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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志斌:何以公共?何种限制?——公共神学的形式与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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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2 13:24: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共神学基于基督教伦理的思想资源,主张基督教伦理的基本观念不仅是基督教信仰的道德律令或基督徒与上帝关系的实践表达,也应该对一个社会的公共生活(包括政治、经济和文化领域等)的精神和结构有所引导和承担。本文着重分析当今公共神学存在的张力,主要表现在上帝与世界(基督与文化)、世俗化与非世俗化、私人化与非私人化以及全球化与地域性等几个方面。 本文试以基督教价值在政治生活(包括现代民主、人权思想以及民主社会中法律、公共决策的制定)的角色进一步讨论公共神学来自公共理性/世俗理性的挑战。如何面对和释解这些张力和挑战将决定着公共神学的走向及适当形式,这也意味着公共神学的某些限制。



一、走向公共的神学


       公共神学的提出与信仰的公共维度密切相关。在基督教神学史上, 无论是索伦∙克尔凯郭尔(Soren Kierkeggard)看到大众的虚妄而对之的拒斥、走向个体性的内在信仰,还是马丁∙ 路德∙金(Martin Luther King) 所持的上帝信仰而力争黑人民权的运动,都注定基督教信仰和神学与现时世界的关联,而不只是纯粹个人的事情。宗教生活作为公共—私人特性的结合,一方面显示着宗教的秉性,另一方面决定了其对公共生活不可避免的影响。宗教信念、宗教组织和宗教活动往往超越宗教信徒的私人领域,进入公共领域的视野。美国学者克拉克∙科然(Clark Cochran)便认定,“宗教不能也不应该保留在私人生活的领地,而放弃公共事务。” 位于“公共与私人交叉口” 的宗教,为“私人和公共生活两者同样带来了动力”并从而有效地介入一个社会的公共生活,包括政治、经济和文化领域等。 “即使某些宗教传统试图将它们与经济、政治和文化之类更大的公共领域分离出来,大多数宗教传统不仅趋于存在于并与这些领域互动,而且努力去影响它们。”. 他们试图根据自己的宗教传统解释这个世界,使得这些传统的智力因素成为公共的源泉。在他们看来,公共世界正需要吸纳来自这些传统的见识和行为。


       宗教信仰的公共—私人两个维度也给讨论宗教的公共角色创造了空间。美国神学家马克斯∙斯塔克豪思(Max L. Stackhouse)主张神学的根本任务和生命力正是在于对于日常生活的伦理解释和参与,他指出:“神学在其严格意义上是一种公共神学,任何人都可以参与讨论,它能适用于生活中的所有领域。正是在这些传统之中,我们发现了导致现代的、制度性的、多元的民主的那些根本观念。” 他认为,“公共神学”指的是一种广泛而深刻的神学思考,它扎根于对《圣经》的洞见、哲学分析、历史洞察力和社会形式之间的综合运用。它认为对于日常生活的伦理解释是神学的根本任务,这种解释的目的在于塑造一种用以指导与改革社会的世界观。” 即便有些学者持着反现代态度,认为神学不能应用于日常生活诸领域,许多基督教思想家仍致力于“为伦理和经济生活提供一种 ‘公共神学’的思路。”


       倡导公共神学的另一动机是对公共生活的道德、德性问题的关注。现代多元世俗社会对公共生活的精神和方向提出了挑战,如何通过宗教教义、信徒及教会活动,运用宗教资源中的智力、道德因素引导不止是个人灵魂的层面,而且是社会和国家的团体生活,成了宗教界内外关注的问题。基督教对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生活的伦理特性反省的传统,即基督教道德传统对公共领域的承担,旨在关注新千年经济、政治和市民活动的道德角度。这种思想基于基督教人文传统对人作为上帝形象创造物的全部尊严的无条件承诺,期望以基督教人类学的信仰和正当理性建立基督教社会思想、自然法传统和关于自由市场经济见解之间的对话,并承认立宪主义、有限政府、自由贸易、经济自由、私有财产和法律规则对自由社会的贡献。这种对自由社会尤其是自由经济的道德关怀和基督教伦理反省实是不可或缺的。


