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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规行动与社会变迁:一个社会学的新概念与新论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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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8 19:50: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非常规行动与社会变迁:一个社会学的新概念与新论题*


张兆曙

  原载《社会学研究》2008年第3期p172-200

  提要:非常规行动就是在社会行动过程中“不按套路出牌”,尽管它广泛地存在于社会生活中,但向来关注社会行动的社会学反而对此缺乏应有的敏感与把握。本文的目的是把非常规行动带回社会学的理论视野,讨论其生成、类型、形态、普遍化和常规化过程及其对社会变迁的意义。文章认为,当例行化程序和路径无法支持行动者的自主性欲求时,行动者将会筹划出新的行动程序和路径,借助非常规行动实现自主性欲求;就社会行动的规范性而言,非常规行动可分为规范的非常规行动和失范的非常规行动两种类型,不同的类型意味着不同社会遭遇和行动策略;非常规行动在初始形态上的个案性决定了它不足以导致宏观层面的社会变迁,但是它的普遍化和常规化过程将会带来行动程序和路径的“固定化”,进而生成社会生活新规则(包括反规则、潜规则、损规则和益规则),新规则对旧规则的接替和促变构成了社会变迁的基本脉络。

  关键词:非常规行动;例行化行动;结构性原则;行动程序和路径;社会变迁

  一、引言

  非常规行动(non-routine action)就是行动者在安排社会行动的过程中“不按套路(或常规)出牌”,或者在例行化的行动程序和路径之外“另起炉灶”。尽管非常规行动广泛地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但向来注重社会行动研究的社会学对此反而缺乏应有的敏感与理论上的把握。中外社会学家们构建了一系列经典的社会行动概念,却没有一个概念是指向“非常规行动”的。如果一定要在社会学理论中找到一个与非常规行动比较接近的概念,只有默顿讨论的“革新”(innovation)。但默顿的这个概念属于失范行动的一种类型(Merton,1938)。失范行动与非常规行动并不是同一个范畴的概念:前者是以社会的公共性要求和制度化手段为衡量标准,特征是就社会(规范)论行动(渠敬东,1999a );后者则是就社会行动展开的程序和路径而言的,讨论的是社会行动的实践状态和组织方式。现代社会学比较注重与“非常规行动”相对应的一种行动方式,吉登斯称为“常规或例行化行动”(routine action),布迪厄则叫做“惯习”(habitus)。在他们的理论中,“社会何以可能”完全仰仗日复一日的例行化行动(或惯习)与结构之间的相互建构和形塑。而例行化行动之外的非常规行动则被忽视了。

  不过,社会科学的某些成果还是为我们展开非常规行动研究提供了必要的学术资源。演化经济学将经济生活中的非常规行动称为变异或创新(Foss,1994;Dosi Nelson ,1994),并认为它对于推动制度变迁具有重要的意义。库恩把科学研究中的非常规行动叫做“异例”,他认为在科学研究范式的发展和更替中,“异例”对前范式的挑战和颠覆以及对新范式的形成起着关键作用(Kuhn,1970)。美国社会学家克菲阿特则直接关注亚文化和反文化群体中的非常规生活方式,认为非常规生活方式主要是青年人对父辈以及主流文化的抗争和颠覆,并促使各种社会运动的兴起和社会文化模式的再生(Kephart ,1993)。这些研究展现了非常规行动在各个特定社会生活领域的重要性,但未能把它引入到更普遍的社会生活中去,也未能放在更广泛的社会结构状况中加以考察。可喜的是,近来学界对技术创新的相关讨论为非常规行动的理论研究提供了启发。冯鹏志把技术创新设定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行动,并以行动主体与社会环境之间的关系作为参照框架,探讨这种特殊社会行动的内涵、目标、生成、特征及外部影响(冯鹏志,1997)。不过,从行动的实践状态和组织方式来看,技术创新的特殊性应该在于它的非常规性。因此,把技术创新视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行动,最需要揭示的是它的非常规性及其更普遍的生活意义、思维意义和社会意义。

  总之,尽管学术界对非常规行动研究进行了一定的探讨和铺设,但仍然没有对非常规行动引起足够的重视,也没有形成系统的学术积累。本文将在这样一个基本的前提下,充分吸取社会学对其他社会行动类型的研究经验,将演化经济学、科学史、亚文化群体以及技术创新等特定领域的非常规行动研究推及到更普遍的社会生活中进行挖掘和探讨,把长期被社会学所忽视的非常规行动带回社会学的视野,为非常规行动在社会学理论中谋得应有之席。同时,从社会行动的角度看,任何意义上的创新和改革都应该属于非常规行动的范畴。如果我们的创新和改革不能超越过去的常规或惯例,仍然按照常规的方式安排社会生活,那就只能延续过去的困境或落后的局面。中国近30年的改革成果以不争的事实证明了非常规行动在推动社会进步中巨大的历史作用。但是,尽管我们不断强调创新却又缺乏容忍“异端”、“另类”等非常规行动的社会思想环境。这就要求我们对非常规行动进行系统的清理和把握,为非常规行动正本清源。

  二、理论的追问与非常规行动概念的提出

  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始终是社会学的核心问题,对这个问题的不同解答构成了不同社会学流派和理论阵营的基本格调,社会学理论每一次重大的进展也都意味着对这个问题有了新的发现和理解。但是,无论是不同流派的理论面相中,还是不同阶段的学术使命中,都隐喻着或直接揭示出个人与社会的相互建构性。也就是说,个人与社会、行动与结构在相互对立的同时也在相互建构着对方。但是,我们对行动与结构的互构关系不能仅仅停留于一般抽象的认识,而应该分别从两个具体的维度做进一步的追问:在社会结构再生产与社会结构变迁(或新结构的生成)这两个过程中,行动与结构是如何相互建构的?或者说,社会结构分别建构出了何种将会导致结构再生产和结构变迁这两个不同过程的社会行动?

  从结构再生产的角度看,社会互构过程意味着被结构所建构(Ⅰ)的行动反过来又建构(Ⅱ)了结构。其中,第一个建构(Ⅰ)过程意味着,行动受制于社会结构内涵的某种要求;第二个建构(Ⅱ)过程就是结构再生产的实现过程。也就是仰仗符合结构性要求之社会行动的反复发生与绵延,再现、复制、强化和巩固社会结构及秩序。很显然,不断再生产出来的结构是一种缺乏变动的、持久的和恒在的结构,它具有布罗代尔所说的长时段特征,不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变化。这个行动化的结构与结构化的行动之间的互构关系表达了一个不言而喻的理论原则,即社会结构的稳定与连续性是由那些符合结构性要求的行动来实现的。至于这种“由结构而生、并支持结构再生产”的社会行动是一种什么样的行动,在社会学的理论宝库中不乏精确的概念。涂尔干笔下的规范性行动就具有足够的解释力,吉登斯的例行化行动也是一个服务于社会秩序的概念工具。但是,如果从社会结构变迁和新结构生成的角度看,对上述追问的回答就比较麻烦了。

  (一)社会互构中何种社会行动建构了新的结构

  就社会结构的变动性而言,社会互构中的行动,一方面与当下的结构存在着关联,另一方面又促成了新结构的生成。那么,导致了社会结构发生变动或建构了新结构的行动,显然与结构再生产中的行动,应该是两种不同类型的行动。原因很简单,巩固和维护当下结构的社会行动是无法建构出新结构的。但是,这种生于当下结构又促成结构变动的行动,在中外社会学的理论遗产中至今还是一笔糊涂账。一如哈贝马斯所言,“就我所知,迄今为止还没有任何理论能够解释社会(结构)进化或者哪怕仅仅是相应地构想”(哈贝马斯,2000:123)。哈贝马斯所言自然有为他重建历史唯物主义进行铺垫的意味,但是当我们检讨这个问题的时候,的确找不到一个恰当的社会行动概念作为解释工具。

  将失范行动与社会结构的变迁勾联起来是社会学的一种常规认识。按照默顿的分类图式,由于社会文化结构中的文化目标和制度化手段之间的失调及其对个体影响力的崩溃,从而引发了失范行动的发生:行动者要么借助非制度化的手段实现目标,要么做一个形合(手段)而意不合(文化目标)的傀儡,要么隐退于大千世界,要么干脆通过反叛来重建社会文化结构(Merton,1938)。由于失范行动本身包含了对社会结构的某种不满甚至重建要求,失范行动确实具有促进社会结构变迁的潜在或现实的力量。不过,当我们认真检视失范行动的社会遭遇之后,很难在社会变迁与失范行动之间进行简单地化约。

