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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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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8 00:50: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五、行政程序篇

 

 

 

47、与基督徒、教会经常打交道的有哪些行政机关?

 

答:经过调查和了解,我们发现经常对基督徒或教会采取管理行为的主要有:公安局、宗教管理局、民政局等行政部门;党委负责宗教工作的有统战部和宣传部。统战部通过党组织系统对宗教事务局进行领导,“三自”组织也是在统战部的领导下成立的,统战部是背后管理教会的党组织。

 

如果行政机关超越职权范围,实施行政管理行为,属于越权行为,基本上是属于重大、明显违法行为:如完全没有法律根据的收费和罚款行为。对于这种性质的行为,基督徒或教会,可以进行抵制;但是,在大多数情形下,我们即使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也应先予执行,然后再寻求救济。或者边执行边寻求救济。

 

48、为什么公安机关及其干警可以对教徒或教会的活动进行干预?

 

答:公安机关警察的职责之一就是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49、警察不得有哪些行为?如果有,你可如何让他承担责任?

 

答:警察不得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不得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不得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不得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不得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不得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如果警察对你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你可先向他表示:如果他不秉公执法或者不愿意纠正违法行为,就会向他所在的公安机关要求对他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各种类型的行政处分;并且若构成犯罪的,将要求检察机关依法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50、基督徒在外活动或教会举行洗礼、退修会等活动时,受到以公安机关名义或自称警察身份的人盘问或检查时,应如何应对?

 

答:我们首先不要紧张害怕,以至于对盘问人或检查人的态度产生两个极端:不是嗫嘴嗫舌,半天说不出一句话;就是焦躁气盛,说话带着火药味。害怕,会让对方也警觉,感到我们的行为可疑;顶撞,无法形成双方的有效沟通,可能无法顺利平和地解决问题。

我们应当冷静地观察对方是否穿着相应的部门制服,询问对方是否携带工作证件,抄下对方工作证件上的姓名、工作部门、职务和证件号,记录对方实施盘问或检查的言行。若盘问人或检查人既没有穿着工作制服,又没有出示工作证件,我们可以拒绝回答其盘问或接受其检查。因为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即使对方出示工作证件,而我们抄录证件信息和记录行为程序,也有助于作为对其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证据。

如果对方不依法办事,粗暴执法,我们则可以尽量“灵巧如蛇”录音或录像,留下证据以待今后指控其违法行为,维护自己的权利。

 

 

 

51、基督徒或教会同工在受到盘问或者检查后,若被命令带到公安机关接受继续盘问,应该如何应对呢?

 

答:首先,我们应该知道只有在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当场盘问、检查后,仍不能排除违法犯罪嫌疑,并符合下列4种情形之一时,我们才能被带到公安机关去接受继续盘问:(1)被害人、证人控告或指认其有犯罪行为的;(2)有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犯罪行为嫌疑的;(3)有违反治安管理或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4)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违反治安管理或犯罪的赃物。

我们了解这四种情形的目的在于,我们自己首先判断我们当时是否属于这四种情形:若明显不属于,我们可以当场作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公安警察听取我们的意见,并作出仍然需要进行继续盘问之决定的理由。若公安警察不听取意见,或拒不说明理由,该行政强制行为的合法性将在以后可能提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受到质疑。

其次,如果你被盘问并将被带到公安机关继续盘问,你应明白对你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到48小时,并且应该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你的家属或者你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你。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你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24小时或48小时内作出决定;若不能在上述两种期限内作出拘留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就应当立即释放你。

 

52、公安机关如果要对你进行继续盘问,应履行哪些程序义务?

 

答:公安派出所的警察若认为你符合确有必要继续盘问的条件,可以立即带回,并制作《当场盘问、检查笔录》、填写《继续盘问审批表》,报公安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决定继续盘问十二小时。如果批准继续盘问,就当将《继续盘问审批表》复印、传真或者通过计算机网络报所属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主管公安派出所工作的部门备案。
   
对继续盘问的情况,应当制作《继续盘问笔录》,并载明你被带至公安机关的具体时间,由你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捺指印。你可以拒绝签名和捺指印,公安干警对这种情况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确有必要将继续盘问时限延长至24小时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填写《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审批表》,报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的值班负责人审批;确有必要将继续盘问时限从24小时延长至48小时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填写《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审批表》,报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的主管负责人审批。

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了解继续盘问或延长盘问时间不仅需要公安部门履行内部行政程序,而且继续盘问或延长时间若不符合相应条件,批准该事项的相关负责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53、可以直接将继续盘问的时限从12小时延长到48小时吗?