       以上两方面是从思想层面上讲的,从制度方面上看,公共神学的存在和发展必须考虑到政教分离原则下教会、神学在公共、政治生活的角色这一背景,对之存在着不同的理解。美国学者詹姆士∙瑞奇利 (James Reichley)对此问题作了如下概括:


政教关系 教会在政治中的角色


分离主义者 严格 微小
(separationists)
社会活动家 严格 大
(Social activists)
调解主义者 适中 适中
(Accommodationsts)
干涉主义者 适中 大
(Interventionists)


       可以看出,不同群体对政教分离的程度及教会在政治中的介入程度持着不同的态度,但至少有两组(即社会活动家和干涉主义者)主张发挥教会在政治中的角色。由此看来,这种分离并不必然意表着宗教从政治、公共生活的退出与受到拒斥。有学者就指出,在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关于国家不准设立宗教的条款“并不是使得宗教与政治无关,而是去保护人们有权利做出宗教方面的决定并形成宗教组织,免受政府的干预和偏袒。” 迈克尔∙佩里(Michael Perry )也强调这一条款在于保护宗教自由以及宗教自身,包括其公共的维度。大卫∙ 霍仁巴赫(David Hollenbach) 在此就把宗教自由的含义理解为两个层次:一是“消极的免受侵害性”(negative immunity),即“个人的宗教信念免于来自国家或社会中其他团体之干涉的自由”,二是 “积极的参与“(positive empowerment), 即“在公共(生活)中表达个人的宗教信念并寻求根据这些信念去影响社会的公共生活。”


       即便公共神学所面对的可以是 “普世单一的人类公共空间”(a single universal human public),它必须要处理经常是 “个别的公共领地”(particular publics)。 大卫∙ 特雷西(David Tracy)曾界定神学的三种公共性(the three publics of theology),即社会、学术和教会。 我在本文讨论公共神学时则主要关注其社会层面,尤其是现代社会自由、民主、人权等观念与宗教特别是基督教价值的关联。


       自由与德性看来都是我们所向往的,而把两者联结起来却不是通常的事。正如阿克顿勋爵(Lord Acton)指出的,自由与道德的关系很容易被割裂开来,其实它们是紧密相关的。这正是这里首先强调的:自由的道德基础,或者说,在寻求自由和维持自由的同时建立起德性的根基是至关重要的。在阿克顿看来,“自由作为道德问题的紧迫性远远大于其作为政治问题的紧迫性。” 仅仅自由往往是不够的,自由更需要其赖以生长和持续的道德框架和背景。阿而顿就赋予自由崇高的位置,肯定它是“人的最高政治目的”。然而,自由不一定就能带来幸福,除非我们把自由归属于义务和良知的领域。在阿克顿看来,自由是义务的存在状态,而良知的自由是首要的自由,自由是良知的守护者,其目标和核心就在于良知的主宰,让良知来指导我们的行为。这种把自由理解为在道德层次上的义务和良知范畴从而坚持自由和道德的一致性,促使我们的社会注重自由的道德维度。强大的道德往往能促进社会的自由,而道德的堕落会导致自由的丧失,因而阿克顿断言说,“自由的兴盛是伴随着良知而来的。” 寻求自由的伦理根基,寻求自由和美德的结合,才可能达成社会的全面进步和公民最大程度上的幸福。


       在此,宗教的道德资源是在考虑自由的道德基础时的一个取向。把自由置于义务和良知的道德领域同时注定了自由与宗教的相通。阿克顿把自由看作是义务的范畴,而宗教的一大功能就在于通过信仰和教义的规整、从而促发并强化义务的观念。一个人具有更强的义务感,就必然带有更少的惧怕,获得更大的自由。另一方面,通过唤醒和察鉴人们的良知,宗教的良知功能也进而服务于自由。“良知的思想把宗教指引到自由的事业中去,这是一个重要的原则。” 由此,阿克顿把良知和宗教同时看作是自由的基石。而且,由于自由建立在权力抗争的基础上并通过权力之间的制衡而得以维护,宗教通过平衡权力也发展了自由。虽然在这些论点上需要进一步展开阐述,阿克顿这里首要告诉我们的是宗教为自由可能提供的道德资源,他旨在提醒我们“没有任何国家在缺乏宗教的状态下能是自由的。”