  失范行动的第一种社会遭遇是被拨乱反正。按照涂尔干的见解,“任何失范现象如果触犯了集体意识的存在基础和整合逻辑,共同体就会以‘反常’、‘病态’或‘失范’的名义对其进行摧枯拉朽般的围剿和扫荡”(渠敬东,1999a :288)。即使默顿把失范的原因归结为社会文化结构内部的失调,他对失范行动所持有的态度也仍然是控制而不是重建一种新的社会文化结构。他借用托克维尔的话指出,“我倾向于相信我们所向往的必需的制度,常常不过是我们已习惯了的制度”(默顿,2001:305)。这表明,失范行动恰恰强化了被破坏的、所挑战的社会行动准则,或者重新明确了社会规范的界限。在这个意义上讲,无论是社会的物质结构还是观念结构都不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动。因为任何个人与社会、行动与结构之间的差异、张力和矛盾都随着对失范行动的改造和剿灭而消失了。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涂尔干甚至否定了社会行动与结构变迁的关联,而把社会结构的变迁归因于结构体自身(社会容量和社会密度)的变化(涂尔干,2000:219)。

  失范行动的第二种命运是借助规模化的效应颠覆了某种既存秩序。这实际上是冲突论的题中之意,也就是通过失范行动(特别是默顿所说的反叛)中反抗力量的积累,以集体行动、社会运动的方式颠覆现存的价值、制度与结构。这的确是一种社会变迁的表象,但是完全把社会结构变迁理解为这种失范行动的颠覆,难免有失偏颇。如果社会变迁只能以这种途径发生的话,那么人类社会的变迁史就只能是一部血雨腥风的造反史。社会变迁断然不会完全是以这种方式推进的,在我们日常生活的绵延中,人们可能根本感受不到这种剧烈的动荡过程,只是在不经意地回首中,才发现某种新颖和陌生的事物已经取代了日常生活所固有的东西,根本的社会变迁已经形成。而这种变迁与失范行动没有任何关联,这个过程的发生似乎另有一套知识库存。

  失范行动的第三种社会遭遇涉及到默顿所说的“违规行为”(aberrant behavior)。违规行为并不具备“反叛行为”[i]那样的对制度性规则的制度化抗拒(institutionaliaedevasions of institutional rules ):努力避免公众的注意力;违规者清楚所违反的规范的合法性,但视这种违法为必要的手段;尽量逃避现存规范的惩罚,并不想提出替代性的规范;违背规范是为了达到个人私利;违规者没有重建价值、道德和秩序的要求(默顿,2001:82-84)。由于匿名、隐蔽、散布和非对抗性,这种行动方式难以受到集体意志的彻底围剿和拨乱反正;同时由于抱负的缺失和手段的纯技术化倾向,它也不会汇集成一股颠覆的力量。很显然,我们无法在这种失范行动与社会结构变迁之间人为地搭上联系,它的存在具有一种统计学上的概率特征,任何社会无法清除。如果一定要说这种失范行动具有导致社会变迁之潜力的话,这种潜力也最多表现为地方的、局部的和亚群体意义上的,对于整体社会结构的维持来说,它显得无足轻重。

  很显然,失范行动这个概念工具并不能为社会结构变迁提供足够的解释力,只有把失范行动理解为具有颠覆与重建使命的社会冲突的行动式样后,才能勾画出所有社会结构变迁图景中的一条革命的路线。但是这种理解显然是片面的,一方面,失范行动并不全然具有革命的抱负;另一方面,社会结构变迁也不全然是一种革命的过程和反面推进的形象。正因为如此,失范行动在社会学理论中只能沦为一种“边缘性的概念或小角色”(渠敬东,1999b :30),这并不是它作为一种行动方式的正当性与合法性问题,而是它作为一个概念工具对于社会学所关怀的秩序和变迁的解释力是有限的。或许正是这种限制,才导致了其他社会学家面对“社会互构中何种社会行动建构了新结构”的理论追问时,不得不求助于其他的概念工具。

  韦伯借助“目的合理性行动”来解释现代资本主义科层化的组织结构是如何被建构起来的。在他看来,在前资本主义的传统生活方式中,“合乎理性地使用资本和按照资本主义方式合乎理性地组织劳动尚未成为决定经济活动的主导力量”(韦伯,1987:41)。而“改宗”及其对世俗生活的影响,则带来一种新的精神气质和理性趣味,即“个人有增加自己资本的责任,而且增加资本本身就是目的”(韦伯,1987:35-36)。正是这种社会行动中合理性潜能的不断释放与扩张,才有了以效率为基本原则、以形式合理性为特征的科层化社会,或者说,现代资本主义的社会形态实际上是目的合理性行动的种子所结出的硕果。但是,韦伯的这种解释逻辑也面临着难题,目的合理性行动把人类带进资本主义的同时,也把现代人送入了“科层制的铁笼”,而且已经无法把资本主义带出现代性的困境。简单地说,目的合理性行动的解释链条再也无法继续延伸。

  韦伯之后,哈贝马斯接过了把资本主义带出现代性困境的学术重任。他通过“交往行动”的概念继续在合理性意义上求解社会结构变迁和进化的答案。哈贝马斯认为,现代资本主义要摆脱“工具—形式”合理性的宰制,必须借助(以达成共识为目标的)交往合理性行动来恢复生活世界的动力,以此来限制系统媒介(货币和权力)的扩张。为了重建历史唯物主义,哈贝马斯把体现交往合理性的“道德—实践”领域的学习机制和过程视为社会进化的“起搏器”(哈贝马斯,2000:174),认为只有以交往合理性为行动式样的社会组织原则才能化解现代社会的整合危机、重建系统与生活世界之间的平衡。但是,哈贝马斯的“交往合理性行动”只有在“理想交往情境”中才具有现实意义,而“理想交往情境”本身又带有虚构的色彩,它仅仅潜藏在语言使用过程中的假定前提里(曹卫东,2001:88),现实中的社会行动更多的是一种受到权力与货币扭曲的行动式样。那么,这种非现实的社会行动凭什么带领生活世界走出系统的宰制呢?哈贝马斯对历史唯物主义的重建难免带有乌托邦的味道。

  按理说,把失范行动或合理性行动作为一种概念工具,来解答个人与社会互构中新结构的生成,是一件很自然的事情。耐人寻味的是,通过前面的检讨,我们发现这种理论原则却难臻其善。而且至今为止,社会学也未能提出更有见解的理论。相当一部分理论家干脆放弃了从社会行动的角度理解社会结构的变迁或新结构的生成。面对这种局面,我们需要重申吉登斯的抱负,即重新构造有关人的行为的概念是社会理论的首要任务之一(吉登斯,1998:39)。

  (二)从例行化行动到非常规行动

  在吉登斯看来,社会学应该把目光投向“在时空向度上得到有序安排的各种社会实践”(吉登斯,1998:61),并从中去求解“社会何以可能”的答案。社会实践最突出的表征在于社会行动的“日常性”或“重复性”(吉登斯,1998:43),吉登斯把它称为“惯例、常规或例行化行动”。例行化行动不仅对于个人的本体性安全和个体欲求十分重要,而且也是实现社会结构再生产的基本过程和途径。例行化行动在时空向度上的不断延伸和“分播”(distributed )开来,行动者所采取的行动图式将会在跨越时空的情境中积淀下来,并“意外”地产生某种结构性特征和原则。由于例行化行动的逻辑来源于结构性原则所派生出的规则和资源,因此,例行化行动的“结构化”也就实现了社会结构的再生产。但是,这里有一个前提,即个人与社会的相互合意或者说个人自主性欲求与结构性原则之间的一致性,这种合意与一致性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结构性原则对个人欲求的支持,只有在这个前提下,行动者才有可能按照结构性原则所确立的规则和资源日复一日地在“固定的时间、固定的地点做固定的事情”,并且确信这种结构性原则派生出来的程序和路径能够实现其本体性安全和个体欲求。其次是个人对结构性原则的顺应。有了这种顺应,结构性原则的再生产是一件自然而然的事情。但是,如果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合意与一致性前提出了问题,特别是当结构性原则不支持个人欲求的情况下,行动者是不是还能够按照结构性原则内在的程序和路径例行化地安排社会生活,是一个需要慎重思考的问题。