 

答:不能。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的值班或者主管负责人应当在继续盘问时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延长继续盘问时限的决定;延长首先只能延长到24小时,并必须经负责人批准;但不得决定将继续盘问时限直接从12小时延长至48小时。

 

54、如果你在接受继续盘问期间患病或者受伤,你有什么样的权利或怎样去保护自己?

 

答:你继续盘问期间突患疾病或者受伤,公安派出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对你进行救治,通知你的家属或者你所在单位,并向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负责人报告,做好详细记录。如果你身份不明或者没有家属和单位而无法通知,应当在《继续盘问登记表》上注明。
      
救治费由你自己或者你家属承担。但是,由于公安机关或者他人的过错导致你患病、受伤的,救治费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

 

55、如果你的亲属或者教友在继续盘问期间死亡,公安机关应当承担哪些职责并怎样这些职责?

 

答:如果派出所是继续盘问机关,派出所就应当保护好现场,保管好尸体;并立即报告所属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的主管负责人或者值班负责人、警务督察部门和主管公安派出所工作的部门;同时立即通知被盘问人的家属或者单位。而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接到被盘问人死亡的报告后,应当立即通报同级检察院;在24小时以内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死因鉴定;在作出鉴定结论后3日内将鉴定结论送达被盘问人的家属或者单位。对被盘问人身份不明或者没有家属和单位而无法通知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上注明。
    
如果你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后的7天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鉴定。上一级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在3天内另行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重新鉴定。

 

 

 

56、当一般基督徒或者牧师被视为违法嫌疑人而要求接受讯问时,你应该如何应对?

 

答:如果没有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的批准,公安机关民警对你讯问只能在你的住处或所在单位进行;而且进行讯问,必须由办案人员进行,不能由其他人讯问。所以,讯问人事先要出示工作证件,你要仔细看明:如果不是公安干警或者不是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你可以拒绝接受讯问。

如果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出示执法证件,并出示传唤证,办案人员才可以将你带至你所在地指定的地点,进行讯问。

 

57、警察在干预教徒或教会活动时,可能使用警棍、警绳、手铐甚至手枪,那么这些器械只能在什么情况下使用呢?

 

答:警械指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武器指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使用警械武器的原则简单地说,有三个层次:人力不能制止的,用警械;警械不能制止的,用武器;“杀鸡不能用牛刀”或“打麻雀不能用大炮”;违法犯罪行为被制止后,就当立即停止使用警械或武器。

警察使用警械或者武器应当遵循下述程序:首先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同时,向对方发出警告;警告无效后,才能在下列情形下使用警棍 、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如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袭击人民警察的;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而警察基本上只能在执行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或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这两种任务,并遇到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时,才能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所以,对于顺服政府权柄的基督徒而言,警察其实毫无使用警械的必要。如果你仅仅是与他辩论争议,而没有过激的行为,警察也不得使用警械;否则,他就违反了使用警械的原则和程序,即构成违法行为。

 

58、如果警察违法使用警械造成你的损失,你该怎么办?

 

答: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你或你亲属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你可要求检察机关依法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你可要求他所在机关依法给予他行政处分;他所属机关则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对你给予赔偿。

 

59、公安机关应当如何进行调查?

 

答:公安机关在调查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表明执法身份。

 

60、现实生活中,基督徒或教会财产权、人身权经常受到哪些行政行为的侵犯?

 

答:现实中,有可能侵犯基督徒人身(自由)权和教会财产权的行政行为主要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有可能侵犯基督徒人身(自由)权的行政处罚有: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和驱逐出境、禁止进境或出境、限期出境。第三种处罚措施在现实中常常针对于来大陆传道的国外基督徒。有可能侵犯基督徒或教会财产权的行政处罚有: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影响基督徒声誉的处罚有:警告和通报批评。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有:强制传唤、强制带离现场、强制拘留、遣送出境、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对财产的强制措施有:查封、扣押财物、冻结存款、强制拆除建筑物和变卖拍卖财物。

 

 

61、公安机关对你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怎么做?不应该做什么?

