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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鸿钧:关于2008年几个重大事件的法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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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9 06:52: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高鸿钧:关于2008年几个重大事件的法理思考
发表时间:2008-11-11 20:08:00    阅读次数:240
【妙妙书生按】:9月份的时候,ffice:smarttags" />ersonName ProductID="高鸿钧" w:st="on">高鸿钧ersonName>先生到郑州大学做了两场精彩的报告,其中之一是下文将要转载的《关于2008年几个重大事件的法理思考》,另外一场则专门召开了一场小型的《为什么哈贝马斯如此重要》(书生自己命名的)的座谈会。两场报告书生都听了,深为高师的思考所折服。前几日所写的《俄罗斯联邦制与民族主义》一文就是受到高师对于民族自治体制分析的影响。今经过高师和我们法学院几位师生的共同努力,把第一场报告的内容整理出来,供大家交流。尽管书生对第二场更感兴趣,但是基于时间的因素,一直没有时间整理,希望过一段时间能够清闲下来能够完成这个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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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几个重大事件的法理思考

 

高鸿钧

 

各位老师、同学,大家好。很高兴来到郑州大学,感谢郑州大学法学院给我提供了这次和大家交流的机会,也感谢石院长在百忙之中来主持这次交流,还要感谢ersonName ProductID="苏彦新" w:st="on">苏彦新ersonName>教授,他为我这次来郑大法学院做了具体而周到的安排。

我今天实际上是来与大学生交流的和学习的,更具体是说我提出一些问题来与大家一起来思考。今天不谈一般的法理问题,而是谈谈非常现实的问题——关于2008年几个重大事件的法理思考。

我今天要讲的共分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3.14西藏事件——自治体制的反思;二是3.22台湾大选——华人能民主吗?三是5.12汶川大地震——谣言止于公开;四是8.08奥运——敢问钱花多少;五是对前四个事件提出的一个法理思考的总结,及对未来走向的一些看法,谈谈后奥运时期中国政改的机遇与挑战。我所谈的法理思考不是对以上几个事件的全面思考,而只是涉及这些事件其中的某些问题或侧面。我以下要谈的一些看法实际上是很不成熟的,也是我自己感到困惑的问题,在这里提出来是想和大家一起来思考。

 

一、3.14西藏事件——自治体制的反思

 

当我们进入2008年,全国上下正沉浸在筹备奥运的喜庆之中,但3月中旬却传来一个令全国以及世界震惊的西藏事件。西藏的一些僧人在之前没有任何迹象的情况下突然进行了一场“打、砸、抢”,即实施了杀人、放火和抢劫的违法的行为。这个事件产生的原因非常复杂,大家也有所了解,比如说达赖在国外的影响,藏青会的暗中策动,以及西方个别别有用心之人的“诱导”。当然我对这些原因不作具体的分析,而要思考的是我们的民族区域自治等自治制度。实质上,建国以来,在借鉴中国古代传统的基础上,以及在借鉴苏联体制的情况下,中国采取了民族自治体制。这种体制我们主要是给予少数民族居住比较集中的地区,从而形成了5个民族自治区,即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和西藏自治区以及一般省区中的少数民族自治州或自治县。这种体制在起初不失为一种因地制宜的设置,但经过长期的运行就会出现一些问题。第一个问题是自治区域相对封闭,自治区里面的人不愿出来,因为在那里,他们有自己的宗教、语言和生活方式,到外面生活和从事各种活动可能会很不方便,同时,中央政府对自治区给予很多优惠政策和待遇,这客观上强化了少数民族“扎堆聚集”的生活方式。同时,居住在其他地区的“外人”也不愿意住进去,因为语言、宗教信仰以及生活方式的差异,很难融入当地的社会。这样就导致了少数民族自治区与其他地区的相对隔离,中央政府虽然采取了一些民族融合措施,如向那些地区选派干部和大学生等,但难以改变由于区域自治所带来的封闭格局。第二个问题就是自治程度的问题,中央政府统得过死,自治就名存实亡,会招致生活在自治区域中人们的不满。中央政府如果放得过松,可能会失控,甚至会产生分裂倾向。实际上,我国在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上,一直就存在难以摆脱的困扰,这就是“一统就死,一放就乱”,在处理自治问题上,尤其如此。

除了民族区域自治,我国还有更高度的自治区域,即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为了把这两个地方的主权收回来,采取这样的高度自治制度,在当时有其必要性,并体现了制度安排的灵活性。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一国两制”的体制也出现许多棘手的问题,例如关于港人在中国非婚生子女居留权的“人大释法”、“国旗案”以及晚近关于直选问题的争议,都表明这种高度自治制度会带来许多地方与中央的冲突。在一些问题上,中央政府的决策和意见本是为自治区域着想,但那里的人们也许并不理解,坚持认为自治意味着自主和自决。