       在民主、人权思想上,罗伯特∙ 克雷纳克(Robert P. Kraynak)认定现代自由民主的显著特征便是每一个人内在的尊严价值及人类在自然宇宙中的优先性。现代自由民主文化正是基于一种新的人性尊严观念极其构筑的个人权利及民主承诺。 这种对民主思想渊源的理解注定了与宗教教义的相通。迈克尔∙佩里认为人权(或人的属性)的思想内在地具有某种宗教性并依赖于以下观念: 每一个人的神圣性,具有内在的尊严,而不可侵犯,并且,关于每一个人的神圣性,没有世俗的理解可提供,或者至少其提供远远不够说服力。 约翰∙惠缔(John Witte) 作了进一步阐述,指出没有宗教,人权变会变得无限的扩张,并容易被西方极端自由主义者所俘虏。这里,宗教的职能在于调衡权利和义务,有助于培养羞耻与忏悔、节制与尊重、责任与报答的品格,从而有助于人权制度的形成。 如果说人权思想需要某种人权文化的话,其核心便在于其宗教性或宗教基础。人权的神圣根基决定着现代社会争取人权的努力离不开宗教的支持。

 
       现代社会对人权的注重也得到公共神学的认可。公共神学同样支持公共讨论中对于人权的辩护。人的内在尊严及神圣性这一观念首要地依赖于基督宗教的资源。在斯塔克豪思看来,基督教传统应该为民主和人权思想提供一般的理论基础,如:人作为上帝的形象而具有的尊严和不可侵犯性,在上帝面前人的罪性和得救的恩典以及属世权力的有限性。因而,这些神学原则对于维持人权理念是不可缺少的。


       一般说来,自由民主有两个基本立场:公民的自由及其基本的政治平等,它尊重人的自由、尊严和自主性。从西方文化根源上看,自由民主的某些观念是从基督教关于人性的教义(如人的尊严和平等)衍生的。克雷纳克坚持,自由民主无法自身立足,需要来自圣经关于人类为上帝的形象所造的主张的支持。 自由主义对基督教的需要源于“ 基督教关于宇宙和人类的教义特别恰如其份很好地为自由民主提供了宗教基础。” 他进而从四方面对这一论断加以展开:

 
1) 基督教关于人的尊严的主张与自由主义的论调相似,既是普世的,又是关乎个人的。这种基督教的主张不依赖于怀疑的理性,而基于圣经关于上帝创造宇宙并按其形象创造人、以其恩惠差遣救赎者来拯救人类的声明。


2) 基督教具有深厚的教义资源,可为政治所采纳,如:基督教的自由和平等的观念、否斥压迫和非正义的先知传统、以及新教传统中良知和约、天主教传统中自然法的神学概念。从这些资源中,人们可得出关于自由民主原则性的论断,这种论断可优越于世俗理论关于个人权利和民主承诺的主张。


3) 在现代世界,基督教历史性地与自由民主的起源和进展联系在一起。


4) 在二十世纪,基督教内部逐渐向更为自由民主的观点演化,不仅表现在某些基督教思想家中,也表现在从新保守主义到解放神学的基督教运动中。


      在西方一些国家的自由民主的发展历程中,基督教价值就作出了独有的贡献。就美国来说,托克维尔(Alex De Tocqueville)肯定了其自由民主与宗教的密切关联。美国历史一开始,宗教与民主的实践便紧密地交织在一起,美国民主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归于其中的宗教因素,宗教必须被看作是其第一的政治制度,因为它极大地有利于美国一个民主共和国的维持。托克维尔坚持,一种繁荣的宗教能够为自由和平等提供道德基础。没有信仰,自由将不能维持。 对于美国人来说,基督教和自由是不可分离的。他发现,在美国,宗教的精神和自由的精神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并共同地支配着这个国家。 大部分美国人也认可宗教的信念和宗教上的道德主张在美国的公共生活中担当着有力的角色。


