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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同苏:与信仰并行的权利——评王怡在成都双流机场的信仰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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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9 06: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刘同苏

 

       1015日,与几位前往南非参加第三届洛桑会议的中国牧师通电话。大家在不同城市的机场附近等待,都挺平安,也很坚定。与王怡长老的通话有点特别,他也是同样地平静而坚定,准备持守在上帝面前的应允与职分,但是,他谈到了一个有点“另类”的新领受,这就是“如果执法人员不出示相关的合法文件,他会拒绝离开机场”。三十分钟以后,王怡便出关了,结果是被人从法律意义上的境外(他已经完成了海关与边防的出境手续)又绑架回来。具体过程可见,鄧琳:成都洛桑與會者被攔阻記實。

       在此次中国政府阻止中国家庭教会代表赴南非参会的过程中,在法律程序上存在着难以置信的漏洞,可以说是完全没有法律上的程序。王怡长老运用自己对合法程序的权利要求,揭示了此次所谓“执法”根本缺乏执法所必需的法律程序。在一般情形中,执法必须由有资格运用法律权力的人员施行。并不是每一个人都有资格(从而有权力)以法律的名义要求一位乘客停止登机;在大马路上,随便一个人命令你:“我以法律的名义命令禁止你上公共汽车”,你会服从吗?你只会将他的所谓的“命令”当作恶作剧;若该人有进一步阻止你登车的暴力行为,你可能会考虑将其送去精神病院或者执法部门。出示证件以显示自己的执法资格,这是执法程序里面必须的手续。王怡长老要求那一群要对他实施强制行为的人出示证件,正是要检查他们的执法资格,这是被执法人在法律程序上应有的权利。对方非但没有出示自己的证件,而且在王怡长老询问其身份的时候,他们甚至没有表明自己的身份。就法律主体而言,此次所谓的“执法”行为根本没有合乎法律资格的执法人。所以,在法律意义上,王怡长老在成都双流机场是被身份不明者实施了剥夺人身自由的暴力行为。执法机关要剥夺一个人的自由或者终止一份民事合同,必须具有相应管辖权的机关基于法律理由而发布的令状。出示载有法律理由并有适当管辖机关发布的令状,也是执法过程必须的法律程序。王怡长老要求对方出示法律令状和法律理由,也是被执法者在法律程序上的正当权利。遗憾的是这些所谓的执法人员也没有履行这项法律程序。王怡长老被人剥夺了出入境的自由,被人用暴力手段限制人身自由数小时,被人强制运载出了他的个人意愿愿意停留并且他的公民权利允许他停留的空间,王怡长老履行他与一个民间组织关于他参加一个会议的民事合同的行为被强行终止了,履行他与一家航空公司之间关于他接受航空服务的民事合同的行为被强行终止了,履行他与一家在南非开普敦的旅社关于他接受住宿服务的民事合同的行为被强行终止了,而政府部门在剥夺这些权利的过程中居然没有出示有权剥夺这些权利的法律令状,也没有申明实施强制行为的法律与事实的依据。王怡长老用“绑架”为这一所谓的“执法”过程定性,完全准确。这一所谓“执法”根本没有执着法(没有程序上的法律手续,也无法出示实体意义上的法律理由),而且“执法”者也不能证明自己的执法资格(甚至拿不出证明身份的证件),所以,王怡长老于20101015日下午在成都双流机场被身份不明者非法绑架,可能是法律意义上更合适的定性。

       中国政府强行阻止家庭教会的代表前往南非参加“洛桑会议”,这不仅仅是对基督徒信仰的逼迫,同时也是对公民权利的剥夺,从而,不仅仅是一个信仰事件,也是一个权利事件。在代表们一方,“前往南非”的行为首先表达了对上帝托付的忠诚,同时,也申明了自身权利;在中国政府一方,“强行阻止代表们前往南非”不只表现了对上帝的蔑视,也显示了对公民权利的践踏。前往机场的代表们被人剥夺的权利也正是因为人身控制,履行文件扣押或心理威慑而不能出行的代表们被人剥夺的权利。王怡长老被人剥夺的权利,也正是其他家庭教会代表被人剥夺的权利。“前往机场”与“拒绝离开机场”都是将被剥夺的权利申明出来。每一个人都具有在公共汽车上“先来先坐(座位)”的平等权利,而直等到有一位黑人女工拒绝为白人男性让出她先来先坐的座位,黑人在此平等之中的权利才被申明了。在以往的历史上,家庭教会的成员往往忽略了“我们是基督徒,同时也是公民”的事实。我们是活在现世的天国公民,从而,我们有信仰,也有权利。当家庭教会进入主流社会之后,福音的传播渐渐变成了一种权利。作为基督徒,我们不是靠着权利才享有福音,但是,却可以使用权利传播福音。这就是“信仰与权利”双坚持原则,是新时代家庭教会的新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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