在特别行政区的制度设计上,也有考虑不周之处,例如在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当地级别最高的法院依据两个《基本法》分别享有司法终审权,成为了名副其实的终审法院,这就为后来的冲突埋下了种子。此前,这两个特别行政区曾经分别属于英国和葡萄牙的殖民地。在这两个国家,与现代西方其他国家一样,都认为司法权是政府中三权之一,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并驾齐驱,并不从属立法权或行政权。同时,根据现代西方流行的主权理论,司法权是国家主权的核心要素,统一的国家只有一个终审司法权,而不能同时出现多个终审司法权。我们都知道,澳门在回归前只有初级法院,所有上诉案件都要送到里斯本的中级法院或最高法院。在回归前的香港,高等法院并不是终审法院,司法终审权属于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与法国等国相比,英国对于殖民地赋予的自治空间较大,即采取所谓的“间接治理”政策,但对于殖民地的司法终审权却从不放手,而是牢牢地由枢密院控制。我们不妨想想,一个国家内部的三个终审司法权如果发生冲突该如何协调?在设计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制度时,我们当时的领导可能没有考虑到司法权是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终审权不应由地方司法机构分享,而应全国统一。同时,他们也可能没有考虑到司法权具有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地位,以为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主导”模式可以协调司法机构与其他机构之间的关系,甚至可以领导司法机构。后来出现了一些冲突,人们才发现当时的考虑过于简单。适当的做法是,在特别行政区的建制取消之前,取消两个特别行政区的高等法院终审权,由中国的最高法院享有全国的司法终审权,可在最高法院内设立特审庭,负责受理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上诉终审。

我国还有其他复杂的地方行政建制。首先是直辖市制度。我们原来有三个直辖市,后来又增加了一个。一些大的省会城市也希望能够变成直辖市。直辖市在级别上与省和自治区属于同级,省会城市升格为直辖市,会受到更多的关注和重视,发展也会快一些,所在城市的市民受益,这次我在武汉与出租汽车司机闲聊,他们都希望武汉尽快升格为直辖市,到郑州,也听到这样的呼声,说郑州地处中国的交通要道,应申请升格为直辖市。其次,我们有较大的市,目前总共有49个,分为3类,一是省会城市27个,二是经济特区城市4个,三是特批的其他城市18个。许多没有进入这个系列的城市都在积极争取,别的不说,较大的市享有立法权,就这一点而言,就特别具有吸引力,这些城市通过制定地方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在管理权和管理权的行使方面,比其他城市享有更大的优势和空间。三是还有5个计划单列市,它们享受着省一级的经济权限,收支直接与中央挂钩,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两分,无需上缴省级财政。

除了“五大民族自治区”和“两大特别行政区”,其他行政建制并不是自治制度。我这里所以要提到它们,是想让大家注意我国行政区划和行政建制的复杂性,从而在反思自治体制的同时,也对这些复杂的行政建制予以重新考虑,并重新进行统一的规划和整理。这里我想谈几点反思和整合自治制度的理由。首先,现代中国是个共和国,“共和”最初在古希腊是指富人与穷人共治的政体,这种政体既区别于富人统治的寡头制,也区别于穷人统治的民主制,后来是指关乎众人之事众人决之。“共和”传到中国后,含有“通过协商整合”不同人群的意思,如“五族共和”的说法和建国之初的政治协商制度,就体现了这种意旨。作为一个共和国,从长远的角度看,民族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的自治制度,不利于全国不同民族、地区、文化和生活方式的整合,只有全国各个地区的充分开放和流动,才能实现民族融合与地区整合。其次,现代民主法治国家是“人造共同体”,不同于自然生成的邦国和勉强拼组的帝国。这样的现代国家,应以民主问题取代民族问题,即通过民主的过程解决民族问题;应以对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认同取代民族、宗教和文化认同;应以公民身份取代种族或民族的身份。因此,不同民族、地区或文化的差异,在一个现代民主法治国家中不应过分强化,而应通过民主的过程得到整合,使之在多元互动的基础上增加凝聚力,而不是彼此疏离和趋向对立或分裂。在体制建制上,美国的模式是“炖煲汤”,通过政治、经济和法律的机制,把不同种族、民族和文化融合在一起。欧盟的模式类似“拌色拉”,共同的文化传统和《欧洲人权公约》成为欧盟不同“蔬菜”的“色拉酱”,但不同“蔬菜”仍不失本色,因而欧盟作为一个政治实体的整合还尚待时日。苏联的模式类似“摆拼盘”,各种食物只是由“厨师”拼接在一起,彼此并没有融合,遇有风吹草动,那些“加盟共和国”就要独立出去。这些模式的隐喻难免流于简单化,但我们毕竟可以从这些隐喻中得到某种启示。再次,建国之初实行民族自治制度,除了其他方面的考量,还有一个想法,那就是以为这种自治的安排不过是权宜之计,在不久的将来中国就会进入共产主义社会,到那时,国家都不存在,属于国家的民族自治区也自然不存在了,取而代之的是马克思所说的“自由生产联合体”。后来,虽然有大跃进的努力,但都没有能够直接进入共产主义社会,人们逐渐发现,当初的设想过于乐观,做法也过于急躁,于是开始正视现实,承认现代化是个漫长的时期,需要从长计议。同时,当初收回香港和澳门的主权时,由于这两个地区的经济和政治制度与内地差异很大,为了不过分人为地抹平这种差异,采取了特别行政区的建制,当时不失为明智的安排。但是,从长远的角度看,特别行政区不应长期“特别”下去,而应从全国的角度进行整合。总之,目前中国的行政区划和建制过于复杂,需要重新梳理和整合。比如,当我家里的书较少,随便放置也不难找到,但当书多起来,东放一本,西放一本,用时就难找到,因此需要重新分类摆放。同样,随着中国行政区划和建制日益变得复杂,就有必要进行重新整理和安排。如前所言,现代民主法治国家是“人造共同体”,并非体制一经形成就不可更改,而是可以在深思明辨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和整理,所谓“改革”,其重要的内容就是体制改革。最后,实行法治除了要防止人治的恣意之外,还在于降低国家管理和社会治理的复杂性,通过民主基础上形成的一般性法律,实现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在对不同情况实行不同对待时,也不应区分过细和特例过多,以致一事一议。目前中国的自治体制以及其他复杂的行政建制,不利于法治国家的一般化管理和统一治理,在政策和法律方面过多的“区别对待”不仅会增加中央政府管理的复杂性,而且也会为政府管理人员通过政策和待遇倾斜,向地方政府“寻租”敞开了方便之门。还有,地方不断增长的向中央政府的各种请求如果得不到满足,就可能产生中央政府在管理上厚此薄彼的猜疑。