  当社会结构性原则无法支持行动者的目标时,延续例行化的行动就会陷入某种困境。在这样的情势下,行动者面临着两种选择。一种选择是降低个体的行动目标,继续按照例行化的程序安排社会行动,这种选择实际上就是斯科特所揭示的“生存伦理”或“道义经济学”(斯科特,2001)。另一种选择是通过筹划出新的行动程序和路径,“换一种方式”去实现个体欲求,这种新的行动方式就是非常规行动,它表现为行动者在追求目标的过程中“不按套路出牌”,或者在例行化行动之外“另起炉灶”。如果把非常规行动作为一个帕森斯意义上的“单位行动”(unit act),那么它自然也包含着目的、处境(条件和手段)、行动者和规范性取向等几个基本要素(帕森斯,2003:49-51)。对这些要素的解析将有助于我们系统地理解和把握非常规行动的生成及其社会含义。

  非常规行动的“非常规性”首先表现在行动者的目的不同于例行化行动所指向的结果。由于结构性原则对个人欲求的限制,例行化行动的结果将会使行动者陷入困境,非常规行动就是要摆脱这种“延续常规所陷入的困境”。因此非常规行动的目的表现为一种特定的预期状态,这种预期状态不可以用具体的指数来度量,它具有一种相对性,也就是要超过“按套路出牌”所斩获的成就,或者改善例行化行动所对应的生活状态。换一句话说,非常规行动表达了对更多或更高目标的明确诉求,它是一种尚未存在以及如果没有行动者特殊的努力就不会存在的状态。简言之,这种诉求是无法通过当下的结构性原则和社会组织方式实现的。行动者要实现这种“非常规的目的”必需借助其自身的自主性和创造性,在常规的社会组织方式之外“另起炉灶”才有成功的可能性。

  与这种“非常规的目的”联系在一起的是行动“处境”中的“条件”。帕森斯笔下的“条件”是“行动者所不能控制的,不能根据自己的目的加以改变或防止它们被改变”的外部环境,也就是行动者达成目的的一种限制性因素(帕森斯,2003:49)。对非常规行动来说,最大的限制性因素无疑是结构性原则及其社会组织方式与个人欲求的脱节,行动者在追求目标的过程中缺乏可依循的手段。这种限制对行动者的知识基设和创造性提出了考验。而且当行动者筹划出“与众不同”的行动方式时,也有可能因触犯了社会规范而遭受惩罚,或者置身于一种对“另类”、“异端”等非常规行动缺乏宽容的思想环境和社会氛围中而饱受非议。另一个重要的限制性因素是行动者对例行化行动的路径依赖。例行化行动具有一种惯性的力量,并在日常生活的绵延中不断地自我强化,行动者过去的选择对他们现在和未来的选择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即使是一种无法实现“报酬递增”的路径,也有可能对个体行动施加一种“锁定效应”,使个人无法轻易地走出例行常规(诺斯,1991:21;1994:132-133)。这种路径依赖可能与个体的心理基础有关,例行化的行动路径已经扎根于行动者的身体中成为一种布迪厄所宣称的“惯习”;也有可能是与例行化行动相关的利益集团或组织所施加的限制。再次是“不按套路出牌”所带来的不确定性及风险。例行化行动的预期具有一种经验确定性,而非常规行动未来的预期则是不确定的。两种行动预期的比较对行动者的选择将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行动者很有可能为了避免更大的危险与风险而原地踏步。

  面对这些条件的限制,行动者实现目标的手段就是亚历山大强调的“谋划”(strategization),即通过策略性的算计并以更有效率的原则重新安排行动(Alexander ,1988:314)。非常规行动的核心手段表现为对例行化行动的时空安排进行重新分割与组合,为社会行动的展开筹划出新的时空区域化路径。当例行化行动中固有的时空原则无法实现个人目标的时候,也就意味着原有的区域化路径失去了其作为一种手段的合理性与有效性,同时也孕育着新的时空区域化路径的必要性。在围棋对弈中,双方在布局阶段按照各种“定式”(比如小目定式、目外定式、高目定式等)排列自己的棋子,结果是双方在布局上势均力敌。但是,对弈者要想打破这种格局,就必须有意识地改变固定的行棋次序(行棋时间)和棋子位置(棋盘空间)。时空重组是非常规行动的根本手段,其他所有卷入到非常规行动中的要素(比如身体、资源、机会)都是在时空转换的过程中被重新组织起来的。这种论断不仅适合于技术领域的非常规行动,也适合于社会生活领域的非常规行动。比如技术创新的关键就是对某种技术所涉及到的过程、程序、步骤、场所和工艺流程进行重新设计,实际上就是对这些技术要素所进行的时空重组。制度创新、新的生活方式等社会生活中的非常规行动也是如此。

  相对于例行化行动中的行动者而言,非常规行动中的行动者表现出完全不同形貌。吉登斯认为例行化行动的主体是具有反思能力(reflexive competence)的行动者,但这种反思性基本上表现于实践意识中,很少进入话语层次(吉登斯,1998:42)。也就是说,在例行化行动的绵延中,行动者对日常生活的轨迹并没有多大的发言权,行动者只知道如何去做却无法言说。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例行化行动中的行动者发生了某种程度的“悬置”。或者说,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在“以行动表现结构”(沃特斯,2000:53)的同时,也用行动牺牲了行动者,为安全而牺牲了自主。这样一来,在例行化行动的反复发生中,行动者就成了一群沉默的和匿名的实践者,他们作为历史参与者的主体地位隐退在实践意识的背后。但是,非常规行动中的行动者并不是实践意识中的“隐身人”,要筹划一种新的行动程序和路径,离不开行动者的反思和转换能力。非常规行动中的反思性主要表现为对例行化程序和路径的检讨,这种检讨显然无法在实践意识中完成,因为对例行化行动的检讨需要明确的话语追问与理性评价,并在例行化行动程序与路径之外寻找新的机遇。这样,非常规行动中的反思性也就进入了行动者的话语意识层次,行动者置身于一个必须言说的情境,至少行动者应该对他之所以要“换一种方式行事”给出一个理由(至于这种理由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则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对例行化行动的反思为行动者“谋划”出新的行动程序与路径铺设了认识论基础,只有在这种反思性认识的基础上,行动者才有可能在例行常规之外筹划出新的行动方式。因此,非常规行动中的反思性已经不再是实践意识层面上的反思性监控,而是一种话语意识层面上的指向新的行动程序和路径的反思性调整。与此相对应,非常规行动中的转换能力也不再是一种“纠偏”的能力,而是对例行化程序和路径进行改造、解套、调整和重建,进而把社会行动从日常生活的路径依赖中解放出来的能力。非常规行动的发生,意味着隐退于实践意识背后的行动者被激活,行动者的筹划和转换能力替代了执行经验的“惯习”。

  当行动者从例行化行动转向非常规行动时,行动的规范性取向也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在帕森斯眼中,规范性取向表现为一种作用于行动的命令或者集体性要求。但是,当吉登斯把考察视角转向社会行动的实践状态和组织方式之后,规范性取向并不表现为一种命令和要求。他指出,“规则(即帕森斯所说的规范性取向)并不总是以某种个人必须遵从的潜在规定或任何用来支撑这个规定的约束为前提;它只不过是些个人依照习惯而行的东西”(吉登斯,1998:82)。具体而言,就是关于如何展开日常社会生活的方法和程序。也就是说,例行化行动的规范性取向实际上是通过一种“如何行事的方法和程序”实现的,而这种方法和程序则由结构性原则所设定。尽管它并不是以命令或强制性要求的形式施加在个人行动中,只是为行动者提供了一种方法论意义上的实践知识,但是,行动者都感到这种例行化的方法和程序是称心如意的,并且都自愿按照这种方式展开日常生活。然而,在非常规行动中,由于结构性原则所设定的方法和程序并不合乎行动者的心意,储存在实践意识中、非话语层次的方法和程序已经无法帮助行动者在日常生活的绵延中实现特定的预期。这种特殊的情势可能使例行化行动的内在模式受到行动者的全面评判、质疑和否定,结构性原则与个人欲求之间的“欢会神契”已经不复存在,行动者只能做出新的选择,以非常规的方法和程序谋求成功。那么,非常规行动的方法和程序,显然与结构性原则内涵的规则并不一致,而是一种纯粹从个人的特殊遭遇和自主性欲求出发的、体现个人见解的思维和信念。由于两者之间的相互脱节,非常规行动的规范性取向也就失去了吉登斯所宣称的“方法论程序”的支持,它并不像例行化行动那样具有自然而然的规范性取向。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在非常规行动与失范行动或越轨行动之间简单地打上一个等号。