       就像很多人看到自由民主的观念和基督教价值的密切关联与和谐关系,我们不能拒绝宗教价值对自由民主发展的贡献。自由主义需要宗教提供的意义和团体意识,而宗教需要自由主义关于宗教自由和宗教多样性的支持。 爱德华∙海曼 (Eduard Heimann)在《现代社会中的理性和信仰 》一书中做了如此总结:“正义没有了爱就是无知、缺乏人性的,伦理如果不根基于宗教,便会枯竭,而民主,如失去基督教的气氛,便会消亡。” 这确实迫使我们重视宗教道德与自由民主的密切关系。


       如此看来,宗教上的自由成为另一个关键的问题,这不只是宗教领域的事情,更关乎社会的普遍自由和民主的。作为“许多其他权利之母”, 宗教权利意味着演讲、出版、集会、崇拜、教育以及文化、种族、语言和组织上等方面的权利。“忽视宗教权利,就等于轻视许多其它个人和组织权利的源泉,” 这些权利也就失去了根基。阿克顿在这个问题上更是态度明确:“只有宗教自由,才能避免迫害,自由才有保障。” 在此,首先是政治上的自由和开放为宗教自由提供的必要条件和保护,再则是教会和国家之间有别的、合适的而持续的相互作用,这种相互影响使得两者都能宽容对方。这样,我们看到了宗教与自由之间的互动,一方面是自由成为宗教良心得以实现的社会条件,另一方面宗教为公正社会提供的道德滋养从而对自由理想的支持。“自由应该是宗教上的,而宗教必需是自由的。”阿克顿的结论告诉我们在肯定自由理念与宗教不可分离的同时赋予宗教充分自由的必要性。由此看来,充分运用其宗教资源和保护其特定的宗教权利,对于促进和提高普遍的人权及自由民主制度具有特别的意义。


       综而观之,自由、道德、宗教(尤其是基督教)的相容性和相关性便是其最后的落脚点。希梅尔法伯在<<阿克顿:生平与学说>>一文中指出,“阿克顿希望既把宗教价值注入世俗生活,又把世俗价值注入宗教生活,以此实现这种调和或超越,这就是他的思想之精髓,也是其终极的悖论。” 虽其艰难, 这一调和世俗和宗教生活的努力,即在于寻求在他看来是成熟文明的精致果实和最高政治目的的自由。正因为自由所蕴涵的丰富的道德力量和宗教价值,它才为任何文明所认定和追求。



二.公共神学的张力


       基督教价值对公共、政治生活的意义让我们看到公共神学提出的背景和理由,而公共神学的发展总是不可避免地与基督教内外的某些张力纠缠在一起。


       首先是缘自基督教教义、传统本身的内部张力。 基督教的双重性——上帝与此世,神圣与世俗——一直是基督教与文化研究中不可回避的话题。一方面是基督教信仰中的救赎观念明显地具有普世性关怀,另一方面是信仰对于信徒身处之世界否弃与责任的同时要求。《圣经》告诉我们“上帝爱世人”(“God loves the world…”《约翰福音》3:16),上帝 “愿意万人得救” (“…God our Savior, who desires everyone to be saved and to come to the knowledge of the truth.”《提摩太前书》2:4),但《圣经》又提醒我们,“不要爱这个世界和世界上的事; 人若爱世界,爱父的心就不在他里面了。” (“Do not love the world or anything in the world.”《约翰一书》2:15)神学家卡尔∙巴特(Karl Barth)更直接表明:“世界还是世界,而上帝就是上帝.” (“World remains World. But God is God. ”)


       在基督教思想史上,也存在着各种不同取向的神学方法,如传统托马斯主义以其关于自然法的教义而采取非历史的立场、超越的托马斯主义(如Karl Rahner) 转向主体的非政治的神学方法、路德主义关于两个王国的理论而呈现的二元的、静态的思路,以及现代新教(如Rudolf Bultmann)以其存在主义的承诺而体现个人化倾向的神学。 公共神学秉承社会福音和政治神学对这些方法的批判,强调神学教义的社会背景和历史特点,努力重建关于上帝与世界之间的关系,构建一种转变文化和对社会问题负责的神学伦理。