为此,我产生一个大胆的想法,那就是重新考虑中国的行政区划和建制。比较宏观的方案是,取消自治制度,重新划分省区,取消地区的行政建制,对小县进行合并;取消目前的直辖市,把天津与北京合并,设立一个直辖市,即京津直辖市,作为中国的首都;取消较大市的建制,随着市场化的深化,中央政府对于地方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直接投资和参与会越来越少,涉及财税事项,可从人口数量和经济发展程度等方面来考虑,而不再“计划单列”或“特别优待”。这里需要做些说明,第一,建国以来,中国的人口增加2.5倍多,一些省的人口接近1亿,人多虽然力量大,但管理起来不够方便,同时,各省(自治区)的人口差异很大,一些省的人口数量比另一些省的人口数量多十几倍乃至几十倍。重新划省并非平均分配人口,但可以适当平衡各省人口的巨大差异。第二,省的数量以70个上下为宜,这样便于不同的地区因地制宜,便于各省有效管理所辖市、县,此外,省变小后,便于中央政府的领导和调动,可以遏制地方保护主义和防止地方势力拥土自重的倾向。第三,取消民族自治建制并非所有事项一刀切,而是在省的建制下考量不同民族和文化的差异,以及不同地域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对于少数民族集中的省份予以政策的扶持,对属于少数民族的公民在升学和就业等方面予以照顾。但这种优惠和照顾不再以“自治区”为单位,而是以扶植弱势群体的名义。一旦“自治区”取消,先前的封闭状态就会改变,而人员的流动和不同民族的交流,将会迅速缩小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的差异,满族的现状就是最好的例子。第四,对于香港和澳门做出高度自治体制的安排,很大程度是由于在我们当时的宪法架构中无法容纳装下它们,如果削足适履地强行把它们纳入到我们的当时体制框架中,势必引起这两个地区人们的不满,如果我们在体制上按照这两个地区的模式进行迅速调整,也不现实。当时比较现实的做法是“一国两制”,授予它们高度的自治权。经过这些年的接触和交流,内地与这两个地区的差异开始缩小。例如,在经济上,内地的市场经济与这两个地区的市场经济开始接近,至少不存在根本的对立;在文化上,内地对于传统文化的重视和多元文化的发展,也与这两个地区的文化颇多共同语言。当然,在政治体制上,内地与这两个地区存在较大差异,但是,只有我们拓宽宪法的容量,从自由、民主、平等、公平、争议、民主宽容等普适性价值出发,只有我们不再继续进行“姓社姓资”的无谓争吵,就会容纳这两个地区的政治体制,而不必让这两个地区显得“特别”,也不必继续进行一方强调“一国”另方坚守“两制”的微妙博弈。简单地说,中国通过对行政区划和建制的重新安排,可以降低国家管理的复杂性,解决费力不讨好的自治体制所带来的困扰;通过民主的协商过程和公民同伴的身份认同,可以实现中国不同民族和区域的有机整合,从而使我们的共和国成为各个民族和不同地区的大家庭。

 

二、3·22台湾大选——华人能民主么?