答: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必须查明违法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办案部门在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你作为违法嫌疑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复核。并且公安机关不得因你申辩而对你加重处罚。

 

 

62、如果公安机关当场对基督徒或教会罚款,我们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以防止被侵犯?

 

答:当场处罚必须是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且只限于两种处罚类型:即对基督徒实施50元以下对教会实施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如果违法事实并非当场发现,并非确凿无疑,没有第三人指认,当事人提出异议,或罚款超过限度,则不得当场予以处罚。

即使符合上述条件,当场实施行政处罚,也必须遵守简易程序:(1)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2)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3)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法定事项,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4)行政处罚决定书填写完毕,应当场交付当事人;(5)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在2日内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若执法人员在实施当场处罚过程中,存在违反程序情形,被处罚的我们对处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以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要求撤销违法行政行为。

 

63、一般情况下,行政处罚的实施应当遵守什么样的程序?

 

答:在与行政机关打交道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形成一种程序权利的意识:即行政机关之所以要遵循一定的行政程序,是为防止其滥用行政权力。而在行政程序中我们作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不是一种与行政机关对抗的权利,而是一种共同参与决定和执行行政行为的权利,使行政行为合法合情合理。

而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一般程序。一般程序的步骤如下:(1)行政处罚程序首先要立案。(2)行政处罚程序最基本的准则乃是先取证后处罚;先处罚后再形成和出具调查报告的行政处罚行为,将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因违反法定程序,而被撤销。(3)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不同的处理决定;(4)制作处罚决定书;(5)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6)如果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拒绝听取你的陈述或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你的意见,对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如果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不得因你申辩而加重处罚。(7)如果陈述和申辩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拟制后进行,经过陈述和申辩,在该决定书正式送达你之前,行政机关还必须再次作出维持、变更或取消前面决定的裁断,并正式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行政处罚书一般在宣告后当场交付于你;你若不在场,行政机关应在7日内送达给你;你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期限,从送达之日起计算。

 

64、若对个人或教会作出较大数额罚款,你可采取什么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答:公安机关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的罚款的,违法嫌疑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你可在行政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在行政机关告知后的3日内,要求进行听证。这样,举行听证就成为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义务。听证实际上是一种特殊性质的调查取证程序: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有义务告诉你之所以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如果你认为上述事实证据不真实或法律依据错误,你就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由利害关系人参加,对证据是否真实、客观和是否与案件相关进行讨论和反驳;处罚决定只能在质证和辩论的基础上。你需要记住: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要公开举行,有利于监督;承担调查取证任务的执法人员不得主持听证,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以防止偏私;听证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不应由你承担;听证必须制作笔录,必须由你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65、现实中,基督徒或者家庭教会常常被行政机关或其执法人员罚款,并要求当场交纳罚款,这是否合法?

 

答:你应当牢记一个原则: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必须与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这就意味着罚款由专门机构收缴,而不能由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收缴。

同时,你应该了解当场收缴罚款只限于三种情况:(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3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超出这三种情况外,行政机关或其执法人员不得要求当场交纳罚款。

你可以根据当场收缴罚款必须遵循的程序来保护自己的权利: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向你当场收缴罚款时,必须向你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如果他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你有权拒绝缴纳罚款。并且,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银行。

 

66、事实上,在行政处罚中,还存在行政机关查封、扣押财物或冻结存款等情形,这是怎么回事呢?

答:这种情况只有在你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才可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而没收行为只能针对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国家规定公开进行或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且,罚款、拍卖财物折抵的罚款应当全部立即上缴国库。

 

67、什么样的财物才能够被收缴?