       理查得∙ 尼布尔(H. Richard Niebuhr)对于基督与文化的关系提出了几种模式,包含:基督反对文化、文化的基督、基督在文化之上、处于悖论关系的基督与文化、转变文化的基督。 这些模式足以让我们看到基督教传统中上帝与人类生活、工作的世界或文化之间紧张及可能的调解关系。公共神学在强调神学对社会、政治秩序的介入及对公共生活的结构引导的同时,必需面对来自其他反对现代、反对神学之公共运用或基督教信仰对文化负担的批评和回应。


       其次,我们注意到,公共神学在世俗化夹缝中得以发展。由启蒙运动而来的现代社会,趋向于把宗教信仰限制或者说宽容在主观的私人领域,否认了神学的公共角色。现代性带来的世俗化历程,一方面使得这个世界免除了教会、神学对政治的控制,带来了宗教在社会和个体灵魂某种程度上的衰落,另一方面也导致了人们对理性、科学进程的质疑,引发了人们对宗教、神学在公共生活的问题的重新思考。因而,与世俗化的主张相对应的有人提出非世俗化,与宗教个人化的主张相对应提出了非个人化的立场。 在现实生活中,即便宗教组织在现代世俗社会失去某种力量,在许多个人生活中,传统和新兴宗教信仰和实践仍发挥着重要的影响, 可见当代不少区域出现的宗教热忱和复兴。


       这种私人化与 “非私人化” 共存的主张 ,或者说是一种张力,提醒我们必须认真地对待宗教在公共领域的问题,而不是简单地把宗教、神学从公共生活中排除出去。真正地问题是宗教如何适当地介入公共生活,特别是政治领域。


       第三,我将以宗教价值与政治生活(包括现代民主、人权思想以及民主社会中法律、公共决策的制定)的关系进一步讨论公共神学来自公共理性/世俗理性的挑战。


       在自由主义哲学家们依据理性也提出了对人的自由、尊严的各种看法的同时,如何理解宗教(尤其是基督教)价值对自由、民主观念的特殊意义?我们承认,在宗教的道德和世俗基础上的道德之间存在着某些交叉的成分。可是,成熟而系统的宗教形态,其内涵的一些道德价值,对于自由的构建是必不可少的,但在世俗形态中却不易找到。在《美国公共生活中的宗教》一书中,美国学者詹姆士∙瑞奇利提出了一个价值系统的谱系,主要包括两种:与宗教相关的价值和世俗价值,个体自我、社会和超越的目的是价值的三种主要源泉。以某种方式依赖于宗教的四种价值体系是:一神论(只基于超越的存在), 理念主义(超越性与社会的结合),人格主义(超越性与自我的结合)和神性─人文主义(基于所有三种资源:超越性、自我和社会),而世俗价值有自我主义(egoism, 只基于自我利益本身)、权威主义(authoritarianism, 基于社会权威)和市民─人文主义(civic humanism,基于自我利益和公共之善的结合)。 瑞奇利接着提出这样的问题:没有宗教价值的支持,民主是否可以繁荣?在进一步对基于自我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世俗价值进行分析后,他指出,自我主义和市民─人文主义两者都无法为民主提供充分的价值根基,而权威主义则几乎被定义为与民主相敌对。世俗价值的缺陷使他赞同美国创立者们关于民主和宗教价值的信念:共和政府的健康繁荣依靠源于宗教的道德价值。 理念主义、人格主义和一神论都有它们对民主的贡献,但只有神性─人文主义的内涵既有个人自由又有社会责任的价值,这对民主是首要的。
在公共政治论坛中宗教主张的运用也引起争议。自由主义者(如John Rawls, Robert Audi)的核心主张是要求在做出政治选择时,必须有独立和充分的公共理性来支持,无论宗教价值是否体现在政治运作过程中或者这些政治议题多大程度上与宗教信念相关。因而,对他们来说,把宗教看法引进公共政治文化必须受制于以下原则,即宗教价值所倡导的某些原则和公共政策必需能够充分地为公共理性所支持。看来,即使自由主义并没有完全把宗教从政治领域排除出去,他们确实给予宗教一种边缘的或次要的位置。