 

今年322日是台湾的大选。在大选之前有许多变数,可是结果出来之后,民进党终于如期落选了,国民党东山再起,在这里有几点值得我们注意。

第一,台湾经过大选实现了和平的政权交接,用“票箱子出政权”取代了“枪杆子出政权”的模式,也取代了“正宗血统出政权”或“宫廷政变出政权”的中国传统路数。我觉得,这样一种政权转移方式,不仅对于台湾地区的民主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整个华人社会实行民主具有很大的示范意义。它表明,民主并非是西方人的专利,我们华人也能通过和平的选举方式实现政权的交接。

第二,在这个过程中,台湾的公民意识开始成熟。首先,前两年的“红衫军”倒扁运动,就表现出公民理性渐趋成熟,因而这场运动始终和平进行,没有演化成街头对垒和“不获全胜,决不收兵”生死对决,而是在公共领域中进行依法有序地充分表达意愿,在强烈诉求仍然不能达到目标之后,示威者便平缓撤离而耐心等待选举的到来。同时,这次选举的过程和结果都表明,台湾的公民增加了大局意识,例如陈水扁所强调的“台湾人”与“外省人”之分以及“原住民”与“非原住民”之别,这次就不再灵验了。人们越来越意识到,民主具有超越地域和族群的包容性,民选领袖的职位区别于族群长老。相比之下,在某些非洲国家,族群意识取代了公民意识,本族酋长选举落败,就以暴力抗击选举结果,进而演化成部落战争。在这样的地方,强行推行民主选举无异于让儿童参政议政。

第三,台湾政权这次之所以能实现和平交接,其中重要一点就是在此前它已经实现了军队的国家化。如果军队绝对服从某个政党的指挥,这个政党如果在选举中落败,就可能用枪杆子拒绝选举结果,因而选举不会成为带来和平的政治嘉年华,而是成为滋生暴力的武力大决战。

第四,在民主竞争中会出现一些意想不到的冲突,例如当人们对选举过程是否公正和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发生争议时,就需要有一个独立的司法机构来扮演仲裁者的角色,否则民主将陷入僵局。陈水扁及其民进党所以对于落败的选举结果不敢“赖账”,就在于台湾的法司法机构能够对这种政治争议做出中立的裁决。看来一个独立的司法机构对于现代民主来说至关重要。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在陈水扁执政期间,他及其扁家族实施了种种贪腐行为,当时似乎对他无法奈何,人们也感到,某些民选领导人的贪腐并不亚于世袭或通过其他途径上台的执政者,甚至对选举制度产生了怀疑。但是人们随后发现,随着陈水扁的下台,司法部门对他本人及其家族的查处步步深入,对他的起诉及其绳之以法看来只是时间的问题。这就向人们传达了一个积极信息,那些在台上机关算尽和贪腐无度的执政者,纵然能够在当政期间侥幸逃脱制裁和惩罚,下台之后则要为此前的胡作非为付出相应的代价。这也表明政党轮替的必要性,没有政党轮替,陈水扁的贪腐可能暴露不出来,即使暴露出来,为了维护本党的声誉和形象,也不会得到认真查处。显然,这种民主和法治的运行机制,对于任何执政者来说,都构成一种有力的震慑,而对于反对贪腐的民众来说,至少是一种迟到的鼓舞和安慰。

如果回到本部分标题提出的问题,我觉得台湾的这次选举过程和结果都表明,华人社会也能够实行民主。当然,这种民主仍然存有许多缺陷,未来还会有许多问题,但西方国家的民主发展也经历许多曲折,至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民主问题涉及的不是中西问题,而是现代社会的治理机制问题。实际上,民主不仅仅是治理社会的手段,而且更重要的,它还是公民在公共事务上实现自主和自决的基本价值。

 

三、:5.12汶川大地震——谣言止于公开

 

我们都会清晰地记得,刚刚进入5月中旬,就传来了汶川大地震的消息,震级之高,破坏力之大,受灾范围之广,以及损失之严重,都是历史上少见的。这当然使国内外大为震惊。关于这次大地震,可以讨论的问题很多,我只想就媒体公开问题谈一点自己的想法。

记得在32年前,中国发生了7×28唐山大地震。当时我们得到的消息很少,新闻媒体除了报道了地震的震级,主要报道的是军民联手抗震救灾的英勇精神,一些舍己为人的感人事迹,以及灾区民众如何克服困难重建家园的豪情壮志。当然,报道更多突出了各级当政领导如何亲临前线指挥抗震救灾,党和政府如何关心灾区人民的生活,以及灾区人民如何感谢党和政府无微不至的关怀。最后,报道还要总结说,所有这一切都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这在新闻界称为正面报道。至于灾区受灾的惨状,人员伤亡的数字,疫情的发生和扩散,救援过程中人力和物力缺乏,个别地方领导临阵脱逃,某些群众见利忘义,乘灾窃取公私财物,以及各种谣言引起的灾民恐慌,所有这一切,都被称作负面消息,一律不报,给外界人们的感觉是,这些问题根本就不存在。那次大地震的许多内情是10年之后才知道的。亲历那次灾难的记者钱刚以报告文学体裁撰写的《唐山大地震》,于1986年出版,书中记录了大量不为外人所知的情况和事件,该书刚问世,就广泛流传。相比之下,这次汶川大地震的新闻报道非常及时而公开,可以称之为史无前例。正由于媒体客观报道了受灾情况,中国乃至世界都及时了解那里的灾难之惨重,并在情感上与灾民感同深受,对于灾民寄予了极大的关怀和同情。正由于媒体及时报道了灾区所需的救援人力和物力,四面八方才解囊慷慨相助,纷纷伸出援手,使受灾群众少受不少苦。正由于媒体全面报道了灾区救灾过程所取得的进展和存在的问题,甚至公开了一些问题,中国的新闻媒体才赢得了举世的信任,人们不再相信谣言或小道消息。相比之下,3×14拉萨事件中,藏独分子实施了严重的犯罪行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这是任何一个法治国家所不能容忍的。但是,由于当时新闻媒体的报道有些刻板,海外和外国媒体又不被允许进入当地采访,因而西方的媒体便乘机进行片面报道,甚至歪曲事实,制造谣言,影响了中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形象。我以为,如果当时的新闻报道更开放一些,甚至允许外国媒体进入当地采访,也许效果会更好一些。这就是谣言止于公开的道理。还有,这次毒奶粉事件,奥运前就出现几起三聚氰胺中毒的病例,并有人反映三鹿配方儿童奶粉存在问题。至奥运前夕,根据来自新西兰的可靠信息,石家庄市的领导已经知悉三鹿奶粉存在问题,但担心公开这个问题会影响奥运,因而把问题隐匿起来,宁可事后自己被问责,可能还以为这是顾全大局的“义举”。当毒奶粉事件公布之后,不仅引起了巨大恐慌,而且也使几个儿童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而许多儿童则承受了健康的损失。实际上,奥运成功为中国赢得的国际形象,几乎很快就被毒奶粉事件给抹黑了。如果在发现问题之初,即便质检部门置之不理,地方领导为之袒护,如果媒体能够及时把问题奶粉或奶粉问题报道出来,也不会使这个事件发展到如此严重的地步。有人说,媒体成为现代国家的“第四部门”,看来这种说法具有一定道理。