 

答:主要用于违法活动的下列工具、设备或者涉案财物应当收缴:赌博用的赌具;制作、复制、传播淫书、淫画、淫秽音像制品和其他淫秽物品使用的设备;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倒卖的有价票证或者骗取财物的用品;其他应当收缴的工具和财物。对淫秽物品、毒品和反动、邪教、迷信印刷品等违禁品,一律收缴。所以,由于家庭教会不是邪教,基督教不是迷信,教会的印刷品不能认为是违禁品,不能收缴。

 

68、收缴财物应该履行什么样的程序?如何处理才是合法的呢?

答:收缴财物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收缴清单,待处罚决定生效后,按情况分别处理:应当上交国库的,移交财政部门处理;属于违禁品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统一登记造册后予以销毁;对应当退还原主的财物,应当通知原主在6个月内来领取;对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后或者公告认领后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上交国库。如有特殊情况,可酌情延期处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69、基督徒或教会的物品被公安机关或其执法人员扣押时,应该如何应对其执法行为?

 

答:你首先得知道: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和文件,不得扣押;对扣押的物品和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应当立即解除扣押。第二,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公安机关必须在15天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退还给你。第三,如果扣押你的物品或文件,执法人员应当与你一起将被扣押的物品或文件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清单一式二份,写明被扣押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由办案人员和你或者见证人签名后,一份交给你,一份附卷备查。

另外存在一种登记保存情况:办案人员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期间,证据持有人及其他人员不得损毁或者转移证据。但对这些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70、公安局治安大队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决定吗?

答: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所以,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只能由公安机关作出。但是,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的,由县以上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拘留决定。

 

71、如果基督徒面临行政拘留的处罚,应该怎么做?

答:你首先应当了解: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所以,当你面临即将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时,你要判断对方是否公安机关:因为除了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外,其他任何行政机关都没有权力来决定行政拘留。然后,你可以看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书上拘留的期限是多少天:因为行政拘留的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即不得超过15天。

    其次,如果你属于下面4种情形,公安机关不能对你作出行政拘留处罚(1):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2)不满16周岁的;(3)70周岁以上的;(4)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

另外,行政拘留一般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规范的行为人,并且只有在使用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违法者时才适用:了解这一点的目的在于,你可对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作出陈述和申辩,告诉他们即使存在可能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也不至于需要行政拘留。我们需要慢慢懂得并运用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即行政机关在能达到行政目的的范围内,只能采取对公民损害最小的行政措施;形象的说,就是“不能以大炮打麻雀”;举例说明,如“不能用高压水龙头驱赶60岁的老太太。”

72、基督徒经常因为信仰而被“劳动教养”,劳动教养是什么性质的行政行为呢?

答:劳动教养,最初是一种强制教育措施;目前,从劳动教养工作的事实情况来看,尤其是《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先后制定的贯彻实施意见,明确把“劳动教养”作为一种通过限制人身自由,以达到打击处理违法行为目的的具体行政行为。究竟是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措施,理论界都还有争议。但是,我们只需知道对劳动教养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就可以了。

 

73、什么部门有权决定劳动教养?

 

答:名义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劳教管理委员会审查,由公安机关抓人,实际上往往是地方公安局或党政领导说了算。因为省级公安部门或地级公安部门设立与劳教管理委员会同级的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由它以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名义作出是否劳动教养的决定。

 

74、你了解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由哪些人组成?对你权利的保护有什么意义?

答:省级和地级公安机关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1名,由本级公安机关主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1名,由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35名,从本级公安机关法制、警务督察、治安、刑侦等部门的负责人中选任。

为防止偏私或报复,你需要知道:(1)决定劳动教养,必须是集体审议,而不能由某个人单独决定。因为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必须2/3以上的成员出席,才能够对劳动教养案件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2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在审议本级公安机关治安、刑侦等办案部门办理的劳动教养案件时,审批委员会中治安部门或刑侦的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得参与决定本部门办理案件中违法犯罪嫌疑人是否劳教,以防止他偏袒本部门成员或为照顾本部门面子而不公正行事。

 

75、劳动教养制度的弊端在哪里?

答:不需要经过起诉、审判就可剥夺人身自由,依据行政规定限制人身自由长达13年,必要时还可延长1年。如果你被决定劳教,即使你对主要事实不服,但只要审查机关复查事实确凿,你仍会被送去劳教。

 

76、基督徒被判劳动教养的主要理由有哪些?