       有些学者,如迈克尔∙佩里, 蒂莫西∙杰克逊(Timothy Jackson), 尼古拉斯∙瓦尔特斯托夫(Nicholas Wolterstorff)从宗教角度出发,对自由主义限制宗教的政治主张提出了批评,认为公共理性在解决某些带有道德角度的政治问题(如关于堕胎、安乐死、同性恋的法律的制定)是明显不足的,这时宗教和道德的主张的介入是必需的。他们要求一种更为宽松的、开放和对话的公共政治论坛,允许宗教、道德观点积极的自由进入和参与,容纳宗教信众在讨论政治问题时运用他们地宗教信念,而并不必然地诉诸于所谓“独立”的公共理性的观念。藉此,他们努力构建一种给予宗教教义更大空间(甚至决定性作用)的公共政治文化。重要的是,这种立场可以促动诸如仁慈、奉献等德性,使得公民能够带着个人的关爱参与公共生活和论坛,达到多样性中的统一。佩里便指出,在政治生活中,必须把爱和权力结合起来,“爱同时激发和抑制政治权力的运用; 政治权力的运用与否应尽量以爱为之。” 蒂莫西∙杰克逊也同样强调自由主义对于公共理性的寻求不能以牺牲类似爱和关心这样的道德承诺为代价; 这种关爱、怜悯、服务他人的品性甚至要优先于自主、个人选择和自由等自由主义强化的观念,更为基本。对他来说, 一个自由的社会也应该是善的。 这种主张宗教道德价值在公共政治论坛的优先性也许是当代公共神学最有力的声音。


       第四, 全球化和地域性的张力是考察在全球化背景中公共神学的另一个维度。全球化把世界各种不同的文明带到一个共同的公共领域。公共神学面对全球化提出的种种问题做出了回应,正是强调基督教的社会、历史意义这种神学进路在当今时代的体现。在全球性这个更广大的公共生活中,公共神学关于全球的经济和政治诸领域的伦理判断必然面临来自地域的多样性和接受性的挑战。基督教信仰和实践及其对这些领域提出的规范和原则如何成为普世性的主张是一个必须回答的问题。分析这一张力有助于理解基督教神学与多样文化的适应和紧张关系。


       作为当代公共神学的主要倡导者和推动者,斯塔克豪思独特之处在于他将公共神学的论题与当今全球化的背景结合起来,他指出,在全球文明中,神学伦理告知我们如何按照神的旨意去回应并塑造这种文明。斯塔克豪思的特别之处是在于从美国的公共神学(American public theology) 到全球视野的公共神学的转换。这是由于他注意到当今全球语境呼唤这种视角的转换。如果全球化意味着某种既定传统、习惯的转化,那么在世界文化与社会的相遇中,某些特定的基督教信念可以超越具体的社会与文化,因而对于普遍的公共生活的精神特质的塑造有着不可消除的贡献。他说,“人类现在生活的大多处境以及他们特定的价值规范的根基,将被一种新的可理解的处境所变更,这种处境并不忠于特定的社会、地方的准则或者政治的秩序,即便它是由 ‘西方’ 势力所提倡的。” 在现代型民主中的基本理念问题上,斯塔克豪思坚持“人们都生活在一个共同的、普遍的道德法之下”。 不管社会和文化的差异,存在着某些共同的衡量标准; 根源于上帝的道德律令是普遍有效的和伦理上是正确的,无论它们是否在具体社会中得到执行和实现。


       从全球和地域角度来反思这种公共神学,可提出基督教神学资源的进一步挖掘与当代全球问题的相关性以及基督教伦理原则在不同文化背景的普适问题。


       非西方世界的地域处境神学往往从地域角度与取向对占主导地位的西方神学传统提出质疑和批判,并发展出自己独具一格的神学主张; 如果全球化的趋势带来区域文化某种转变的话,普遍与个别之间的张力对公共神学提出了全球化中社会和个人的身份、地域神学与神学主流传统关系的问题。