  三、非常规行动的类型学与形态学考察

  非常规行动之所以没有得到社会学足够的重视和充分的认识,也没有在社会学的概念体系中获得应有的学术地位,主要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当非常规行动进入社会学视野的时候,往往被不加甄别地归入到某种现成的行动类型或范畴(比如失范行动)中,导致概念上的误识;二是由于非常规行动在社会形态上的特殊性,不容易引起社会学家的注意。这就需要对非常规行动分别进行类型学和形态学的考察。

  (一)非常规行动的类型分析:两种视角的交互考察

  界定非常规行动与失范行动的视角是不一样的:前者是实践状态视角,体现的是社会行动发生的实际路径和具体组织方式;后者是社会规范视角,体现的是结构性或公共性要求。尽管这两个视角在特定情境下存在着一致性(比如在结构性原则与个人自主性欲求相互支持的前提下,社会行动的实践状态与规范性要求就是一致的),但在分析的意义上,社会规范视角和实践状态视角分属于不同的维度。视角的区分对于确立非常规行动概念在社会学理论中的合法性十分重要。由于非常规行动与失范行动的发生都意味着对某种参照行动(非常规行动对应例行化行动、失范性行动对应规范性行动)的改变,加之例行化行动与规范性行动在特定情境下的一致性,这就容易引起一个误解,将非常规行动等同于失范性行动。而且,涂尔干、默顿等社会学家已经牢固确立了失范行动在社会学理论中的地位,那么非常规行动的概念也就失去了学术上的意义。正是这种似是而非的认识,遮蔽了非常规行动的学术价值。如果从实践状态的视角来看,当某种参照行动丧失了其对行动者的固有价值之后,行动者首先考虑的是改变行动的程序和路径,即“换一种方式行事”,而不是挑战规范性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学面对社会行动方式的变化,首先应该从行动的实践状态上进行把握,这就是非常规行动;只有当行动者“换一种方式行事”越过了社会规范的界线时,才进入失范行动的范畴。因此,非常规行动的学术价值并不亚于失范行动。同时,把实践状态与规范性要求这两个视角区分开来,不仅带来了社会行动的两种范畴,而且也为我们提供了从两种视角对社会行动进行交互考察的可能性,如表1所示。考察的结果是,非常规行动可以界分为两种基本类型:规范的非常规行动和失范的非常规行动。

 

  1.规范的非常规行动

  规范的非常规行动是指行动者在社会规范体系的内部,改变例行化的行动程序和路径,重构一种社会行动的组织方式。或者说,行动者颠覆了例行化社会行动的组织方式,但又不挑战、触犯社会规范和集体意识的权威性,它仅仅是行动者在技术层面上谋求的改变。在这个意义上,规范的非常规行动在行事方式上表现为一种“异端”、“另类”,但没有越过社会规范的界线,既不“越轨”也未“失范”。规范的非常规行动发生的前提有两个:一是充分社会化,个体自觉地接受、内化和顺应集体意识和社会规范,从而造就日常生活中社会的充分在场和行动者的社会崇拜,行动者以一种“顺民”或“良民”形象展开社会实践;二是结构性原则所提供的现有组织方式或例行化的行动方式无法满足个体的欲求,两者不能相互支持。简单地说,社会规范仍然具有合法性,而结构性原则及社会生活的组织方式则丧失了其对个体诉求的有效性。在这种情境下,倘若行动者仍然仰仗他们所熟悉和一度非常实用的例行常规来安排自己的日常生活,势必要抑制个体的生活诉求。除非愿意成为一个少欲知足、安贫守道、与世无争的“仪式主义者”,否则行动者就会筹划出新的行动方式去追求其自主性欲求。这种改变使行动者走出例行化行动的固定“套路”,重构一种非常规的社会行动式样。重要的是,由于个体对社会的归顺,行动者并没有将自身置于社会规范的对立面。因此,规范的非常规行动表现出一种不墨守成“规”的行动品质,但这里的“规”指的并不是“规范”(要求),而是“常规”(程序)。

  规范的非常规行动何以可能的关键,在于行动者对社会行动的实践状态和组织方式实施一种“变革”,但是又不动摇社会规范对个体的宰制。这就涉及到社会规范是否给行动者留下了选择余地。尽管帕森斯强调行动者对手段的选择必然受制于规范性取向(和条件的限制),但是这种论断本身也包含了一个基本事实,即社会规范的框架内部并不缺少对“手段”(行动方式)的选择空间和范围(帕森斯,2003:50-51)。实际上,体现公共性要求和集体意识的社会规范(无论是法律还是道德)对社会行动的制约并不是强制行动者“必须如何去做”,而是规定行动者“禁止做……”,给社会行动设置一个“禁区”。这就意味着在社会规范的“禁区”之外,存在大片的自主选择空间,行动者实现目标的程序和路径并不是唯一选项。我们通常所说的“法不禁止即许可”,其实已经表明行动者自主领域的存在。涂尔干在分析现代分工社会时写到:“每个人都拥有自己的行动范围,都能够自臻其境,都有自己的人格。这样,集体意识就为部分个人意识留下了地盘,使它无法规定的特殊职能得到了确立(涂尔干,2000:91)。”也就是说,这样的选择空间是广泛存在的,只要个体没有丧失其作为“具有资格能力的行动者”(吉登斯,1998:81)的特质;只要结构性原则和社会规范没有改变其“外部性”,只要它与具体的社会行动技术之间的距离没有消失,行动者完全有可能在例行化的行动“套路”之外“另起炉灶”,又不触犯社会规范。这种经过“革新”的社会行动式样,一方面保持着对社会规范的敬畏和遵从;另一方面又不生活“在过去的掌心中”,也不“依靠过去来指导现在”(希尔斯,1991:45),我们只能从规范性和常规性的双重视角将其定义为规范的非常规行动。

  2.失范的非常规行动

  失范的非常规行动是失范性行动与非常规行动的交集,即行动者在重构一种非例行化的行动式样的同时,也突破了社会规范为社会行动设置的“禁区”。从行动的结果来看,失范的非常规行动意味着社会规范与社会生活固有的组织原则及方式发生了双重崩溃,行动者不仅颠覆了日常生活的固定“套路”,而且也挑战了公共性要求和集体意识。导致失范的非常规行动发生的原因,可以从两个维度上进行考察。首先是非常规行动发生的一般条件,即例行化的行动程序和路径已经无法满足行动者的自主性欲求,行动者对传统、惯例和常规的心理倾向从依恋转向摆脱和重构。这个过程使行动者从例行化轨道进入非常规行动,但是由此而发生的非常规行动并不一定具有“失范”的特征。只要行动者“换一种方式行事”并不丧失合法性依据(或者没有跨越“禁区”),它依然属于“规范”的非常规行动。因此,失范的非常规行动“何以可能”还涉及到另一个维度,即社会规范与个体自主性的关系问题。一般情况而言,当行动者产生筹划非常规行动的需求和动机时,行动者既要避免触犯社会规范而受到惩罚,又要创造出一种比例行化行动更有效的非常规行动。因此,行动者首先会在社会规范为社会生活预留的空间中进行选择,只有当行动者在这种合法的空间中仍然无法搜寻到实现预期的正当途径时,行动者才有可能进入社会规范所设置的“禁区”谋取个体诉求,从而发生失范的非常规行动。

  这里有一个关键的问题,即行动者为什么在社会规范体系内部的合法空间中无法实现个体预期?从社会规范对社会生活所施加的影响而言,如果行动者的知识基设与行动能力不存在问题的话,那就与社会控制的过度有关,即社会规范体系的控制力度、刚度和控制网络的致密度(郑杭生,2002:470-471)限制了行动者的选择空间。也就是说,社会规范为社会生活设置的“禁区”过大,留给行动者的选择余地过小,行动者无法借助合法的“自主空间”所提供的机遇和条件去实现目标。行动者面临着两种抉择,要么牺牲个体的欲求,做一个“顺民”;要么突破社会规范的限制,完全由其自主性欲求引领行动的走向。倘若行动者无法做出前一种选择,那就走向了失范的非常规行动。但是,如果社会规范体系所设置的“行动禁区”和“自主空间”比较恰当,那么“失范”的根源就出在行动者的自主性欲求上。无论从分析的角度还是从真实生活的角度,个体自主性欲求的正当性都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对这个问题做出判定涉及到人性的不同假设,以及行动者真实生活的遭遇和情境。在这里。我们没必要像涂尔干那样,把个体的欲求视为永远无法满足的、没有限度的“无底酒桶”(阿隆,2000:257),进而否认其正当性;也不需要沿着默顿的假设,认为个人的欲求是社会文化氛围所煽动起来的抱负参照框架(a frame of aspirational reference ),为其寻求正当性的依据。这里的主旨是揭示失范的非常规行动何以发生,因此个体自主性欲求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并不构成本文的基本关怀。对本文来说,最重要的问题是个体的自主性欲求带领行动者闯进了社会规范体系的“禁区”这一基本事实。总之,失范的非常规行动表明,个体的自主性欲求不仅受到例行化的社会生活组织方式的限制,而且也受到社会规范体系的限制。由于两者均无法为行动者带来特定的预期,自然也就无法为社会行动的展开提供范型。