答:“劳动教养”,针对社会危害轻微、“不够判刑标准”的人,例如构成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77、哪些人不得劳动教养?

答:  对精神病人、呆傻人员不得决定劳动教养。对盲、聋、哑人,严重病患者,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以及年满60周岁又有疾病等丧失劳动能力者,一般不决定劳动教养;确有必要劳动教养的,可以同时决定劳动教养所外执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违法犯罪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华侨,在大陆违法犯罪的台湾居民和在内地违法犯罪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不得决定劳动教养。

78、决定劳动教养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县级公安局治安大队或刑侦大队对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进行调查;若认为符合劳教条件,必须制作《劳动教养呈批报告》,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加盖本部门印章,连同案卷材料报送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法制部门认为违法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在《劳动教养呈批报告》上签署意见,报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加盖本级公安机关印章,连同《审核报告》报送地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地级以上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对劳动教养案件进行审核后,只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违法犯罪嫌疑人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才能连同《合议笔录》提请本级公安机关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审议决定。后者应当在收到前者提请审议的劳动教养案件之日起的2日内,以同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名义作出是否劳动教养的决定。

你应当知道:不管是治安案件还是刑事案件,治安大队或刑侦大队都应先调查并制作调查报告,在报告中说明应对你进行劳动教养的理由,还要履行负责人审核—加盖部门印章的程序;你若注意到这些细节,就能有效并事先阻止某些公安干警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

 

79、县级公安机关法制办如何审核治安大队或刑侦大队报送的劳动教养案件呢?

 

答:1、审核方式的限制:如果治安大队或刑侦大队认为应将你进行劳教,那公安局法制办应组织2名以上的民警进行集体审核,而不能由个人单独决定:尤其要审核你是否属于劳教的适用对象;基本事实是否清楚,基本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治安大队或刑侦大队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2、审核程序的限制:县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劳动教养案件,应当讯问违法犯罪嫌疑人,对其主要违法犯罪事实和证据进行复核。讯问未成年违法犯罪嫌疑人,除有碍调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教师到场。讯问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应当制成详细的笔录,由违法犯罪嫌疑人核对并签名或者捺指印。未经讯问或讯问未制作笔录就通过审核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是无效行政行为,应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被撤销。

3、审核时间的限制:法制办应当在3日内审核完毕。 如果法制办不在法定的3日期限内履行职责或拖延履行职责,可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80、地级以上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如何审核呈报的劳动教养案件呢?

答:1、审核方式的限制:虽然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进行书面审核,但必须以合议组的方式进行审核。

2、审核人员的限制:合议组人数必须是两人以上的单数,即3名或5名民警组成;合议组组长必须由法制部门负责人担任,所有参与合议的民警必须具有二年以上公安工作经验和较高的业务、法律素质。

 

81、什么情况下合议组应当讯问被视为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你呢?或者说当你被视为违法犯罪嫌疑人时,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通过讯问程序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呢?

答:你不供述或者你前后的供述不一致以至于影响事实认定和定性处理;对主要违法犯罪事实及其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有疑问的;案件重大、复杂或者疑难的。这里,第一种情况是你可以通过讯问程序来表达对劳动教养行为不服的最佳机会,尽管实践中不太可能。

 

82、除了讯问程序外,如果你被视为违法犯罪嫌疑人,还能在什么情况下,通过什么程序和权利的行使来表达对劳动教养措施的不服,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答:(1)如果你被决定劳教2年以上,或者你是未成年人被决定送去劳教,那么地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就应当在合议后的2日内,将《聆询告知书》送达于你,告知你有要求聆询的权利。《聆询告知书》上载明拟劳动教养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和你享有的权利及提出聆询申请的程序。请记住:这是法制部门必须履行的职责和义务,也是你向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申张权利和彰显神的公义的机会。

2)如果你要求聆询,就必须在收到《聆询告知书》之日起2日内,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若你由于正当理由未能够在该期限内提出申请,而在正当理由造成的障碍消除后的1日内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准许。不过,你在这规定期限内未能提出聆询申请,视为放弃聆询权。