三、公共神学的限制


       在阐析公共神学的基本观念及其存在的张力后,我将进一步指出其间交叉的张力决定着当代公共神学的走向和适当形式,这也意味着公共神学的某些限制。


       在理解宗教、神学资源对公共生活的贡献时,一个前提条件是避免宗教对这种公共领域的控制,这也是来自现代世俗多元社会的限制。科然提醒公共宗教的两种危险: “宗教的热情和普世性的主张可能导致宗教对公共生活的支配和宗教与政治意识形态的结合。” 这种控制不只是对于一般意义上的宗教而言,也包含某种特定的宗教对于公共生活的统治力量。这里一个考虑是保护所有宗教平等地介入公共、政治生活,因为某些宗教可能在公共领域中的表现较为薄弱。如公共生活为宗教力量所主导将损害非宗教的利益以及宗教实践的独立性,而为任何宗教多数派所主导则会伤害少数群体的利益。


       这种限制不止是对于基督教文化主导的社会而言,也适用于其他不同于这种文化的众多社会。正如斯蒂芬∙亨特(Stephen Hunt)指出,“看到北美福音传道者简单地他们的神学构造强加于一个未知的世界,这是一种错误。这一事实并不总是摆出文化控制模式的架势。无尽的复杂性、抵触和悖论依然存在。”


       避免宗教对于公共生活控制与避免宗教与政权的联合密切相连,这决定着宗教力量、神学观念在介入公共领域时是否以独立批判的声音出现。只有在政府不干预宗教事务的条件下,宗教才能成为独立的道德力量,从而在公共问题上自由地表达他们的观点。这里有必要区别一下宗教对政府政策的支持与其对之所持的不同意见。在集权或专制国家,宗教对国家的服从集中表现在不能挑战其社会、政治决策,这是宗教得以容忍的条件,而宗教表达异见的权利被否定,被看作是不合适、不爱国的。 而在民主的国度,宗教信众和团体表达他们对社会、政治问题的看法,对政府政策或以支持或以不满的方式。在许多情况下,他们可反对政府的行为和抵制其政策。在提供道德、智力资源时,宗教特定的理解可影响政府认真考虑、制订有关决策。由此,宗教可有益于一个社会的共同之善。


       除了对于抵抗政府政策的权利外,宗教在公共生活的影响也同时要求宗教独立于政府的支持和政府对于宗教事务同情的处理。根据詹姆士∙伍德(James Wood)的看法, 在两种情况下公共宗教是与世俗国家不可相容的:一是世俗国家由于听从于世俗主义,“否认非物质世界的真实,并与各种形式的宗教信仰和实践相敌对”从而阻碍宗教的自由实践; 二是“公共宗教接受国家的确保和支持或保持着一种与国家的正式的联盟。” 由此,对宗教参与社会和政治生活,政府不应持着敌对的态度,或者对宗教组织施加压力迫使他们仅仅站在政府一边; 宗教组织不应从政府获得任何形式的支持以服务于其政治目的,否则将失去宗教在公共参与时的自主能力。


       理解以上政府在公共宗教一事上的限制,关键的一步是提醒政府认识到宗教对公共生活、公共论坛的贡献与利用宗教对政治权力和领导的反叛的区别。我们必须看到,确实有宗教被用作“革命“的目的,或者宗教的活动被用作反对政府颠覆性目的的掩饰。“革命者可以在他们的运动观念中结合宗教符号和价值,使用教士的领导能力和宗教平信徒,利用宗教团体的网络和组织结构以组织其革命活动。”


       当我讨论宗教介入公共政治文化的时候,这种参与的目的并不在于获取政治领导地位。任何宗教团体,当牵涉政治生活时,不应紧密地与反叛的力量(如果有的话)结盟,或通过挑战国家主权的基本原则获取政治权力。把宗教和政治联合起来,使得“宗教机构优于国家,宗教原则优于国家主权”, 这也是应该避免的。这种联合将破坏政教分离的基本制度从而损害宗教的自由实践,包括宗教作为独立自治的力量参与政治生活。