  (二)非常规行动的社会形态分析

  本文把非常规行动带进社会学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回答在个人与社会互构中何种社会行动建构了新的社会结构,即非常规行动的发生将会对社会结构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不过,我们不能在非常规行动(作为例行化之外的新行动)的创生与结构变迁之间进行简单的化约。尽管非常规行动的创生的确预示着社会变迁的迹象和机遇,但并不意味着直接导致了结构层面的变化。做出这种判断的根据是非常规行动独特的社会形态。

  1.非常规行动的时空特征

  对例行化行动而言,由于其日复一日地按照固定的路线延续社会生活的脉络,并与结构性原则所内涵的程序和时空组织方式保持一致,因此,例行化行动的过程和结果是一种容易把握和预测的事件。但是,由于非常规行动“不按套路出牌”,对于外部的研究者来说,很难预先断定行动展开的具体路径、时间、空间、偏离程度和行动结果。也就是说,非常规行动具有一种非预测性和不确定性,即使“非常规行动的发生”这一事件本身可以预测,但行动所涉及到的手段、工具、进程和路线也难以预测。这就使得非常规行动变得异常复杂和捉摸不定,难以被善于通过“理想类型”来认识社会现象的社会学家所把握。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我们无法接近非常规行动。社会学的目标和任务绝不仅仅只关注那些必然的和确定性的现象,而对那些或然性和不确定性的现象无可奈何。实际上,社会学的价值同时也体现在对可能发生变化的和非必然(what is not )现象进行探明。也就是说,如果我们面对的并不是一些顺理成章或者已经高度类型化的现象,而是一些与现有的认识范畴和过去的事实发生了某种偏离和变化的情形,社会学也能够对这种偏离和变化的实践逻辑进行把握。

  例行化行动的组织方式是行动者在固定的时间、固定的地点做固定的事情并获得固定的预期。但是对非常规行动来说,由于例行化的时空逻辑已经无法满足行动者的自主性欲求,那就需要对社会行动所卷入的时间和空间进行重新分割与重新组合,并在这个过程中斩获更多的收益。因此,非常规行动的实践逻辑就是通过时空重组或时空转换形成一种新的时空区域化机制,转换的基本原则是,从“固定的时间、固定的地点做固定的事情”转向“更恰当的时间、更恰当的地点做更恰当的事情”。不过,时空重组仅仅是非常规行动的外部特征,在时空重组的背后包含了重要的社会含义。行动者对时间和空间进行新的规划和安排,并不是着眼于时间和空间的物理学特征,而是它们的社会性含义。对社会行动所涉及到的时间和空间来说,它至少与以下方面的问题勾联在一起。其中,与时间相互关联的主要是:社会机会、行动程序、时间效率等;而空间则关联着社会资源的分布、社会生活的范围、社会交往的对象等。

  从这个意义上讲,非常规行动主要发生了三个方面的变化。首先是行动展开的时间结构发生变化。在例行化行动中,由于行动的时间安排是固定不变的,这就有可能排除了在例行化的程序之外实现自主性欲求的时机。非常规行动要避免时间安排与社会机会擦肩而过的状况,就要对时间进行重新“分区”或对“事项”及完成顺序进行重新安排,并在此过程中筹划出新的机遇,或者提高时间利用的效率。比如更有效率、更合理的时间表的使用,或对时间区域中的“事项”、行动进程、顺序进行重新安排,形成一种新的时间结构。简单地说,非常规行动的时间结构要么是一种更有效率的时间结构,要么是一种向(被例行化行动所错过的)社会机会敞开的时间结构。其次是社会行动空间结构的变化。例行化行动无法满足行动者的另一个原因可能是空间(地点、场所)的限制,进而,与行动关联的资源、活动领域和行动对象也受到限制。这就需要一种新的空间结构对非常规行动的目标提供支持。非常规行动的空间结构所表现出来的特征是:行动者为了摆脱例行化行动的空间局限,打破固定空间与固定事项的搭配,对行动区域的设置围绕着资源集中的空间(地点或场所)、领域和掌握资源的行动对象展开。因此,非常规行动的空间结构是一种资源取向的空间结构。再次是时间结构与空间结构的配置,这是非常规行动实现自主性欲求的关键技术和策略,非常规行动正是通过新的时空配置产生新的机遇、新的路径、新的程序和新的结果。行动者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做什么事情”才能获取实现特定预期的机会和资源。以上三个方面的变化构成了非常规行动时空特征或从例行化行动向非常规行动转换的实践逻辑。无论是科学技术领域还是社会生活领域,所有的非常规行动都是行动者有意识地对卷入行动中的时间、空间以及两者之间的配置进行重组,创造出了新的社会行动式样。

  2.非常规行动的生成形态

  从发生前提来看,自主性欲求受到社会组织原则的限制,意味着非常规行动发生的主体属于弱者的范畴。[ii]因为,强者地位的形成本身就是社会组织原则和组织方式的产物,按照例行化的程序和路径展开社会生活有助于维持和巩固其既定的优势地位,自然不会主动地寻求改变。除非强者预感到某种潜在的威胁或压力,才会谋求新的行动方式以应对这种威胁和压力。不过,此时的强者实际上表现为一个相对意义上的弱者或自我定义的相对弱者。对弱者来说,要摆脱例行常规对自主性欲求的限制,只有通过行动方式的创新才能改善处境。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弱者都会选择非常规行动,因为非常规行动的过程选择和时空重组需要相应的知识基设。也就是说,行动者要做出非常规的选择需要一定的知识水准、预测能力、筹划能力和驾驭周遭环境的能力,才能对行动的过程(工具、手段、路径等)作出合理的组织和安排。“知识上的构成性局限”(constitutional limitations)(哈耶克,2000:12)决定了大部分弱者不会轻易地改变日常生活中固有的东西。对于长期依赖那种“无须理性思考和解释、只知道如何去做”的行动者来说,“换一种方式行事”可能比“延续常规”要冒更大的风险。所以,现实的选择往往是更倾向于回报较低但较稳定的策略,绝大多数行动者都会“有律按律、无律按例”地延续着日常生活的脉络和路径,即使降低其自主性欲求,也不会轻易改变他们的立场。这就是非常规行动在生成形态上的非普遍性。

  非常规行动的非普遍性使它很容易被隐藏在日常生活常规的“文本”背后,成为一种“台面下”的实践;绝大部分行动者都生活在例行化的行动脉络中也容易造成一种假象,即非常规行动所体现出来的社会含义(个体自主性欲求与社会组织原则及方式之间的脱节)并不是一个“问题”,个体行动者所做出的选择仅仅是由于个人欲望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结果。对于整个社会生活来说,非常规行动的发生是一件无关紧要的小事件。与非普遍性和隐蔽性联系在一起的,是非常规行动在生成形态上的非组织化特征。也就是说,非常规行动在生成形态上没有体制化的、可以在技术上进行描述的组织基础和行动框架,它只是以投机性的、临时的和散布的方式存在于普通人的生活世界当中。其中的原因有两个:第一、行动者在行动逻辑上的分化,对绝大多数人来说,选择观望是一种更安全的策略,他们要么等着看一场“出头椽子先烂”和“枪打出头鸟”的把戏以证明自己的英明或庆幸自己没有陷入更大的危机,要么等待非常规行动的创生者提供成功的经验。第二、即使那些选择非常规行动的行动者也不太可能一开始就以组织化和集体行动的方式追求其自主性欲求。尽管非常规行动改变的是例行化的行动程序和路径,但是由于这种程序和路径是与社会组织原则勾联在一起的,因此,组织化形态的非常规行动也就意味着对社会组织原则的公开否定与颠覆,其结果很可能不仅无法实现其自主性欲求,反而会招致更大的灾难甚至自取灭亡。因此,从生成形态上讲,非常规行动并不具备颠覆的使命,也没有革命性的后果,顶多只是一种的“弱者的武器”(郭于华,2002:12),严格地说,是一种“弱者的工具和手段”。