也许有人担心媒体开放会带来混乱,其实这种担心是多余的。首先,我们不应设想媒体开放之后,所有媒体都会把矛头指向政府。开放意味着多元,在多元中,只要政府代表公共利益,媒体如果刻意与之作对,也不会获得公众的支持。其次,媒体开放之后,其自身会加强行业的伦理自律,否则,在多元竞争中将被淘汰。最后,新闻媒体的活动应受到法律的约束,对于违反乱纪的行为,应依法制裁,因此,中国应加快制定《新闻法》的步伐。

 

四、8.08奥运——敢问钱花多少

 

大家都知道,按照现代中国的标准,现在我国有4000万人生活在贫困线以下。这个标准很低了,按照国际贫困线标准,平均每人每天的生活费用不足1美元,就属于贫困线以下的人口。以此计算,我国目前约有8000万人还在生活在贫困线以下。同时,中国正处在发展的关键阶段,许多社会问题都有待解决,比如农村大量老年人晚年没有生活保障,许多下岗职工和待业人员需要面临生活的困难,连大学生毕业都出现了就业困难的问题。这表明,我们国家需要资金的领域非常之多。我认为,奥运是否应该办?如果能够赚钱,那是一举两得,无疑应该办。但如果赔钱,或只有主办城市受益,那就需要认真思考和论证了。我个人认为,承办百年期盼的奥运确有其必要性,不仅可以振奋民族精神,而且可以治理环境,提升中国在世界中的形象,以及有助于提高国民素质。但是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就是,承办奥运即便理由充分,那么关键问题就是我们应为之支付多大的代价?或者说得通俗一些,我们应该花多少钱来办?当时一个官方的数字说是我们的奥运预算是16.25亿美元,合成人民币不过是100亿上下。后来听到的数字可能远远不止这些了。网上的一个说法是付出3000亿人民币,而欧洲有一个说法说是付出约400亿欧元,等于4000亿人民币。传说的数字可能不准确,但政府的发言人为什么不能把准确的数字公布出来呢?也许计算起来有困难,例如许多为举办奥运而兴建或改建的附属基础设施,社会将长期受益;各个单位为举办奥运而支出了许多费用,这些费用是否应计算在奥运成本中,人们会存有争议,也难于计算。但难于计算不能成为不公布举办奥运所支出的实际费用的充分理由。这里的关键问题不是奥运费用的高低问题,而是要问,付出的费用是否符合我国的财力支付能力?为了成功举办奥运,我国支付这笔费用是否值得。记得在“文革”时期一句流行的口号是“只算政治帐,不算经济帐”,这样的口号在当代显然不可取了,因为当代的一个官方的说法是,“发展经济是最大政治”。我们都知道,晚近几次奥运的承办国,都大赚一笔,我们举办奥运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创收,但是总不至于不考虑经济的成本而不惜一切代价吧。当然,奥运资金一部分来源于民间,但有相当比例来自政府的财政支出。对于这部分支出,奥运之后总得有个交代吧,因为这些钱可是来自纳税人啊。我们都知道,按照税法的要求,我们每个公民都有纳税的义务,如果你不纳税的话,轻则构成违法,重则可能构成犯罪,要受到制裁。对此,我们没有异议,但是问题是,公民在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是否应享有相应的权利呢?对于自己支付的税款去向,纳税人是否享有知情权呢?在现代法治国家,答案不言而喻。