3)地级公安机关收到聆询申请后,应当审查。如果属于劳教2年以上或是对未成年人实施劳教的情况,就应决定聆询一次。决定聆询后,地级公安机关就应制作《聆询通知书》,在举行聆询前的2日前送达聆询申请人,并通知呈报单位和其他参与人。

4)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外,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和单位可以各派13名代表参加旁听。

5)举行聆询时,聆询主持人应当告知违法犯罪嫌疑人在聆询中依法享有的权利:要求或者放弃聆询;认为聆询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核对聆询笔录。

聆询过程中,聆询人员应当组织案件调查人员、违法犯罪嫌疑人围绕案件的主要事实、证据、适用依据、劳动教养的期限、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处理以及其他有关问题进行辩论。聆询人员应当如实记录聆询情况。

6)聆询结束后,聆询主持人应当组织聆询人员进行合议,写出《聆询报告》,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少数人的意见记入报告,报送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审核。

7)地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只能根据《聆询笔录》和《聆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进而提请本级公安机关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审议决定。

 

83、什么情况下,劳动教养可以停止执行?

 

答: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劳动教养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停止执行:原审批劳动教养的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法院依法裁定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84、如果你将被劳动教养,该怎么办?

 

答:直接有效的办法:你对劳动教养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作出决定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被劳动教养人员向上一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的,同级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以同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名义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若你对劳动教养决定不服的,也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安机关应当以同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名义依法参加诉讼。被劳动教养人员对决定劳动教养的主要事实不服的,可以依照《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规定向作出决定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申请复查。被劳动教养人员申请复查的,公安机关应当以同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名义依法进行复查。并且,你要记住:先期羁押一日折抵劳动教养期限一日。

你若认为劳动教养决定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申请国家赔偿。公安机关应当以同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名义依法办理。

我国已加入联合国主持制定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与这项公约有很大冲突,特别是在限制人身自由方面。《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1项规定:“人人有权享有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任何因逮捕或拘禁被剥夺自由的人,有资格向法庭提起诉讼,以便法庭能不拖延地决定拘禁他是否合法以及如果拘禁不合法时命令予以纠正”。而在目前劳动教养制度下,确定一个公民是否应受劳动教养的根据不是国家制定的法律,而是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最主要依据就是国务院批转的公安部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根据《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有关要求,这种行政部门制定的规章,是不能直接用来作为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法律依据的。另外,根据《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规定的精神,任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都必须始终处于司法机关的合法控制下。而在我国目前劳动教养制度中,只要被劳动教养人本人对劳动教养决定没有异议,司法机关就无权对决定劳动教养对象的决定过程进行合法的控制。

 

 

 

 

85、可以拒绝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吗?

 

答:可以。拒绝签名或者捺指印的,宣布人或者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注明。

 

86、决定劳动教养的期限有什么限制?

 

答:决定劳动教养的期限,应当与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违法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动机、社会危害程度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相适应。

 

87、什么情况下,被劳动教养人员可以暂不投送劳动教养场所?

 

答:在被劳动教养人员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其本人及其家属、单位申请所外执行期间,被劳动教养人员可以暂不投送劳动教养场所。

 

88、如果你是被劳教人员,哪些情况下,可以在劳教场所外执行?

 

答:对盲、聋、哑人,严重病患者,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以及年满六十周岁又有疾病等丧失劳动能力者,一般不决定劳动教养;确有必要劳动教养的,可以同时决定劳动教养所外执行。有特殊业务技术专长,确为本单位生产、科研所必需,其单位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没有生活来源,确需本人照顾或者扶养的。被劳动教养人员或者其家庭成员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提供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的证明文件。

 

89、法律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有专门的规定吗?

 

答: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1、只能由法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由公安机关实施。“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3、授权实施处罚。法律、法规可以授权某些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4、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处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受委托组织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且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

 

90、如果你的行为被认为违法,可否对你实施两次以上的罚款?

 

答:行政处罚必须遵循一事不再罚原则。(1)即使你的行为被认定违法,也不得因同一个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2)如果你的行为被认为构成犯罪,案件就必须移送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不能还对你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3)若法院认定你的行为构成犯罪,而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对你实施的行政拘留应当折抵相应刑期;若法院对你判处罚金,行政机关对你实施的罚款,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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