  非普遍性、隐蔽性和非组织化特征极容易造成一种错觉,它只是社会生活中的小插曲和偶然事件,不值得大惊小怪。但是,社会学的想象力不允许我们做出这种似是而非的判断,米尔斯指出,“在各种特定环境中所经历的事情往往是由结构性的变化引起的。所以,要理解许多个人环境的变化,我们需要超越这些变化来看待它们”(米尔斯,2001:9)。也就是说,尽管非常规行动在生成形态上并没有显示出严重的社会含义,也不会造成重大的社会后果,但是非常规行动与社会组织原则甚至社会结构状况的关联性,以及它所暴露的社会情绪和社会生活的逻辑是应该认真对待的。特别是当非常规行动从一种个别行动发展成为普遍化的现象时,非常规行动所表达的社会含义也就不再是一种简单的个人选择问题,而是一个结构性的公众论题。

  四、非常规行动的普遍化与常规化

  从社会互构的角度而言,如果社会行动总是例行化的,那么新的行动就不会产生,没有新的行动就不会建构出新的结构。但是就生成形态而言,非常规行动显然不足以成为影响社会变迁的力量和变项。如果断言那种隐藏在日常生活“台面下”且缺乏组织支撑的非常规行动能直接撼动社会的基本架构,是没有说服力的。不过,我们不能无视这样一个基本事实,即非常规行动的实践逻辑意味着对社会生活组织原则和组织方式的改变。尽管这种改变表达的是一种微观个体层面的行动要求,而社会变迁是一种宏观层面的变化。但是,如果个案形态的非常规行动经由某种特定的社会过程演化为一种流行的行动式样后,也就导致了社会组织原则和方式事实上的变化。这个特定的社会过程就是非常规行动的普遍化与常规化过程,即某种非常规行动在社会生活中不断被效仿、借鉴、传播、扩散和反复发生并发展成为社会生活的普遍趋势。

  (一)非常规行动普遍化和常规化的条件

  普遍化与常规化实际上是非常规行动的“固定化”和“结构化”过程,这个过程需要具备两个基本的条件:一是非常规行动范型的产生;二是个体困境的普遍性和长期性。也就是说,如果处于困境中的行动者采用某种非常规的方式实现了其自主性欲求,就可能成为其他行动者(被处于相同困境中的)借鉴和效仿的范型;如果行动者(包括借鉴和效仿者)长期处于困境中,就有可能反复采用这种范型。

  1.非常规行动范型的创生

  非常规行动普遍化和常规化必须具备一个门槛,即行动者通过对例行化行动的创造性改变,在实现自主性欲求的同时,也为其他行动者提供了一种可资效仿和借鉴的示范性行动方案或非常规行动范型。简单地说,作为范型的非常规行动必须显示它的实用性,才能够被其他行动者所效仿和借鉴。这种实用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行动者本人而言,能够满足其自主性欲求;二是能够为其他行动者提供成功的经验与合适的技术。

  首先,对非常规行动的创生者来说,找到一种能够满足自主性欲求的非常规行动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过程,它涉及到非常规行动的合理性问题。从非常规行动的实践逻辑来看,行动者通过时空重组谋求自主性欲求显然带有理性化的倾向。但是这种理性化倾向并不是建构论唯理主义所宣称的完全理性,而是一种有限理性。主要原因是行动者在知识构成、预测能力以及驾驭能力上的局限性。哈耶克指出,“建构论唯理主义者所犯的典型错误是,他们趋向于把他们的论辩建立在所谓的‘笼而统之的幻想’基础上,也就是建立在一个虚构的基础之上,即某个人知道所有相关的事实,而且他有可能根据这种关于特定事实的知识而建构出一种可欲的社会秩序”(哈耶克,2000:11)。也就是说,即使非常规行动在过程选择上具有合理性的倾向,但最后结果很有可能是“理性不及”的(哈耶克,2000:6)。因此,非常规行动范型并不是一个结果最优化或最大化的行动创生过程。如同演化经济学对制度变迁的解释,“由于不可能充分地预见到新奇的创生,也不可能预先知晓努力的特定结果,行为者就无法采取最优的行为,更现实的情况应该是试错过程”(贾根良,2004:34)。换句话说,非常规行动范型是在充满了挫折感的“搜寻—试错—再搜寻”过程中发现的。这表明,非常规行动范型的尺度并不是事先设定的最高抱负水平,而是一种历史比较模型,即非常规行动的结果是否比例行化行动方案的结果更接近行动者的欲求。

  其次,示范性非常规行动被其他行动者所借鉴和效仿,涉及到一个“大众思考”(population thinking )的过程,即面对已经被创生者证明是成功的非常规行动方案,潜在的借鉴和效仿者从个体自身的状况出发,对示范性行动方案进行权衡、取舍和选择。大众思考的内容主要是围绕成本与收益、时间与空间,至于安全和危险问题,稍后再做讨论。

  成本与收益关系到卷入行动中的资源,这里的资源不仅包括经济资源,而且包括社会资源和文化、智识资源。示范性非常规行动已经为创生者谋取了自主性欲求,意味着这种行动方案在收益上是增加的。从资源投入总量的角度看,这种收益增加在理论上存在三种可能:即投入总量减少、收益增加;投入总量不变、收益增加;投入总量增加、收益增加。不过,我们不能仅仅根据资源投入总量的状况判定其他行动者是否会选择借鉴和效仿,它还涉及到投入资源的结构问题,特别是富裕资源与短缺资源的组合状况。在投入资源的结构中,短缺资源对行动者的限制比富裕资源的限制更大。一般而言,行动者更青睐减少短缺资源的方案;如果一定要增加资源投入,行动者希望增加的是富余资源。总之,潜在的借鉴和效仿者同时要对示范性方案的资源投入总量和资源结构进行权衡和评估,只有投入的资源总量和短缺资源数量没有超过行动者的承担能力,就有可能对示范性行动方案进行借鉴和效仿。

  示范性非常规行动的创生意味着一种全新时空区域化机制的出现。面对这种新的时空机制,潜在的借鉴和效仿者首先要考虑,能否摆脱例行化的时空安排。这不仅是一个路径问题,更重要的是例行化的时空安排背后的意味。按照福柯的观点,在时空区域化的社会组织方式背后,实际上是社会权力对个体日常活动的监视、控制和规训。他指出,“在任何一个社会里,人体都受到极其严厉的权力的控制。这种(控制)模式监督着活动过程而不是结果,它是根据尽可能严密地划分时间、空间和活动的编码来进行的”(福柯,1999:155)。从这个意义上说,摆脱例行化的时空安排意味着摆脱某种社会权力的控制,并承担有可能发生的制裁。因此,即使某种示范性的非常规方案具有足够的诱惑力,其他行动者也必须对摆脱例行化时空安排的可能性后果进行评估和权衡。潜在的借鉴和效仿者需要考虑的另一个问题是,能否适应示范性方案中的时空安排。新的时空安排带来了生活程序和路径、行动强度和难度、控制方式和文化习俗、生活条件和状况、互动关系和行动对象、自然环境和气候等诸多适应性因素的变化,行动者自然需要适应性方面的评估。

  2.个体困境的普遍性和长期性

  范型的产生是非常规行动普遍化和常规化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如前所述,非常规行动是行动者对付个体困境的选择,但是非常规行动范型产生之后能否引起其他行动者的借鉴和效仿,还取决于这些潜在的借鉴和效仿者是否与创生者处于相同的个体困境中。只有其他行动者与非常规行动范型的创生者一样,长期和普遍处于例行化行动所导致的困境中,非常规行动范型才会从个案走向普遍选择,这相当于涂尔干所说的“相似性吸引”。如果其他行动者确信,除非降低自主性欲求进行自我剥削,否则,非常规行动范型所提供的经验是实现其自主性欲求的最后和唯一手段,那么对非常规行动范型进行借鉴和效仿就成为谋取自主性欲求的最佳策略。