我们知道,在西方的法律发展和宪政史上,代议制和有限政府的缘起往往与征税有关。例如英国《大宪章》的签订,就是由于国王想要额外征税,贵族不干了,便联合平民与之对抗,国王一看自己的力量处于弱势,就被迫签订了这个宪政史上的重要文件。这个宪章在性质上是政治契约,规定国王以后征税必须要经过贵族的同意。再如,北美独立战争前,英国对于殖民地施加了名目繁多的苛捐杂税,而殖民地却在英国议会中没有代表,这就引起了殖民地的反感。殖民地人民认为,既然英国议会没有我们的代表为我们说话,那我们就不应交税。这就是所谓的“无代表不纳税”原则。后来正是由于税收等问题,成为独立战争的直接原因。为什么税收问题如此重要,就在于这个问题直接与民众的利益相关,你谈论民主、人权、法治或宪政的大道理,普通民众理解不了,而牵涉到税收问题,平民百姓都知道政府增加税率或税种会直接影响自己的利益,政府乱花钱,自己要为之买单,因而遇到税收问题,平民百姓都会认真对待。同样,早在中国古代,当人们听到“为政以德”之类的抽象说教,总觉得有些隔膜,但读到“苛政猛于虎”的比喻,则会引起强烈的共鸣。因此,在现代民主国家,人民自己无法参政时,都派代表去讨论征税是否适度和税收的支出是否合理。此,在现代西方国家,代表民众的下院负责决定税收事务。有时,议会不批准政府的开支,政府竟会由于没有运转资金而暂时关门。当然,我不是说我国应仿照西方国家的做法,而是说税收问题非常重要,看起来是经济问题,但实质是政治问题和法律问题。过去,我们的国家很穷,国库没有多少钱,且国库的积蓄主要不是来源于税收,而是来源于利润,因而对于公共财政的开支,人们通常都不太关心。现在,我们的国家的腰包已经鼓起来了,而主要收入来源于税收。例如07年的财政收入有5万亿,是个天文数字。这5万亿元人民币应该用在哪些地方?按理说应该经过人大的详细讨论来决;最后实际是怎么花销的以及效益如何,也应该有个具体交待吧。对于这些问题,我们纳税人应该具有过问的权利吧,不然,我们的纳税义务与享有的权利就不对等,或者说只负有义务而不享有权利。钱少时,日子不好过,但是钱多了就涉及如何用钱的问题。关于如何支配这些财政收入,我们还没有一套成形的制度,人大在决定财政税收事务上,还缺乏足够的权能和具体的运作程序,监督也多是走过场。因此,国家不得不把监督的重任赋予审计部门,例如朱镕基担任总理期间就对审计署寄予厚望。有人说,我们应该充分相信政府,这话一般来说没有问题,但是政府是由不同的分支和部门以及工作人员所组成,其中某些分支、部门或人员可能会滥用权力,违法使用公款。例如根据审计署公布的审计结果,200656个部位存在问题资金348亿,2007年中央53个部门存在问题资金293亿。中央政府一些部门的“问题资金”屡审屡现,屡改屡犯。中央政府各部门在资金使用上尚且如此,地方政府在使用公共资金方面的随意性就更可想而知了。这表明,公民有理由提出国库中的钱都是怎么花费这个问题。

 

五、反思与小结:后奥运的机遇与努力

 

2008年到现在,已有9个多月时间了,马上就到“十一”。这期间我们先后经历了很多重大事件,可以说今年是多事之年。从这些事件当中我们可以思考许多方面的问题,我所思考的就只是其中的法理问题。我的一个想法是,通过这些事件,我们要总结经验和吸取教训,把其中的亮点用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并发扬光大,避免过去的一些教训,不再重蹈覆辙。比如说汶川大地震期间,政府的及时反应和得力措施,比如媒体的公开、客观和全面的报道所产生的积极效果,比如在灾难期间国家领导人集体向灾民默哀,都是值得制度化和法律化的亮点。历史上永远是人民给国家领导人默哀,或者活领导人给已故领导人默哀,从来没有过领导人给受灾民众,这不是亮点吗?就问题而言,比如汶川大地震中,为何倒得最快和最彻底的建筑物往往是中小学的宿舍?为何关于举办奥运的实际花费不能公布呢?

这里我要进而表明的一层意思是,要解决这些事件所反映出的问题,需要触及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有15年之久,虽然存在一些问题,但是整体来说,市场经济还是取得了相当大的成绩。这不是套话,这方面的成就我们能直接感受到,我这次从武汉乘汽车来郑州,河南省内的高速公路质量之高,令我赞叹,而郑州这些年的巨大变化,也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但是,市场经济要向前发展,我们就需要改革政治体制,因为它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那么当经济基础改变了以后,上层建筑就要改变,我们的政治体制如果不与经济的发展相适应,那么或者使经济发展停滞,或者被经济的发展所彻底摧垮。从其他的理论和我们的经验出发,也会感到,我国经济的发展如果想上一个新台阶,政治体制必须进行大胆的改革,否者,经济的发展就会出现许多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

