先于法律,如果不了解初民社会的生活经验,无法了解为甚么会有这样的法律产生。例如:
1.论叔嫂通婚制(Levirate Marrige)
(1)旧约:
创世纪(38章8节至10节):『犹大对俄南说、你当与你哥哥的妻子同房。
申命记(25章5节至10节):『本城的长老就要召那人来问他、他若执意说、我不愿意娶他.他哥哥的妻就要当着长老到那人的跟前、脱了他的鞋、吐唾沫在他脸上、说、凡不为哥哥建立家室的、都要这样待他。在以色列中、他的名必称为脱鞋之家。』
路得记(3章6节至13节):『我是你的婢女路得、求你用你的衣襟遮盖我、因为你是我一个至近的亲属』。
(2)新约:
马太福音(22章24节至32节):『夫子、摩西说、人若死了、没有孩子、他兄弟当娶他的妻、为哥哥生子立后。从前在我们这里、有弟兄七人.第一个娶了妻、死了、没有孩子、撇下妻子给兄弟。 第二第三直到第七个、都是如此。 末后、妇人也死了。这样、当复活的时候、他是七个人中、那一个的妻子呢.因为他们都娶过他。耶稣回答说、你们错了.因为不明白圣经、也不晓得神的大能。 当复活的时候、人也不娶也不嫁、乃像天上的使者一样。
(3)实践:
在中国春秋时代之前(西元前600-700年),民间也有弟娶嫂嫂或兄娶弟媳之婚姻,贵族中有烝、报、因的婚姻。
中国的邻居匈奴到汉朝时还有儿子娶后母的婚姻, 王昭 君就是个主角(参史记匈奴列传)。
人类史上有许多中西共通的现象,这是很有趣的现象。(参中国古代法律三题,第160题)。台湾早期原住民社会是否也有这种婚姻制度?
叔嫂通婚的制度,基本上是乱伦的,为理法所不许,到了汉代,已经把这种婚姻方式犯罪化而明文禁止,唐、宋、明、清的律法都是明文禁止的;。
陈顾远在中国婚姻史一书中说:「中国边境各族向通行收继之俗,或且播其风于中国内地。然在中国夫妇有别之原则早定,叔嫂隔离之观念莫违。故兄亡收其寡嫂一类之收继婚,虽为人类婚姻史上一种必有之型式,而为礼法上就否认之(105页)」。
中国自称自古即为礼义之邦,但从人类婚姻制度史来看,中国与边境国家实无不同, 陈顾远 先生显然认为叔嫂通婚制度是不体面的,有辱礼义之邦美名,所以把中国这种制度的存在归诸于「边境各族播其风于中国内地」,这是学术上不诚实的态度。
叔嫂通婚的制度产生原因,一般认为有:1.阶级社会的产物;2利用婚姻保持宗族的财产与权利;3.妇女为宗祖财产的一部分。如果从这三点来看。4.叔嫂通婚的制度有其历史之背景,不必质疑摩西时代为何会制定(或产生)这样理法所不受的乱伦法律,也不必向陈顾远把它归诸于「边境各族播其风于中国内地」。当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程度自然就会反省改变,所以以今质古或推诸于外邦传入,都没有意义。
在创世纪时代俄南因为违反该制,耶和华也就叫他死了。应该是在强调这个制度的义务性,俄南不是当场死在遗精的现场,圣经也没有说经过多久耶和华才叫他死,所以我们无法确定俄南的死与违反这个制度义务的因果关系。俄南应该是在这件事不久就死了,创世纪的作者要借他的死,告诉人民这个制度的神圣性与义务性。
法律是社会时空的产物,我们很惊讶人类在世界各地都有这样相同的制度,是人类各民族的想像力相同?或人类起源相同?。一开始用身分关系来维护财产与地位,等到人类懂得用契约也可以维护财产与地位,自然就进化。
2.外籍婚姻。
(1)以斯拉记:「 我一听见这事、就撕裂衣服和外袍、拔了头发和胡须、惊惧忧闷而坐。到 正月初一 日、纔查清娶外邦女子的人数.以上这些人都娶了外族的女子,他们都把妻子和儿子送走」。
(2)实践:
在法制史上有所谓内婚与外婚,在中国内婚通常是身分的内婚,如六朝、唐初的士庶不婚,清代曾禁止汉与蒙满通婚,又台湾禁止汉蕃通婚,此为民族之内婚。
民族的内婚,就是限制与外族通婚,有宗教上理由与政治上理由,目的都在防止权力外释。
限制与外族通婚,从现代文明标准来看,不无种族歧视。可是在当时有其存在之理由与必要。
台湾是个移民社会,俗谚说有唐山公无唐山嬷,可见我们的祖先如果不与异族蕃婆通婚,大概就无现代新台湾人了。而目前台湾外籍新娘成为新的移民与外族通婚现象,据估计八名新生儿中有一名为外籍新娘所产下,这些新台湾之子的母亲在台湾所受到的待遇,老移民如何对待新移民?已经成为台湾的社会问题。
外籍新娘中除了东南亚国家外,其中人数最多的还有大陆新娘,约占外籍新娘三分之一。历史上从来没有两个敌对国家,人民之间如此通商通婚。不管是宗教上或政治上的理由,对海峡两岸热烈通婚现象,都应该让我们对以斯拉听到以色列人与外族通婚生子的事时,就悲愤的撕裂衣服,又拔头发与胡须,忧伤痛苦跌坐地上,感到儆醒。人弹比飞弹可怕。
四、基督徒的律师所面对的问题
(一)律师是正义的斗士或魔鬼代言人?
1.基督徒的律师可不可以为陈进兴辩护?这样的质问,其本上有一个错误,那又是认为事实的真相很容易知道,他做了那样的坏事,律师不应该帮坏人辩护。
刑法上规定不可杀人,有没有杀人?只有上帝知道;刑事诉讼法规定,没有律师辩护的审判是不公平的审判,所以律师会为陈进兴辩护。
2.真相不是我们所想像的那么清楚,例如性侵害案,特别是在熟人间之性侵害案件?到底是是和奸或是强奸?圣经里也充满诬告他人强奸的事件?例如创世纪三十九章里约瑟被诬告强奸的故事。
思考问题:牧师为甚么可以替陈进兴受洗?
(二)冤狱与苦难?
1.神为何容许冤狱存在?义人为何受难?(约伯记),我受冤狱时神的审判在哪里?
2.多数的律师都曾面临冤狱的挑战,为甚么这样的冤狱会发生在这样的好人身上?是律师辩护能力不足?是被告因果报应?是司法体制必然之恶?没有一个答案能圆满解释这个难题,就像义人约伯遭受苦难一样。佛教的因果论无法解释这个问题,圣经约伯记、传道书没有给人一个满意的答案,但问题的解释还是要回到宗教,除非人们不愿意再想碰这个问题。
佛法说人要成菩萨要经五百世的苦难(像 刘侠 女士的死法),就如耶稣对加利利人在向上帝献祭时被彼拉多杀害的质问时说:不要因为看到别人受难,就以为那些人比自己更有罪,才遭此横祸。所以苦难是神的安排,没有人喜欢苦难,但也没有人逃得掉苦难。也许唯有透过苦难,人才能趋于完美。
3.司法冤狱的苦难其特殊性与个别性的,所以人们没有从宗教苦难的角度去解读它。当苦难成为一种人们共同的业,如瘟疫,人们才会用宗教的心情去看它。
思考问题:耶稣也是司法冤狱的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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