       我们已经看到,作为独立地批判性地表达意见的声音,宗教可以从宗教的角度质疑和抵抗政府的政策。然而,这根本不同于政治的反叛,因这种行为并不意在支配政治生活。允许宗教涉猎政治事务,首先应该满足国家独立于教会的控制,也就是说,应该避免宗教对政治合法性的绝对管治。我已经在上面指出, 在现代多元民主社会中,宗教的公共角色必然面对世俗化的挑战。在公共生活中,宗教的力量更不能优先于世俗的,而特定的某种宗教不能优先于其他宗教。宗教的政治参与意在通过宗教观点在政治争论和决定中的适当运用,从而有助于某些解决某些有争议的政治问题,如关涉人类行为的法律、公共政策的制定。这里我们可将之理解为一种宗教价值在政治运作过程中的运用和贡献。


       由此看来,宗教的独立性,不仅是免于政府的干涉或支持,而且是免于任何政治目的,避免宗教组织直接行使政治权力。这种独立性也意味着宗教在政治生活中的角色在于其自立的声音(包括对公共事务、政府决策的异见),表达其真正的宗教立场,特别是其道德上的主张和精神上的力量,以有助于某些政治争论的解决,丰富政治生活。


       以上从宗教、神学在公共生活中的一般地位及其与国家、政府的合适关系来理解公共神学在现代世俗社会中应有的限制,公共神学进一步的限制则来自文化、宗教多样性的背景。在现代社会,这已是无可争辩的事实:同一社会具有多种宗教的或非宗教的背景,不同社会存在的不同文化、宗教传统,即使是同一种宗教信仰,在不同社会、文化中,其神学也会有所差异。这种宗教多样性的背景要求政府在公共和政治生活中,对于宗教的中立立场以及对各种宗教在政治生活中的平等对待,给予他们同样的表达和活动空间。由于在很多社会存在着多种宗教甚至宗教信仰混和的现象,在政治论坛、做政治决定时,考虑到尊重来自其他宗教传统或非宗教信仰背景所持的不同道德立场和观点,某些相关的宗教观念必须能转化成公共可共同分享的语言和理由; 而且,政治决策者应避免直接、明显地依据某种宗教教义做出政治选择。


       基督教神学在公共领域表达和应用时,面对着其他宗教传统、文化背景,它的首要任务就在于尊重它们并学会与之对话。在公共政治论坛中,公共神学家必须学会尊重其他团体和公民,宗教的或非宗教的,进而达到某种程度上的共同或共享。公共神学的思想传统可以其关于公共生活的教导来“劝服这个世界来遵循它关于神的意志的解释,这种解释是为所有生活(服务的)。一个相关的任务是这种向外的思想活动在于向这个世界解释其宗教传统。” 安得鲁∙莫顿(Andrew R. Morton) 在分析公共神学家邓肯∙弗雷斯特(Duncan Forrester)时指出,对于讲话者来说,这是说服性的工作, “所有神学都是一种倡导(advocacy)”,“说公共神学是一种福音主义就是说它是首要的神学活动, 没有别的,它在于传达福音的或好的消息,这是一种努力说服在场听者的形式。”对于听者来说,“所有神学包涵着他者的接受性,不管那个他者是谁。”


       这种接受性当然也应该考虑到地域的接受性和需要, 我之前提到的全球与地域之间的张力也提醒我们这一点。正如Hunt看到的,“很显然,必须有地域接受性,这可以由被称为地方化的宗教市场所引致。简而言之,在地方环境中,在教义上可能产生一些重要的变化,这种变化表达了本土的需要。”


       通过以上分析,我意在表明,宗教信众、团体和各种宗教观点在公共论坛的介入可丰富并贡献于公共生活,另一方面,我得出并强调一些原则以规范多样性的宗教合适的公共参与。这确实在某种程度上对宗教的公共角色给出了限制,但并不弱化这种角色,而是使得这种参与更为公平和更为有效。


       总而言之,在现代多元民主社会中,尤其在宗教信仰、神学资源具有浓厚传统背景的社会,神学在公共生活中的位置及贡献不可被忽视、排斥和边缘化。它可为某些社会制度的要素提供一定的理论根源,为公共生活塑造精神和结构, 尽管这种作用和贡献必须受到限制,以适应现代民主与多元化的基本理念。

 

 

 

 

摘自维真网
谢志斌: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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