  个体困境的普遍性和长期性源自于畸形结构的固定化。畸形结构主要表现为不合理的阶层构成状况和缺乏良性的社会流动机制,阶层之间相互排斥和阶层内部自我再生产。固定化的意思是说,畸形结构中各种社会力量的分布逐渐稳定下来,进而产生一种相对僵硬的总体性格局,相应的社会组织原则和组织方式也随之固定化。畸形结构的固定化具有严重的社会后果,一是重要的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向强者聚积;二是社会组织原则和组织方式为强者所主导。更重要的是,不公正的社会组织原则与不合理的社会利益格局之间相互强化,强者恒强,弱者恒弱。换句话说,畸形结构的固定化对改变上述扭曲状况的政策和措施形成某种阻力和障碍。“当一种改革措施或一项政策出台和实施之后,无论这些措施或政策的取向(比如公平或效率)是什么,在利益结果上几乎都没有太大的差别,该对谁有利还是对谁有利,该对谁不利还是对谁不利”(孙立平,2005:250)。[iii]

  对大多数社会成员来说,畸形结构的固定化所导致的困境并不是一种暂时的现象,而且这种特定的社会情境不会得到自然的改善。从宏观的结构上看,这种特定的社会情境意味着结构性的紧张。从微观的社会生活角度而言,现有的社会组织原则以及例行化的社会生活组织方式只能延续弱者的困境。于是,具有能动性和自主性的社会弱者为了摆脱困境,只能“换一种方式行事”,从例行化行动转向非常规行动。如果此类行动者面对一种已经为创生者谋取成功的非常规行动范型,那么借鉴和效仿这种范型将是一种自然而然的选择。这就使非常规行动范型的普遍化与常规化具有了广泛的社会心理基础和充分的社会情境特征,潜在的借鉴和效仿者将会成为非常规行动范型的坚定实践者。

  当然,即使范型的创生者提供了成功的经验和行动模式,但并不意味着借鉴和效仿这种行动是没有风险的选择。这是由非常规行动的普遍化和常规化过程所具有的颠覆性决定的(无论是规范的非常规行动还是失范的非常规行动,当它们走向普遍和常规之后都是对现有社会组织原则和组织方式的颠覆)。最先以个案形式谋取成功的非常规行动范型,很有可能因其隐蔽性而躲过了惩罚并冒险成功。但是,由于不断地被借鉴和效仿,导致了非常规行动范型内在的颠覆性不断扩大,受到制裁的概率也就增加了。但是,如果这些潜在的借鉴和效仿者普遍和长期处于困境当中,而且,无论对于哪一方面而言,都不存在任何其他谋取自主性欲求的手段,那么,只要存在很少的成功例子作为示范,对成功的热望就一定会激起其他人巨大的模仿热情。当然,对借鉴和效仿者来说,非常规行动范型内在的危险性始终是他们考虑的核心问题之一,这使得非常规行动范型走向普遍化和常规化的过程也始终是谨慎的和充满策略的。因此,非常规行动的普遍化与常规化包含了不同技术路线和行动策略。

  (二)非常规行动普遍化和常规化的不同形态及其社会后果

  鉴于非常规行动可以分为两种性质不同的类型(即失范的非常规行动和规范的非常规行动),而且这两种非常规行动的社会遭遇也完全不同,因此非常规行动的普遍化和常规化过程也应该表现出不同的形态。同时,在非常规行动的普遍化与常规化过程中,其中的行动程序和路径也通过行动者的借鉴、效仿、扩散、传播而逐渐沉积、固定下来,“束集”为一种社会生活的新规则。社会变迁就是社会生活新规则的生成及其对旧规则的接替和促变。随着这个过程的不断推进,一种新的日常生活组织方式、行动程序、时空路径和资源获得途径逐渐替代和改变了人们日常生活的基本形貌。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的感受也不尽相同,有时某种新颖和陌生的事物迅速取代了日常生活所固有的东西,有时这个过程又显得极为缓慢。其中的原因在于,非常规行动普遍化与常规化的不同形态所生成的社会生活新规则是不一样的,不同的社会生活新规则对旧规则产生的影响也是不一样的,如表2所示。

 

  1.集体反抗型——反规则

  集体反抗型是失范的非常规行动普遍化和常规化的第一种形态,比如通过聚众游行、堵塞交通、妨碍公共秩序、集体上访、冲击政府机关、大规模的反抗等群体性事件或集体行动的方式,表达个人诉求和实现(常规手段所无法实现的)行动目的。这个过程中的非常规行动具有如下特点:主导性机构[iv]的公开反对和严厉制裁,行动所表达的个人诉求得不到承认,导致行动者困境的社会组织原则和结构性安排得不到调整。如果行动者决定推动这种非常规行动的普遍化与常规化,则需要结为一个行动共同体通过组织化的形态推进,形成一种公开的、群体性的反抗。在这种普遍化与常规化形态中,组织架构和组织精英的产生是一个必要条件,而且参与者对现行社会组织原则及方式的颠覆性也完全暴露出来。集体反抗型的行动逻辑是,一方面通过集体行动或社会运动的形式将行动者的困境“问题化”或“严重化”,把主导性机构置于道义上的不利位置。也就是把事态扩大,引起公众的关注、同情和对主导性机构的谴责,造成当局治理不力和官逼民反的舆论压力。同时,借助集团和组织架构以及社会舆论的力量,迫使主导性机构对导致个体困境的社会组织原则和结构性安排进行调整,或者完全颠覆之后重建一种社会组织原则和结构性安排来实现自主性欲求。另一方面则依靠组织和集团的保护,以及“罚不责众”制度实践,逃避制裁和惩罚。从社会生活的角度看,无论是社会组织原则和结构性安排的调整或者重建,都意味着一种社会生活新规则的生成及其对旧规则的接替。也就是说,集体反抗型的非常规行动在普遍化和常规化过程中,所生成的新规则是一种“反规则”,它表现为对现有社会生活组织原则和结构性安排的否定性变革。这种变革可能是总体性的,也可能是局部性的,它取决于非常规行动具体的指向和目标。如果这种集体反抗型的集体行动获得成功,社会成员的日常生活程序、路径、组织方式及资源获取途径将会发现显著的变化。如果不能获得成功,社会生活将延续固有的脉络。但是,如果行动者仍然长期和普遍处于社会生活的困境中,集体反抗将有可能反复发生,现行的社会生活规则随时都会遇到潜在的威胁。

  2.隐匿避罚型——潜规则

  失范的非常规行动普遍化和常规化的第二种形态是隐匿避罚型。这种形态中的非常规行动,同样是一种失范的非常规行动,行动暴露之后难以逃脱惩罚和制裁;但现行的体制和技术手段无法根除和杜绝,打击和制裁一般是间歇性和运动式的,而不是持续和普遍的。对于隐匿避罚型的普遍化与常规化过程来说,如果不在运动式的打击中暴露,就能够确保行动的安全;即使没能逃过制裁,惩罚的强度也不会导致灭顶之灾,对于行动的结果来说,仍然是利多弊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主导性机构不调整导致这种非常规行动发生的社会组织原则和结构性安排,那么行动者权衡利弊之后,将会选择以原子化的形态借鉴和效仿。之所以如此,除了逃避制裁的需要之外,另一个原因是行动本身的“失范”而产生的匿名性需要。当然,即使相关的制度安排得到调整,这种类型的非常规行动仍有可能被借鉴和效仿,原因在于这种行动所带来的利益过于诱人。不过,这类行动的普遍化与常规化过程不太可能以组织化的形态采取集体行动,否则就是自取灭亡。所以,尽管这种行动是对制度化规则的扭曲、甚至否定,但行动者们却不反抗或颠覆例行常规及其后的社会组织原则和结构性安排。因为,恰恰是这种社会组织原则和体制特征为他们提供了便利。从社会生活规则的角度来看,这种非常规行动的普遍化与常规化意味着在制度化规则之外生成了一种潜规则。潜规则意味着行动者不满足于制度化规则的资源配置方式和结果,但潜规则的实践者却害怕颠覆正式规则而产生的安全问题,所以并不以社会运动或集体行动的方式暴露自己,只是在制度化规则之外寻找一种资源配置的新方式和新途径。潜规则的形成使得社会生活产生了两个不同的“文本”,一个是公开的和制度化的“文本”,另一个是非制度化和隐藏的“文本”。在这两个“文本”的背后,社会资源的配置方式大不一样,社会生活的时空路径和组织方式也完全不同。从社会变迁的维度上讲,潜规则并不能对正式规则进行接替,而是与制度化规则共存,并对社会运行和资源配置产生一种扭曲作用。当这种“失范性”的潜规则日益盛行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时,主导性机构要避免这种扭曲,就需要完善社会组织原则、结构性安排以及社会规范体系,从而纠正被潜规则所扭曲的社会生活,那么制度性规则也就发生了变化。也就是说,潜规则以“反向”促变的方式对社会生活的规则发挥着建构性。