1978年算起,改革开放已有30年。在这期间,我们公民的公民权利意识觉醒了,而且日益强化。公民维权意识的日益增强,各种诉求和维权所引发的全体性事件不断增多,这给政治体制带来相当大的压力。据有人统计,2007年各种群体性事件达8万起,起因主要涉及土地征用、非法集资、司法不公以及一些劳资方面的纠纷。由于没有官方公布的统计数字,这个统计数字可能不准确,但是毕竟反映出问题的严重性。面对这种压力,包括中国司法体制在内的解决社会冲突的能力和机制,都表现出不适应的局限。地方领导感到十分棘手,而国家领导人也会为之忧虑,翁安和孟连那样的恶性事件,警民对抗发展成群体暴力,领导人怎么会不为之担忧呢?这些问题表面都出于具体的利益冲突等经济原因,但背后却反映出,我国现行政治体制和解决纠纷机制在回应公民的诉求方面和有效化解纠纷方面,缺乏效能和公信力。因此,我国的政治体制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

此外,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中国很难游离于国际社会之外,我国很难能够像朝鲜那样闭关自守和自娱自乐。中国不但要与世界各国交往,与国际社会相协调,而且还要积极参与国际活动,并在世界事务上发挥积极的作用。我们的政府本来想通过奥运会来展现我国改革开放的新形象和新成就,改变西方等国家对中国的旧印象,但是奥运之后,西方国家乃至世界各国除了对于这次奥运的场面、规模以及投入的人力和财力表示赞叹之外,并没有对中国刮目相看。这是为什么呢,除了其他原因,如某些西方人对中国存有偏见,其中重要的原因是我国的政治和司法体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新闻媒体缺乏公开度,司法体制缺乏独立性,民主的发展远远落后于经济的发展等。当然,我们中国要走自己的路,做事不是给外国人看的,也更无须讨外国人的欢心。但是,一个国家政治体制的民主化程度和司法体制的独立程度,会直接影响经济的对外开放和在国际社会中的形象与地位。因而,只有改革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使之与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与世界的政治文明和法制文明相衔接,中国才能真正走向世界和融入国际社会,并在全球化的进程中发挥一个世界大国应有的作用,进而对于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做出巨大贡献。

如果说政治体制的改革确有必要且已经迫在眉睫,那么这样的改革是否切实可行呢?改革需要时机,历史上许多重要的改革选择时机不对,因而事倍功半,甚至事与愿违。我以为在目前的中国,改革的时机已经成熟。第一,我们已有市场经济发展所打下的经济基础,具备了比较殷实的综合国力,培育了数以千万计的中产阶级。历史上,亚里士多德特别看重中产阶级对于社会稳定的作用,托克维尔则突出强调中产阶级对于民主的重要性。人们过于富裕,通常不愿遵守规则,因为遵守规则比不遵守规则获益会更少些,而且他们有能力绕过规则;人们过于贫穷,不想遵守规则,因为遵守规则看不到摆脱现状的希望。那么,只有中产阶级他愿意遵守规则,他们并不谋求在生活上过度奢华,觉得过一种市民生活很稳定、舒适,因而在观念上既不保守也不激进,比较平和与富于理性。现在,中国的中产阶级队伍日益壮大,对于以民主为取向的政治体制改革来说,提供了中坚力量。

第二,政治体制改革已经有过多次的尝试,这些尝试为目前的改革积累了经验和教训。我们说奥运是百年梦想,实际上,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宪政才是中华民族更孜孜以求的百年梦想。中国历史上有许多实现宪政和民主机会,第一次是清末变法。鉴于洋务运动的失败,一些有识之士意识到中国的根本问题在于改革政治体制,于是进行了“戊戌变法”的尝试,令人遗憾的是,那次改革没有取得成功。第二次是抗日战争结束后,国共两党本可以进行合作并组成联合政府,但是当时国民党觉得自己很强大,蒋介石也很独裁,将党国政治实际上变成了“蒋国政治”,自然不愿与共产党共享天下,这次机会就失去了。第三次机会是19491月的国共和谈,尽管已经取得了某些进展,但最终“协定”还是流产了。我们不能简单推定这几次机会如果抓住了,中国一定会经济更加繁荣,政治更加民主,但失去这些机会毕竟可惜。

现在是第四次机会来临了,这次机会是由改革开放带来的,至今酝酿了30年。我们先是抓住了机遇,实现了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随后的改革主题就应是政治体制的民主化。与此同时,中国的法治也有30年的发展。法治发展到一定阶段,也需要民主的支撑和维系,否则,法治就会成为无源之水和无本之木。如果说市场经济能够超越“姓资”“姓社”的传统教条,那么,民主和宪政也应超越这类争吵。如果说最近15年的市场经济发展,弥补了当年“洋务运动”的遗憾,最终实现了富国强兵的现代化目标,那么,我们未来要进行的政治体制改革,就要成就当年“变法君子”和孙中山所尝试过的未竟事业,实现中国的政治民主化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就此而言,目前中国无论在政治上还是在经济上,都是在补课。面对日益复杂的现代社会及其各种冲突,如果我们还是采取传统的治理方法,例如通过办学习班的办法,教育干部的办法,发动群众的办法,以及注重运用政策调节的办法等,就无法有效地协调各种利益关系,解决各种社会矛盾。这好比,在药方不灵的情况下,通过加大剂量来治病救人。久而久之,中国的社会稳定就会出较大的问题。一旦社会秩序出现危机,处理不好,中国的社会可能再次陷入混乱。这也许有些危言耸听,但我们还是多一些忧患意识为好。我以为,走出困境的根本出路在于不失时机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这种改革只有有序和从容进行,才会取得成功,等到危机来临,匆忙进行体制改革,改革往往不会成功。