  3.合法致弊型——损规则

  合法致弊型对应的是一种特殊的行动范型:这类非常规行动本身具有社会危害性和不良社会后果,但没有违反社会规范特别是法律规范,或者由于“规范真空”、“体制漏洞”的原因,基于“法不禁止即许可”的原则,尽管主导性机构并不认同这种行动方式,却无法对其进行制裁和惩罚。面对这样一种行动方案,如果行动者决定借鉴和效仿的话,组织化形态和原子化形态都有可能发生。具体而言,行动者究竟采用组织化的形态还是采用原子化的形态进行借鉴和效仿,取决于结为一个行动共同体或集团是否能够带来更高的效率,如果借助组织或集团行动具有更大的收益,当然会选择组织化形态。比如最近几年出现的“民间炒房团”就是如此,民间资本对商品房的囤积和炒卖,并不违反市场经济的规则,不能归入失范行动的行列。尽管“炒房”造成的社会弊端非常严重,也招致了舆论谴责,但是没有任何理由对这种非常规的投资方式进行制裁和惩罚。行动者完全可以堂而皇之地“组团炒房”,因为,“组团炒房”显然比分散行动更有效果。相反,如果这种组织化的方式并不具有效益上的优势,就没有必要招摇过市(毕竟这种方式具有不良社会后果),借鉴和效仿者们更倾向于以原子化的方式各行其是,各得其所,共相而不共谋。比如各种所谓的“合法避税”就是以原子化的形态普遍存在的。合法致弊型非常规行动的普遍化和常规化过程所生成的并不是一种潜规则,因为它完全可以公开进行,甚至采用组织化的形态也不会带来安全问题;同时它也不是一种反规则,行动者也不想推翻现有的制度化规则,现有规则存在的“真空”和漏洞对它反而有利。基于这种非常规行动的社会危害和不良后果,我把这种非常规行动的普遍化和常规化所形成的规则称为损规则。由于损规则并不违反社会规范或者缺乏对其进行制裁的规范依据,所以它能够堂而皇之地在正式的规则之外开辟一种新的社会生活路径和资源配置方式。损规则对社会变迁的意义在于:损规则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与潜规则一样具有“反衬”功能,当它的危害性到了一定程度,主导性机构会对制度性规则进行调整。要么通过消除规范“真空”或制度漏洞将损规则对应的非常规行动定义为失范、越轨行为,从而确立一种对其进行制裁的合法性依据;要么设计出新的规则来限制和制约这种损规则;要么改进导致这种非常规行动发生的社会生活组织原则和结构性安排。

  4.助益创新型——益规则

  在助益创新型这种非常规行动的普遍化与常规化形态中,作为范型的非常规行动具有如下特点:完全是在社会规范(法律、道德、风俗等)框架内部的行动创新,而且没有任何负面的社会性后果;不仅意味着生活方式的改变,行动的结果也带来了生活水平的改善;不仅能够满足行动者的自主性欲求,而且也能带来个人与社会关系的和谐。简言之,这种非常规行动方式的创生具有一种比较优势,例行化的社会行动方式与之相比,总是显得落后。从另一个意义上讲,无论行动者个体层面,还是就社会整体而言,这种非常规行动的后果都具有积极的意义。这种规范的非常规行动自然受到主导性机构的认可与鼓励,更不会有社会舆论的压力。比如生产领域的新技术、科学研究的新方法、组织机构中新的管理手段、商业活动中新的经营方式等各种社会生活中先进的行动式样都属于这种类型的非常规行动。只要行动者具备借鉴和效仿这种行动方案的条件和基础,就可以以任意一种方式(组织化或原子化)进行借鉴和效仿,而不会招致惩罚和谴责。因此,助益创新型非常规行动的普遍化与常规化具有迅速推广、扩散、传播的前景和社会动力。从社会生活规则的角度看,这种非常规行动的普遍化和常规化所形成的新规则无疑是一种益规则,它既能满足行动者的自主性欲求,又不会引起外部的伤害。相对于旧规则而言,益规则具有明显的优势和前景,对旧规则的接替构成了社会进步和变迁的一种主要趋势。不过,这个接替过程与反规则对旧规则的接替过程是不一样的。反规则对旧规则的接替往往是一种革命性的颠覆过程,往往伴随着体制关系和结构性安排的重大变革。尽管益规则对旧规则的接替过程同样可称为革命性的,但却是非暴力的颠覆过程。因为益规则的生成、存在与当下的体制关系、结构性安排之间并不存在张力。即使旧规则的受益者为了防止受益地位的丧失,也会产生一种抵制益规则的动机和行动,从而减缓了益规则的接替过程,但是这个接替过程是不可逆转的,因为益规则本身的魅力不仅在于它是行动者个人的福音,更是个人与社会关系之前景的预演。

  五、结语

  本文的结论是:行动者并不仅仅只能在实践意识的反思性监控下沿着固定的时空路径例行化地延续日常生活的脉络(吉登斯,1998:43,61-62,101);同时,也能够在例行化行动之外发现新的时空路径和组织方式,以非常规行动的方式满足个体的自主性欲求。更重要的是,普遍化与常规化过程使非常规行动从一种个别行动走向了普遍性行动,非常规行动的意义不再仅仅停留于满足行动者的自主性欲求上,而且表现出超越个体层面的建构性。这样一来,非常规行动也就在社会变迁的过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至此,非常规行动与社会变迁的因果逻辑已经大致展现出来,即非常规行动的普遍化和常规化导致了社会生活新规则(包括反规则、潜规则、损规则和益规则)的生成,新规则的生成及其对旧规则的接替和促变共同构成了社会变迁的基本脉络。人们的日常社会生活正是在新规则的生成及其对旧规则接替和促变中充满了不同的节奏,社会结构也在这个过程中不断地变动、调整、转型、解构和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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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07CSH001)。本选题来自笔者的博士学位论文,在博士论文以及本文的写作过程中,多位老师提供了十分有价值的指导、建议和帮助,他们是郑杭生老师、谷迎春老师、侯钧生老师、刘少杰老师、江立华老师、雷洪老师、钟涨宝老师、夏玉珍老师以及几位匿名评审专家,在此表示感谢。

  [i]这种对制度性规则的制度化抗拒行为,默顿在《社会结构与失范》一文中称之为“反叛”,而在《社会研究与社会政策》一书中默顿则将其称为“非遵从行为”。参见默顿,2001:82-90.

  [ii]当然,这里的弱者是在相对的意义上而言的,或者主观认知意义上的相对弱者,而不是绝对意义上的弱者。因为,非常规行动并不仅仅发生在最底层的个体身上,只要个体的自主性欲求受到例行化行动的限制,都有可能导致非常规行动的发生。另外,这里之所以使用“弱者”而不是“弱势群体”的概念,是因为“弱势群体”这个概念所涵盖的个体是一群“无名无姓”的统计学意义的个体,所表达的关怀集中在这些个体所具有的群体相似性特征和社会遭遇。因此,使用“弱势群体”这个概念很容易无意识地忽视了其中的个体作为行动者所具有的能动性和自主性。本文所使用的“弱者”更希望突出社会学意义上行动者的意涵,也就是说,作为“弱者”,尽管在社会经济地位上处于弱势,但他们也是一个具有自己的认知视角、思维方式、行动逻辑和创造能力的行动者,他们当然也属于马克思所说的“历史创造者”。

  [iii]这里的“畸形结构的固定化”相当于孙立平所讲的“社会力量的定型”(参见孙立平,2005:242-251),但本文主要是在更为普遍的意义上描述一种导致社会弱者长期和普遍处于困境中的社会结构状况,而非孙立平所特指“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断裂性格局”。出于这种考虑,本文没有直接使用“社会力量的定型”这个概念。

  [iv]这里所说的主导性机构指的是对现行的社会组织原则、制度安排起掌控作用的部门、机构、组织、群体和结构,包括政府权力机关和管理机构、行业协会与垄断组织、结盟联合体、既得利益群体与部门等等。

 

  作者单位:浙江师范大学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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