无可否认,自从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政治体制的改革一直在进行,并且取得了许多进展。但是,当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到当下这个阶段,政治体制的改革就应如同92年的经济改革那样,进行大手笔和大力度的改革。总体的思路是以第三次思想解放为契机,以宪政的精神和原则为指导修改宪法,推动政治体制的深入改革,推进政治的民主化进程。

第一,从思想和精神动力上,我们应以新的思想解放作为契机。第一次思想解放我们去掉了“两个凡是”,开始实事求是;第二次思想解放我们解除了“姓社”“姓资”的符咒,开始实行市场经济;第三次思想解放应摆脱“宪政恐惧症”,理直气壮地构建宪政基础上的政治。一提到“宪政”,有些人就说那是西方的体制,不符合中国的国情。其实,“宪政”虽然源于现代西方,但它是现代政治文明的结晶,是现代法治的基础架构,也是现代民主的应有之义。因此,“宪政”既不“姓资”也不“姓西”,它包含着现代政治管理和社会治理的一般原理。

第二,在宪政领域,我们应确立自由、平等、公平、正义、民主、宽容等人类普适价值。在此基础上,在政府的不同部门之间,为了有效遏制权力腐败,虽然不必采行三权分立的体制,但有必要确立分权制衡的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权力生腐败,极权必腐败,这已是被反复证明的一条铁律,如果我们还是通过学习和教育的措施,保证是各级领导执政为民,廉洁奉公,国家和社会在未来将要继续为这些墨守成规的做法付出巨大的代价。

与此同时,为了确保司法机构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确立司法独立的原则并建构相应的制度机制。有人担心,一旦缺乏监督机制,司法腐败可能更加严重。司法独立也许无助于防止司法腐败,但可使腐败的责任与原因更加具体和明确,这样有利于对司法腐败“对症下药”。

还有,我们既然认为公共权力的基础是人民,领导人就应通过选举产生,否则,讲“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或高喊“人民当家作主”都是空话。在现代民主国家中,选举不是民主的全部,但是没有选举可以说民主全无。我们国家不是没有选举制度,这些年选举的范围不断扩大,程序也在改进。但是,我们重视的主要是基层选举,这是远远不够的,更重要的是全国人大代表和国家领导人的选举。当然,我们不应操之过急,期望一步到位,马上实现直选,但是在选举方面思想应更解放一些,步子应迈得更大一些,比如说国家主席、人大委员长和国务院总理是否可以实行差额选举,让不同的参选者有些竞争,对于选举人和公众讲讲各自的观点和应对问题的办法。随着党内民主的深入,党的主席也可以实行差额选举。上级指派的领导通常是眼睛向上,民选的领导则必须讨好民众,否则位子就坐不稳。社会上买官卖官之风盛行,原因虽然很多,但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干部提拔制度,如果实行选举,情况可能就不一样了。选举虽然也有一些负面效应,但是总体看来,弊端相对少一些。

此外,还有我以上提到的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我们的宪法中赋予了公民言论自由并保护这项权利的行使,但是在实践中,公民在行使这项权利时却存在许多实际的障碍和潜在的限制。在现代社会,如果媒体不公开,总是藏藏掖掖,想把许多东西都包住,但事实上包不住,因为我们生活在网络时代。在这个时代,正式的媒体越追求一致,互联网上就越是趋向多元;正式媒体越保守,互联网就越激进;正式媒体越想封锁消息,互联网就越是谣言四起。因此,最好的办法扩展言路,使新闻媒体走向开放。对于由此可能带来的问题,则通过法治的渠道予以规范,例如可以尽快制定《新闻法》,对于新闻报道的权利和义务予以明确规定。最近我们高兴地看到,新闻媒体的报道越来越开放,对于“问题”进行及时报道,希望不要走回头路。

如果我们能够通过政治体制的改革在宪政上逐渐实现上述设想,那么,我上边谈到的几个法理问题都可以得到解决,例如,在具有包容性的宪政体制下,民主和法治可以得到有序的运行,我国不必再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建制,也不必实行“一国两制”的特别行政区建制,它们的特殊性可以得到充分的体现,同时又能够与其他部分实现有机的整合与融合,从而实现“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一旦出现这样的局面,台湾与祖国的统一也就水到渠成。

今天讲的比较长了一点,涉及的问题很多,但许多问题仍然没有展开。我更多是提出问题,与大家一道思考,我自己提出的办法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希望能够形成某种机制,使大家能对公共事务表达意见和交流看法,并达成某些共识,对国家的重大决策产生有益的影响。我今天所讲的内容肯定会有许多错误,希望大家批评指正。

再次感谢郑大法学院ersonName ProductID="和各位" w:st="on">和各位ersonName>老师与同学!

(郑州大学法学院学生会文讯部邵真、孙永杰、宪政专业2008博士生程雪阳根据录音整理,并经本人审核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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